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审判员尤文静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员尤文静
9月21日10: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车祸后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称‘私下和解’拒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10:30:0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4月5日19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兴寿537公交总站门口处,原告刘某的车辆与行人闫某、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支付了二人医疗费用后,与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上述费用共计47802.45元。另外,刘某还支付了1392元的车辆修理费和670元的拖车停车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原告方与受害者私下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为由,拒绝对其损失进行完全赔偿。
    为此,原告刘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49864.45元(含急救费、拖车停车费、修车费、住院治疗费、门诊复查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30:4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尤文静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娟担任法庭记录。
    [10:35:17]
  • [主持人]:
    好了,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36:01]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男,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代理人,刘伯华,首信泰兴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同道,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希,该公司法律顾问。
    [10:52:3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3:29]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尤文静独任审理,书记员赵娟担任法庭记录。
    [10:54:10]
  • [审判员]: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0:55:25]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56:17]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现将调解程序前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不经过法庭调查直接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调解权限。
    [10:57:0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书。2010年4月5日19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兴寿537公交总站门口处,原告刘某的车辆与行人闫某、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支付了二人医疗费用后,与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上述费用共计47802.45元。另外,刘某还支付了1392元的车辆修理费和670元的拖车停车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原告方与受害者私下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为由,拒绝对其损失进行完全赔偿。
    原告刘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49864.45元(含急救费、拖车停车费、修车费、住院治疗费、门诊复查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58:18]
  • [审判员]: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10:59:05]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清楚原告的诉请的组成。
    [10:59:46]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诉请的组成。
    [ 原告代理人]:
    闫卫星的住院医疗费用31367.73元,挂号费8元,出诊费44元,救护车301元,住院之前1124.9元。,治疗费40,其他费用8.9元;侯柳明治疗费,ct896.83元,CT检查费657.96元,药费117.24元,合计47802.45元,还有拖车费和修车费。
    [ 审判员]:
    1.3万元的组成?
    [ 原告代理人]:
    闫卫星是电工,一个月4000元,医院开证明全休两周,还有复查,都存在误工,还有护理费一天90,一个月2700元,候留明的费用500元,还有精神损失费300元。
    [11:00:47]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我们的包括二个伤者的费用,对于原告的合理费用同意承担,原告应当出示二个伤者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以及护理费支付的证据,对于精神损失费不同意承担。
    [11:01:1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证据2、司机马涛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司机的合法驾驶资质。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负全责。
    证据4、闫卫星身份证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闫卫星受伤的情况及医疗费用。
    证据5、候留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候留明的医疗费用。
    [11:01:51]
  • 证据6、赔偿协议书,证明事故双方在交警的协调下签订协议书。
    证据7、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证明在交警的协调下原告赔偿二个伤者1.3万元。
    证据8、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证明事故车辆的修车费用1392元。
    证据9、拖车费发票,证明拖车费670元。
    证据10、保险索赔申请书及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原告已经索赔。
    [11:02:10]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对证据2、无异议。
    对证据3、无异议。
    对证据4、无异议。
    对证据5、无异议。
    [11:07:43]
  • 对证据6、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原告支付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合理性,在原告提交的我证据中并没有复查的闫卫星的3500元及候留明的500元。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于此费用的合理性不认可,在此份证据中并没有附有二伤者相关收入减少的证据及完税证明。
    对证据8、认可。
    对证据9、认可。
    对证据10、认可。
    [11:08:25]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交强险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根据交强险第20条,未经被告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费用,被告有权进行核对,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有权拒绝赔偿。
    证据2、商业险保险保险条款,证明事项同上。
    [11:10:44]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不是我们自行支付的,是交警协调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审判员]:
    原告,1.3万元有相关证据证明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15:18]
  • [审判员]:
    闫卫星的职业?
    [ 原告代理人]:
    电焊工。
    [ 审判员]:
    收入是多少?
    [ 原告代理人]:
    每月4000元。
    [ 审判员]:
    误工减少的收入有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有医院的全休证明,确实没有上班,应当就有误工费用,且公司已经搬走了,没办法提供证明。
    [11:17:55]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18:46]
  • [审判长]:
    结束举证、质证、认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本庭在庭上予以确认,双方存在异议的部分,本庭于庭下继续确认,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你们对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间有异议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19:29]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方支付的修车费及拖车费有异议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闫卫星的医疗费32894.53元及候留明的医疗费1907.92元有异议吗?
    [ 被告代理人]:
    对于5月6日出院之前支付的有票据支持的费用没有异议。
    [11:23:40]
  • [审判员]:
    哪一部分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就是原告主张的1.3万元。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与二伤者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应当是自主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自行支付的,对于不合理的部分不承担;对于赔款协议,职能制约合同的向对方,对于第三方没有效力,在我们没有书面同意支付的情况下, 原告方自行同意,对于不合理的部分我们不承担,根据民诉证据规定,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的不予认可,原告陈述的闫卫星的工作单位和工种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同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够在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复查的40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11:26:18]
  • [审判员]:
    原告,闫卫星受伤的程度?
    [ 原告代理人]:
    脑挫裂伤等,有报告单。
    [ 审判员]:
    住院时间?
    [ 原告代理人]:
    一个月,从4月5日至5月6日。
    [11:26:58]
  • [审判员]:
    陪护是谁陪护的?
    [ 原告代理人]:
    闫卫星的哥哥,按照护工的标准计算他哥哥的护理费。
    [ 审判员]:
    闫卫星后来复诊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复诊了。
    [11:27:50]
  • [审判员]:
    候留明的受伤情况?
    [ 原告代理人]:
    擦伤、软骨质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他本人不愿意住院,后来复查了一次。
    [ 审判员]:
    1.3万元的票据中包含精神损失吗?
    [ 原告代理人]:
    包括,300元。
    [11:28:33]
  • [审判员]:
    给谁的?
    [ 原告代理人]:
    闫卫星的。
    [ 审判员]:
    有营养费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29:16]
  • [审判员]:
    缴款人是马涛是什么人?
    [ 原告代理人]:
    是司机。
    [ 审判员]:
    钱是谁出的?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支付的。
    [11:30:01]
  • [审判员]:
    闫卫星有焊工资质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他的工资怎么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通过询问他所在公司的人。
    [ 审判员]:
    闫卫星现在在哪里?
    [ 原告代理人]:
    复查后就回老家河南了。
    [11:31:1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在原告没有提交二伤者与所在单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推断单位扣发其休息时间的工资,同样不能推断实际减少的收入及相关的完税情况;根据人身伤害规定,误工费、护理费必须是实际减少的费用,在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审判员]:
    原告,能够提供闫卫星的劳动合同吗
    [ 原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
    [11:35:56]
  • [审判员]:
    被告,你们重新核定了吗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核定我们有理由推断不合理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该事故不属于病假,属于意外伤害住院,肯定会减少损失
    [ 被告代理人]:
    二伤者受伤后单位是否为其申报了工伤。是否扣发了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的受伤及病假在本案中是没有区别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只是口述,不能认可
    [ 原告代理人]:
    首先,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夜间,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与单位是否提供工伤保险赔偿等没有任何关系
    [11:37:39]
  • [审判员]:
    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要求全额赔偿,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闫卫星及候留明复查的费用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没有实际支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是不能赔偿的
    [11:38:59]
  • [原告代理人]:
    诊断证明证明了闫卫星有住院,有实际误工,也有陪护的说明
    [ 被告代理人]:
    诊断证明书的休息时间及陪护是应然状态,不是实际情况
    [11:39:2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40:0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调解权限
    [11:40:34]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1:41:1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张俊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43:0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