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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网络直播的是由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杨文育审理的倪某诉上海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在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10年1月24日原告外祖母抱着原告至被告旗下某游泳馆游泳,在前往休息区域途中不幸被台阶上翘起的钢条勾到,原告及其外祖母同时摔倒在地,原告处于昏迷状态,经新华医院抢救一天后才脱离生命危险,并被确诊为脑外伤。原告认为,被告在休息区域的台阶有10厘米以上的高度,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09:00:4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告知]: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原告]:倪某,女。[ 原告法定代理人]:葛某,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男。[ 被告1]:上海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 被告2]:上海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吴某。[09:12:57]
- [主持人]: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倪某诉上海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育独任审理,书记员顾琴担任法庭记录。[09:15:18]
- [主持人]: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了。
被1:听清了。
被2:听清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被1:不申请。
被2: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了。
被1:听清了。
被2:听清了。[09:15:46] - [主持人]: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09:16:13]
- [主持人]:原: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381.36元、交通费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陪护家属住宿费3070元、陪护家属误工费3768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8648元、鉴定费1500元、查档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09:17:41] - [主持人]: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09:17:58]
- [主持人]:被1、2:被告地板确实有问题,准备请工人修理前正好发生了事故,原告的外祖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现在认为两被告最多承担50%至60%的责任。[09:20:53]
- [主持人]:审:外祖母的身份情况?
原代:54岁,已经退休。
审:事发经过?
原代:原告外祖母抱原告走到休息区域途中,台阶有10厘米左右,原告外祖母被一翘起的铜条绊倒,同时原告也摔倒,而被告未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
审:铜条翘起多高?
原代:作为代理人不在事发现场,不清楚,但认为铜条翘起不是很明显,被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审:去休息区域是否必经台阶?
原代:是的。[09:24:51] - [主持人]:审:前往休息区域必经台阶处?
被1、2:事发时原告确实要去休息区域,但是该休息区域不是必须要去的地方,原告刚进入场馆,无需进入休息区。原告的外祖母不是被铜条绊倒的,而是被台阶上的裂开的木板绊倒的,台阶处的木板有明显被踩裂的现象,原告的外祖母应当注意到的。[09:28:04] - [主持人]:原代:提供事发现场照片一张。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1、2:照片上显示的确实是事发现场。[09:28:59] - [主持人]:审:原告外祖母事发是穿着什么鞋子?
原代:运动鞋。
被1、2:不清楚。[09:31:50] - [主持人]:审: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发经过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游泳馆只有两个休息区域,原告要换衣服只能前往休息区域。[09:32:55] - [主持人]:被1、2:休息区域不是换衣服的地方,为了孩子的身体考虑,我们都是安排孩子在游泳馆内换衣服,防止着凉。[09:33:38]
- [主持人]:原代:休息区域的铁皮柜是供客人存放衣物的。所以要在休息区域换衣服。[09:34:35]
- [主持人]:被1、2:原告外祖母当天没有带其他东西,所以没有必要去储物柜存放物品。
审:被告陈述准备请装修工人修理台阶,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
被1、2: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就在边上放了个凳子。
原代: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连凳子也没有放。[09:36:16] - [主持人]:审:原告就事发进行举证。
原代:提供照片两张。
被1、2:之前已发表了质证意见。
审:被告就事发进行举证。
被1、2:没有证据提供。[09:37:36] - [审]:两被告是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1]:愿意由我们总公司承担责任。[09:41:02]
- [原代]:要去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外祖母被翘起的铜条绊倒。[ 证人]:刘某。[ 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听清。[ 审]:证人就所知陈述。[ 证]:原告的外祖母抱着原告进入被告处,在台阶处被翘起的铜条绊倒。[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被1、2]:证人是否有我们公司的会员卡?在哪里看到原告外祖母绊倒的?你是几点进入被告场馆的?是否去过休息区域?[ 证]:我有被告场馆的会员卡,我在原告的外祖母身后看到。我是2:45进入场馆的,起初我在游泳馆内,后来看到原告及其家人来了,后看到原告的外祖母绊倒了。我们是直接进去游泳的,没有去过休息区域。[ 告知]:证人退庭,庭后阅看笔误无误签字。[09:47:06]
- [审]: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部分举证。[ 原代]:提供医疗费发票。[ 被1、2]:对医疗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医疗费医保支付部分应当扣除。[ 原代]:现金支付部分是我们支付的,统筹和基金支付部分不是我们支付的。[09:49:21]
- [被1、2]:原告是痊愈出院的,所以对于2010年3月4日的检查费用不予认可。[09:50:50]
- [审]: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代]:住院11天,每天主张20元。[ 被1、2]:没有意见。[09:51:29]
- [审]:交通费?[ 原代]:提供交通费及加油费发票。[ 被1、2]:对加油费的关联性有异议,只认可交通166元。[09:52:28]
- [审]:住宿费?[ 原代]:原告在新华医院住院期间,家里的老人在医院附近住宿发生的住宿费用。提供住宿费发票。[ 被1、2]:原告虽然需要人护理,但是医院里已安排了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并收取了60元/天的护理费,没有必要再由家人进行陪护。所以对住宿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不同意赔偿。[09:54:47]
- [审]:精神损失费?[ 原代]:酌情主张50000元。[ 被1、2]:原告未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09:55:43]
- [审]:护理费?[ 原代]:根据鉴定结论,需护理60-90天,我们主张90天。2010年2月3日至3月2日,共28天,我们雇佣了驻家保姆照顾,月工资是3500元,做6天休1天,实际工作了24天,休息4天,共发生5548元的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后62天的护理费,每天50元,共3100元。合计8648元。提供鉴定结论书。[09:59:32]
- [被1、2]: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有异议。护理费认可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60天。[10:00:44]
- [审]:家属的误工费用?[ 原代]:主张原告母亲误工费1194元、原告祖父的误工费2574元,提供收入证明两份。[ 被1、2]:我们已认可了护理费,故不存在误工费了。[ 审]:营养费?[ 原代]:60天,每天40元。[ 被1、2]:没有异议。[ 审]:查档费、鉴定费?[ 原代]:提供查档费、鉴定费发票。[ 被1、2]:没有异议。[10:04:21]
- [审]:事发后被告有无支付过钱款?[ 被1、2]: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原告是学龄前儿童,需要两人照顾。[ 被1、2]: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06:06]
- [原代]: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1、2]:原告受伤,是因原告外祖母的不慎导致,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被告的地板确实已经开裂,在装修公司前来修理前发生了事故,但被告在开裂处已经安放了一个凳子警示。而原告外祖母根本没有必要前去休息区域,原告的外祖母是成年人,对于开裂处应当有完全的注意,其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对赔偿项目的意见同庭审中的意见。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我们总共只认可60天的护理期。[10:13:28]
- [审]:现在进行相互辩论。[ 原代]:我方申请的证人也证明了原告的外祖母是被翘起的铜条绊倒,造成原告摔倒。原告不存在自己不注意安全,而是因为被告在休息区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告在经营场地的休息区域放置了储物柜,原告完全有必要去休息区域脱衣服,放置物品。[ 被1、2]:事发地点是因为地板开裂,作为成年人完全可以注意到的。[10:17:05]
-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1、2]:坚持庭审中的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10:18:16]
- 以上笔录仅为网络直播,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