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大楼

太师屯法庭

太师屯全体干警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本案审判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法定代理人

法庭全景

网络直播人员
9月26日9:30,直播密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偷盗虽逃刑责 监护人被诉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
    [09:19:21]
  • [主持人]:
    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20:06]
  • [主持人]:
    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09:20:45]
  • [主持人]:
    梁某诉称,2000年其承包密云县北庄镇某水力发电站经营发电,2010年2月12日发现电站被盗,7块电表及3台卫星电视接收机、3个有功功率表、2个无功功率表、1台黑白电视机及2个电能表全部被拆铜卖掉,发电站被迫停止发电。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均是未成年学生小宇,小军和小峰所为。因三人均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的监护人赔偿偷盗的设备损失、2010年1至6月的发电损失及安装设备费用共计13646元。
    [09:23:38]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管辖密云水库北岸六个乡镇,120多个行政村,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50多公里,面积700多平方公里,主要为山区,管辖人口15万。在郭建明庭长的带领下,全庭十名干警以“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宗旨,提出了“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口号”,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年来,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并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6年,法庭根据辖区的特点,又提出了以“四”个部门联动(即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民调解组织),落实“三”项制度(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调解联络制度和调解培训制度),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即村人民调解组织、镇派出所与司法所、人民法庭构成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各部门互动配合的“四三三”多元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该法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庭”。
    [09:24:12]
  • [主持人]:
    担任办案审判员的是吕书义法官,其于2007年法律硕士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2010年4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吕书义法官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优良的业务素养,已逐渐成长为密云法院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专家型骨干力量。
    [09:26:27]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姚杰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27:23]
  • [书记员]: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庭。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的活动。
    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7,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或摄影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8:5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29:4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梁某与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31:15]
  • [审判员]:
    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自报基本情况。
    [ 原告]:
    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
    [ 委托代理人]:
    任继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 审判员]:
    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按上述要求自报基本情况。
    [ 被告]:
    小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
    [ 法定代理人]:
    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被告]:
    小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 法定代理人]:
    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被告]:
    小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 法定代理人]:
    仲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09:38:33]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09:40:1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0:38]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09:40:5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太师屯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与小宇、小军、小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书义独任审判,书记员姚杰担任法庭记录。
    [09:43:09]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44:06]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44: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09:44:50]
  • [审判员]:
    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45:09]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45:3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
    [09:45:44]
  • [原告]:
    我于2000年承包北庄镇营房村水利发电站,自己经营发电(承包合同为证)。2010年2月12日,原告发现自己承包的电站被盗,丢失7块电表、3台卫星电视接收机、3个有功功率表、2个无功功率表、1台黑白电视机及2个电能表,造成发电站被迫停止发电,造成经济损失。此案经密云县北庄镇派出所调查核实,案件系三被告所为,因三被告系未成年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要求追究三被告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因三被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三被告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负责赔偿。派出所就经济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三被告及监护人赔偿被盗电力设施损失3870元、赔偿因电站被盗造成无法发电的经济损失8976元、赔偿安装费及其他费用800元。
    [09:47: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王某]:
    我的孩子小宇偷盗原告的电站中的东西属实,具体偷盗的东西以派出所调查为准。但原告主观上可以扩大损失,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原告应该马上维修,但原告没有尽快维修。原告的发电站没有围墙,也没有看护人员,原告对偷盗的发生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同意按照派出所委托的原告丢失物品的鉴定数额3870元赔偿原告,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孩虽然偷了原告电站的东西,但偷的是原告电站房中地上的东西,只拿了电子接收器和一块电表,是从地上捡的,不影响原告发电,而且原告在每年的1-5月份都没有发电,原告是利用夏季降雨才开始发电的。案件发生时,正值冬天,河套都结冰了,根本发不了电。这个案件原告也负有责任,原告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
    [09:49:23]
  • [审判员]:
    小军的法定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 高某]:
    我不同意赔偿原告1-5月份的发电损失,因为河套已经结冰,发不了电,再说原告也有责任,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孩子是从地上拿的东西。同意按照派出所卷宗中原告丢失物品的鉴定金额赔偿,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9:50:46]
  • [审判员]:
    小峰的法定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 仲某]:
    小孩去原告的电站拿东西我们承认,但孩子是从地上拿的东西,没有原告所说的安装费,对原告要求赔偿的3870元以派出所调查的为准,对原告要求的1-5月份的发电损失不同意,因为原告在此期间发不了电。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9:51:41]
  • [审判员]:
    原告,发电站是靠什么发电?
    [ 梁某]:
    靠水发电。
    [ 审判员]:
    水从哪里来?
    [ 梁某]:
    河套内的水,河套常年就有水,冬天结冰,发不了电。
    [ 审判员]:
    电站被盗时是否发电?
    [ 梁某]:
    没有。
    [09:53:15]
  • [审判员]:
    发电站一般在什么时间开始发电?
    [ 梁某]:
    过了农历正月就可以发电。
    [ 审判员]:
    原告,你明确一下要求被告赔偿的东西?
    [ 梁某]:
    就是派出所委托鉴定的设备。
    [09:53:55]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的安装费有票据吗?
    [ 梁某]:
    没有,就是招待费用,安装后请安装人员吃饭的费用,一共是两次,没有给安装人员钱。
    [ 审判员]:
    被告小军法定代理人,小军的母亲呢?
    [ 高某]:
    我和小军的母亲已经离婚,小孩由我抚养。
    [09:55: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说明反驳理由。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09:57:03]
  • [梁某]:
    我有承包合同书还有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
    [10:02:16]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
    没有。
    [10:03:0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 被告]:
    承包合同书还有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都没有异议。
    [10:03:45]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书还有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将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梁某]:
    诉状上写的是1到5月份损失是我写错了,实际上是1到6月份没有发电造成损失,我现在再声明一下。而且派出所也认定了孩子是入室盗窃,所以孩子是进了我的屋子拿了我的东西。而且我的东西也不可能总是有人看着,原来我的发电站从来没有人偷过东西,这是第一次。还有电表不是从地上拿的,还在墙上搭拉着呢。
    [10:05:16]
  • [审判员]:
    本院到派出所调取三被告盗取原告电站的卷宗,双方看看对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什么意见?
    [ 梁某]:
    认可。
    [ 三被告]:
    认可。
    [10:08:59]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被告要赔偿的东西?
    [ 梁某]:
    就是派出所委托鉴定的设备。
    [ 审判员]:
    原告所要求的安装费有票据吗?
    [ 梁某]:
    没有票据,就是招待费用,是安装过程中请吃饭的费用,一共是两次,没有给他们钱。
    [10:09:32]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三被告]:
    没有。
    [10:09:55]
  • [梁某]:
    我也还一份密云县水电技术管理服务站为我出具的2009年1-6月份共计发电量及折合电款的证明(提交略)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王某]:
    是不是不应该有它们出具证明我不知道,还有应该标记每个月发电的数量。
    [ 其他二被告]:
    没有意见。
    [10:12:40]
  • [审判员]: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到达案件的发生地点即原告电站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拍了照,双方对现场照片及了解情况笔录发表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现场恢复以后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王某]:
    这是现在的现场情况。
    [10:13:26]
  • [审判员]: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到密云县水电技术管理服务站进行了了解情况,现在宣读本院对该中心文树海的了解情况笔录。(宣读略)双方发表意见。
    [ 梁某]:
    我5月15日找他修的,不是他说的4月15日,发电如果不计费,等于没有发电。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意见?
    [ 被告]:
    对于您调查的我没有意见。
    [10:13:52]
  • [审判员]:
    据双方的陈述及答辩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双方要如实回答,双方听清了吗?
    [ 梁某]: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原告,你丢失的物品中,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电能表分别是干什么用的?
    [ 梁某]:
    有功功率表是计费的、无功功率表是配合有功功率表使用的、电能表也是计费的。
    [10:14:30]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证据显示2009年1-6月份共计发电36390千瓦时,折合电款10007.25元,与你诉状要求的发电损失不一致,你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 梁]:
    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的发电损失变更为14677元。
    [ 审判员]:
    原告,由于你增加了诉讼请求金额,需要补交诉讼费,庭下补交,听清了吗?
    [ 梁]:
    听清了。
    [10:15:44]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上次说的一样。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的3870元怎么来的?
    [ 梁某]:
    就是派出所委托鉴定的丢失物品的价值。
    [10:16:16]
  • [审判员]:
    原告,你每月的发电量都向密云县水电技术管理服务中心报吗?还是服务中心查表?
    [ 梁某]:
    是的,每月都报,但密云县水电技术管理服务中心什么时候查表我就不知道了。
    [10:17:00]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依据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告1-6月份没有发电的损失及安装费问题,双方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7:54]
  • [原告]:
    我要求的1-6月份的发电量损失是属实的,我的损失是按照去年1-6月份的发电量计算的,因为今年电站设备遭到损害,无法发电,所以只能参考去年的发电量予以计算,技术人员来安装,我们要管人家饭,所以才发生了800元的费用,虽然被告是未成年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有三被告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20:12]
  • [审判员]:
    原告有补充吗?
    [ 原告]:
    不光是饭钱,而且还有车的油钱。
    [10:20:4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王某]:
    原告所说的发电量是不存在的,这条河已经没有水了,而且每年冬天都会冻冰,所以1到3月份是不可能发电,是原告虚报的,侵害国家的财产。原告的电站没有院墙,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原告所说的安装费是请客吃饭的,我们不承认,国家没有规定说必须管饭,是原告自己的支出,没有根据。
    [10:21:59]
  • [高某]:
    孩子是从地上拿的东西。原告所说的安装费不同意赔偿。还有原告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发电站1到3月份不可能发电,因为没有水。
    [10:23:02]
  • [仲某]:
    同意王某的意见。
    [10:23:14]
  • [审判员]:
    派出所在2010年3月8日的时候去作的鉴定吗?
    [ 梁某]:
    这个我不知道派出所什么时候鉴定。
    [ 审判员]:
    是水电技术管理服务中心什么时候把电站修复的?
    [ 梁某]:
    是5月15日我报水电技术管理服务中心修的,因为那个时候派出所才结案的。
    [ 审判员]:
    当时为什么没有修?
    [ 梁某]:
    我怕以后没办法取证,所以才没有当时就修。派出所到达现场后照完照片,它们也没有告诉我可以维修了,所以我就没有修。
    [10:23:48]
  • [审判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补充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去年同期的发电量是根据水电服务中心核实的数量,这是真实的。
    [10:24:56]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仲某]:
    派出所已经取证牌照了,派出所不可能告诉他什么时候修理,是原告自己不修的,所以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还有发电量是应该是按照每月计算。原告在4月15日修理好后也没有发电,原告在7月份才发电的,那前6个月的发电量是从何而来的?这个损失应该有原告自行承担。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辩论意见吗?
    [ 梁]:
    没有。
    [ 三被告]:
    没有。
    [10:25: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梁某]:
    同意。
    [ 被告]:
    同意。
    [10:26:12]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 梁某]:
    要求三被告赔偿11000元。
    [ 审判员]:
    被告方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我们只同意合理赔偿每人1000至2000元之间的物品损失。
    [10:27:10]
  • [审判员]:
    原告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吗?
    [ 梁某]: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28:07]
  • [梁某]:
    我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14677元,其中物品损失3870元,发电损失10007元、安装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三被告]:
    我们也坚持答辩意见,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物品损失,就是派出所鉴定的物品损失3870元,安装费没有票据,属于原告个人行为,还有发电损失我们也不同意赔偿。
    [10:28:5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本院择日宣判。双方阅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
    [10:29:42]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郭建明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孙跃、崔旭冉的辛勤工作!
    [10:31:16]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31:5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