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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宁波鄞州法院办公室主任高志刚,今天的现场直播庭审由我为您主持。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院概况和本案简要案情。[13:45:28]
- [主持人]:鄞州法院干警编制204人,实有在编干警177人(行政编制141人、事业编制36人)――2009年受理案件14735件,一线法官人均办案201件。2006年底,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争创全国一流法院”为抓手,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多次荣获市级先进法院和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称号,先后荣获全国应用法学研究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省高院集体二等功、全省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省级文明窗口、全省涉诉信访先进集体和全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2010年度被评为首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13:45:53]
- [主持人]: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1966年,原告徐天浩插队落户,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鄞县洞桥公社红峰大队为下乡知青建造了知青安置房,并分配给原告知青安置房1间(面积约为20平方米)。1980年8月29日,原鄞县革命委员会出台了(1980)106号文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鄞县洞桥公社红峰大队分配给原告的知青安置房,经折价处理归原告所有。2000年,第三人盛如宝在未经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在申请颁发第三人自己的一楼一平房屋所有权证时,竟将原告上述的知青安置房一并申请颁发,而被告在未经认真审查情况下,向第三人颁发了鄞房权证洞字第M200000562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原告所有的一间知青安置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13:47:10] - [主持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以往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发现案件还涉及民事权益需要确权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先进行确权,待民事权益确权后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但此种做法不仅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了解决上述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在浙江法院率先开展试点工作,鄞州法院审理的本案是浙江法院首例探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对推进全国行政附带民事审判试点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47:23]
- [主持人]: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明艳、周伟平组成合议庭。张光宏院长,法学博士,宁波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被评为省、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以及“全国人民满意好法官”。2008年出版著作《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13:47:37]
- [主持人]:原、被告、第三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3:47:50]
- [书记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第三人盛如宝对原告徐天浩要求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请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许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抽烟;
5、不准在法庭内接打电话,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调到关机或震动状态;
6、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和外国人旁听同样应遵守上述纪律。
四、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五、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罚款、拘留、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法庭为数字法庭,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14:00:49] - [书记员]:告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退出法庭,到休息室等候。[14:01:2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入庭。
书记员转向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第三人盛如宝对原告徐天浩要求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均已核对无误。法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14:02:43] - [审判长]:全体坐下(与审判员、书记员一起坐下)。
(敲法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和第三人盛如宝对原告徐天浩要求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4:03:13] -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14:04:00]
-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报告你身份情况、是否出庭,代理人身份情况及代理权限。[14:04:34]
- [原告]:原告:徐天浩,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土地巷27号305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旭东,钟明,委托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14:05:10] - [审判长]:被告暨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出庭、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14:05:32]
- [被告]: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惠风东路568号。[14:05:56]
- [被告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纪原,鄞州区建设局副局长;谢恩斌,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14:06:18]
- [审判长]:第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报告你身份情况、是否出庭,代理人身份情况及代理权限。[14:06:38]
- [第三人]:第三人:盛如宝,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14:07:00]
- [原告]:无异议[14:10:1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否异议?[14:10:34]
- [被告]:无异议。[14:11:02]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出庭人员有否异议?[14:11:24]
- [第三人]:无异议。[14:11:43]
- [审判长]:经核对,上述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14:12:05]
- [审判长]: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7日分别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14:12:28]
- [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是否在开庭三日之前收到本院发送的开庭传票?[14:12:44]
- [原告]:是的。[14:13:05]
- [被告]:是的。[14:13:17]
- [第三人]:是的。[14:13:36]
- [审判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现在不再重复告知。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14:14:22]
- [原告]:清楚。[14:14:48]
- [被告]:清楚。[14:15:01]
- [第三人]:清楚。[14:15:20]
- [审判长]: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及书记员名单。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审判员曹明艳、周伟平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由张光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书记员陈海燕担任法庭记录。[14:15:2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5:4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5:50]
- [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5:57]
- [审判长]:原被告及第三人,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4:16:12]
- [原告]:我方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4:16:33]
- [被告]:我方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4:16:46]
- [第三人]:我方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4:16:53]
- [审判长]:告知第三人,若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证人不能旁听,你方现须通知你方所申请的证人退庭。第三人听清否?[14:17:17]
- [第三人]:听清了。[14:17:33]
- [审判长]:法庭现场还有无证据人在旁听?[14:17:53]
- [第三人]:法庭现场已经无证人在旁听了。[14:18:0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下面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14:20:30] - [被告]:经第三人申请,由原鄞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于二零零零年对于第三人在鄞州区洞桥镇上水[14:20:53]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也可宣读起诉状。[14:21:13]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盛如宝的鄞房权证洞字第M200000562号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确认现登记在第三人盛如宝名下坐落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14:21:3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表答辩意见。[14:21:54]
- [被告]: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被告对被诉的房屋登记行为进行过公告,应当认定原告是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起诉应当认定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二、答辩人为盛如宝位于洞桥镇上水[14:27:19]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盛如宝先就行政登记纠纷案发表陈述意见和请求。[14:27:36]
- [第三人]:第三人就原告诉被告与第三人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答辩如下:一、第三人完全同意被告答辩意见;二、第三人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合法;三、本案涉案房屋系第三人购买所得,来源合法。[14:27:51]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陈述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也可宣读起诉状。[14:28:07]
- [第三人]: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要求确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二十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14:28:28]
- [第三人]:事实与理由(略记)[14:28:41]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就第三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答辩。[14:28:54]
- [原告]:针对本案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答辩如下:本案原告从未将本案涉及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盛如宝,代理人认为,对于是否出卖本案涉案房屋,第三人应当予以举证证明。简单答辩到此。[14:29:14]
-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合议庭认为下列事实为无争议事实:
一、 原告徐天浩系下乡知青,鄞县洞桥公社红峰大队三生产队,现为鄞州区洞桥镇上水[14:29:40] - [原告]:对于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无异议,补充一点,除二十平方米的这一间房屋外,另有被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另一间房屋被本案第三人的弟弟占有使用,而该房屋产权也应属于徐天浩。[14:30:00]
- [审判长]:被告为第三人所颁发的鄞房权证洞字第M200000562号房屋所有权证有无包括该另一套房屋?[14:30:20]
- [原告]:与本案行政诉讼无关,这另一间房屋只是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有关。[14:30:34]
- [审判长]:被告对于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14:30:57]
- [被告]:无异议,无补充。[14:31:13]
- [审判长]:第三人对于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14:31:35]
- [第三人]:无异议,无补充。[14:31:47]
-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行政诉讼部分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对讼争房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项:1.认定的事实即该房屋原权利人为原告徐天浩,现被第三人申请登记、被告对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2. 被告的职权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被告依法是否颁证主体?3. 原告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房屋行政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而设立,原告申请撤销被告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实质是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权属之争,故为减少当事人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对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因申请登记时存在撤销情形需结合第三人与原告民事权益纠纷最终而确定,这也是本案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予以审理的初衷。
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本合议庭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14:32:12] - [原告]:无异议。[14:32:24]
- [被告]:无异议。[14:32:32]
- [第三人]:无异议。[14:32:41]
- [审判长]:本案先就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对讼争房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14:33:02]
- [审曹]:下面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被告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进行调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先由被告就事实认定进行举证。被告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取证方式和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14:33:30]
-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分别审查予以查明,先就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对讼争房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4:38:24]
- [审判员]:现在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法律依据。[14:38:46]
- [被告]:提供同意在洞桥镇开展房产登记总工作批复一份,证明登记发证的职权,提供法律依据一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14:39:34]
- [审判员]:被告,关于职权问题,发证单位到底是鄞州区人民政府还是房产局?[14:40:06]
- [被告]:是鄞州区人民政府。因为《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是规范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职权主体和程序,而省建设厅的通知是参照该条例来执行的,所以我们认为登记是经过县人民政府同意的。[14:40:38]
- [审判员曹]:原告进行质证。[14:41:15]
-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提供的同意在洞桥镇开展房产登记总工作批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所要证实的对象有异议,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正好证明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第四条明确说明第八条中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是指国家规定已经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证明,或原有产权证明,但本案的第三人没有相关的文件证明。被告的职权是有的,但是认定事实错误。对于职权没有异议。[14:41:59]
- [审曹]:原告,你方认为被告有无核发相关房屋权证的权力?[14:46:27]
- [原告]:我方认为,其职权是有的,只是认定事实错误。[14:46:46]
- [审曹]:就认定事实部分待后段再行调查。[14:47:10]
- [审曹]: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律各一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14:47:43]
- [原告]:对证据及法律的真实性无异议。[14:48:03]
- [审曹]: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意见如何?[14:48:28]
-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14:48:35]
- [审曹]:对于被告的职权问题,第三人有何意见?[14:49:11]
- [第三人]:无异议。[14:49:29]
- [审曹]:下面就行政诉讼的第二项争议点进行调查,先由被告就事实认定进行举证。[14:49:38]
- [被告]:提交房屋所鄞县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表一份、鄞县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调查审批表一份、测绘图四页、地形图一页、无证件用地具结书一份,证明登记房屋的面积及结构(一间楼房,二间平房)结构为木结构,登记的权利人为盛如宝。[14:49:57]
- [审曹]:结合证据来说明一下本案涉案房屋是那一间房屋?[14:50:13]
- [被告]:讼争的房屋即为登记在该房产证内的二十一平方的房屋。具体图纸即右上角注明了二十一平方米的这张测绘图。[14:50:25]
- [审曹]: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50:39]
- [原告]:对于鄞县城镇私有房屋调查审批表,我方所要求的就是撤销具体的登记的行政行为,故对于无证件用地具结书有异议,其中有知情人或当事人的证明,其中有陈定表、黄从仁,舒志定证言证明本案涉案房屋是属于盛如宝的,我方要求法庭对该三人的盖章的真实性及是否是当时所盖进行鉴定,因其中有一人黄从仁在建造房屋时就未居住在房屋所在的村子里,他是从九五年起才到该村里居住的,其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根本是不知晓的,故我方认为,知情人的证明存在虚假成分;对于图纸中所示的房屋具体位置、结构、面积无异议;对申请表有异议,申请表中的申请人为盛如宝,而我方认为其无权利申请,申请的前提是无产权证或产权证遗失,而本案的涉案房屋是有产权证的。[14:50:58]
- [审曹]:原告,你方要求对于无证件用地具结书中的盖章问题进行鉴定,因你方的申请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本院对于你方的申请不予支持。[14:51:12]
- [第三人]: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无证件用地具结书上有一个“祖传”,因为第三人文化不高,整个过程是在房管部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实际应该是买卖。
而且该具结书也不是第三人本人所写的。[14:51:23] - [审曹]:具结人签名是否是第三人本人所签?[14:51:39]
- [第三人]:具结人签名及盖章是第三人本人所签。[14:51:53]
- [审判员曹]:原告有无反驳证据提交?[14:52:15]
- [原告]:提供一组证据,四份,1.1980年106号文件,2.红峰大队知识青年登记表,3.知青房产证发放名单,4.知青房屋产权证明书。[14:53:01]
- [审判长]: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原告你具体说明一下。[14:53:23]
- [原告]:那我不需要举证。[14:53:55]
- [审判员]:第三人是否需要进行举证?[14:54:28]
- [第三人]:对于该争议焦点暂时不需要举证。房屋的产权在1983年之前属于原告所有我们是认可的,但在1983年发生了买卖的事实。[14:55:04]
- [审判长]:关于你登记申请的事实你有否证据提交?[14:55:40]
- [第三人]:没有。[14:56:02]
- [审判员曹]:现在就第三项争议焦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调查,被告可以说明,也可以提交证据。[14:56:25]
- [被告]:提交两份证据,1.鄞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洞桥镇规划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公告。当时我们在洞桥镇进行了通告的张贴,告知申请人可以凭借哪些材料来申请登记的事实。
2.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批表最后一页有一个征询异议公告的记载,公告日期是2000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对第三人涉案房屋登记过程中对该房屋也进行过公告,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是知道登记的内容。他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14:57:19] - [审判员曹]: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57:40]
- [原告]:关于被告所提供的鄞县人民政府的公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不能证明被告确实在洞桥镇张贴过通知,也不能证明原告确实知道通知,因为当时原告长期居住在外地,而且第三人是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进行了登记,所以原告不可能知道。诉讼时效应该从原告知道之日起计算。[14:58:17]
- [审判员曹]: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58:37]
- [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本人在鄞江镇是有房产的,房产的登记时间也是在2000年左右,所以原告对于洞桥在进行发证登记的事实应该是清楚的。[14:59:09]
- [审曹]:原告对于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及认为你在鄞江有房产有何意见?[15:12:21]
- [原告]:我方在鄞江的房产是商品房,属商品房买卖关系而进行的登记,与涉案的房屋无关,不涉及到本案无证件房屋的登记;而且两套房屋系在不同村子里,不能据一套房子推论另一套房子的情况。[15:12:59]
- [审曹]:第三人,你认为原告举证已经过了举证期限,现你方有无证据提交?[15:13:27]
- [第三人]:我方有二个证人要出庭作证,证明:1、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2、二零零零年做证时村里进行过公告,其中一个证人当时是村长,当时原告就已经了解过相关情况,即其当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做证的事实。[15:14:04]
- [第三人]:我方申请夏某某、毛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其中夏某某是当时村里发证的经办人员,毛某某是二零零零年当时上水[15:14:18]
- [审曹]: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夏某某、毛某某出庭作证,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请值庭人员引领证人夏某某到庭。[15:14:34]
- [审曹]:证人夏某某,本庭正在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第三人盛如宝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陈述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5:14:44]
- [证夏]:夏某某,男,1937年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15:15:00]
- [审曹]:你原来担任什么职务?[15:15:32]
- [证夏]:原来洞桥镇做房产证,所属的三个村抽人,其中上水[15:15:52]
- [审曹]:你与本案原告是否认识?[15:16:06]
- [证夏]:是同一个村里的人,同本案原告有一点老亲关系的,就是上代原告最大的一个舅舅同我母亲是结拜。[15:16:20]
- [审曹]:根据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同时,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楚了吗?[15:16:33]
- [证夏]:听清了。[15:16:46]
- [审判长]:证人夏某某,为保证证言真实性,请你面对国徽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或留指印:“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15:17:00]
- [审判长]:证人,据第三人申请,你对于讼争房屋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过公告的情况是清楚的,现就相关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下面先由你就知晓的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向本庭陈述。[15:17:22]
- [证夏]:当时上水[15:17:40]
- [审判长]:公告是否是你去贴的?[15:17:55]
- [证夏]:不是我去贴的。[15:18:12]
- [审判长]:对房管部门的公告情况你是否知情?你有无看到过该公告?[15:18:21]
- [证夏]:公告是有看到过的,也肯定是贴过的,但是具体情况我没注意。[15:18:35]
- [审判长]:将公告的内容向法庭陈述一下。[15:18:48]
- [证夏]:做房产证时,要将材料上报了,就做一份公告,房产部门批证下来大概也要一个月左右,所以公告也是贴一个月。[15:19:02]
- [审判长]:第三人申请你出庭作证的另一个是关于原告是否有看到过公告,据你所知,原告有无看到过公告?[15:19:29]
- [证夏]:原告当时不住在上水[15:19:45]
- [审判长]:上水[15:19:59]
- [证夏]:也不是我在负责。[15:20:13]
- [审判长]:本案中盛如宝的房子的具体登记你有无经手过?[15:20:26]
- [证夏]:这个我是晓得的。[15:20:39]
- [审判长]:对于其中有一间平房是徐天浩的你是否也是知道的?[15:21:00]
- [证夏]:这个我是知道的。[15:21:15]
- [审判长]:为何徐天浩的房子会登记在盛如宝的名下?登记当时有无问过徐天浩?[15:21:29]
- [证夏]:登记当时未联系过徐天浩。[15:21:42]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要向证人发问?[15:22:00]
- [第三人]: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证人,你现在向法庭陈述一下二零一零年上半年你在村委会办公室陈述的情况。[15:22:25]
- [审判长]:第三人,你方须就你方申请作证所要证明的内容提问。听清否?[15:22:55]
- [第三人]:听清了,无问题要问。[15:23:06]
-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15:23:24]
- [原告]:无问题要问。[15:23:33]
- [被告]:无问题要问。[15:23:45]
- [审判长]:证人作证完毕,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证人退庭)[15:24:05] - [审判员曹]:传证人毛某某出庭作证。[15:24:29]
- [审判员曹]:证人毛某某 ,本庭正在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第三人盛如宝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陈述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5:24:50]
- [证人毛某某]:毛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和第三人跟我都有亲戚关系的。[15:25:14]
- [审判员曹]: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同时,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楚了吗?[15:25:44]
- [证人毛某某]:听清了。[15:26:06]
- [审判员曹]:证人毛某某,为保证证言真实性,请你面对国徽宣誓。[15:26:30]
- [证人毛某某]: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15:26:57]
- [审判员曹]:证人,下面先由你就知晓的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向本庭陈述。[15:27:29]
- [证人毛某某]:做房产证,镇政府土地发证办公室来做证的,我们村里进行配合,1999年10月我当选了下水[15:28:17]
- [审判长]:后来实际有没有公示?有没有来张贴过布告?[15:28:40]
- [证人毛某某]:这个我也说不清。[15:29:06]
-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看到过公示?[15:29:37]
- [证人毛某某]:我不知道。[15:30:00]
- [审判员曹]:下面由第三人向证人发问。[15:30:24]
- [第三人]:办证的时候,你有没有找过原、被告双方协调过房子争议的问题。[15:31:02]
- [证人毛某某]:没有找过原告,找过被告。[15:31:27]
- [审判员曹:]: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15:32:03]
- [原告]:向证人出示刚才被告提供的鄞县人民政府的公告,证人你当时有没有看到过这份材料?[15:32:28]
- [证人毛某某]:我们平时也不会去注意公告栏的。[15:32:52]
- [审判长]:做房产证期间,就是2000年原告当时是否住在村里?[15:33:13]
- [证人毛某某]:没有。[15:33:33]
- [审判员曹]: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15:34:04]
- [被告]:当时进行总登记的时候,你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动员工作的?有没有通知过原告需要做证了。[15:34:35]
- [证人毛某某]:没有。[15:34:56]
- [审判员曹]:证人作证完毕,核对笔录,无误签字。[15:35:22]
- [审判员曹]:原告,对刚才两名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5:35:48]
- [原告]:没有异议。[15:36:04]
- [审判员曹]:被告,对刚才两名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5:36:25]
- [被告]:没有异议。[15:36:45]
- [审判长]:房屋当时的使用情况如何?[15:50:00]
- [原告]:我七六年招工离开上水[15:50:23]
- [第三人]:不同意原告所说的房子给第三人使用这个法律关系,在八三年时,通过原、被告父亲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及第三人的弟弟。[15:50:37]
- [审判长]:对于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颁证的合法性围绕三个点所提交的证据,本庭认定如下:一、对于被告是否有职权颁证:被告对房产证颁证的法律依据是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及依照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通知的规定,按该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房产颁证应该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当由当时的鄞县房管局颁证,被告以鄞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颁证,属超越职权,系违法,但这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无关;二、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的问题,合议庭查明,产权由原告依当时知青的政策取得,在登记时,第三人以继受取得的形式,未提交原告的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而被告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第三人继受取得,属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三、关于被告与第三人提出的原告产权登记诉讼在二十年后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而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房屋产权登记在何时,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15:51:20]
- [审判长]:下面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提出主张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刚才各方诉辩陈述,第三人主张讼争房屋由原告出卖其所有,第三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证明对象。对证据的内容可应作简单的宣读即陈述。原告在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有无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先由第三人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原告质证。[15:51:42]
- [审周]:下面由第三人就买卖关系进行举证,先陈述一下买卖的经过及相关情况。[15:51:56]
- [第三人]:关于买卖的过程,因为我是代理人,所以具体希望采纳证人所陈述的证言:原告要离开上水[15:52:52]
- [审周]:下面由第三人举证。[15:53:08]
- [第三人]:针对买卖事实存在的问题,提交陈岳定的证明一份。[15:53:23]
- [审判长]:原告质证。[15:53:36]
- [原告]:对于该份陈岳定的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从该证也看不出来是本案原告将房屋卖给了本案被告的事实,证言中第二段第二句讲了:证人所知道的这个事情也是从第三人处听到的,其本人未参与过这个虚构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于该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方要求该证人陈岳定出庭作证。[15:53:56]
- [审周]:第三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未申请过陈岳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如此?[15:54:24]
- [第三人]:是的。我方申请了证人盛某宝、盛某祥出庭作证。[15:54:43]
- [审周]:请值庭人员引领证人盛某宝出庭作证。[15:55:02]
- [审周]:证人盛某宝,本庭正在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第三人盛如宝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陈述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5:55:19]
- [证盛]:盛某宝,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15:55:34]
- [审周]:证人,你与原告有何关系?[15:55:49]
- [证盛]:认识,原告是我姐夫。[15:56:05]
- [审周]:证人,与第三人是什么关系?[15:56:18]
- [证盛]:第三人是我哥哥。[15:56:31]
- [审周]:根据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同时,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楚了吗?[15:56:45]
- [证盛]:听清了。[15:56:59]
- [审周]:证人盛某宝,为保证证言真实性,请你面对国徽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或留指印:“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15:57:08]
- [审周]:证人,下面先由你就知晓的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向本庭陈述。[15:57:32]
- [证盛]:一九八三年,国家号召分田到户,八三年九月底,我们家(包括我与父亲)总共有田十三亩多一点,还有生产队的十八平方的仓房。我的父亲,对子女也很关心,说我姐姐的二间屋要卖掉了,我们二户人家仓房太小,我就让我父亲去问一下姐姐,价钱由父亲作主,我们二兄弟一人买一间,后来我父亲对我们说,说好了,二间屋共计价格一千元,十月份时,我与我哥哥将钱拿到我父亲家去了,我父亲同我弟弟在吃饭,当时我就对父亲说将买屋的钱给他,父亲说二间屋有好坏,东边一间木材好一点,西边一间木材坏一点,而且西边一间地坪也未浇过,是泥地,说东边一间作价五百五,西边一间四百五,我说好的,对我哥哥说,我拿四百五这一间,我哥哥拿五百五这一间,我哥哥说好的。直到大人一九九六年四月生病了,直到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父亲的病恶化了,对买屋的事,我哥哥姐姐也未提出意见来,我们认为,钱给父亲了,买房的事总归是这么办下去的,如果原告方未拿到过钱,在当时父亲在世时也可以商量。二零零三年,我母亲生病也过世了,当时也未提出过房屋的事情,直到现在。[15:58:03]
- [审周]:证人,你是否知道你父亲有无将钱交给过原告?[15:58:18]
- [证盛]:我就是将钱交给我父亲的。付钱的时候,我同我哥哥是一起去的,是一起拿给我父亲的。[15:58:31]
- [审判长]:钱交给你父亲时,当时有无同原告商量过买卖房子的事?[16:01:48]
- [证盛]:未讲起过,因为是大人定下的。[16:03:31]
- [审判长]:后来有无碰到过原告?[16:03:47]
- [证盛]:有在来往,但一直未提到过这个事情。[16:03:59]
- [审判长]:证人,你认为买卖房子的事全都是通过你父亲的,钱也是交给你父亲的,但与原告之间一直未谈起过,是否如此?[16:04:18]
- [证盛]:是的。[16:04:29]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提问?[16:04:53]
- [第三人]:出示照片一份,证人对该照片确认一下,照片所示是否是涉案房屋?[16:05:18]
- [证盛]:是的。[16:05:31]
- [第三人]:一九八三年房子卖给你同你哥哥后,你们有无对房子翻修过?[16:06:00]
- [证盛]:翻修过,因为房子常常要漏,经常要修的。[16:06:24]
- [第三人]:修的时候,房子中间有无隔开过?[16:06:38]
- [证盛]:未隔开过。[16:06:50]
- [审判长]:原告有无问题要问证人?[16:07:06]
- [原告]:没有。[16:07:17]
- [审判长]:证人,钱未付给你父亲前,另外一间原属原告的房子你有无在使用?[16:07:29]
- [证盛]:未付钱之前未用过该房子,之前房子一直空着。[16:07:53]
- [审判长]:证人,你是何时起使用该房子的?[16:08:10]
- [证盛]:是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起开始使用的。[16:08:23]
- [审判长]:在此之前房子是何人在使用?[16:08:37]
- [证盛]:应该是我姐姐在使用。[16:08:50]
- [审判长]:证人作证完毕,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证人退庭)[16:09:06] - [审判员周]:传证人盛某祥出庭作证。[16:10:09]
- [审判员周]:证人盛某祥,本庭正在审理原告徐天浩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盛如宝房屋行政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第三人盛如宝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陈述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6:10:21]
- [证人]:盛某祥,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徐天浩是我的姐夫,第三人盛如宝是我的哥哥。[16:10:43]
- [审判员周]:根据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同时,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楚了吗?[16:11:05]
- [证人盛某祥]:听清了。[16:11:30]
- [审判员周]:证人盛某祥,为保证证言真实性,请你面对国徽宣誓。[16:11:51]
- [证人盛某祥]: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16:12:13]
- [审判员周]:证人,下面先由你就知晓的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向本庭陈述。[16:12:32]
- [证人盛某祥]:1983年分田到户,我姐姐房子要卖掉,最好是卖给自己人,父母作主两间小房子算1000元,父母买了,给我两个哥哥买的,两间房子有好坏的,老大那间550元,老二那间450元,我是最小的弟弟。这钱是付给父母的,后来我姐夫跟我二姐来了,我父母就跟他们说的,叫他们把1000元钱拿去,这样就把钱付了。[16:13:00]
- [审判员周]:你哥哥把钱付给你父亲的时候,你是否在场?[16:13:19]
- [证人盛某祥]:在场的,当时还没有分家,我只有十八、九岁,是住在家里的。大约是11月份的时候,我姐姐跟姐夫来家里吃饭的时候我父母把钱给他们的,当时我也在场的。[16:13:44]
- [审判员周]:下面由第三人向证人发问。[16:14:06]
- [第三人]:证人,你姐夫到鄞江去了之后是不是经常到上水[16:14:28]
- [审判长]:证人,你说你父亲在10月份的时候作主以1000元把这个房子卖给你大哥和二哥的时候,有几个人在场?[16:14:47]
- [证人盛某祥]:我父亲,我母亲,还有我,是我父亲告诉我姐夫的房子要作价1000元卖给我大哥和二哥的。[16:15:10]
- [审判长]:付钱的时候有几个人在场?[16:15:27]
- [证人盛某祥]:我父亲,我和我母亲,就是我们三个人。[16:15:49]
- [审判长]:第三人,你要证明买卖关系证人是知道的,有什么证据?根据刚才证人所说,父亲作主1000元买卖房屋的时候,你并不在场?[16:16:17]
- [第三人]:证人你是怎么知道你姐夫的房子卖给你两个大哥的?[16:16:37]
- [证人盛某祥]:我听我父母说的。[16:17:03]
- [第三人]:你有没有看到你父母把二个哥哥支付的房屋款项转交给你姐夫?[16:17:20]
- [证人盛某祥]:这个看到的,是83年11月份一天吃晚饭的时候,当时我姐夫和姐姐都在,还有我父母和我。[16:17:42]
- [审判员周]: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16:18:04]
- [原告]:不需要发问。[16:18:22]
- [审判员周]:证人作证完毕,核对笔录,无误签字。[16:18:39]
- [审判员周]:证人退庭。[16:18:52]
- [第三人]:审判长,今年上半年徐天浩说过当年的事,他说当时钱是收下的,后来又还给我父母了,当时夏志元和陈岳定是当场听见的,想让夏志元再来说一下。[16:19:08]
- [审判员周]:因为这系传来证据,该证人没有必要再出庭作证了。[16:19:28]
- [审判员周]:第三人,对刚才两个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6:19:49]
- [第三人]:我们认为刚才两个证人说的是真实的,应该认定。[16:20:20]
- [审判员周]: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6:21:00]
- [审判长]:有异议,证人跟本案的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详细的说明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只是指出经原告的父亲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他并没有亲眼目睹买卖以及付款的过程,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16:21:20]
- [审判长]:第三人,从83年开始到2000年,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者认可这房屋买卖关系?[16:21:44]
- [第三人]:关于房屋买卖的直接证据,我方承认确实没有,但我方认为,通过我方举证,通过间接证据及传来证据,能对该事实进行证明,自从八三年后,原告常常到上水[16:22:05]
- [审判长]:除了你方前面所说的事实外,还有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告将涉案房屋卖给你方?[16:22:46]
- [第三人]:无直接证据,关于间接证据,该涉案房屋,我方也翻修过,也栏了墙,下雨天也进行过修缮。[16:23:00]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事实或证据补充?[16:23:19]
- [原告]:无补充。[16:24:22]
- [审判长]:被告对事实及证据部分还有无补充?[16:25:49]
- [被告]:无异议,无补充。[16:26:09]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辩论时,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第三人与原告是否有买卖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原告与第三人权属纠纷的关系展开简明、扼要地、综合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举证质证时已阐述的不要重复。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26:25]
- [原告]: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所主张的本案原告将房屋通过其父买卖给本案第三人缺少事实依据,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买卖关系存在,而事实是,本案原告自从离开所居住的村子后,房屋确由第三人及第三人弟弟居住(因为存在亲戚关系)这也符合常理,但不存在房屋买卖,而第三人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在细节上也存在矛盾,对审判长提问也未予说明;房屋系不动产,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买卖关系仅是债权关系,我方认为房屋最先登记在原告名下,故权属应属被告。[16:27:1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一下辩论意见。[16:27:33]
- [被告]:当时的登记部门作出的登记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在当事人提交了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应给予登记,故而当时的登记是符合规定的。我方认为,既然有这样一个文件,则登记应当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第三人对于涉案房屋一直进行修理,管理,我方认为,买卖关系应当是成立的,故而权属应属于第三人所有。[16:30:4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一下辩论意见。[16:31:02]
- [第三人]:针对民事部门,发表如下意见:一、对第三人从原告处购买房屋的事实,我方已经穷尽了举证责任;二、虽无直接的房屋买卖证据,但通过大量间接证据及证人证言已经能基本还原房屋买卖的事实,证人系原告及第三人双方的亲属,故而其证言可信,请予采纳;三、在当时的农村,房屋买卖不写协议不写收条是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如法院一味仅以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很可能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量民众的权利造成损害,也可能会造成相关案件的增多。希望法院基于现在查明的事实及运用证据的高度概然性的原则,支持第三人的诉请。[16:31:34]
-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6:31:53]
- [原告]:无补充。[16:32:07]
- [被告]:无补充。[16:32:22]
- [第三人]:无补充。[16:32:35]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16:33:05]
-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16:33:1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6:33:37]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16:33:49]
- [第三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支持第三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提出的诉讼请求。[16:34:02]
- [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对本案是否愿意协商解决?[16:34:28]
- [原告]:不同意。[16:34:45]
- [被告]:同意。[16:35:03]
- [第三人]:同意。[16:35:19]
- [审判长]:本案原告虽表示不同意协商调解解决,但考虑第三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且第三人表达了其有调解的意向,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本院拟对于行政纠纷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件再组织一次调解。[16:35:36]
- [审判长]:本次开庭到此。庭审笔录由书记员在庭后与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6:36:2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直播结束了。[16:36:42]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6:36:59]
- [主持人]: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3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