昌平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9月27日9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承包土地种草莓 施工受阻起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09:08:34]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09:09:18]
  • [主持人]: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4月2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69.8亩土地用于草莓种植业,承包期30年。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着手进行承包土地的规划和施工。2010年5月8日起,西营村部分村民数十人进入施工现场,无故阻挠原告方施工,经村领导多次劝解,原告方人员仍不能正常施工。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就解除合同等事项进行协商,由于双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王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85059元。
    [09:14:18]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阚连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韩玉林 、邢全江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刘新担任法庭记录。
    [09:15:5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6:11]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王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北京中冀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曹祝德,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政,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9: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0:28]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阚连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玉林 邢全江 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新担任法庭记录。
    [09:20:35]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09:22:07]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2:1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1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西营村民主议定结果,签订了《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本案原告)承包甲方(本案被告)位于西营村村北的耕地总面积69.8亩,用于草莓种植业。承包期30年,年承包金为209400元。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着手承包土地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项工作,被告亦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及协助。原告依据土地性质和用途,拟建设生产大棚45个,分期建设,第一年即正式投产收益。计划培育草莓种苗,生产草莓果实,开展田园采摘,观光活动,带动西营村的经济建设,达到双方互利,双赢的目的。2010年5月8日起西营村部分村民数十人进入施工现场,无故阻挠原告方的施工,西营村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等村领导亦多次劝解,但原告方人员仍不能正常施工。原被告双方曾多次解除合同等事项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书》;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如下:1、退还土地承包费:209400元;2、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建大棚材料、工程
    [09:23:07]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 原告]:
    没有。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和起诉书一致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
    收到了。
    [09:23:46]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 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正确,原告起诉的是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而被告的名称是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请求驳回起诉。
    [ 审判长]:
    原告核实一下合同印章中被告的名称
    [ 原告]:
    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
    [09:24:23]
  • [审判长]: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什么意见
    [ 原告]:
    在本庭中直接变更。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另行起诉。
    [ 审判长]:
    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今天庭审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09:24:5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三庭刘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09:25:42]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