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窦店法庭

庭审现场

审判员陈增

简易组成员

原告

被告

原告上传证据

直播席

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9月30日9: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借钱结婚 债务应当由谁还”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借钱结婚 债务应当由谁还”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6:01]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陈增,男,自1993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从事执行、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周慧兰担任。
    [09:27:1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27:32]
  • [主持人]:
    为了与刘女士结婚,张先生向尹女士借款五万八千元并写下借条。现在尹女生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归还借款。
    [09:27:51]
  • [主持人]:
    尹女生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0年初,张先生找到自己说因为结婚女方家要彩礼钱,所以想借三万元现金。此后,张先生又分别以给妻子买结婚用的衣服和举办婚宴的酒席等理由,从自己那儿相继借走了八千元和两万元。但是之后张先生对这些钱却总是推诿不还。无奈之下,自己才将夫妻二人告到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归还这5.8万元。
    [09:28:11]
  • [主持人]:
    张先生对自己借钱的事情不予否认。刘女士却称,自己虽然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但是张先生借这些钱自己并不知道,而且结婚时彩礼钱和酒席钱本来就应该是由男方出的,所以这笔钱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应当归还这5.8万元。
    [09:28:2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8:5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09:31:24]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09:31:55]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32:14]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女士诉被告张先生、刘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09:35:27]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36:30]
  • [原告]:
    尹女士,女,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
    [09:39:07]
  • [被告一]:
    张先生,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
    [ 被告二]:
    刘女士,女,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委托代理人李秋生,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
    [09:40:41]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增独任审理,书记员周慧兰担任法庭记录。
    [09:42:22]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43:25]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09:43:54]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44:25]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09:44:49]
  • [审判员]:
    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5:1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6:30]
  • [原告]: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找到原告,声称结婚女方家要彩礼,从原告处借现金3万元。2010年4月30日被告说要与妻子去买结婚用的衣服,又从原告处借钱8000元,2010年5月3日被告找到原告,称5月5日在十三里福源惠业举行结婚仪式需要办酒席从原告处再次借款2万元,当时承诺3个月偿还,但至今未偿还,原告找被告多次,被告总是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有诉诸法院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0:08:28]
  • [审判员]:
    事实及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 原告]:
    没有变化。
    [10:08:46]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 张先生]:
    借款是事实,但是这钱用在结婚上了。刘女士管我要的彩礼,给刘女士买了衣服。我同意偿还借款。
    [ 刘女士]:
    原告起诉的事实我不清楚。钱是张先生借的,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9:01]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欠条三份,证明三次借款的事实。
    [ 张先生]:
    没有意见,此证据属实。
    [ 刘女士]:
    我不清楚也不认可,因为欠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我打的欠条。
    [10:09:2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吗?
    [ 张先生]:
    没有。
    [ 刘女士]:
    没有。
    [10:09:41]
  • [审判员]:
    原告你和张先生是什么关系?
    [ 原告]:
    张先生是我的外甥,我是张先生的姨。
    [ 张先生]:
    属实。
    [ 刘女士]:
    属实。
    [10:10:06]
  • [审判员]:
    2010年4月27日你是给张先生是现金吗?
    [ 原告]:
    我从我们家那了两万,我又从邻居那借了一万。后来把三万给了张先生,当时刘女士不在场。
    [ 张先生]:
    属实。
    [ 刘女士]:
    属实。
    [10:10:27]
  • [审判员]:
    张先生你三万元用于什么地方?
    [ 张先生]:
    三万元用于彩礼,领取结婚证两三天后给她了。
    [ 刘女士]:
    我没有拿着钱。
    [10:10:45]
  • [审判员]:
    8000元是用于什么地方?
    [ 原告]:
    张先生说是用于买衣服。
    [ 张先生]:
    属实。
    [10:11:01]
  • [刘女士]:
    张先生所说不属实,没有买衣服,也没有给过我钱。
    [10:12:50]
  • [审判员]:
    2010年5月3日是张先生自己去管你借的钱吗?
    [ 原告]:
    张先生自己去借的,当时借的是现金,从我们家拿的钱,张先生说结婚办酒席用。
    [ 张先生]:
    属实。刘女士不在场,但是在借款之前跟刘女士说过。
    [ 刘女士]:
    三笔钱我都不清楚。
    [10:13:30]
  • [审判员]:
    原告你是从事什么职业?
    [ 原告]:
    我家是开出租的。张先生以前就跟我说,让我帮助他办理婚事。我自己从银行取的,还从邻居那借了一部分。
    [10:14:05]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张某,你以前从事什么工作?
    [ 张先生]:
    结婚之前我是在中粮五谷道场工作,是五谷道场的职工。工资是每月600元左右。我现在已经不在那工作了,目前我没有固定的工作。
    [ 原告]:
    张先生所说属实。
    [ 刘女士]:
    张先生所说属实。
    [10:15:27]
  • [审判员]:
    结婚之前跟刘女士说过借款的事吗?
    [ 张先生]:
    结婚之前跟刘女士说过,用途也跟刘女士说了。
    [ 刘女士]:
    张先生没有和我说过,领取结婚证前后都没有和我说过。
    [10:15:56]
  • [审判员]:
    根据当地的风俗彩礼钱、买衣服的钱、办酒席的钱应该谁承担?
    [ 张先生]:
    应该男方承担。结婚后的借款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10:16:27]
  • [张先生]:
    我管原告的借款算是我给刘女士的彩礼钱,一般彩礼钱是在双方领证后男方给女方,我认为既然是在结婚后就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了,所以说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10:18:47]
  • [审判员]:
    刘女士你认为呢?
    [ 刘女士]:
    应该是男方负男方的,女方担负女方的。
    [10:19:36]
  • [审判员]:
    原告认为这笔钱应该由谁偿还?
    [ 原告]:
    我认为是共同的债务,因为他们是夫妻,应该他们共同偿还。
    [10:20:18]
  • [审判员]:
    二被告你们是什么时候办的酒席?
    [ 张先生、刘女士]:
    2010年5月5日。
    [10:21:04]
  • [审判员]:
    张先生当时你们的婚姻是谁操办的?
    [ 张先生]:
    我自己个人操办的。
    [10:22:34]
  • [审判员]:
    张先生你用什么偿还借款?
    [ 张先生]:
    当时借款是27日我去我原告那,管我姨借款。我姨从自己那拿了一部分,又管邻居那借了一部分。当时说是2010年年底之前还清。但是欠条中所写三个月。
    [10:24:07]
  • [审判员]:
    借条上写明的还款时间是三个月,对于这个还款期限原告给解释说明一下。
    [ 原告]:
    因为我们家那位不让我借给他,我就跟他说写三个月。张先生当时说最晚年底还清,我说你到时候必须还清。我想刘女士挣钱多,应该是可以还清。
    [10:26:23]
  • [审判员]:
    原告,现在法庭问你,你认为这笔债务的还款期限是年底还是借条上所写的三个月?
    [ 原告]:
    我认为应该是三个月。
    [10:29:36]
  • [审判员]:
    被告刘女士对原告陈述有意见吗?
    [ 被告刘女士代理人]:
    我认为真正的还款期限是今年年底。
    [10:31:0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双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4: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
    [ 原告]:
    我的借款由他们俩双方来偿还,应该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偿还时间是三个月。
    [ 张先生]:
    是双方共同债务,应该是我们俩人偿还。偿还的时间同意原告的意见。
    [ 刘女士]:
    我不同意偿还,因为张先生三次借款我不清楚。我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三个月偿还我也不清楚。
    [10:35:17]
  • 被告刘女士代理人李秋生:我不否认原告与张先生的借款关系,但是原告与张先生有一种特殊关系。三张借款的借据总计是5.8万元。经过法庭调查,张先生的收入三年也不可能还清。张先生是本地人,操办所有的婚事是和张先生的家庭有关系的,借款用于哪跟刘女士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三张借据来看,是纯消费的。张先生一分钱都没有,用于结婚、购买衣服以及操办酒席的钱均由本人借款所办,刘女士不清楚本案事实。因此刘女士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借贷应该偿还,但是谁借款谁偿还。
    [10:36: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6: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36:58]
  • [审判员]:
    庭审到此,本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于五日内前来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37:2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乐以及照相任务的冯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41:4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