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王信芳

合议庭成员林晓镍

合议庭成员高增军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法庭事实调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联合交易所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9月25日14:00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3:58:50]
  • [审判长王信芳]:
    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2:59]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对第一、第二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 第一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 第二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当事人核对完毕。
    [14:03:11]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周益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被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4:05:12]
  • [审判长王信芳]:
    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信芳、林晓镍、代理审判员高增军组成,由王信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晓璐、郭强,由郭强担任记录。
    [14:06:28]
  • [审判长王信芳]:
    有关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开庭前法庭已书面告知,上诉人周益民是否收到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上诉人]:
    收到,对权利义务清楚了。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是否收到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收到,清楚了。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是否收到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收到,清楚了。
    [14:07:50]
  • [审判长王信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人周益民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不申请回避。
    [14:08:09]
  • [审判长王信芳]: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王信芳]:
    先由上诉人周益民陈述上诉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14:08:43]
  • [上诉人]:
    上诉请求,
    不服(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是否可以变更,如可以变更,应遵守什么规则。一审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和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14:11:10]
  • 一、关于产权转让过程中公告信息是否可以予以变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产权交易信息公报的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产权转让公告的受让条件原则上是不得变更的,只有特殊原因下才能变更。对什么属于特殊原因,细则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联交所概念股发布两次信息公告,但两次信息公告前后并没有发生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情形,故并不存在任何特殊原因。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产管办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但产管办工作人员的回答系个人观点,不能代替法律,且其解释与法律规定明显抵触。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信息变更未适当关注,有背常理,但法律并未设定此为上诉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4:11:55]
  • 二、变更信息公告内容应遵守的规则。根据上述细则的规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满足1、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2、由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但本案中被上诉人转让的是其在银联数据公司的股权,如何理解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是银联数据员工信托持股管理委员会还是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机构,比如新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仅凭产管办工作人员的解释依据不足。其次对原信息发布渠道的理解,尽管联交所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签订有合作协议,两份报纸均为信息发布的合法媒体。但从本案情况看,既为原信息发布渠道,应当理解为前后两个渠道应为同一媒体,一审对此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三、两被上诉人对于信息公告的内容进行变更,这个其中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依据且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会在庭审过程中予以阐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变更信息的行为义务违反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和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14:15:32]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4:15:55]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系争项目信息公告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资委颁布的操作规则第19条规定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规定了信息公告的变更程序,说明信息公告可以变更,不可以的是擅自的行为和随意变更信息公告的行为。信息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特殊原因变更、批准机构准许、原渠道变更、重新计算公告时间。本案中产权批准机构有权确认和批准竞价方式,特殊原因是对信息公告重大变更、实质变更,相对于一般公告而言,特殊原因的变更程序严格,并需要重新计算公告期间。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适用情形有实质性区别,属于重大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热门行业具有较高的价值,为了公平理性的竞价,引导竞价人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保证按实收到交易价款,因此变更竞价方式符合公告信息变更的法律规定。部分股权转让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由管理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员工信托持股管理委员会是系争项目的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有权决定公告信息变更与否。根据操作规则第16条规定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渠道是网络和指定的报刊,本案中两次信息公告都是在原发布渠道进行发布。根据操作规则第17条规定,系争项目第一次公告是8月31日至9月25日,公告信息变更后,重新公告期是9月22日至10月23日,系争项目公告信息变更后重新履行了不少于20日公告期,完全符合操作规则的规定。系争项目信息变更没有损失任何人的利益。本案中银联员工持股会的行为没有违反操作规则的规定,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举牌人都是在变更信息公告之后举牌的。系争的变更行为没有损害任何举牌人的任何利益。系争项目信息公告变更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损害任何投资人的利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26:00]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4:26:17]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同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
    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可以变更。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可以变更,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变更的程序。华融公司在产权转让国政中的信息变更合法有效,一审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
    上诉人提到在两次公告信息前后发生信息变更的特殊原因。
    一审对原信息发布的程序认定是正确的。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上诉人提到的是新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我方认为本案不属于新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也不要到新疆国有资产部门登记。本案中的批准机构就是银联员工持股会。关于信息发布渠道,上诉人认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不是同一媒体,但我方认为联交所的网站是同一媒体。我方请求驳回上诉。
    [14:28:57]
  • [审判长王信芳]:
    根据各方当事人一、二审中所发表的诉辩意见以及结合原审的庭审质证,现法庭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进行归纳,具体由代理审判员高增军予以归纳确认。
    [14:29:26]
  • [审判员]:
    本院现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归纳如下:2009年8月14日,华融公司基于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信托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联员工持股会”)的授权,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对华融公司代银联职工持有的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通过联交所发布股权出让的挂牌交易信息。为此,联交所于2009年8月28日在其网站www.suaee.com及其交易大厅显示屏发布了上述股权出让的挂牌交易信息,挂牌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8,765,187.50元,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9月25日,交易方式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2009年8月31日,联交所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上述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告。
    [14:31:48]
  • 2009年9月3日,银联员工持股会请求联交所对原挂牌信息的部分内容亦即标的产权所属的行业、交易方式、推介意见等内容事项进行修订。同时,要求对“重大事项及其他批露内容”一栏的内容增加有关说明内容。其中,交易方式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2009年9月22日,联交所在其网站及其交易大厅显示屏发布了有关股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公告,其中将挂牌期限变更为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0月23日,交易方式则更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当日,联交所就上述信息的变更在《上海证券报》上亦刊登了公告。2009年9月26日,联交所再次就上述信息的变更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公告。
    [14:33:19]
  • 2009年9月25日,周益民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地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一份《举牌申请书》,决定参与上述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的竞价交易,并按约支付了交易保证金770万元。同时,周益民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接受本挂牌交易信息所载的全部受让要求。
    2009年12月11日,联交所对华融公司挂牌出让的450万股银联公司的股权举行竞价交易,周益民亦参与了当天的竞价过程。当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整个竞价过程进行公证及监督。经竞价,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竞得涉案的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目前,交易双方已实际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及登记手续。
    [14:33:45]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周益民对上述案件事实是否确认?
    [ 上诉人]:
    基本事实确认。补充一点,上诉人在拍卖之前已经提出异议,且在拍卖当天向联交所提出异议。上诉人分别向华融公司和联交所提出了拍卖异议。
    [14:34:47]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上述案件事实是否确认?
    [ 被上诉人联交所]:
    确认的。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上述案件事实是否确认?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确认的。
    [14:35:23]
  • [审判长王信芳]:
    结合刚才各方的诉辩意见及本案原审的审理情况,法庭现就各方在二审中所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1、2009年9月22日,华融公司、联交所就之前发布的涉案产权交易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是否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产权交易的行业规则。2、2009年9月25日周益民向联交所提交举牌申请书时,上诉人周益民对于涉案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的出让信息已发生变更的事实是否实际已明知;周益民主张其举牌行为系针对联交所2009年8月28日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否属实。
    [14:36:29]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周益民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 上诉人]:
    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14:36:56]
  • [审判长王信芳]:
    现在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2009年9月22日,华融公司、联交所就之前发布的涉案产权交易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是否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产权交易的行业规则。这部分由审判员林晓镍主持。
    [14:37:45]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联交所,你方认为对于已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委托方在事后进行变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反规定的依据?
    [14:38:18]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19条规定以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只要经过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批准,产权转让公告信息内容可以变更,变更的转让信息应当在原公布渠道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14:38:53]
  • [审判员]:
    根据这两条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由机构批准,由产权转让公告信息应当在原公布渠道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联交所认为你方的变更是否符合条件?
    [ 被上诉人联交所]:
    符合条件的。
    [ 审判员]:
    如何符合条件?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交易机构的网站和指定报刊两种渠道。系争转让项目批准机构银联员工持股会书面申请同意变更信息内容和条件,系争项目的两次变更信息公告都是在交易机构网站和制定报刊公告,联交所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4:40:46]
  • [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原因和符合变更规定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将多次报价转为一次报价属于特殊原因的变更。
    [14:41:49]
  • [审判员]:
    如何理解特殊原因?
    [ 被上诉人联交所]:
    1、产权转让批准机构银联员工持股会有权确定批准将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2、特殊原因变更是对信息公告实质内容的变更,有可能影响潜在投资人的判断,变更程序更加严格。系争标的公告信息变更属于特殊原因的变更。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适用的情形是不同的,有本质区别,这个区别属于重大变更。变更的交易方式会影响投资人对市场投资价值的判断,出让方预计会有多家投资人竞价,为了引导报价人合理竞价以及保证安全及时收到价款,因此变更为一次报价完全符合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持股管理委员会作为银联员工持股会财产的管理方作出批准信息变更。两次信息公告变更已经在交易机构的网站和指定报纸上公告了。系争项目的信息公告变更后重新履行了不少于20日的公告期间,完全符合操作规则的规定。
    [14:45:08]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联交所的陈述是否可以理解特殊原因就是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变更就属于特殊原因?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是的。
    [ 审判员]:
    因为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是这样的。
    [ 审判员]:
    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就是银联员工持股会?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是这样的。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联交所刚才的陈述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异议。
    [14:46:10]
  • [审判员]:
    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有异议。1、被上诉人联交所将因果关系颠倒了。信息公告一旦发布不能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联交所对此没有正面回应。我方认为不得擅自变更是前提条件。不能擅自变更意味着产生变更的情形必须归结于不属于联交所、华融公司的原因,比如法律、政策变更或者涉案股权因意外原因被冻结、查封,导致不能顺利完成交易。
    [14:58:31]
  • 2、关于信息公告中涉及的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联交所解释本身违反法律规定。联交所于0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第4条中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信息期间出让方不得变动挂牌出让的主要条件,也就是说信息一旦发布不得变更。从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多次报价的合理性来说,被上诉人联交所的解释违背了设定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的法律规定。提请合议庭注意,刚才联交所对于设定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的原因引用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活动规则。提请注意的是可以构成多次报价的情形是涉及到了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情形。提请合议庭注意,在被上诉人联交所公布的信息公告中明确规定(银联公司股权挂牌信息和转让内容第一页),其他股东对本次交易的转让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
    [15:00:03]
  • 本次交易中不能使用一次报价,提请注意,在被上诉人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对受让人的资格条件已经设定,意向受让方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商业信誉、任何组织或者其关联机构,只要其组织或者关联机构的收益或者收入的重大部分直接来自发卡业务的交易或直接参与交易或者收入的分配将被排除。针对这个设定,可以设定一次转让的条件关键一点各竞买人处于相同或者相关行业或者竞买人与出让方或者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本案中上诉人与这个银联行业没有任何关系,其属于其他有意竞买方,再考虑到原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和事实足以明确一个事实,这次网络交易必须采取多次竞价的方式而不能采取一次竞价的方式。被上诉人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提请法庭注意。
    [15:01:01]
  • 被上诉人讲到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三个部门发布的相关规章,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的条件一经发布不能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程序。在这其中被上诉人联交所、华融公司没有给出最起码的说明,即说明特殊原因是什么。尽管联交所谈到股权交易方式的变更是经过银联员工持股会的批准,由联交所在原信息渠道发布。我方要说明,重新发布的信息渠道不是原渠道,即不是原来的中国证券报。并不是说银联员工持股会批准了变更信息的决定就将结果合法化。银联员工持股会批准的基础是不合法的。在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关联方银联数据公司所作出的调查笔录中清楚表明,被上诉人之所以要作出信息变更的原因即延长公告期的原因是在于至9月22日为止没有其他意向购买方向联交所申请举牌,而不是被上诉人联交所所称的防止不理性交易。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明确至9月22日为止没有有意向的购买方向联交所申请举牌,何来防止不理性的竞买。
    [15:02:15]
  • [审判员]:
    上诉人,一审作的调查笔录在之后的法庭调查中继续展开。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被上诉人联交所认为是银联员工持股会,你方认为应当是什么机构?
    [ 上诉人]:
    我方认为不能确定。即便是银联员工持股会批准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操作,而不是因为经过银联员工持股会批准,信息公告的变更就变成合法。
    [ 审判员]:
    上诉人认为特殊原因是不能归结于两个被上诉人的原因,而不是两被上诉人所称的交易的重大事项变更。上诉人认为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违反相关规定,因为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和不是关联交易,上诉人是否是这个意思?
    [ 上诉人]:
    是这个意思。
    [15:03:09]
  • [审判员]:
    两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公开的文件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5:04:08]
  • [审判员]: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对特殊原因的理解以及能否采取一次报价和关于是否原渠道发布,被上诉人联交所有何意见?
    [15:04:27]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上诉意见完全是其个人理解,没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依据。
    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主要涉及价款支付的问题。银联员工持股会要求价款支付应当一次性,所以变更交易方式要求投资人一次付清价款,所以将交易方式进行变更。被上诉人认为变更是反复斟酌的结果,由于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所以变更为一次报价。由于公开竞价交易机构不清楚是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所以将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
    批准机构明确是银联员工持股会,根据所有权人的批准来决定竞价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5:05:05]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上诉人陈述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不论国务院和上海市的规定,都是不得擅自变更,不是不得变更,因此还是可以变更的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作为买卖标的的授权委托方,银联员工持股会委托你方授权后来进行公告信息变更时他们陈述的理由是什么?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为了公平合理的竞价。因为信托涉及到多个个人要保证交易的成功和价款支付,所以进行了变更。进行变更也是联交所考虑到这此具体竞价的具体情况。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因为保证价款顺利支付和减少报价周期,所以决定将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这些变更在信息公告上是事先通知的。
    [15:07:03]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认为改为一次报价可以确保价款的支付,还谈到确保交易公平是什么理由?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一次报价可以体现购买人对标的的认可度。汇源公司作为华融公司在联交所的代理人也提出这样的建议。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多次报价可以看到他人报价的结果,有可能对真实需要进入这个行业的投资人有不公平的可能。
    [ 审判员]:
    一开始公告时为什么不采取一次报价?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整个过程漫长和复杂。在这个过程中代理公司汇源公司提出建议以及职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所以对交易方式进行了更改。
    [15:09:16]
  • [审判员]: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陈述有何意见?
    [15:09:31]
  • [上诉人]:
    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所设定条件的铅版部分是相同。转让价格和支付能力是影响出让条件的因素。所以被上诉人提出的防止不理性交易的说法不能成立。作为股权的出让方,肯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什么要延长期限和改变交易方式,是因为到9月22日或者挂牌期限之前,没有意向竞买方向联交所提出举牌申请,因此联交所着急了。
    [15:14:11]
  • [审判员]:
    你的依据是一审法院向产管办所作的笔录?
    [ 上诉人]:
    是向银联数据公司所作的笔录。在笔录第2页。产管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改变竞买方式或许可以引起意向竞买人的兴趣。
    [15:14:36]
  • [审判员]:
    对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联交所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有异议。变更的原因的确在于防止不理性竞价。正是因为没有人举牌,所以变更了公告的内容,如果有人举牌要变更公告信息就需要征得举牌人的同意。系争转让项目的行业股权是非常热门的,结果成交价也是议价的三倍。
    [15:15:28]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上诉人陈述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不论有没有人举牌,调整交易方式都可以。
    [15:17:29]
  • [审判员]:
    正式公告在9月22日,为什么拖延了这么长的时间?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不是当天提出当天就可以公告信息。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都需要联交所审核,审核需要一周至两周的时间。
    [15:18:09]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意见。
    [15:18:20]
  • [审判员]: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联交所的解释有没有异议?
    [ 上诉人]:
    不予确认。
    [15:18:34]
  • [审判员]:
    一审法院向产管办作的笔录,上诉人有何意见?
    [15:18:51]
  • [上诉人]:
    对一审法院向产管办所作的笔录。我方认为产管办是联交所的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督管理机构其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这个期间联交所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后果就会产生产管办的监督管理责任。联交所的行为存在产管办对联交所的保护,因为任何对联交所所作出违法后果的处罚处理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责任问题。
    产管办的被调查人发表的意见只是个人意见,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其职权职责对联交所行为的是否、法律责任来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
    [15:19:52]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产管办笔录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产管办的工作人员是经过慎重考虑答复法院的,应当被法庭采纳。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笔录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产管办工作人员的发言完全代表了产管办的意见。
    [15:20:11]
  • [审判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周益民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上诉人]:
    没有补充。
    [ 审判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联交所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补充。
    [ 审判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华融公司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上诉人提到,在拍卖之前向联交所、华融公司都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审理过,华融公司从未收到上诉人的异议,一审法庭问上诉人有无证据,上诉人表示没有证据。
    [15:24:39]
  • [审判长王信芳]:
    现在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2009年9月25日上诉人周益民向联交所提交举牌申请书时,上诉人周益民对于涉案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的出让信息已发生变更的事实是否实际已明知;上诉人周益明主张其举牌行为系针对联交所2009年8月28日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否属实。这部分由代理审判员高增军主持。
    [15:25:14]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上诉人周益明,当2009年9月25日你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举牌申请书时,对于涉案450万股银联公司股权的出让信息已发生变更的事实,你是否实际已知悉?
    [15:25:52]
  • [上诉人]:
    上诉人向联交所申请举牌的针对的公告信息是指09年8月22日所发布的信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通知上诉人,公告信息内容已经发生了变更,所以上诉人的判断始终基于09年8月28日所发布的信息。
    根据交易惯例,在涉及提出举牌申请的时候,几乎所有举牌申请人都是在公告期最后一天才向联交所提出举牌的申请。
    [15:26:41]
  • [审判员]:
    09年9月22日至09年9月25日期间对联交所网站所发布的交易信息是不知的?
    [ 上诉人]:
    不知道。
    [15:26:54]
  • [审判员]:
    上诉人周益明,作为你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亦即联交所的执业会员泰地公司对此应否知悉?
    [ 上诉人]:
    泰地公司是被上诉人联交所的会员单位,泰地公司后怕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后果。尽管我方多次要求泰地公司向法庭说明,因为泰地公司惧怕可能会影响今后业务,泰地公司拒绝向法庭出庭作证。我方为了本案纠纷多次向泰地公司的相关员工要求证实。泰地公司的员工反映其工作所反映的信息就是联交所在09年8月25日发布的公告信息。之后我方会补充就此相关的陈述。
    [15:27:39]
  • [审判员]:
    9月25日举牌申请书是泰地公司提交的还是上诉人自己向联交所提交的?
    [ 上诉人]:
    通过泰地公司提交的。
    [ 审判员]:
    联交所,对于通过联交所挂牌所举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参与竞价的当事人各方是否必须通过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予以进行?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联交所实施会员代理制,参与竞价的当事人需要通过执业会员代理。
    [15:28:05]
  • [审判员]:
    联交所,对于联交所的执业会员而言,他们每天与你们联交所之间是否固定的信息通报方式?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交易的状态,联交所通过网站和显示屏实时发布信息,作为联交所的会员单位,泰地公司应当在当天可以知晓最新的产权交易公告信息内容。
    [15:29:56]
  • [审判员]:
    执业会员们在联交所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易信息接收设备?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泰地公司在联交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信息接受设备。
    [15:36:35]
  • [审判员]:
    执业会员们对于联交所刊登在报刊以及在其网站www.suaee.com和交易大厅显示屏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一般情况下,当天是否就应该知悉?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会员必须每天要浏览产权交易信息内容,否则会成为处罚对象。
    [ 审判员]:
    涉案产权交易信息变更,泰地公司应当在当天知悉吗?
    [ 被上诉人联交所]:
    应当在变更当天知悉的。这个项目属于重点项目,会员单位应当每天关注的。
    [15:37:14]
  • [审判员]:
    上诉人周益明,对于联交所所作的上述陈述,你有何意见?
    [ 上诉人]:
    联交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事实。据我方了解,泰地公司在联交所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接受信息的设备。据我方了解,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实为每个会员配置办公桌和电脑,且要求会员单位每天到北京的产权交易所上班。上海这里没有实施。
    [15:37:41]
  • [审判员]:
    上诉人有何问题可以向联交所提问。
    [ 上诉人]:
    问联交所,在联交所里面有多少家会员?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会员有六大类,从事产权经纪的有86家会员单位。
    [ 上诉人]:
    86家中在交易场所的办公大厅里供会员使用办公桌有多少张?
    [ 被上诉人联交所]:
    86张桌,86台电脑。
    [15:39:45]
  • [上诉人]:
    据我方向泰地公司了解,联交所有86家会员单位,只有8至9张办公桌和5、6台电脑,除了2、3台电脑故障不能使用,其他电脑使用需要向联交所申请,获得密码后才能在电脑上浏览产权交易相关信息。
    [15:40:04]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对联交所陈述没有意见。对上诉人的陈述有怀疑。
    [15:40:24]
  • [审判员]:
    上诉人周益民,2009年9月25日当你委托泰地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举牌申请书时,你具体针对的是8月25日的产权交易信息有何依据?
    [15:40:41]
  • [上诉人]:
    我方确实针对8月25日所发出的信息。在8月25日之后,在8月26日领取相关的资料之前,期间上诉人不但与华融公司多次进行了联系,也向联交所进行了联系。在联系无效的情况下,上诉人才于09年12月11日举牌之前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文件,要求就这个问题予以澄清。
    一审法院向银联数据副总裁所作的调查笔录第2页第5行明确08年10月上诉人曾经表达意向,后在联交所挂牌转让时当上诉人知道竞价方式变更时曾经与银联数据进行沟通,银联数据予以了解释。我方认为笔录没有得到一审法院重视。上诉人在挂牌转让时得知竞价方式变更时与银联数据进行了沟通。上诉人在9月26日得知竞价方式变更了,其认为华融公司违反了交易规则,因此就这个问题提出异议,要求银联数据予以澄清并纠正错误。银联数据告知上诉人竞价方式变更是联交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自己或者通过泰地公司向联交所口头交涉,口头交涉不成,最终通过书面方式发函给联交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判断参与竞买始终基于多次报价,相关交易条件和条款没有变更的事实。
    [15:42:37]
  • [审判员]:
    上诉人认为事后进行沟通对产权交易信息变更持有异议,具体时间、地点?
    [ 上诉人]:
    一是在第二次举牌竞价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一审判决中确认的。二是一审法院作了调查,但没有将调查的事实在判决中体现,时间在9月26日之后和领取举牌材料之前,具体时间无法明确。
    [15:43:44]
  • [审判员]:
    9月26日至10月23日之前就信息公告变更有异议,向联交所或者华融公司提出书面的异议的具体时间?
    [ 上诉人]:
    09年12月11日向联交所提出书面异议。
    [ 审判员]:
    为什么相差几个月后才提出书面异议?
    [ 上诉人]:
    在这个期间,已经多次通过口头方式向银联数据或者银联员工持股会、华融公司、联交所口头提出了异议。
    [ 审判员]:
    第二次发布变更信息之后竞价当日就是在09年12月11日?
    [ 上诉人]:
    是在公告信息变更之后的竞价当日书面提出的。
    [15:44:27]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上诉人陈述有何意见?
    [ 上诉人]:
    上诉人口头向联交所提出异议不符合会理代理制的规则操作。且当时上诉人本人不在国内,无法向联交所提出所谓口头异议。上诉人根本没有向联交所提出异议。
    [15:45:17]
  • [审判员]:
    9月25日上诉人提出举牌申请书是针对变更之后还是变更之前的信息公告?
    [ 被上诉人联交所]:
    针对变更之后的。在公告信息重新刊登之后上诉人才举牌的,且上诉人签字竞价告知书上也明确了一次报价的。上诉人签字的承诺书上也明确按照出让条件参与竞价。系争产权交易项目,在信息变更之前没有举牌,所有竞价人都是在信息变更之后才举牌的。上诉人周益民的行为表明其是知道且必然知道变更后的公告信息内容的。
    [15:48:09]
  • [审判员]:
    上诉人,09年12月11日之前上诉人认为对变更的产权改易信息变更不认可,且提出口头异议,且在12月11日当日提出异议申请书。联交所就于9月15日已经变更了公告信息向你方提交竞价邀请函,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并委托了泰地公司参与了竞价交易,并领取了交易文件,且向华融公司出具了保密确认函。对此上诉人有何解释?如果上诉人一直不确认有关产权交易信息,为什么9月15日还领取交易文件,并委托了泰地公司参与正式的竞价交易?
    [15:48:52]
  • [上诉人]:
    股权交易是上诉人一直关注的,对于产权交易信息变更与否,上诉人都要参与竞买。如果按照第一次信息公告的内容在客观上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上诉人放弃第二次竞买的努力,就意味着上诉人不可能获得股权。所以上诉人一方面提异议,另一方面不得不参与公告变更的股权竞买。
    [15:50:23]
  • [审判员]:
    提出异议在前还是领取受让文件在前?
    [ 上诉人]:
    代理人没有向上诉人核实时间点。不论在此之前还是之后,之后提出也不影响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领取受让文件不等于上诉人对以前联交所信息公告内容的确认和认同。提出异议始终是上诉人的权利。
    [15:51:04]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联交所,正常情况下上诉人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的方式有哪些?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上诉人可以通过经纪代理向联交所提出停止交易,也可以向产管办和公证机关提出程序不合法,要求立即停止交易。
    [15:53:22]
  • [审判员]:
    正常情况下上诉人可以向产管办、联交所提出异议,在正常情况下交易就应当停止下来?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是这样的。
    [15:53:50]
  • [审判员]:
    上诉人有何意见?
    [ 上诉人]:
    交易开始之前上诉人以书面异议向联交所发出异议。按照联交所的意见,这个交易应当当时就停止,实际上交易并没有停止。
    一审法院就相关事项向银联数据副总裁作的调查笔录中反映出来,当上诉人得知竞价方式变更之后已经向银联数据、银联员工持股会进行沟通、提出异议。银联数据能作的就是解释,并将相关责任推给联交所。
    [15:54:32]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联交所,在竞价交易反映有关程序有错误的情况下,联交所必须停止相关交易的行政法规、法律规定有吗?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规则附件的产权交易争议事项处理办法。
    [ 审判员]:
    如果联交所不停止产权交易的话,产管办会有什么措施?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产管办和公证机关现场监管中就对有关产权改易不会签字确认。
    [15:56:52]
  • [审判员]:
    华融公司,对此,你方的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银联数据的调查笔录产生原因不是上诉人关注到交易的变更,而是上诉人参与竞买是银联数据的王总介绍的,且一审法院去作笔录只是了解背景情况。
    9月26日之后上诉人专门找了银联数据的王总,可见在举牌申请之后上诉人就积极参与了交易,也就是对交易方式的认可。
    [15:57:52]
  • [审判员]: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周益民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上诉人]:
    没有补充。
    [15:58:08]
  • [审判员]: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联交所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补充。
    [15:58:39]
  • [审判员]: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华融公司还有何事实方面的补充?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补充。
    [15:59:00]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称09年12月11日即竞价当日曾经以书面方式提出过异议?书面异议提交给哪方?
    [ 上诉人]:
    是的。提交给联交所的。
    [15:59:19]
  • [审判长王信芳]:
    联交所有无收到书面异议?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收到。
    [15:59:33]
  • [审判长王信芳]:
    12月11日书面异议是在竞价之前提交给联交所还是竞价之后提交给联交所?
    [ 上诉人]:
    竞价之前提交的。
    [15:59:55]
  • [审判长王信芳]:
    有无依据?
    [ 上诉人]:
    代理人说不清楚。
    [16:00:48]
  • [审判长王信芳]:
    就本案涉及的事实,上诉人周益明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王信芳]:
    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被上诉人联交所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
    [ 审判长王信芳]:
    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
    [16:01:17]
  • [审判长王信芳]:
    上诉人周益明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 上诉人]:
    没有补充。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补充。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补充。
    [ 审判长王信芳]: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 审判长]:
    先由上诉人周益明发言。
    [16:01:47]
  • [上诉人]:
    本案法律依据,应当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相关上位法。以及上海国资委、产管办制定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对方联交所、华融公司以及上诉人等相关的参与交易的主体都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
    联交所发布的银联股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就对华融公司、联交所产生拘束力,不能变更。根据033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约束华融公司等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单位也约束联交所等交易机构,而产权转让的公告期和产权转让方式是公告的主要内容。对挂牌主要内容的变更也构成联交所自己颁布的若干意见的规范。
    [16:13:54]
  • 联交所、华融公司无权擅自变更挂牌转让的信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惯例暂行颁发、企业国有产权操作细则第16条规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条件和方式。06年6月16日产权交易市场管理颁发事实细则第17条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定产权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除非正当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我方认为正当理由不包括被上诉人联交所所称的交易方式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09年8月28日联交所发布了挂牌转让信息,截止日期应当是09年9月25日,华融公司、联交所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9月22日变更了公告内容,延期至10月22日,且将交易方式从多次报价擅自变更为一次报价。
    联交所、华融公司就信息公告的公告期间、交易方式的答辩理由,弯曲事实和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本意。联交所、华融公司认为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有权变更公告的准让信息,且是其天生的民事权利。约束转让方和联交所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对转让交易条件进行制定、变更的随意性,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平衡与交易相对方关系,维持良好的交易秩序。所以允许变更局限于特殊理由以及严格审批和合法的程序。可见修改转让条件不是天生的民事权利,这些条款构成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能得出由银联员工持股会批准可以合法变更交易的条件和条款的结论,否则不得擅自变更和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这两个条件就被忽视。就因为被上诉人对产权交易方式的忽视和故意违反,才导致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发生。
    [16:22:54]
  • 确需原因需要变更的产权交易公告信息应当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被上诉人随意将公告信息变更、公告期延长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截止至09年9月25日向联交所申请举牌的只是上诉人,完全可以按照上诉人可以接受的报价进行交易,联交所的行为剥夺了上诉人权利。联交所将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正当性。根据06年12月28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管理办法第18条,银联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一次性报价适用于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案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意向竞买方与出让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产权交易情形,银联其他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公告没有派出有银联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参与竞买。因此8月22日公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合法的,而更改信息公告中的交易条件是无法且无效的。
    [16:23:48]
  • 二中法院在处理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案中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有论述。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方式国务院、省级国有资产转让机构都有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的产权交易应当在联交所中进行,方式是招标拍卖竞价。虽然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是法规,但都是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而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价值最大化。因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规定,应当得到适用。本案中国务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和上海市细则依据是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于如何变更产权交易信息和变更内容都有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联交所、华融公司的行为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无效。
    上诉人没有法律和协议上的义务去关注公告信息的变更和修改,推定上诉人在举牌申请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以及《民法通则》第56、58条规定,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请求事项,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请求。
    [16:26:12]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答辩。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两次公告不仅仅通过联交所的显示屏进行公告,且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予以公布,且明确了解详情登记网站。联交所履行了合理义务。产权信息的变更和投资决策是紧密联系的,上诉人对公告信息不予关注相应后果由其承担。上诉人通过泰地公司提交举牌申请时间明显晚于公告信息变更时间,可以认定上诉人知道信息变更的。上诉人领取受让文件时,受让确认书上明确一次报价,且泰地公司收到后由上诉人签字确认,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可见上诉人愿意接受受让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进行出价。上诉人与其他竞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整个产权交易过程经过产管办和公证机关的监督,应当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6:27:34]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答辩。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上诉人曲解了交易规则。上诉人对自己根据联交所于8月28日产权交易信息进行举牌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16:28:11]
  • [审判长王信芳]:
    各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上诉人]:
    上诉人领取受让文件不意味着,对其应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放弃。
    其他8位意向购买方由于联交所和华融公司的错误造成无法竞买成功。至09年9月25日向联交所提出举牌申请的只有上诉人一个人,是由于华融公司、联交所违反规则引起的。联交所、华融公司应当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请求二审确认公告的内容无效。
    [16:29:58]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没有。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没有。
    [16:30:19]
  • [审判长王信芳]: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王信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上诉人周益明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 上诉人]:
    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请。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 被上诉人联交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31:45]
  • [审判长王信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上诉人周益明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被告调解?
    [ 上诉人]:
    愿意。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联交所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原告调解?
    [ 被上诉人联交所]:
    不愿意。
    [ 审判长王信芳]: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原告调解?
    [ 被上诉人华融公司]:
    不愿意。
    [16:32:17]
  • [上诉人]:
    由于两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我方放弃调解的意向。
    [ 审判长王信芳]:
    因各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如果各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再另行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请认真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在休庭。
    [16:35:0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