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会议现场

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

本次会议主持人卢涛

房山法院副院长王军武

房山法院民二庭助理马晓琴

房山法院研究室刘国承

房山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厉莉

房山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李国玺

房山法院阮林林

房山法院万青

房山法院赵燕燕

房山法院研究室孔祥凤

房山法院民二庭助理郭倬

房山法院组宣科吴永辉

房山法院民二庭李广剑

房山法院研究室王媛

房山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沈波

此次会议直播席

会议现场
9月29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尚法•论坛”成立暨首次案例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尚法•论坛将就一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纠纷的案例展开研讨。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7:39]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北京西南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达到近100万人,下辖5个派出法庭,共有干警370名。在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房山法院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多项丰硕成果,先后荣获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同时,该院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庭室,如河北人民法庭、执行庭、刑一庭等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审判庭,更涌现出了一批如“全国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厉莉、首都十佳法官韩朝利和王宁等优秀干警。
    [13:59:05]
  • [主持人]: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的学术研讨氛围,房山法院特成立了尚法•论坛,通过不定期举办法律学习、案例研讨等活动,为广大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提供了更多交流与学习的机会。
    [14:00:0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例的基本情况。
    [14:03:25]
  • [主持人]:
    2004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B公司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借款用于其向银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后被告B公司未能出票,也未能偿还被告款项。后原告起诉B公司,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部分履行调解书,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偿还的部分款项被公安机关作为赃款自A公司处予以追缴。
    [14:03:45]
  • [主持人]:
    后原告A公司经查询得知,被告B公司因未按时年检,已于2006年12月25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查明2005年3月30日,被告B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被告C公司及被告杨某。
    [14:04:12]
  • [主持人]:
    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股东李某、股东杨某长期逃避清算责任、投资不实、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权利,导致原告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债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1753272.62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14:04:29]
  • [主持人]:
    同时法院查明,B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杨某是C公司的股东,C公司是孙某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正是由于C公司的报案,导致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4:45]
  • [主持人]:
    活动已经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
    [14:05:07]
  • [主持人卢涛]:
    感谢大家今天来参加商法论坛的第一期活动,下面先有请房山法院副院长王军武讲话。
    [14:47:39]
  • [副院长王军武]:
    对于今天案例里涉及到的公司法案件,今天大家可以来做一下探讨,对今后的工作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另外,结合我们的案例来进行研讨,这样理论结合实际来研究问题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希望今后可以将这种形式延续下去。
    [14:48:35]
  • [主持人卢涛]:
    在之前已经将案例发给大家,在这里就不再介绍了,在正式的讨论之前,先由民二庭马晓琴同志为大家讲一下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及“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概念。
    [14:49:44]
  • [马晓琴]: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概念,指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且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对外来承担责任。从该概念可以看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对于股东有限责任,这是指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司面纱”,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即所谓“刺破公司面纱”。对于概念性的问题,我就先介绍到这,谢谢大家。
    [14:51:35]
  • [主持人卢涛]:
    下面请大家针对这个案例自由发言。
    [14:58:51]
  • [刘国承]:
    这是我院进行案例研讨的一种新的形式,对于提高我院的审判业务水平,正确处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是非常有意义的。从案情来看,原告起诉一个公司及其公司的四个股东,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及利息,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今天需要研讨的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否未经清算程序就追究股东的经济责任。
    [15:10:50]
  • [刘国承]:
    通过马晓琴的介绍,公司是有其股东人格的,根据相关规定,即公司法第181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还是存在的,它只不过是被取消了营业的资格,但他作为一个法人或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还是存在的。这时候,没有经过清算是不能够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如果说没有经过清算就把公司注销了,这个时候到是可以来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
    [15:11:16]
  • [刘国承]:
    第二个问题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滥用”,是否包括股东不作为的情形。对于公司来说,有的股东是只出资,并不参加公司实际的经营。我们认为,对于是否滥用的问题,我们应先判断股东是否知道该公司被吊销了。如果知道以后,还要看他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如果他能够控制公司,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滥用”,但如果其无法控制公司,那么不应认定为“滥用”。从北京市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在一年内没有进行清算,那么债权人是可以直接要求他来承担责任的。
    [15:11:42]
  • [刘国承]:
    对于第三个问题,受骗成为公司股东等情形下,股东已报案并经刑事判决后,是否还应按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股东责任?这就属于是刑事与民事的交叉问题了。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这个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是其自愿的。从这个案例来看,本案这个股东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被骗的,但他此次进行的投资项目可能是被骗的。所以从本案来说,仅仅凭借一份刑事判决,不能确定他的入股是否是被骗的,那么由此来免除他的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15:36:31]
  • [刘国承]:
    对于第四个问题,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形式,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是否也应受《公司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这个问题,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这首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成立公司是一个民事行为,如果几个人入股成立公司只为犯罪的话,那么其成立或加入公司的行为自始应是无效的。在民事上,无效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登记机关发现某人是为犯罪而成立公司的,那么该登记机关也有权利撤销其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应该就不再受《公司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这几个问题,我先说到这。
    [15:37:30]
  • [主持人卢涛]:
    感谢刘法官的精采发言,下面有请李国玺法官讲一下。
    [15:38:01]
  • [李国玺]:
    本案原告共起诉了五个被告,里面涉及三重关系,即借款关系、原始股东关系及新股东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2004年,这时被告1的股东是被告2、被告4,到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股东是三个。在本案中应起诉清算时期的股东。
    [15:38:44]
  • [主持人卢涛]:
    孙某对于该公司是实际控制人。
    [15:40:00]
  • [李国玺]:
    对于本案来说,到底谁来当被告,孙某能否作为被告出现在本案中,这是一个问题。对于此次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的强制指定程序后才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15:41:43]
  • [李国玺]: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滥用”是否包括股东不作为的情形。此点主要要看是否有作为的义务,如果有作为的义务,那么你的不作为就是一种“滥用”。
    [15:42:20]
  • [李国玺]: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应先弄清股东到底是谁,应追究哪一阶段的股东责任。对于第四个问题,我认为,即使是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它对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总之,我认为对于本案,主要解决的是谁是被告的问题。
    [15:42:38]
  • [副院长王军武]:
    我来谈两点,案例中这个案由与我们这个案子本身的关系问题,确定一个案由的目的是使得我们在审判过程中来给我们定一个方向。只有把案由确定准确了,我们这个案子才可以审下去。
    [15:43:25]
  • [副院长王军武]:
    刚才大家讨论的是针对当事人没有尽清算义务,所以他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探讨的。对于本案定的案由问题,有几点标准:1、公司的成立是合法的,2、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3、公司人格的滥用是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公司的股东是否滥用了公司的人格,这是本案探讨的重要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没有明确股东滥用或者不滥用的情况下,只是说他不去申请清算或者股东没有进行清算就以他滥用来起诉,这点很难站住脚。
    [15:44:39]
  • [主持人卢涛]:
    说明一点,阮林林,唐闪闪等新入院的同志也来参加了这次会议,你们有什么意见也来发表一下。
    [15:45:56]
  • [阮林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意味着公司还活着,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直接追究股东的经济责任,这是我的一个疑惑。也请各位老师给予解答。
    [15:46:12]
  • [万青]:
    对于第二个问题说明一点,我认为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的,这就应认定为“滥用”。另外,在本案中这家公司,事实上已经成立,那么它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了。
    [15:46:41]
  • [赵燕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非常例外的制度,如果它经常被采用,那么将影响大家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因此我认为该制度应谨慎采用。
    [15:51:10]
  • [主持人卢涛]:
    有请研究室的孔祥凤讲一下。
    [16:00:30]
  • [孔祥凤]:
    关于“滥用”这方面我陈述一下自己的疑惑。就是说怎么来认定股东的“滥用”,以他不作为就来认定“滥用”,这是否是对股东的一种苛求?
    [16:00:43]
  • [郭倬]: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适用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在本案来说,原告对于他的权利并不是完全的行使完了,从法律的原则来看,只有将你自己的权利行使完后,在法律上才会给你一种特殊的保护。另外,如果真的是去苛求股东对每件事都去作为,这似乎对股东的要求太过严格。
    [16:01:01]
  • [吴勇辉]:
    关于“滥用”的问题,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应有明确的清晰的界定何为滥用。
    [16:01:11]
  • [李广剑]:
    法院对经济主体的介入程度如何,这是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对于本案这种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这很有可能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司法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还应有一定的克制。
    [16:01:20]
  • [马晓琴]: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不应跳过清算的过程而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本案中,这个原告在被告没有进行清算时,他是有权利要求被告进行清算的,而他没有要求被告清算而直接来追究股东的责任,我认为这样是不合适的。
    [16:01:42]
  • [王媛]:
    我认为,本案不应支持原告的诉求。孙某运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进行了违反犯罪的行为,它只不过是经营层人员的一个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公司的行为,所以该公司还是成立的。
    [16:27:38]
  • [主持人卢涛]:
    下面请民二庭负责人沈波发言。
    [16:27:46]
  • [沈波]:
    感谢领导与个人同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空参加此次论坛,我作为商事审判的负责人,感谢大家对商事审判的支持。论坛初期,王院长也对此次论坛的目的做了相关的讲解,并且对今后活动的形式做出了要求。接下来,马晓琴同志给大家就概念性的问题进行了讲解,这是非常全面非常到位的。各位同仁也纷纷发言,集思广益,达到了此次论坛的目的。
    [16:28:06]
  • [沈波]:
    下面我谈一下我个人对于本案的一点看法。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程序性的问题,第二个是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四个问题涉及的是刑事、民事交叉的问题。大家探讨的焦点我总结起来是以下这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案由的问题,这是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结果的重要问题。第二个问题,清算程序是否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是各抒己见。第三个问题是责任承担的问题。第四个是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我们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能否做到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就以上四个问题,我陈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关于清算程序的问题,我认为该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必经过的程序。对于“滥用”的问题,它包括“作为”,这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对于不作为的问题,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我个人认为,对于滥用方面,不应包括股东的不作为。
    [16:28:32]
  • [沈波]:
    今天是尚法论坛的第一期活动,祝愿本论坛在以后的活动中越办越好。
    [16:29:13]
  • [主持人卢涛]:
    感谢大家参加本期尚法论坛,有请大家今后继续关注本论坛。
    [16:29:3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现场记录杨飞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