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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郑白。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本案的公诉机关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颜成灿、梁世鹏,二被告人均有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成灿盗窃六起共六两摩托车,梁世鹏盗窃四起共四辆摩托车,在第三起盗窃中,梁世鹏以介绍买卖获利的方式帮助颜成灿销赃,获利100元。公诉机关认为颜成灿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梁世鹏具有一人犯两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情节。该院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庭审中运用量刑辩论程序,控辩双方将对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辩论,从而最终确定宣告刑,以此保证庭审的公开透明,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09:24:28]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院的基本情况。江南区法院位于南宁市邕江之南,司法管辖面积1164m2公里,辖四镇三街道办一国家级经开区,人口45.2万。全院内设十三个部门和一个派出法庭,现有在职干警133人(在编干警76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占90%以上。院本部占地约13亩,审判办公楼面积7000多平方米。今年1月至8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44件。2003年以来,江南区法院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司法警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中国“十佳人民法庭”金天平奖等8项国家级荣誉;自治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区十佳法院、全区优秀法院、南宁市综合目标管理特等奖等95项省市级荣誉,荣立集体二、三等功各一次。全院干警近230多人次获包括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中国法官十杰“银法槌”奖、自治区人民满意十佳政法干警、自治区劳动模范、广西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南宁市劳动模范、2008年北京奥运火炬手在内的国家、自治区、市等各级奖励和荣誉,有4人分别荣立一、二、三等功,其中一名法官作为全国法官优秀代表光荣地登上“依法治国”彩车,参与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09:35:03]
- [主持人]:今天开庭审理该案的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成立于1979年12月,现有干警7人,其中庭领导1人,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5人。2010年1月至8月,该庭共受理案件261件,审结2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100%。
该庭曾荣获1998-2000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荣获2002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 荣获2006-2007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该庭少年法庭工作杰出,于2003年12月荣获南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4月荣获自治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曾江恒、审判员周丽萍及人民陪审员杨秉延。曾江恒是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也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他于1996年7月毕业于广西大学,具有很高的法学素养,一级法官。任职期间获得过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南宁市先进工作者称号。他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合议庭另一位审判员周丽萍也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杨秉延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09:36:15] - [主持人]:庭审现场邀请了江南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还有江南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部分干警观摩法庭。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法制快报、南国早报、南宁晚报等媒体的记者在庭审现场进行采访。[09:40:5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52:1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
六、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七、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活动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 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09:53:03] - [审判长]:(敲击法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09:53:41]
- [审判长]:你用过什么别的名字吗?[09:54:51]
- [梁世鹏]:梁世鹏[09:56:14]
- [颜成灿]:绰号“阿成”。[09:57:09]
- [梁世鹏]:绰号“疯狗”。[09:57:25]
- [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出生的?[09:57:47]
- [颜成灿]:1991年8月25日出生。[09:58:04]
- [梁世鹏]:1992年5月16日出生。[09:58:26]
- [审判长]:你们的出生地是哪里?[09:58:55]
- [颜成灿]:广西横县。[09:59:37]
- [梁世鹏]:广西横县。[10:00:41]
- [审判长]:什么民族?[10:00:57]
- [颜成灿]:汉族。[10:01:24]
- [梁世鹏]:汉族。[10:01:32]
-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10:01:46]
- [颜成灿]:初中。[10:01:59]
- [梁世鹏]:初中。[10:02:09]
- [审判长]:从事什么职业?[10:02:34]
- [颜成灿]:无业。[10:02:43]
- [梁世鹏]:无业。[10:03:02]
- [审判长]:家住哪里?[10:03:23]
- [颜成灿]:家住横县峦城镇莫村村委15队504号。[10:03:45]
- [梁世鹏]:家住横县平朗乡平朗社区[10:03:55]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10:04:06]
- [颜成灿]:2010年4月13日。[10:04:18]
- [梁世鹏]:2010年4月13日。[10:04:27]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04:43]
- [颜成灿]:没有。[10:04:53]
- [梁世鹏]:没有。[10:05:02]
- [审判长]:被告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南市江检刑诉〔2010〕234号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10:05:19]
- [颜成灿]:在2010年8月31日已经收到了。[10:05:30]
- [梁世鹏]:在2010年8月31日已经收到了。[10:05:4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曾江恒、周丽萍、人民陪审员杨秉延组成,审判员曾江恒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费昌祥担任法庭记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桂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本院依法指定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覃斌全(以下简称“辩覃”)、马化德(以下简称“辩马”)出庭分别为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辩护。[10:06:1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0:06:31]
- [颜成灿]:听清楚了。[10:06:42]
- [梁世鹏]:听清楚了。[10:06:52]
-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10:07:13]
- [颜成灿]:不申请。[10:07:22]
- [梁世鹏]:不申请。[10:07:3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有申请的要求?[10:07:42]
- [颜成灿]:没有。[10:07:49]
- [梁世鹏]:没有。[10:08:17]
- [辩马]:没有。[10:08:45]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9:02]
- [公诉人]: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234号起诉书。[10:09:18]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何异议?[10:09:31]
- [颜成灿]:对事实与罪名均没有意见。[10:10:02]
- [梁世鹏]:对事实与罪名均没有意见。[10:10:53]
- [审判长]:被告人颜成灿,公诉机关指控你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自愿认罪?[10:11:45]
- [颜成灿]:我知道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自愿认罪。[10:12:03]
-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鹏,公诉机关指控你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自愿认罪?[10:12:57]
- [梁世鹏]:我知道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自愿认罪。[10:13:08]
-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也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庭决定对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你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你要对承认的事实负法律责任,法庭鉴于你们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会充分予以考虑。被告人是否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10:13:22]
- [颜成灿]:同意。[10:13:38]
- [梁世鹏]:同意。[10:13:50]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10:14:17]
- [公诉人]:同意。[10:14:2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10:14:39]
- [辩覃]:同意。[10:14:57]
- [辩马]:同意。[10:15:06]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15:17]
- [公诉人]:不需要。[10:15:24]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10:15:38]
- [辩覃]:不需要。[10:16:00]
- [辩马]:不需要。[10:16:11]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16:25]
- [公诉人]:不需要。[10:17:0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10:17:38]
- [辩覃]:不需要。[10:17:48]
- [辩马]:不需要。[10:18:03]
-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成灿犯盗窃罪,梁世鹏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人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现在先进行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10:19:28]
- [公诉人]:1、 出示本案的第一组证据:书证[10:19:58]
- [公诉人]:(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五份,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立案决定书五份,证实案件来源和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被抓获的简要经过。[10:20:07]
- [公诉人]:(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五份。证明从被告人颜成灿处扣押套筒一把、钻头一把;从被告人梁世鹏处扣押匕首一把、套筒一把、钻头四把;从被告人颜成灿处扣押两轮摩托车两辆,其中一辆为黑色女装弯梁建设雅马哈牌,另一辆为珠峰牌。证明从邝均卫处扣押两轮摩托车一辆,蓝色男装轻骑铃木牌。证实从莫文贤处扣押两轮摩托车一辆,珠峰牌。[10:20:19]
- [公诉人]:(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四份,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人赖文干、黄坚、曾庚秀、袁丽。[10:20:32]
- [公诉人]:(5)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的身份基本情况,颜成灿犯罪时已满18周岁,梁世鹏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10:20:38]
- [公诉人]:(6)被害人曾庚秀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7)被害人黄锦善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8)被害人彭科有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9)被害人赖文干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10)被害人黄坚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10:20:44]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20:55]
- [颜成灿]:没有。[10:21:04]
- [梁世鹏]:没有。[10:21:28]
- [辩覃]:没有意见。[10:21:37]
- [辩马]:没有意见。[10:21:4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1:54]
- [公诉人]:出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庚秀、袁丽、黄锦善、彭科有、黄坚、赖文干的陈述,证实其车被盗的情况。出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1)证人邝均卫、莫文贤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购买赃车的经过,3、同案犯罪嫌疑人梁汉宙、梁善于2010年4月14日在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七大队供述。出示本案的第四组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的供述。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在此不再详细宣读。[10:22:37]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22:50]
- [颜成灿]:没有。[10:23:00]
- [梁世鹏]:没有。[10:23:09]
- [辩覃]:没有意见。[10:23:39]
- [辩马]:没有意见。[10:23:4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4:22]
- [公诉人]:出示本案的第六组证据:鉴定结论,(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六份,①证实被害人曾庚秀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2750元。②证实被害人袁丽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200元。③证实被害人黄锦善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2300元。④证实被害人彭科有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2400元。⑤证实被害人黄坚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4675元。⑥证实被害人赖文干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发案时价格200元。(2)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办案机关已将涉案的物品鉴定结论通知被害人、被告人。举证完毕。[10:24:51]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25:02]
- [颜成灿]:没有。[10:25:11]
- [梁世鹏]:没有。[10:25:43]
- [辩覃]:没有意见。[10:25:52]
- [辩马]:没有意见。[10:26:01]
- [审判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就定罪部分,被告人是否有何证据递交法庭?[10:26:31]
- [颜成灿]:没有。[10:26:39]
- [梁世鹏]:没有。[10:27:10]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你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你递交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就定罪部分,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27:28]
- [辩覃]:没有。[10:27:35]
- [辩马]:没有。[10:27:42]
- [审判长]: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结束,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不再重复调查。公诉人是否有关于量刑情节的证据提交法庭?[10:27:51]
- [公诉人]:没有。[10:28:23]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关于量刑的证据提交法庭?[10:28:47]
- [颜成灿]:没有。[10:28:54]
- [梁世鹏]:没有。[10:29:07]
- [辩覃]:没有。[10:29:33]
- [辩马]:鉴于被告人梁世鹏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我作为梁世鹏的律师对被告人梁世鹏作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证实了被告人梁世鹏的过去表现。下面宣读社会调查报告(详见社会调查报告)。[10:29:56]
- [梁世鹏]:(哭泣)[10:30:04]
-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有何意见?[10:30:11]
- [公诉人]:没有意见。[10:30:18]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本案的量刑事实对被告人做简要讯问。
公诉人:公诉人就量刑事实不需要再讯问。[10:30:2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0:30:34]
- [辩覃]:不需要。[10:30:42]
- [辩马]:不需要。[10:31:0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进行定罪部分的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10:31:47]
-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盗窃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本案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和法庭的质证,证实本院所指控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犯有盗窃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10:32:26]
- [公诉人]:现我就本案性质、危害、和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本案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均已查清。现场指认相片与被告人供述的犯罪地点、被害人陈述的受侵害的地点相一致。证据材料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能够得出唯一性的结论。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秘密盗窃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具备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10:34:32]
- [公诉人]:被告人梁世鹏明知是盗窃帮忙销赃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同案犯颜成灿、梁善、梁汉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10:34:50]
- [公诉人]:(二)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供述其二人偷摩托车换钱多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为了上网、吃喝。他们年纪轻轻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完全是他们主观所致,是他们不学习文化知识、不学习法律、不守法,贪图享乐的结果。从今天的庭审以及之前的供述中,我们都看到两名被告到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希望两名被告人能够吸取今天的教训,学习法律文化知识,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中,用辛勤的劳动换取应得的个人财富,做一个守法公民。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10:35:21]
- [审判长]: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辩护人对罪名问题是否有补充意见?[10:35:31]
- [颜成灿]:没有。[10:35:40]
- [梁世鹏]:没有。[10:35:50]
- [辩覃]:没有。[10:36:01]
- [辩马]:没有。[10:36:12]
- [审判长]: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颜成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世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不持异议,下面进行量刑问题的辩论。双方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36:22]
- [公诉人]: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234-1号量刑建议书、南市江检刑诉〔2010〕234-2号量刑建议书。[10:36:33]
- [公诉人]:具体量刑意见如下:[10:36:40]
- [公诉人]:本案中,二被告人不分主从犯。[10:36:50]
- [公诉人]:被告人颜成灿参与盗窃摩托车六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25元,数额巨大,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2525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但是其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应相应增加刑罚量,被告人颜成灿盗窃数额在1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2525元,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每盗窃数额增加476元就增加一个月的标准,应增加五个月,因此,基准刑应确定为三年五个月。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20%,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10%,具有积极主动退赃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7%。综上,通过对全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建议共减少基准刑37%,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颜成灿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量刑,并处罚金。[10:37:12]
- [公诉人]:被告人梁世鹏参与盗窃摩托车四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25元,数额巨大,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25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梁世鹏明知是赃车帮忙销赃,销赃数额为2300元,犯罪情节一般,量刑起刑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基准刑确定为三年二个月。[10:37:23]
- [公诉人]:其作案时年龄为十七周岁,建议减少基准刑20%,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减少基准刑5%。综上,通过对全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建议共减少基准刑25%,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梁世鹏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量刑,并处罚金。[10:37:31]
- [公诉人]: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的考虑,根据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10:37:39]
-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鹏退庭候审。由被告人颜成灿发言。[10:37:49]
- [颜成灿]:没有意见。[10:37:55]
- [审判长]:由颜成灿的辩护人发言。[10:38:25]
- [辩覃]: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江南区人民法院指定,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为被告人颜成灿提供法律援助,现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请法庭能予以采纳: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颜成灿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颜成灿有立功情节,二、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颜成灿无前科、初犯,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颜成灿有退赃情节。[10:38:44]
- [辩覃]:三、依照盗窃数额,基准刑应是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颜成灿减轻处罚,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详见辩护词)[10:40:57]
- [审判长]:被告人颜成灿退庭候审,带被告人梁世鹏到庭。由被告人梁世鹏发言。[10:41:17]
- [梁世鹏]:没有。[10:41:31]
- [审判长]:由梁世鹏的辩护人发言。[10:41:44]
- [辩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江南区人民法院指定,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为被告人梁世鹏提供法律援助,现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请法庭能予以采纳:[10:41:59]
- [辩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其量刑建议书中对被告人梁世鹏犯盗窃罪建议确定的基准刑为三年是合理的,量刑建议也在法定的幅度内,但辩护人同时认为,公诉人在建议书中所建议的减少基准刑的比例偏低,对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建议也偏重[10:42:16]
- [辩马]:一、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请求和理由。[10:42:30]
- [辩马]:首先,被告人梁世鹏实施本案所指控的盗窃行为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50%。根据以上规定,在量刑时,就应当在10%--50%的幅度内,确定一个与被告人梁世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减少其基准刑。[10:42:59]
- [辩马]:经过法庭调查,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梁世鹏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0:43:09]
- [辩马]:1、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初犯,此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犯罪前科。3、到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4、主观恶意不大。从其成长的经历来看,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还是良好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特别是由于他的母亲近几年疾病缠身,为治病而负债累累,因而为生活所迫等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5、大部分赃物已退回或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10:44:21]
- [辩马]:6、从整个案件的事实看,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宜分主从犯,但从以下事实也能看出,被告人梁世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如:本案指控的盗窃犯罪共有六起,而被告人梁世鹏只参与了其中的四起,有两起没有参与。[10:44:39]
- [辩马]:根据以上情节,本辩护人认为,按35%的比例减少被告人梁世鹏的基准刑,比较合适。[10:45:07]
- [辩马]:其次,被告人梁世鹏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接受处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
综上对被告人梁世鹏的量刑情节,确定减少被告人梁世鹏基准刑的45%,其结果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45:46] - [辩马]:二、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请求和理由。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梁世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只有一起,而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梁世鹏只起到中间人即介绍人的作用,没有直接销赃,过后只从中得到100元的好处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结合其犯罪时为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10:46:47] - [辩马]:三、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梁世鹏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应给予并处或单处罚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特别是其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完全自食其力的事实,确定相对较低的罚金数额。这样,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符合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谢谢。[10:47:36] - [审判长]:带被告人颜成灿到庭。[10:48:37]
- [主持人]:(合议庭评议)[10:48:58]
-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量刑辩论,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颜成灿在本案中存在自首、立功、积极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梁世鹏存在作案未成年、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不持异议。[10:50:08]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幅度,2、是否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在下一轮的量刑辩论中,控辩双方应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开始。[10:50:18]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幅度,在下一轮的量刑辩论中,控辩双方应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开始。[10:50:49]
- [公诉人]:针对争议焦点,公诉人分别答辩如下:被告人颜成灿的自首行为与其它自首行为是有区别。关于退赃部分的量刑情节,只有一辆摩托车属于退赃,减少7%是适当的。被告人犯罪时已近成年,减少20%是适当的。梁世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中介作用,公诉机关前述意见是适当的。[10:52:38]
-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鹏退庭候审。被告人颜成灿,就本案的量刑问题,你有进一步的意见吗?[10:52:50]
- [颜成灿]:没有。[10:52:57]
- [审判长]:颜成灿的辩护人,针对焦点问题,发表进一步的辩护意见。[10:53:17]
- [辩覃]:虽是被盘查后才自首,但也属自首。被告人不是在现场被抓,公安是例行盘查,假如,颜成灿未在当时未如实供述,本案可能就破不了。立功情节,颜成灿提供了线索,为抓获本案另一被告人,是很有帮助的。建议自首减少30%,立功减少15%,退赃减少15%。[10:56:46]
- [审判长]:被告人颜成灿退庭候审,带被告人梁世鹏到庭。被告人梁世鹏,你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有何意见?[10:57:39]
- [梁世鹏]:没有。[10:57:48]
- [审判长]:梁世鹏的辩护人,针对焦点问题,发表进一步的辩护意见。[10:59:04]
- [辩马]:坚持原来的辩护意见。[10:59:11]
- [审判长]: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0:59:30]
- [颜成灿]:没有。[10:59:38]
- [梁世鹏]:没有了。[10:59:49]
- [审判长]: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法警把二被告人带到候审室候审。休庭!(敲击法槌)[11:00:0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11:01:23]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1:10:43]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到庭。(坐下)[11:11:04]
- [审判长]:在之前的法庭审理中,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全案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已审理完毕。[11:11:35]
- [审判长]:宣读犯罪事实(略)[11:11:58]
- [审判长]:另查明,被告人颜成灿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梁世鹏。被告人颜成灿在归案后主动退出赃物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已发还失主赖文干),并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摩托车三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415元,均已发还失主)。被告人梁世鹏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11:16:19]
- [审判长]: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16:49]
- [审判长]: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颜成灿、梁世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世鹏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忙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世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梁世鹏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11:17:56]
- [审判长]:合议庭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议评结果如下:[11:18:18]
- [审判长]:指导意见规定,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点刑,本院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颜成灿参与盗窃摩托车六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25元,数额巨大,超过数额巨大起点2525元,本院确定基准刑为三年五个月。[11:18:50]
-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鹏参与盗窃摩托车四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25元,超过数额巨大起点25元,其所犯盗窃罪,确定基准刑为三年。被告人梁世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刑点或单处罚金,综合本院审判实践,确定该罪起刑点及基准刑均为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两罪并罚,确定被告人梁世鹏的基准刑为三年。[11:20:08]
- [审判长]:指导意见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鉴定于被告人颜成灿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盘问后供述,减少基准刑的20%。指导意见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鉴于被告人颜成灿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失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追缴失车三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625元,综合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11:20:31]
- [审判长]: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50%。综合考虑被告人梁世鹏辩护人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其犯罪时的年龄,减少梁世鹏基准刑的23%。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鉴于被告人梁世鹏认罪彻底,减少基准刑的10%。[11:21:36]
- [审判长]:针对上述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综合各情节考虑,被告人颜成灿应减少基准刑的40%,其结果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世鹏应减少基准刑的33%,其结果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1:22:17]
-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请求法庭对梁世鹏处以少量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11:22:47]
- [审判长]: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1:24: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11:25:31]
- [审判长]:一、被告人颜成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梁世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1:25:53]
- [书记员]:(请坐下)[11:26:05]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曾江恒,审判员周丽萍、人民陪审员杨秉延,2010年9月20日,书记员费昌祥。本判决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于宣判后五日内送达。[11:26:28]
- [审判长]:被告人,上述判决你听清楚了吗?[11:26:35]
- [颜成灿]:听清楚了。[11:26:43]
- [梁世鹏]:听清楚了。[11:26:53]
- [审判长]:你是否上诉?[11:27:02]
- [颜成灿]:不上诉。[11:27:10]
- [梁世鹏]:不上诉。[11:27:19]
-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11:27:44]
- [审判长]:现在闭庭。[11:27: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依次退庭。[11:28:02]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28:22]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