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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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13:30,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上班途中遇工伤 社保零赔付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13:24:56]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上班途中遇工伤 社保零赔付被诉”的行政案件。
    [13:25:4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13:26:04]
  • [主持人]:
    据苑某诉称:2010年7月9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心作出了《工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核定扣除地三责任放赔偿金后,工商保险基金支付0元。苑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前述通知书。其不服,诉至法院。
    [13:27:53]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滕恩荣、鲁凤霞、杨洁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王影担任法庭记录。
    [13:43:0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3:43:33]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情况,原告依次向法庭报告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和家庭住址。有委托代理人的请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律师只报告姓名和工作单位。
    原告苑立民,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首钢矿业公司工人,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
    [ 审判长]:
    被告依次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请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律师只报告姓名和工作单位。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兰。(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浩,男,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晓彤,女,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 审判长]:
    第三人依次法庭报告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和家庭住址。有委托代理人的请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律师只报告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三人首钢矿业公司,住所地首钢矿山滨河村。
    负责人郝树华,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闫振忠,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首钢矿业公司干部,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
    委托代理人孙景凤,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首钢矿业公司干部,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矿山。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0)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诉讼案件,即原告苑立民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由于首钢矿业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滕恩荣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鲁凤霞、代理审判员杨洁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影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要求回避?
    [ 各方]:
    了解,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当事人之间对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 各方]:
    无异议。
    [13:46: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代理人参加诉讼。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应诉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刘浩]:
    宣读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
    [ 审判长]:
    原告宣读起诉状。
    [13:50:29]
  • [苑立民]:
    原告在2007年9月10日早7点从家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3月16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0年4月本人经我单位首钢矿业公司向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5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具体内容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我中心为你单位工伤职工苑立民核定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766元,扣除第三责任方赔偿金49428.4元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0元”。本人对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不服,于2010年6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8月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京石人社复字(2010)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本人对复议决定书不服,因此提出行政诉讼。因为在原通知书中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中均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在支付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伤残补助金时需扣除第三方责任赔偿金。所以原告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给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错误。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辩称:“按照事发时原政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恩条的规定及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我是2007天9月10日发生的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施行,被告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核实并支付我的伤残补助金。被告显然是适用法规错误。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书中还称“鉴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未对交通事故所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作出具体规定,参照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按事发时原政策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中“补差”原则,为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0元并无不当”。2004年5月1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已非常明确的告知被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复议机关显然是在为被告辩解。且复议决定书中被告所依法律条款与原告所下达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中内容完全不符,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之字未提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前后矛盾,难圆其说。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问题。本人认为二者可以兼得。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重叠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享有工伤待遇是发许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费,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四、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其第28条已经不能适用;五、处理工伤事故,采用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有例可循,有法可依,也是我国工伤赔偿立法的意图;六、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另外,我国《保险法》第68条也有规定,从该条的法理上讲,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行政行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审判长]:
    现在被告宣读答辩状。
    [14:08:02]
  • [刘浩]:
    关于苑立民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结论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依法定职责有权核准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二答辩人核准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三、答辩人核准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四、答辩人核准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五、原告所持观点与工伤保险政策不符,且原市劳动保障局就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综上,答辩人于2010年5月7日对首钢矿业公司作出《工商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及规范化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诉讼机关依法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详见答辩状)
    [ 审判长]:
    第三人首钢矿业公司陈述诉讼意见。
    [ 孙景凤]:
    因原告首钢矿业公司质量监督处职工苑立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行政行为一案,作为本案第三人,现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规定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答辩人已按企业承办责任和履行程序要求,组织工伤抢救和治疗,为原告办理工伤认定、伤残程度鉴定,申请支付原告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停工留薪器工伤津贴等法律规定原告应享受的待遇。因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对原告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属社保部门的行政权力,答辩真无权作出认定;三、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与本案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四、对原告起诉中多次提到的与本案有关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因答辩人已经完全依法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反与本案有关法律的情形,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原告引用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均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了工伤保险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原告起诉有关事宜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 审判长]:
    第三人,庭前法庭已经询问各方对于自己的诉讼主体身份有无异议,当时你方的意见是无异议,但在答辩时又提出你方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那么对于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身份有无异议?
    [ 闫振忠]:
    无异议。
    [ 审判长]:
    答辩意见中的第三条关于你方不应作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是否坚持?
    [ 闫振忠]:
    这条答辩意见撤销。
    [14:21:54]
  • [审判长]:
    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结合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以及答辩情况,本院确定此次开庭审理的重点是审查被诉的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的合法性。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 各方]:
    听清了。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具备做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职权的法律依据。
    [ 刘浩]: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项。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 苑立民]:
    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闫振忠]:
    无异议。
    [14:24:59]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首先进行证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提供不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时,应承担败诉责任。当事人举证,可就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陈述各自意见,对证据证明效力有什么不同意见,质证结束后辩论。当事人举证、质证可以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的顺序进行。举证按被告、原告、第三人顺序进行。由于本院在举行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均已与复印件核对无误,故本次庭审过程中不再予以核对。首先由被告进行举证。
    [ 刘浩]:
    证据1、《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证明告知核准待遇结果;证据2、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证明核准待遇结果、时间、程序;证据3、更正说明,证明对我中心5月7日发出的工伤待遇核准通知书更正笔误;证据4、工伤待遇领取签字簿,证明单位已将更正说明领取;证据5、2004年9月27日原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对市社保中心书面函复,证明核准参照文件规定;证据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证明我中心主体资格;证据7、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证明苑立民基本信息;证据8、《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石景山区(2010)劳鉴第00090号],证明伤残等级鉴定证明;证据9、苑立民工伤证,证明职工基本信息、鉴定结论;证据10、《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石劳社工认1070T0102522]号,证明职工受伤时间、申请时间、工伤认定时间;证据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苑立民接受第三责任方赔偿金证明;证据12、苑立民受伤前12个月缴费基数证明,证明核准待遇所需材料。
    [ 审判长]:
    原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苑立民]:
    对被告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闫振忠]:
    均无异议。
    [14:29:54]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举证。
    [ 苑立民]:
    证据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石景山区2010年劳鉴第00090号),证明伤残等级达到九级;证据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石劳社工伤认(1070T0102522)号],证明我发生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证据3、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证明该给予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证据4、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证明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且是本案被诉行为;证据5、行政复议决定书[京石人社复字(2010)第001号],证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及决定结果;证据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第三方已经给我损害赔偿及赔偿数额;证据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证据8、工伤证,证明我发生过工伤。
    [ 审判长]:
    被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刘浩]:
    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闫振忠]:
    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首钢矿业公司举证。
    [ 闫振忠]:
    证据1、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石劳社工伤认(1070T0102522)号],证明原告工伤认定情况;证据2、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石景山区(2010)劳鉴第00090号],证明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情况;证据3、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京石社保支字(2010)133号],证明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审批情况;证据4、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证明工伤待遇核算核准信息情况;证据5、工伤证,证明工伤信息登记情况。
    [ 审判长]:
    原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苑立民]:
    对第三人证据均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分别质证。
    [ 刘浩]:
    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14:31:49]
  • [审判长]:
    合议庭对于上述证据待评议后再行决定是否确认。
    [ 审判长]:
    下面由合议庭成员询问当事人。原告,你是哪个单位的职工?
    [ 苑立民]:
    首钢矿业公司职工。
    [ 审判长]:
    发生工伤事故时是哪单位职工?
    [ 苑立民]:
    也是首钢矿业公司。
    [ 审判长]:
    第三人,原告陈述是否属实?
    [ 闫振忠]:
    属实。
    [14:32:40]
  • [审判长]:
    被告,你中心核准工伤待遇认定的有关工伤受伤及劳动能力确认的事实依据的是什么?
    [ 白晓彤]: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2010)劳鉴第00090号,并根据苑立民的工伤证工伤基本信息进行的核准。
    [ 审判长]:
    工伤是根据工伤证还是结论通知书确定的?
    [ 白晓彤]:
    同时颁发的,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是一式几份的,其中有我机构一份。
    [14:33:44]
  • [审判长]:
    原告,你对《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中认定的受伤事实及劳动能力事实是否有异议?
    [ 苑立民]: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此是否持有异议?
    [ 闫振忠]: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你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已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书中所列赔偿款对方是否已实际向你支付?
    [ 苑立民]:
    没有全部支付,还剩6000多元医疗费没支付。
    [ 审判长]:
    质证时你陈述已经支付了。
    [ 苑立民]:
    其实是还差一些医疗费,其他的都给了。
    [ 审判长]:
    第三人,此情况是否属实?
    [ 孙景凤]:
    属实,还有一部分医疗费没给。
    [ 审判长]:
    被告,你在被诉行为中核定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即核准的23766元数额如何计算出来?
    [ 刘浩]: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确认了级别,并且提供了苑立民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确定九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的基本工资。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数额是否有异议?
    [ 苑立民]:
    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此数额是否有异议?
    [ 闫振忠]:
    无异议。
    [ 审判长]:
    原告,医疗费票据现在何处?
    [ 苑立民]:
    没给我的那部分票据在我手里,已报销的在保险公司手里。
    [ 审判长]:
    原告,你提起本案的目的是不是就是想在自己已取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23766元?
    [ 苑立民]:
    对。
    [ 审判长]:
    即对一次受伤进行“双份赔偿或支付”?
    [ 苑立民]:
    是。
    [14:42:13]
  • [代理审判员]:
    原告,就本次事故交管部门已经进行了调解?
    [ 苑立民]:
    是。
    [ 代理审判员]:
    调解时所列赔偿款包括什么?
    [ 苑立民]:
    医疗费、一次性补助费等。
    [ 代理审判员]:
    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
    [ 苑立民]:
    40000多元。
    [ 代理审判员]:
    就被告核定的按医疗保险的数额是20000多元?
    [ 苑立民]:
    是。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执法程序。被告陈述本案执法程序及过程。何时收到由谁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申请?
    [ 刘浩]:
    2010年4月2日首钢矿业公司向我方提出认定苑立民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宣申请),但当时提交的材料里没有提供苑立民的缴费基数证明,5月6日补齐的。当时提交了工表1、工伤结论书、劳动能力确认通知书、苑立民的工伤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
    [ 审判长]:
    何时对该申请正式受理?
    [14:42:56]
  • [刘浩]:
    都是5月6日。
    [ 审判长]:
    如何审查所提交材料?
    [ 刘浩]:
    书面审查。
    [ 审判长]:
    何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刘浩]:
    5月7日。
    [ 审判长]:
    何时送达?
    [ 刘浩]:
    5月13日。
    [ 审判长]:
    何时取走?
    [ 刘浩]:
    5月13日。
    [ 审判长]:
    是否向原告送达文书?
    [ 刘浩]:
    没有,本通知书不向个人送达。
    [ 审判长]:
    原告,你手里的通知书如何取得?
    [ 苑立民]:
    是单位给我的。
    [ 审判长]:
    第三人,是这样吗?
    [ 闫振忠]:
    对,5月13日我单位领取后,向原告送达的。我们的职责就是社保中心作出结论后,我单位承办,于是便向原告送达。
    [14:43:46]
  • [审判长]:
    何时通知第三人?
    [ 刘浩]:
    5月7日当天。
    [ 审判长]:
    第三人是这样吗?
    [ 闫振忠]:
    是。
    [14:44:3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 苑立民]:
    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 闫振忠]:
    无异议。
    [14:45:23]
  •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诉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后,何时收到的复议决定书?
    [ 苑立民]:
    8月2日作出的,8月7日我收到的。
    [ 审判长]:
    被告,你单位在被诉行为中交待的复议机关与实际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关系?
    [ 刘浩]:
    是笔误,两者是同一单位,证据3中已经对笔误作出纠正。
    [14:46:30]
  • [审判长]:
    根据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次月起支付,为什么本案中鉴定结论是在3月做出,而5月才做出本案被诉行为?
    [ 白晓彤]:
    证据2的工表9中有给付起止时间是2010年4月,因为要补正材料,具体操作时间是5月份。
    [ 审判长]:
    对被告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被告,你单位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刘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3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出题意见,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审判长]:
    被告,本案中工伤保险待遇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刘浩]: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项(宣)。
    [14:51:33]
  • [审判长]:
    按受伤前12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刘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宣)。
    [ 审判长]:
    存在高于300%或低于60%的情况吗?
    [ 刘浩]:
    原告不存在这个情况。
    [ 审判长]:
    原告,医疗费实际支出多少?
    [ 苑立民]:
    16000多元。
    [ 审判长]:
    是否已经报销?
    [ 苑立民]:
    对方给我报了大部分,还剩一些没有支付,他说不给我了,让我到自己单位报,单位还没给我报。
    [ 审判长]:
    第三人,为什么没有给原告报销?
    [ 闫振忠]:
    通过交通队的解决,已经决定医疗费由事故对方承担,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说只承担一半剩下的由单位承担。根据医疗保险的规定,交通事故不在医疗保险范畴内给予报销。苑立民本身也未提出此项申请。
    [ 审判长]:
    原告,调解协议中是否约定医疗费全部由事故对方赔偿?
    [ 苑立民]:
    对。
    [14:54:43]
  • [审判长]:
    那么为什么事故对方没有全部赔偿?
    [ 苑立民]:
    因为保险公司最大限额是8000元,所以保险公司没报给他的,他也没赔偿给我。
    [ 审判长]:
    这个情况你向单位和相关部门说过吗?
    [ 苑立民]:
    我找过社保的,矿业公司向社保报的时候超过期限1个月,所以社保中心不负责了,让单位负责。
    [14:55:38]
  • [审判长]:
    调解协议中的医疗费数额是否是全部医疗费数额?
    [ 苑立民]:
    是。
    [ 审判长]:
    是否交纳过劳动能力鉴定费?
    [ 苑立民]:
    没有。
    [ 审判长]:
    有关部门是否鉴定过需要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
    [ 苑立民]: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为什么没有写明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 刘浩]:
    我们只核准个人部分,其他费用是公对公的,应走其他渠道。
    [ 白晓彤]:
    那些费用不计算到个人名下。
    [ 审判长]:
    支付渠道是怎样的?
    [ 刘浩]:
    医保中心审核医疗费后,我们支付给医疗机构。
    [14:58:30]
  • [审判长]:
    该由基金支付的,已经在付款时扣除了吗?
    [ 白晓彤]:
    医疗费是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支付给医院,是单位上报后符合要求的返回本人,但不会走一次性核准,因为药费可能随时发生,不是一个固定数额。
    [ 审判长]:
    单位走医保还是工伤基金?
    [ 白晓彤]:
    工伤基金,从医保中心审核。
    [ 审判长]: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也是对单位,为什么没有写明这些?
    [ 白晓彤]:
    这次作出的认定是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核准,医药费是先发生后支付。
    [ 审判长]:
    被诉行为中认定第三方责任赔偿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就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刘浩]:
    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4:59:23]
  • [审判长]:
    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在是否已被废止?
    [ 刘浩]:
    2007年10月9日废止的。
    [ 审判长]:
    根据什么现已废止?
    [ 刘浩]:
    (宣读2007年11月9日第29号令废止决定)
    [ 审判长]:
    它在本案中继续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 刘浩]:
    因为苑立民发生工伤时间是2007年9月。
    [15:00:25]
  • [审判长]:
    2007年11月9日后再发生类似原告这种情况,即先享受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支付?
    [ 刘浩]:
    继续支付。(2008)第86号文件第13条有相关规定(宣)。
    [15:02:32]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认为被告行为错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苑立民]:
    他说这个文件在2007年11月9日后继续有效不对,因为实际上已经失效了,而且被告提供的86号文件13条,还有废止原因里写的是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1月1日,所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废止时间应该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
    [ 审判长]:
    该文件上写的是发布之日起废止。
    [ 苑立民]:
    废止的理由是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
    [ 审判长]:
    那么对文件上写的“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你如何理解?
    [ 苑立民]:
    废止令只是对266号文的重申,而不是真正的废止日期,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了一个2003年第11号文件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第4条的理解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要施行,266号文件就要废止。
    [ 审判长]:
    对被告适用的其他法律依据有何意见?
    [15:07:02]
  • [苑立民]:
    其他法律依据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第三人是什么意见?
    [ 闫振忠]:
    没有意见
    [15:07:28]
  • [审判长]:
    (询问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发问)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总结法庭审查认定的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做出原告在享受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就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异议?
    [ 各方]:
    无异议。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发言需经本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5:08:05]
  • [苑立民]:
    (宣辩论意见)我对被告适用原劳动部发的266号文的有效性有异议,我认为被告适用的时候该文件已经失效,虽然有废止令是2007年11月9日,但实际废止应是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为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颁布之时旧法自然废止。新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日,旧的办法就应该失效,就应该按新的条例施行,所以第29号废止令之前,266号文就已经失效了,当时的废止只是对原来废止的一个重申。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陈述辩论意见。
    [15:12:46]
  • [刘浩]:
    我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办理工伤核准事项,2007年11月9日第29号废止令明确规定从2007年11月9日起266号文件废止,而苑立民发生事故时间在该废止时间之前。关于2007年11月9前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办法及86号文件的内容并不抵触,我方严格履行了上述文件履行为原告核定保险的义务。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15:15:51]
  • [闫振忠]:
    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程序和标准都没有问题,对于原告要求的双重赔偿问题,可能是理解政策和结合自身状况产生的一个理由,而被告一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此我方也认真履行了职责,负责承办该事务,在承办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15:17:1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苑立民]:
    被告说新政策没有明确,我不知道他认为新政策对什么没有明确,他可能认为新政策没有提到交通事故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给不给双向赔偿的问题,我个人理解,新条例没有说这个问题,并不是漏掉或有意回避,而是不将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作为特殊性对待,我理解只要符合工伤的就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不分原因。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18:56]
  • [白晓彤]:
    我方提供的法律依据中,说明劳动部没有废止的文件对社保中心具有指导性作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所以市社保中心的函对我们有指导性作用。证据5是一个完整的结构,说明我们有一个连贯性的政策结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没有明文规定,2004年9月27日市劳动保障部门给出了相关意见,2007年11月9日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所以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北京市工伤行政部门对工伤政策的掌握具有连贯性的过程。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闫振忠]:
    没有。
    [15:21:23]
  • [审判长]:
    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各方]: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现在进行最后陈述,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 苑立民]:
    坚持诉讼请求。
    [ 刘浩]:
    坚持答辩意见。
    [ 闫振忠]:
    坚持陈述意见。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各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下一步诉讼活动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5:23:0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行政庭房海强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5:24:1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