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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炖鱼分店拖欠货款不还 总店受牵连”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7:14]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万会兵,男,自2002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丁颖担任。[09:59:48]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与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曾有过多次粮油供应交易的王某,因对方拖欠货款10 300元,多次索要未果,一怒之下将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及其位于大兴区的总店北京老红红炖鱼馆一并诉至房山法院燕山法庭。[10:01:16]
- [主持人]:原告王晓亮诉称,自2008年2月1日起,经协商,原告向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该店为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的分支机构)供应粮油等货物,双方约定先送货后送款。截止200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粮油款10 300元,被告依原告要求出具了盖有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财务专用章的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10:04:11]
- [主持人]: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负责人刘丹辩称,其印象里该店没有欠款,且财务专用章在会计手里,该欠条也不是她打的,故不予认可。而总店负责人辩称此案只涉及到分店的事,与其无关。[10:04:4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05:1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0:08:59]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0:10:25]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12:35]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晓亮诉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0:15:3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晓亮,男,汉族,北京燕山亮仔粮油店业主,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富燕新村。[10:16:36]
- [第一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第二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路34号。投资人朱红军(未到庭)[10:17:41]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理,书记员丁影任法庭记录。[10:18:09]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0:18:47]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10:21:40]
-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0:22:2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0:23:37]
-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0:24:2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24:51]
- [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起,经协商,原告向被告(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燕山分店,该店为北京老红红炖鱼馆的分支机构)供应粮油等货物,双方约定,先送货后付款。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粮油款10300元。被告依原告要求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购买粮油等货物,不付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0300元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保护我的合法权益。[10:24:58]
-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10300元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25:48]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原告]:没有变化。[10:27:41]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我没有签过任何写欠对方货款的字,在我印象中我没有签过字。[10:39:16]
- [审判员]:原告要求返还欠款10300元,是否同意?[ 第一被告]:不同意。[ 审判员]:原告说你店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你出具过吗?[ 第一被告]:我不清楚有没有。[ 审判员]:第一被告,你们店以前和原告有业务往来吗?[ 第一被告]:应该是有,这个事我不管,粮油方面的事由我们的采购和会计去负责。[10:40:17]
- [审判员]:原告,你说一下事实的过程。[ 原告]:我们店的工作人员一直给他们送货,第一被告法人的父亲和他们的厨师长跟我们协商的,我们每天送货,有送货单。是从2008年2月1日开始送货,一直到2008年12月31日。每次送货,都会有一张单子,上面有两个人签字,一个是第一被告法人的父亲,一个是他们的厨师长。主要供应粮油。后来他们饭店说生意不好一直没有结账。第一被告的法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她没有签字,但是她盖了他们店的章。[10:41:07]
- [审判员]:第一被告,原告说的属实吗?[ 第一被告]:不属实,我没有打过欠条。[ 审判员]:是否盖过章?[ 第一被告]:没有。[10:41:30]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提交送货单。[ 审判员]:送货单上显示刘建华,刘建华是谁?[ 第一被告]:是我的父亲,他是我店的职工。[10:42:01]
- [审判员]:你看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表意见。[ 第一被告]:我知道这些单子,但是这些帐都结了 。[ 原告]:提交欠条。[ 第一被告]:我们的那个厨师早就不干了,他签字的我更不清楚了,我们不可能欠那么长时间的帐。欠条的字体不是我的。[10:42:32]
- [原告]:欠条是被告的法人打的。我还有一位证人。[ 审判员]:有请证人出庭。[10:42:56]
- [证人]:王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富燕新村。[11:01:38]
- [审判员]:原告申请你出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1:02:22]
- [审判员]:你把你要证明的事实向法庭陈述。[ 证人]:我们给第一被告供应粮油,他们拖欠我们粮油款,我们一直在催要。[ 审判员]:从什么时候开始送的?[ 证人]:2008年。[11:03:21]
- [审判员]:送货单是由你经手的吗?[ 证人]:是,这些都是我经手的。刘建华就是刘丹的父亲,另一个是他们的厨师长。欠条是刘丹的爱人写的,上面的章是他们盖的。[ 审判员]:章是谁盖的?[ 证人]:当时他们的会计在场。[11:04:19]
- [审判员]: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证人]:没有了。[ 审判员]:原告有向证人提问的吗?[ 原告]:有,你要钱的时候都是跟谁要的?[ 证人]:跟刘丹要的。[11:06:14]
- [原告]:从2008年2月开始过钱吗?[ 证人]:给过。[ 原告]:欠条上的钱没有给?[ 证人]:没有。[11:07:39]
- [审判员]:被告有向证人提问的吗?[ 第一被告]:欠条不是我爱人打的,也不是我爱人的字迹。我们把帐都结清了,会计怎么弄的不清楚。由于朱红军不在,很多事情我也不清楚。[11:09:29]
- [审判员]:证人退庭。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1:10:18]
- [原告]:我同意证人证言。证人是我亲哥,粮店我是法人,但是我没有从事经营,这个店是由我哥一直在经营、管理。2009年我哥告诉我钱没有给,我和刘丹的爱人也认识,我哥是个农民,没有任何的经济头脑,资金也是我垫付的。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晰,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11:16:16]
- [第一被告]:这个欠条不是我爱人打的,我也不可能让我爱人打条,这个店不是我家的,不可能让我爱人去打欠条。后期我借了很多钱去还债务,包括员工的工资,帐已经结清了。[11:16:53]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这个店虽然刘丹是法人,但是这是个家族企业,她的父亲也在帮忙,她爱人打这个欠条也是非常正常的。[11:17:57]
- [审判员]:第一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一被告]:没有证据。[11:18:47]
- [审判员]:欠条上的章是你单位的吗?[ 第一被告]:我不清楚,我回去核实。[ 审判员]:你们店的这个章现在在谁手里?[ 第一被告]:我不知道。[11:19:5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欠钱是事实。章是有备案的,可以查。如果不承认是他们写的欠条,可以鉴定。欠钱要还。[11:20:3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同意去做字迹鉴定。我只是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店是一个公司,我只是一个人,不能代表整个公司说话。总店的人没有来,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事情。[11:21:11]
- [原告]:我不知道这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股份的,那她说的有道理,如果是个体经营饭店的话,那她说的就不对。[ 第一被告]:这是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11:22:1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第一被告]:希望法院联系到朱红军,这个事情我无法做最后的判断。[11:22:53]
- [审判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被告给1万元。[11:23:11]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第一被告]:最好朱红军出面,不然我无法调解,不同意原告的意见。[11:23:33]
- [审判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1:23:5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关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31:3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3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