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刘雄智

本案合议庭

本案书记员孙莹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质证

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9月20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买鞋抽奖’被处罚 鞋厂不服告工商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8: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该案进行了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9:56]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日进行“今天买鞋一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被告大兴工商分局经调查了解,原告举办抽奖活动的抽奖方式与海报上明示的抽奖方式不相符,且在开奖前未明示“中奖概率”,故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09:00:46]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刘雄智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雷剑、人民陪审员肖冬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
    [09:02:44]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02:58]
  • [书记员]:
    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岚是否到庭?
    [09:04:04]
  • [原告]:
    没有。
    [09:04:20]
  • [书记员]: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晓杰、何力是否到庭?
    [ 原告]:
    到庭。
    [09:04:42]
  • [书记员]: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的法定代表人侯春哲是否到庭?
    [ 被告]:
    没有。
    [09:05:05]
  • [书记员]: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利、马红新是否到庭?
    [ 被告]:
    到庭。
    [09:05:28]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09:05:5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06:32]
  • [审判长]:
    请全体人员坐下!
    [09:06:5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身份均已核实无误,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7:11]
  • [审判长]:
    该案庭前已经举行过证据交换,原告亦没有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不再接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明白?
    [09:07:44]
  • [原告]:
    明白。
    [ 被告]:
    明白。
    [09:08:03]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08:21]
  • [审判长]:
    原告把你们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向法庭报告一下;代理权限。
    [09:08:53]
  • [原告]:
    我单位名称,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岚,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京南大酒店一、二层。
    委托代理人,许晓杰,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大兴店店长,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何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10:29]
  • [审判长]:
    被告把你们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向法庭报告一下;代理权限。
    [09:10:51]
  • [被告]:
    我单位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法定代表人,侯春哲,局长。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市场东侧。
    委托代理人,刘亚利,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红新,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11:39]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雄智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剑、人民陪审员肖冬霞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
    [09:12:34]
  • [原告]:
    收到,不要求回避。
    [09:12:5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09:13:15]
  • [被告]:
    收到,不申请回避。
    [09:13:2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09:13:58]
  • [被告]:
    无异议。
    [09:14:0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审查,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晓杰、何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利、马红新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14:5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合议庭将围绕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从法定职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五个方面进行法庭审查。
    因本案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证据,不再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各方当事人是否明白?
    [09:15:29]
  • [原告]:
    明白。
    [ 被告]:
    明白。
    [09:15:45]
  • [审判长]:
    首先请原告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09:16:22]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与我们提交的书面起诉状一致。
    [09:16:48]
  • [审判长]:
    被告,请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处罚的文号和处罚内容?
    [09:17:34]
  • [被告]:
    2010年8月3日,被告大兴工商分局对原告佳美佳公司作出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佳美佳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日,在本公司采用张贴海报的宣传形式对外宣传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海报上宣传:"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1、凡活动期间在店内消费的顾客,可以将当天的购物小票白联投入抽奖箱参加抽奖活动。2、佳美佳各店面按照规定时间开始抽奖。3、顾客凡是抽到自己放入的白联小票即为中奖。4、中奖商品只需要花1元钱,退回其余贷款。开奖时间:(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
    [09:18:46]
  • [被告]:
    但当事人举办抽奖活动的抽奖方式与海报上明示的抽奖方式不相符,当事人在现场举办抽奖的方式如下:顾客持购物白联小票到抽奖处,由当事人负责抽奖的人员当着顾客面前投入奖箱,之后,顾客等待此阶段的抽奖活动。抽奖活动开始,顾客依次从奖箱中抽取白联小票并交与当事人负责抽奖的人员进行核对,如果顾客没有中奖,当事人负责抽奖的人员将白联小票投放到另外的一个密闭箱中而不再进行抽奖。当事人的这种抽奖方式未向顾客作出明示,使部分消费者无法抽到自己购买商品的白联小票,致使部分顾客无法中奖。且当事人在开奖前未向购买者明示此次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当事人在本店内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销售货款51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提供的"2010五一促销方案"和"五一买鞋1元钱,幸运抽奖"海报宣传底稿,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视听材料等证据佐证。
    [09:23:28]
  • [被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2010年,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拟处罚4万元。2010年6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初次举办抽奖销售活动,没有给消费者及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09:26:06]
  • [审判长]:
    原告,你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过复议吗?
    [09:29:24]
  • [原告]:
    没有。
    [09:29:33]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一下事实与理由。
    [09:31:12]
  • [原告]:
    被告于2010年8月3日对我公司作出了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我公司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公司作出1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与起诉状一致。
    [09:31:36]
  • [审判长]:
    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吗?
    [09:32:00]
  • [原告]:
    原告在2010年5月1劳动节放假之间,存在有奖销售活动,但我们认为我们的有奖销售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之列,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
    [09:32:17]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09:33:01]
  • [被告]:
    关于原告诉状中声称要求撤销我局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局认为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一、我局认定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日,在本店外采用张贴海报的宣传形式对外宣传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海报上宣传"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1,凡活动期间在店内消费的顾客,可以将当天的购物小票白联投入抽奖箱参加抽奖活动。2,佳美佳各店面按照规定时间开始抽奖,这一时段在奖箱投入白联小票的顾客均可以参加此时段的抽奖。3,顾客凡是抽到自己放入的白联小票即为中奖。4,中奖商品只需要花1元钱,退回其余货款。开奖时间:(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但当事人举办抽奖活动的抽奖方式与海报上明示的抽奖方式与海报上明示的方式不相符,当事人在现场举办抽奖的方式如下:顾客持购物白联小票到抽奖处,由抽奖负责人当着顾客面前投入奖箱,之后,顾客等待此阶段的抽奖活动。抽奖活动开始,顾客依次从奖箱中抽取白联小票并交与抽奖负责人进行核对,如果顾客没有中奖,抽奖负责人将白联小票投放到另外的一个密闭箱中而不再进行抽奖。当事人的这种抽奖方式未向顾客作出明示,使部分消费者无法抽到自己购买商品的白联小票,致使部分顾客无法中奖。且当事人在开奖前未向购买者明示此次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
    [09:35:56]
  • [被告]:
    二、我局认定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确凿:1、举报材料:举报人实名举报原告2010年5月1日至3日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未向购买者明示"中奖概率"的举报材料。举报人提供的视听材料:证明原告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采用海报宣传及抽奖方式的过程;2、原告提供的"佳美佳鞋业2010年五一促销方案"及"五一买鞋一元钱,幸运大抽奖"海报宣传底稿,证明当事人举办抽奖活动的事实及未明示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的依据;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原告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的事实依据。
    [09:36:34]
  • [被告]:
    三、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对原告的处罚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如下:1、我局在2010年5月10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于该月12日进行核实和立案调查;2、2010年5月14日,6月4日和6月13日分别对原告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原告对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了认定;3、2010年5月21日,我局向原告制发了京工商兴消保听告字(2010)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被委托人许晓杰签收;4、2010年6月9日,原告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考虑到此案的影响程度,部分采纳了原告的请求;5、2010年8月3日,我局向原告送达了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办公室人员宁秋香签收。
    [09:37:37]
  • [被告]:
    四、我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原告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慌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违法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09:38:10]
  • [被告]: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0)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8:20]
  • [审判长]:
    下面首先进行法定职责的审查。请被告说明你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
    [09:39:17]
  • [被告]:
    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
    [09:39:32]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的法律职权的陈述有无异议?
    [09:39:49]
  • [原告]:
    无异议。
    [09:42:59]
  • [审判长]:
    现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09:43:19]
  • [被告]:
    程序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局的工商程序处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
    [09:43:50]
  • [审判长]:
    在履行程序方面怎么做?
    [09:44:08]
  • [被告]: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从立案等权利和回避等权利,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去做。
    [09:45:28]
  • [审判长]:
    上次进行证据交换,在交换过程中哪些是程序方面的证据?
    [09:45:47]
  • [被告]:
    立案审批表,首次询问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09:47:19]
  • [审判长]:
    送达日期?
    [09:47:33]
  • [被告]:
    在证据中有,首次询问告知书是2010年5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2010年5月21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是2010年8月6日。送达给当事人的,送达给原告办公室人员。
    [09:47:57]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依据和作出的情况是否有异议?
    [09:48:23]
  • [原告]:
    没有。
    [09:48:36]
  • [审判员]: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09:48:59]
  • [被告]:
    当事人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日,在本店外采用张贴海报的宣传形式对外宣传举办"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活动。海报上宣传"今天买鞋1元钱,幸运大抽奖"1、凡活动期间在店内消费的顾客,可以将当天的购物小票白联投入抽奖箱参加抽奖活动。2,佳美佳各店面按照规定时间开始抽奖,这一时段在奖箱投入白联小票的顾客均可以参加此时段的抽奖。3,顾客凡是抽到自己放入的白联小票即为中奖。4,中奖商品只需要花1元钱,退回其余货款。开奖时间:(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但当事人下场采取的抽奖情况如下:顾客持购物白联小票到抽奖处,由抽奖负责人当着顾客面前投入奖箱,之后,顾客等待此阶段的抽奖活动。抽奖活动开始,顾客依次从奖箱中抽取白联小票并交与抽奖负责人进行核对,如果顾客没有中奖,抽奖负责人将白联小票投放到另外的一个密闭箱中而不再进行抽奖。当事人的这种抽奖方式未向顾客作出明示,使部分消费者无法抽到自己购买商品的白联小票,致使部分顾客无法中奖。且当事人在开奖前未向购买者明示此次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当事人提交的的抽奖方案和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举证。
    [09:51:1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所说有无异议?
    [09:51:40]
  • [原告]:
    我们没有提交数字等说明这种概率,但现场有服务人员对顾客作出解答,认为这是一种明示和方式。
    [09:51:58]
  • [审判长]:
    认为有异议的是抽奖概率有异议?
    [09:52:28]
  • [原告]:
    是通过一个直观的方式,第二是现场有服务人员讲解抽奖方式。
    [09:52:41]
  • [审判长]:
    被告,明确一下你们处罚事实中,是认为抽奖中没能中奖的顾客所抽到的白联小票被投入密闭箱该受处罚,还是认为把白联小票投入密闭箱的行为应该提前向顾客公示?
    [09:53:10]
  • [被告]:
    是未明示中奖概率,他把白联小票抽出来以后,放入另一箱内,抽奖方式向顾客明示,规避他的中奖方式,他应当把中奖中如何抽奖作出明白的清楚的明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应当明示、公告这种的,原告在举办活动中没有公告,规避了这种方式,使消费者产生了一种不实的判断。
    [09:55:11]
  • [审判长]:
    被告,你们认为原告未明示中奖概率,原告的中奖概率应该如何明示?有无时间或形式上的要求?
    [09:55:39]
  • [被告]:
    认为按照《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活动之前在过程中明示,让消费者能够知道,这叫明示,在现场地经营产所广而告之,这是明示,他们未履行这种义务。
    [09:56:4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你单位罚款1万元缴纳了么?
    [09:57:26]
  • [原告]:
    缴纳了。
    [09:57:36]
  • [审判长]:
    从促销方案和宣传海报能看出前面顾客没能中奖后,其所抽到的白联小票被放入密闭箱内吗?
    [09:58:01]
  • [原告]:
    没有明确的文字显示。
    [09:58:16]
  • [审判长]:
    前面顾客抽到的没能中奖的白联小票是谁放入密闭箱里的?
    [09:58:39]
  • [原告]:
    是工作人员。
    [09:58:51]
  • [审判长]:
    后面顾客能够看到这个过程么?
    [09:59:10]
  • [原告]:
    能够。
    [09:59:25]
  • [审判长]:
    有人提出过异议么?
    [09:59:52]
  • [原告]:
    有人问过。我们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
    [10:00:06]
  • [审判长]:
    在宣传海报上明示过么?
    [10:00:29]
  • [原告]:
    没有。活动现场能够直观看到。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说明。中奖概率有可能很高,没有办法用文字形式说明。
    [10:00:53]
  • [审判长]:
    你们开场的时间点根据处罚决定的认定时间是上午10:00到下午的18:00么?
    [10:01:20]
  • [原告]:
    是。
    [10:01:30]
  • [审判长]:
    每次开奖前统计过放在抽奖箱内的白联小票数么?
    [10:02:24]
  • [原告]:
    没有。进入箱内就没有统计了。
    [10:02:39]
  • [审判长]:
    是否有人抽到过奖?
    [10:04:14]
  • [原告]:
    有,共支付奖金是3843元。
    [10:05:29]
  • [审判长]:
    统计过有多少人么?
    [10:05:48]
  • [原告]:
    具体人数大概有20到25个人。
    [10:06:00]
  • [审判长]:
    都登记过么?
    [10:06:20]
  • [原告]:
    登记过。
    [10:06:34]
  • [审判长]:
    对事实部分的审查到此结束。下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0:07:16]
  • [被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0:07:37]
  • [审判长]: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原告的行为是违反谎称有奖销售,还是违反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式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10:08:22]
  • [被告]:
    是后面一项,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10:08:42]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说明的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有异议?
    [10:09:31]
  • [原告]: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以后有上位法规定的,部门规章不能超过上位法的规定暨上位法以后规定了什么行为该受这种处罚,下位法也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可越出雷池一步。
    [10:10:34]
  • [原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文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其语义很明显,是指采用“谎称有奖”与“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这两种欺骗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并不包括其他欺骗方式。法条中并没有在其中加上“其他方式”,也没有一个“等”字,从这一点看,工商总局的规定显然也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了添加。
    [10:11:20]
  • [原告]:
    不管什么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少明确的是:“欺骗方式”。什么叫欺骗?至少要是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了什么事实,而且这个虚构或者隐瞒的事实会对对方的行为产生误导,这才叫欺骗。本案中,原告误导了消费者么?没有,中奖规则很清楚,消费者一目了然,完全可以自己了解中奖的可能性,本案中的举报者,不是不清楚中奖规则,而是明知而举报。这样的举报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是早有预谋的,所以他们会事先准备好摄像机,对此,工商局的同志可能比我们还清楚。
    [10:12:18]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否有显失公平的行为,被告说一下你们对原告作出的罚款是如何考虑的?
    [10:12:54]
  • [被告]:
    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作出的处罚1万元,处罚幅度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13:14]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否公正?认为处罚过高还是认为不应该处罚?
    [10:14:03]
  • [审判长]:
    如果认为处罚过高的,你方有何法律依据认为处罚应该更低?如果认为不应该处罚,不应该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10:14:28]
  • [原告]:
    认为是显失公正的,认为不应该处罚。无论是从原告的主观因素还是社会的危害性,这个后果来讲,都没有受到处罚的理由。
    [10:14:56]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质证、法庭调查,合议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0:15:3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15:54]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6:0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
    [10:17:05]
  • [审判长]:
    争议焦点是,原告将能中奖顾客抽到的白联小票放入密封箱的行为未向顾客作出明示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不实的表示?原告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中奖概率"是否需要明示?没明确明示是否构成违法?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10:19:47]
  • [原告]:
    首先,我们对工商局的有关人员,包括调查与处理这件申请的人员,以及今天参与庭审的人员表示感谢。我们充分理解工商局的人员是在根据举报履行职责,同时原告也一直主动配合工商局的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缴纳了罚款。
    [10:20:41]
  • [原告]:
    同时,本案的有关事实也是清楚的,工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也真实的,我的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有奖销售的活动,也确实在销售活动中没有以一个数字的形式说明重奖概率是多少,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处罚的行为。这一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原告的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有奖销售行为之列。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变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应作为处罚依据。
    [10:21:47]
  • [原告]: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以后有上位法规定的,部门规章不能超过上位法的规定暨上位法以后规定了什么行为该受这种处罚,下位法也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可越出雷池一步。
    那么,本案中的情况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违反就要受处罚,而工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则将其扩充到包括: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中奖概率,只要没有明示就应该受罚,这两者间有本质的区别。
    现在这个活动的举报人是专业的举报人,说我们存在欺骗顾客的行为并不是我们的主观行为,我们没有欺骗顾客,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是很清晰的,而且顾客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对中奖人的联系方式等我们都有保存。
    [10:23:10]
  • [审判长]:
    被告的辩论意见。
    [10:24:17]
  • [被告]:
    就原告的观点、他们陈述的意见,我们认为原告对他的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的认识,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他抛弃了行为的实质,他行为的主观影响是在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他最终的目的是什么,是提高他的销售额,为什么去明示?作为一种促销的手段,他就应该明示,他是为了提高营业额,认为应该看到实质,认为他没有注意到他行为的实质,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实质他没有注意到,他违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排挤其他营业对手,对行为的认识存在错误。
    关于原告所说的,我们是依据国家《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他的抽奖方式作为有奖销售的中心方式,消费者对有奖销售有监督权。关于中奖概率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原告在开奖前他们没有进行过统计,所以没有办法进行中奖概率计算,原告在促销方案中的中奖概率中只字未提。原告对抽奖有奖销售中的中奖概率问题没有进行明示。
    [10:27:41]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有新的辩论意见么?
    [10:32:11]
  • [原告]:
    有。公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没有直观的文字表示,对于虚假不实表示,应该说在讲话中忘了说一句话能够说就是说的虚假不实么?没有以数字方式写在海报上并不能说是虚假。
    [10:33:1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新的辩论意见有补充意见吗?
    [10:34:17]
  • [被告]:
    我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1项进行处罚,是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项的规定。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进行处罚的。
    [10:35:1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原告、被告,概括陈述你方的诉讼主张
    [10:39:0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9:21]
  • [被告]:
    认为我局行政处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坚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9:38]
  • [审判长]:
    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择期公开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北京佳美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10:40: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0:43]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行政庭速录员王月纯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1:2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