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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郑菊。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10:01:50]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拐卖儿童一案,因被告人提押地距离法院较远,法警押解路上有些堵车,庭审大约推迟十分钟后开始,敬请大家谅解。[10:08:03]
- [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马丽萍,人民陪审员杨毅、人民陪审员汤永庆。[10:09:00]
- [主持人]:审判长马丽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中共党员。[10:09:22]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杨毅,中共党员,本科,贾汪区委党校副校长,区政协委员。[10:09:36]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汤永庆,中共党员,大专,贾汪政协法制委员主任。[10:09:4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3年,被告人辛雪林与其妻子柳彩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分开各自生活。期间,双方分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2010年4月下旬,柳彩华带着自己与梁有才所生的三岁儿童小刚(化名)到徐州市贾汪区投奔其丈夫被告人辛雪林。被告人辛雪林因嫌子女太多、负担过重,与被告人辛雪勇商议后决定将小刚通过被告人杨三朵介绍卖给他人,但遭到柳彩华的反对。[10:10:46]
- [主持人]: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在贾汪区贾汪镇新泉菜市场趁柳彩华不备将小刚带走,交与被告人杨三朵。被告人杨三朵以30000元的价格将小刚卖给贾汪区江庄镇黄山村村民沈慧敏。在沈慧敏付钱后,被告人杨三朵从中扣下8000元,将余下的22000元交给被告人辛雪勇。被告人辛雪林在接到辛雪勇转交的22000元钱后,分给被告人辛雪勇1500元。[10:11:04]
- [主持人]:在柳彩华发现小刚不见后,被告人辛雪勇对其谎称已报警。被告人杨三朵冒充公安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柳彩华谎称公安机关正在帮忙查找。三被告人对柳彩华隐瞒小刚已被拐卖的事实,直至2010年5月3日柳彩华至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报案而案发,当晚小刚被公安机关依法解救。本院认为,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辛雪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0:11:34]
- [主持人]:下面庭审开始,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0:18:16]
- [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0:18:45] - [审判长]:传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到庭,现在开庭。[10:19:09]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10:19:29]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林,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身份证号码6328241971041404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贾汪区贾汪镇新泉菜市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锡铁山镇家属楼中学楼208号。[10:20:12]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20:33]
- [被告人辛雪林]:有,2002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4年11月18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0:20:59]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0:21:17]
- [被告人辛雪林]:2010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转逮捕。[10:21:37]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收到了吗?[10:21:57]
- [被告人辛雪林]:收到了,2010年9月9日收到的。[10:22:24]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10:22:40]
- [被告人辛雪勇]:辛雪勇,系被告人辛雪林的弟弟,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身份证号码6328241979033004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贾汪区贾汪镇新泉菜市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锡铁山镇家属楼中学楼21-1-301室。[10:22:54]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23:16]
- [被告人辛雪勇]:没有。[10:23:32]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0:23:57]
- [被告人辛雪勇:]:2010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转逮捕。[10:24:16]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收到了吗?[10:24:33]
- [被告人辛雪勇]:收到了,2010年9月9日收到的。[10:24:57]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10:25:11]
- [被告人杨三朵]:杨三朵,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051976120800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江庄村2组218号。[10:25:23]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25:38]
- [被告人杨三朵]:没有。[10:25:52]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0:26:04]
- [被告人杨三朵]:2010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转逮捕。[10:26:17]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收到了吗?[10:26:33]
- [被告人杨三朵]:收到了,2010年9月9日收到的。[10:26:45]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拐卖儿童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马丽萍,人民陪审员杨毅、汤永庆组成,审判员马丽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潘燕担任法庭记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贞、陈巍出庭支持公诉。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振龙出庭为被告人杨三朵辩护。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听清了没有?[10:27:06]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听清了。[10:27:33]
- [审判长]:三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27:57]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不申请回避。[10:28:1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28:37]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03年,被告人辛雪林与其妻子柳彩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分开各自生活。期间,双方分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2010年4月下旬,柳彩华带着自己与梁有才所生的三岁儿童小刚(化名)到徐州市贾汪区投奔其丈夫被告人辛雪林。被告人辛雪林因嫌子女太多、负担过重,与被告人辛雪勇商议后决定将小刚通过被告人杨三朵介绍卖给他人,但遭到柳彩华的反对。
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在贾汪区贾汪镇新泉菜市场趁柳彩华不备将小刚带走,交与被告人杨三朵。被告人杨三朵以30000元的价格将小刚卖给贾汪区江庄镇黄山村村民沈慧敏。在沈慧敏付钱后,被告人杨三朵从中扣下8000元,将余下的22000元交给被告人辛雪勇。被告人辛雪林在接到辛雪勇转交的22000元钱后,分给被告人辛雪勇1500元。
在柳彩华发现小刚不见后,被告人辛雪勇对其谎称已报警。被告人杨三朵冒充公安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柳彩华谎称公安机关正在帮忙查找。三被告人对柳彩华隐瞒小刚已被拐卖的事实,直至2010年5月3日柳彩华至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报案而案发,当晚小刚被公安机关依法解救。[10:29:00] - [审判长]:带被告人辛雪勇、杨三朵退庭。(执行)[10:29:22]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10:29:30]
- [被告人辛雪林]:属实,我不知道那个小孩是她亲生的。我认罪[10:30:0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辛雪林?[10:30:18]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辛雪林,你以前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都是真实的?在处理小孩的问题上你和辛雪勇是如何商议的?是谁先提议的?柳彩华同意吗?她既然不同意你们为什么要瞒着她把小孩送走?在没送小孩前你和杨三朵说过小孩的事吗?有没有提到钱的事?钱的标准是谁确定的?钱是谁给你的,给了多少?这些钱是什么钱?接到钱后你是如何处理的?你为什么要给辛雪勇钱,给了多少钱?拿到钱后你为什么不跟柳彩华讲吗?柳彩华在小孩被送走后一直在找小孩,你是怎么做的?你为什么要骗柳彩华?现在对这个事是如何认识的?[10:38:37]
- [被告人辛雪林]:属实的。当时把柳彩华接来以后,我说我小孩太多了,我弟弟就是上班后,和杨三朵聊天,就说把孩子送给好人家,我弟弟和我商量后决定把孩子送人。柳彩华刚开始同意,后来要小孩的时候不同意了。当时没有说要钱,但是别人家要给钱,说给2万元。一直都是说给2万元。我弟弟给我钱的时候说是送孩子给的钱,当时我需要交网络费和电费,所以我就给了我弟弟1500元,让他给我交这些费用。小孩送走了,我就对柳彩华讲小孩丢了,报警了,我当时就想让她留下了和我一起好好过日子,然后等她心情平静后我在告诉他。派出所找我的时候我害怕所以就没有承认,我现在想争取法院能给我宽大处理,我认罪。[10:38:5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辛雪林发问?[10:39:14]
- [杨三朵辩护人]:发问。当时你把孩子送人的时候,你有没有喊被告人杨三朵商量这个事情?[10:39:27]
- [被告人辛雪林]:没有,我和我妻子和弟弟商量的,最后在喊的杨三朵,当时我没有和杨三朵接触,就是说把孩子送人,没有说要钱的事情,是那家给的钱。当时送孩子的时候说孩子的孤儿,我妻子也没有给我说是她亲生的。[10:39:57]
- [审判长]:带被告人辛雪林退庭,带被告人辛雪勇到庭。(执行)[10:40:20]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10:40:34]
- [被告人辛雪勇]:属实,不陈述,我自愿认罪。[10:41:37]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辛雪勇?[10:41:59]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辛雪勇,你在公安机关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要把小孩送人的事是谁先提出来的?你为什么积极参与这个事?你和杨三朵是如何说的?什么时候提到钱的事的?钱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既然柳彩华不同意将小孩送走,你为什么要瞒着她将小孩送到杨三朵处?你有没有给杨三朵联系过要求把钱加到22000元?为什么要骗柳彩华说你已经到派出所报案了?后来为什么又要让杨三朵冒充民警给柳彩华打电话?杨三朵给了你多少钱?是什么钱?接到钱后你是如何处理的?你收的1500元钱是什么钱?[10:51:37]
- [被告人辛雪勇]:属实的。当时我嫂子带着孩子来,我哥哥孩子太多了,就给我说我嫂子捡的孩子,说孩子父母都死了,说他孩子太多了,没有钱养,然后我上班后和杨三朵聊天时候聊到这个事,杨三朵说要不把孩子送给好人家,我就回去和我哥哥商量后决定送人了。要钱的时候我当时问我哥哥和嫂子,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然后我就给杨三朵说给钱,杨三朵最后说给2万。我哥哥给我说当时我嫂子是同意的,把孩子从菜市场带走的时候我嫂子不同意,当时我嫂子说她不知道,当时就想这孩子没有户口,在这边麻烦,就把孩子带走了。我们要求加钱了,当时我嫂子说这孩子的父母死了,要给点路费,所以说要加钱,我其实不知道要加钱的事情,我哥哥给我说要加钱的事情,所以我就给杨三朵说了。当时我嫂子要报案,我自己的孩子也生病了,我得带我孩子看病,我就说我带我孩子看完病后就去报案,但是我没有报案。孩子送走后,我嫂子情绪一直不稳定,所以为了让她情绪好点,就让杨三朵冒充民警打电话,说我是派出所的民警,孩子正在查找,不要着急。当时给了22000元,然后我们写的收条。当时我哥哥给我15000的钱,就是给我的房租和电费钱。[10:52:0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辛雪勇发问?[10:54:08]
- [杨三朵辩护人]:发问。你哥哥之前有几个小孩?你嫂子是怎么说这孩子的来源的?你怎么给被告人杨三朵说的?刚还是有没有提钱的事情?[10:55:19]
- [被告人辛雪勇]:我哥哥有两个孩子,我嫂子当时说是孤儿。我和杨三朵都在一起工作,她就问我嫂子接来吗,我说接来了,还带着孩子,是捡来的。刚开始杨三朵什么也没有说。刚开始说把孩子送给好人家,没有提钱。[10:55:40]
- [审判长]:你把小孩带走的时候,柳彩华知道吗?辛雪林知道吗。你嫂子来贾汪找辛雪林,是来干什么的?[10:56:52]
- [被告人辛雪勇]:柳彩华不知道,辛雪林知道。我嫂子来贾汪找辛雪林,是想和我哥好好过日子的。[10:58:31]
- [审判长]:带被告人辛雪勇退庭,带被告人杨三朵到庭(执行)[10:58:38]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10:58:47]
- [被告人杨三朵]:当时辛雪勇说他嫂子带来个小孩,说小孩父母都没有了,让我去找个好人家,我就想起来我的好朋友了,她想要孩子,我朋友和家里商量后同意要孩子,辛雪勇给我说孩子有个奶奶,住院了,需要补偿的钱,要20000元。我当时自作主张多要了2000元,因为给我补偿费是我朋友老公出的,她和她老公关系不好,我就又要了2000元。然后辛雪勇和辛雪林都给我打电话说再多要路费钱,最后商量后给我30000元。刚开始辛雪勇说她嫂子同意给孩子,后来又说她嫂子不同意,在家闹,就让我帮忙给他嫂子打电话说孩子正在找。[11:05:4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杨三朵?[11:06:02]
- [公诉人]:你为什么问沈慧敏要钱?你怎么样让被告人辛雪勇打收条的?你是怎么样冒充派出所给柳彩华打电话的?[11:10:46]
- [被告人杨三朵]:我问沈慧敏要了28000元,当时沈慧敏和家里人吵架,我就想多要钱,把钱给沈慧敏。我当时没有给沈慧敏钱,想等她对象打工走了再给她,我当时让辛家给我打个条,我当时也写好条子了,但是是沈慧敏写好的条子。当时辛雪勇让我帮忙给她嫂子打电话,别的事情我就没有做了。冒充公安局的是辛雪勇发给我的信息,让我照着念下来。[11:11:01]
- [审判长]:当时被告人辛雪勇第一次给你说起他嫂子带着孩子来找你哥,是怎么说孩子的?说的是什么情况?你是怎么说的?[11:11:54]
- [被告人杨三朵]:他就说他嫂子不知道从哪带来了个孩子,父母都没有了,家里已经有两个孩子了怎么养?得送人。当时有好几个人都听见了。然后辛雪勇就给我打电话看看谁要孩子,让我帮着问问,我就帮着问了。[11:12:5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杨三朵发问?[11:14:48]
- [杨三朵辩护人]:发问:你和沈慧敏是什么关系?你和被告人辛雪勇是什么关系?被告人辛雪勇怎么给你说这孩子?你们是怎么商量的?你是出于什么目的去送孩子的?谁提出来钱的事情?派出所找到你的时候你做什么了?[11:18:10]
- [被告人杨三朵]:我和沈慧敏是好朋友,认识都有20多年了,她就一个女儿,有10岁了。我就是觉得她想要个男孩,而且老公对她也有意见。我和辛雪勇是同事关系,认识有几个月了,关系也还可以。他给我说孩子的父母都在地震中死了。我当时没有和他们兄弟俩商量,是辛雪勇主动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的。我就出于帮辛雪林给小孩找个好人家的初衷,钱的事情是辛雪林提出来的,派出所找到我的时候,我带着派出所把小孩找来的。[11:18:24]
- [审判长]:带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到庭(执行)。[11:18:37]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补充发问?[11:18:59]
- [公诉人]:三被告人,你们三人在一起有没有商量这个事情?[11:19:48]
- [被告人辛雪林]:商量过,就说把孩子送人,要20000元。[11:20:21]
- [公诉人]:被告人辛雪勇,杨三朵,辛雪林说的对吗?[11:20:50]
- [被告人辛雪勇、杨三朵]:对的[11:21:11]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柳彩华来贾汪干什么的?[11:22:19]
- [被告人辛雪林]:她是来投奔我的[11:22:36]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1:22:53]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辛雪林(证据卷24-29页)的供述,内容为:1998年前后,我和柳彩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女孩,2000年前后的时候,我因为故意伤害被处理,柳彩华认识了别的男的,我们在一起过了一段时间,到2003年的时候,她就和我分开过,我们也没办理离婚手续,小孩由我抚养。柳彩华走后,我也找了一女的(叫刘湘成、没办结婚手续)一块过日子了,并生了一个男孩,我和刘湘成过了几年,到2008年的时候,我和刘湘成也分手了,小孩由我抚养。后来,我就带着两个小孩到贾汪来了。我到贾汪后,柳彩华还偶尔和我联系,问问我和小孩的情况,还问我要过几次钱。2010年4月22日前后的一天,柳彩华给我打电话说坐火车来贾汪找我,我和我弟弟辛雪勇就一块骑摩托车去徐州火车站接她了,当时柳彩华还带一个男孩,我问他小孩是谁的,他开始说是我的,我说不可能,她又说是捡的。后我们就一块骑摩托车回到了贾汪新工区新泉菜市场我住的房子那。辛雪勇走后,柳彩华就在我那住了下来,我又问她小孩是谁的,她又说小孩是他朋友的,孩子的父母在地震时死了。我说:“我现在带两个孩子了,你现在又带来一个,以后怎么过,赶快送回去。”说这话的时候,辛雪勇也在,柳彩华刚开始没吱声,后来说行。第二天下午,辛雪勇找我和柳彩华,说三朵想要这个孩子,还说让我们商量商量,说这是好事,不是坏事,对孩子也好,还说商量好之后给他回个话。我就和柳彩华商量了,柳彩华开始也同意了。第二天下午,辛雪勇来找我,问我们商量好了吗,柳彩华没吭声,我说:“你嫂子同意,给人回话吧。”后来,辛雪勇还说杨三朵说了不白要孩子,得给钱,问我们要多少钱,我当时也没说钱的事,还说人家要看孩子,我说行。第二天早上,辛雪勇要把孩子带到老矿去。刚开始,柳彩华还同意,还想问人家要五万块钱,我还说要那么多干什么,在要带孩子走的时候,柳彩华又不同意了,一直到拖到当天下午也没带孩子去。我就给柳彩华说:“人家都联系好了,你这又不愿意了,你不是耍人家嘛,不行你就把孩子带走吧。”柳彩华也没说什么。到了第二天早上(2010年4月27日或28日),柳彩华要带孩子走,辛雪勇在楼下给我说:“人家那边又催了,得让人家看看孩子,都给人家说好了,咱的抱去看看。”我也没跟柳彩华商量就说行。当时,那个小孩正在我家楼下玩,辛雪勇就骑摩托车把孩子带走了,带走后也没带回来,我就知道孩子给人了。后来柳彩华发现孩子没有了,到处找孩子。我和辛雪勇就假装在新泉市场里找,辛雪勇说报案。我们也没报案,后来辛雪勇说给报案,还向柳彩华要了一张小孩的照片,然后,辛雪勇就骑摩托车走了。过了一会,他回来说报过案了,让等消息。二三天后,辛雪勇在新工区邮政局门口给我两万二千块钱,他说要叫什么钱,我就给他一千五百块钱,我花五十块钱在新工区邮政局开了个账户,存了二万块钱,剩下的钱没存,装在我身上了。回到家后柳彩华总是老问、还闹。一天上午,辛雪勇拿着电话让柳彩华接,说是警察打电话过来了,柳彩华就接电话了,接完后没说什么。后来柳彩华总是问孩子的事情,我就让他别着急,慢慢等。后来,柳彩华就报案了,警察就找到我了。
柳彩华带来的男孩大概有三四岁,青海口音,平头,当时身上穿件绿色的毛衣,一条蓝颜色的牛仔裤。我也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现在知道是她和别人生的,我不知道是她给谁生的。
柳彩华来找我为了看我和我们以前生的小孩,我之所以会把小孩卖了是因为我生活不容易,自己就带两个小孩,这个孩子与我非亲非故的,而且我也想和柳彩华一起过日子,我就对柳彩华说让他赶紧把孩子送回去,柳彩华说这孩子没有亲人了,我就说要不送人吧,好让他没有牵挂的跟我过。说这事的时候我弟弟辛雪勇也在场,后来,辛雪勇说同事杨三朵想要这个孩子,开始也没说钱,那家人说不能白要,才给的钱,我才收的。
至于卖这个小孩都是辛雪勇经手的、怎么谈的、卖的我不知道,卖给谁了我也不知道,是杨三朵联系的,我只是收钱了,当时辛雪勇给了我两万两千块钱,但是具体卖的数是不是这个我不清楚。 卖小孩的钱给了辛雪勇一千五百块钱,五十块钱要新工区邮政局开个账户,两万存在邮政局了,剩下的钱装我身上了。卡和存折放在我家里了。柳彩华刚开始同意卖,我让辛雪勇给回话后,她又不同意了。我想答应人家了,不反悔了这样不好,就不让柳彩华知道,然刚辛雪勇偷偷摸摸的把孩子给人带过去卖了。
当时说报警是假的,我本来想先把孩子给人,给柳彩华做二天工作看看,等他不想、不闹就行了,如果闹,再想办法的,但后来几天柳彩华一直要孩子,辛雪勇才骗他说报案了,想缓二天看看的。还说警察打电话了,然后柳彩华接电话,我不知道谁打的。
。[11:25:03]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辛雪勇的供述,内容为2010年4月底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嫂子柳彩华从青海坐火车到徐州来找我三个辛雪林,她做的火车是玩撒谎你刚9点多到徐州,我和我三哥两个人一块起我的摩托车去徐州东站接的他。结果,火车晚点,到晚上10点半左右才到徐州,而且,我嫂子柳彩华还带了一个男孩,我不知道小男孩叫什么名字,有三岁左右,我三哥问我嫂子:“你怎么带个孩子来?”我嫂子笑笑没说什么。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带他们一块会到贾汪新工区新泉市场我租住的房子那,我在新泉市场一共租了两套房子,我和我对象住一套,给我三哥住一套。到地方后,我因为当天晚上上夜班,我就给我三个和三嫂子说:“我去上班去了,你们有什么事自己说说,你们早点休息。”他们说:“行。”然后,我就自己骑摩托车上班去了。第二天早上,我下班回来,给我三哥和三嫂子买的早饭,我问我三嫂子在青海生活的怎样,他说:“还行,那边地震了,我就过来找你三哥找点活干。”我又问我三嫂子:“你怎么带个孩子来。”我三嫂子说:这孩子是我同事的,孩子的父母地震死了。我说:你跟我三哥现在有两个孩子了,你现在又带来一个,以后怎么过?我三嫂子刚开始没吱声,我又说:三哥大老爷们带2个孩子了,你又带来一个,你们以后怎么过。我三嫂子、三哥当时没说什么,就在那笑。我就没再问,然后我就回家睡觉去了。当天晚上,我还是上夜班,杨三朵给我一个班,知道我三嫂子从青海来了,就问我:你三哥这回高兴了吧,把你嫂子接来了。我说:高兴个啥,又带来个心事。杨三朵问我:带来什么心事。我说:她又给带来个孩子来,他父母在青海那边地震死了,孩子的奶奶让他给看着,他给领到这边来了。杨三朵说:这不是给你三哥添麻烦吗。我说:他们的事情他们自己商量去,不管怎么说,我不会让他把孩子留在这,得让她把孩子送回去。杨三朵当时没说什么。接着,第二天我还是夜班,杨三朵也是夜班,上班时,杨三朵问我:你三嫂也上咱厂来上班?我说:是。他又问我:那你哥和你嫂子两个人商量孩子的事情了吗?我说:我下班就回去睡觉了,哪有时间问这些事?杨三朵给我说:你回去问问你嫂子和你哥,这个孩子已经没有父母了,他们都有两个孩子了,我在这边给这孩子赵户人家,最起码让这孩子在这边能幸福。我就答应了。下夜班之后,我回家就去我哥和嫂子住的地方,我就把杨三朵和我说的原话告诉他们了,我说:你们自己商量着办,这是好事,不是坏事,毕竟人家杨三朵给咱帮忙,你们自己商量下,商量好后给我回个话。说完,我就扭头走了。当天晚上夜班,杨三朵又问我:你给你嫂子和哥说了吗?我说:说了,等他们商量好给我说了后,我就告诉你。下班回来,我就上我个和嫂子那边去了,我问我三哥和三嫂子:你们商量了吗?我嫂子坐在床上没吭声,我三哥说:你嫂子同意了。当天晚上我去上夜班,我就给杨三朵说了:我三哥和我嫂子都同意了,你就给他找吧。杨三朵就问我:人家不能白抱这个孩子,你回去问问你哥和嫂子,想要多少钱,你好给人家说。我说行。下夜班后,我又给我哥和嫂子把杨三朵的话说了,他们当时没说多少钱。那天晚上,我三哥也是夜班,我们一个厂子上班。上夜班时,干完活了,我和我三哥一起在厂子门口抽烟,杨三朵也出来了,我们三个人坐在厂子门口,杨三朵就问我哥:你和你媳妇两个人商量好了没有?我哥说:商量了,我媳妇同意。杨三朵说:你想要多少钱?我哥说:给个一万到一万五就行,让这孩子以后别受苦就行。杨三朵说:放心吧,一定给着孩子找个好人家。然后,我们就回车间了。下班后,我和我三哥一起回来了,回来后,我回自己住的地方了,我说:我回去睡觉了,你和三嫂子在商量下。接着,我又倒班上中班了,杨三朵也是中班,她给我说:你回去给你哥说也别一万、一万五了,人家给两万。我说我知道了。回去后,我又把原话传给我三哥了。我说:你的把孩子让杨三朵带去给人家看看。我三哥给我说了一句:你嫂子同意。别的也没说什么。第二天早上,杨三朵用手机给我的小灵通说:人家想看看孩子,你把孩子带到老矿区。我说:我知道了。我就去给我三哥和嫂子说去,刚开始时,他们都同意。在我要带孩子走的时候,我三嫂子又不同意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一直到拖到当天下午,杨三朵又给我打电话说:人家那边一直在老矿等着来,你们怎么说话不算数?我说:这是我说了不算,要不你先回去吧。杨三朵好像生气了,把电话挂了就回去了。我哥和我嫂子还叨叨两句,说:人家都联系好了,你这又不愿意了,你不是耍人家玩吗?我嫂子没吱声。第二天早上(2010年4月27日或28日),我三嫂子起来要带孩子走,我就过去给我哥说了:得让人家看看孩子,都给人家说好了,咱抱去看看,如果孩子能在那边呆住了,咱就把孩子给留下。我哥说行。我嫂子当时在楼上,我和我三哥在楼下说的。我说:刚好我自己的孩子发烧,我刚好上老矿去买药,我把孩子带过去让人家看看。我哥说哦。当时,我三嫂子从青海带来的那个小男孩正好在楼下,我就骑摩托车把孩子带走了,带出来之后,我就给杨三朵打电话,我说:孩子带出来了,你过来接吧,到江庄的大圆盘到那边。杨三朵说:哦,知道了。我到江庄圆盘道之后,等了大概不到10分钟的样子,杨三朵骑他的电动车过来了。见面后,我说:你带孩子给人家去看看,千万别让孩子受苦。杨三朵说、:你放心吧,不会的。接着他就把孩子抱走了,我就骑摩托车回来了。回到家,我三嫂子发现孩子没有了,到处找孩子。我和我哥没说什么,也假装着帮忙在新泉市场里找,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我说:实在找不到,你们两个一块去报案去。接着我带我自己孩子看病去了,下午回来的。回来后,我三嫂子还在那哭,我就假装安慰她:我去给你报案了,你把小孩照片给我看看。我嫂子给我一张小孩的照片,我也没看,就揣兜里了,然后我说:你别哭了,我去给你报案去。接着,我就骑摩托车去我丈母娘家呆了一会,然后我就给我嫂子打电话说:我报案了,你在家里别哭别闹了,等消息吧。当天就把我嫂子安慰下来了,她也不哭不闹了,第二天,我给杨三朵打电话:我嫂子想把两万元整带回去给孩子奶奶,另外你能不能再给我嫂子点路费。杨三朵说:他单趟路费多少钱?我说:五百,来回得一千块钱。杨三朵说:那来回得一千块,路上还得吃喝,我最多给你一千块钱。我说:行,你回去联系行了,准备好,明天给我。再给杨三朵打这个电话之前,我把钢材我说的话给我三哥说了,我三哥同意。第二天中午,杨三朵给我打电话说:钱拿到了,你到老矿世纪广场来拿钱。我说:哦知道了。我就骑摩托车去世纪广场找他。我到的时候,杨三朵已经在世纪广场的小凉亭那等我了。见面后,杨三朵给我两万两千块钱,用报纸包装的,我指点了两千,整的两万没电,杨三朵还那个条子,他写的个草稿,让我照着草稿写一遍,内容是:今收到杨三朵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已付清。我本来要写两万二千块钱的,他不让,就让我写已付清,我照着草稿写完后,签了我的名字,然后我就拿钱回家了。回到家之后,我把两万两千块钱给我了我哥,我说:人家把钱给了,你去存银行吧。我哥说:你骑摩托车去存吧。同事,他给了我一千五百块钱,因为我一直在中间帮他跑。我把一千五百块钱装好后,就去存银行了,在新工区邮局存的,我有打电话喊我哥来,让他本人来开的卡,他来到后,办好一张卡,把两万块钱村了,零的五百没存。存完后,我们就一块回家了。又过了一两天,我嫂子老是一阵一阵的闹,我上班时就给杨三朵说了,杨三朵说:那怎么办。我说:要不白天,你给我嫂子打个电话,说是派出所的,说孩子正在给你找着,就说是派出所的郭警察。我后来把杨三朵的电话改成郭警察的名字。第二天中午,我去我嫂子那,去之前让杨三朵过会给我打电话。打我嫂子那一分钟左右,杨三朵就打电话过来了,我的小灵通上来电显示为“郭警察”,我还让我嫂子看,是郭警察打来的电话,我嫂子看了后就自己接的电话,电话里,杨三朵按照我告诉他的给我嫂子说:我是派出所的,孩子正帮你找着,你不要着急。我嫂子接完电话后没说什么,就挂了。再后来,我嫂子问我孩子的事,我说报案了,人家郭警察都给你打电话了,你别着急,慢慢等。直到今天,派出所的警察把我抓获了,事情的经过就这样。
我嫂子来找我三哥是因为以前我嫂子不好好过日子,分开了,我嫂子以前把青海家里的东西都卖了走了,失去联系。上个月,青海地震,我嫂子又联系上我哥,说过来找他。我嫂子带来的小孩我也不知道是谁的,直到今天,我嫂子给我说是他亲生的孩子,不知道她给谁生的。
我之所以把孩子卖了是因为我哥辛雪林生活很不容易,自己就带两个孩子,现在,我嫂子柳彩华又带来一个,我不想让我哥哥生活负担更重。后来,我和杨三朵说道这个孩子的事情,杨三朵说帮忙找个人家,我就告诉我三哥和三嫂子,我三哥一直是同意的,我三嫂子刚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同意。在接着,杨三朵联系好了人家,一直要看孩子,我和我哥就瞒着我嫂子把孩子给卖了,卖了两万两千块钱,还让杨三朵假冒警察骗我嫂子说报案了。
孩子卖给谁了我不知道,都是杨三朵联系的,杨三朵给了我两万两千块钱,到底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卖小孩的钱我哥给了我一千五,就当辛苦费,另外两万存在邮局了,以我哥的名义存的,还有五百块钱他自己留着了。小孩是我骑摩托车带到江庄圆盘到,杨三朵骑他的电动车过来了接走的。小孩当时穿着绿颜色的毛衣,一条蓝颜色的牛仔裤。大概有三岁左右,青海口音,其于的特征我没注意,头发不长,会说话了,会叫爸爸、妈妈什么的。[11:25:50]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杨三朵的供述,内容为2010年4月22日也就是阳历的三月初九晚上上夜班,我上班的地方在青山泉电磁厂,那天我正好跟我的同事辛雪勇一个班,大约在晚上1点多的时候,辛雪勇找我说话,辛雪勇说:刚从徐州来接俺三嫂子,谁知他娘的又多带个孩子来,俺哥自己家都两个小孩,这又多带个小孩以后怎么养。我开玩笑说:别是您三嫂子在外面的私生子。辛雪勇说:不是,是在火车上捡的。我说:多大的孩子,还能捡个孩子。辛雪勇说:有二三岁,是个男孩,这以后怎么养,那么多孩子!接着我说:这样的小孩二三岁,还是个男孩找个好人家想要男孩的没有男孩的人家,还有人疼,俺一块的想要个男孩生不了,想要还找不到。接着辛雪勇就没说什么了,到第二天早晨下班,我骑电动车正回家,在路上我接到辛雪勇给我打的电话,辛雪勇说:朵朵你看你们那有没有要小孩的,要是有人要把小孩给人家寄养。我就问:这个男孩到底是从哪来的?辛雪勇就说:这个小孩是别人托付给俺三嫂子的,小孩的爸妈都死了,只剩个奶奶了。我听他这样说,我就问辛雪勇:也不能白给个孩子,你看是给点钱还是怎么补偿了。辛雪勇说:我联系一下问问,接着就挂电话了。我骑车到家之后,我就给我朋友沈慧敏打电话让沈慧敏到俺家给他说事,我知道沈慧敏想要个男孩,但是自己不能生。我打完电话后没多长时间沈慧敏就到俺家了。沈慧敏来到后我就跟他说:俺一块干活的人他嫂子带来个小孩,一开始说是捡的,后来又说是朋友托付的,但是他们家里小孩多,养不起,他意思想找个好人家把小孩给人家,你要不要。沈慧敏就说:多大了,是什么样的小孩。我就说我也没见过,昨天晚上才接来,有三岁左右,男孩。沈慧敏说:要,你帮忙问下,是要钱还是怎么着?我说:行,我给问。到了中午,我给辛雪勇打电话问这个事,我问辛雪勇:你问好了吗,把这个小孩给人家行吗?辛雪勇说:给那边老奶奶联系好了,我们给老奶奶说我们这边也养不起,给孩子找一户好人家,那边老奶奶也同意了。辛雪勇接着说:我给老奶奶说了,要他孩子也不白要,给他点补偿,意思就是说给钱。我就问:老奶奶要多少钱?辛雪勇说要两万。说好就挂电话了。到了下午大约1点左右,沈慧敏又来我家找我了,说我回家又跟家里人商量了一下,家里人都说好了,要是给钱最多给三万,不能再多了。当时我一听沈慧敏说给三万,辛雪勇只要两万,自己还能留一部分,我也就没说什么话。
到了第二天,我给沈慧敏说:人家要两万八千块钱,说你以后还得按户口什么就没要你那么多,接着沈慧敏也没说什么就同意了。在这之后隔了一天,我到厂子里去上夜班,又见到辛雪勇和辛雪林,辛雪勇给我说等咱大休息,就把孩子带过来,咱把这个事办完。我说:行。我有问辛雪勇:你们那边都商量好了吗?在这之后又隔了一天,辛雪勇又告诉我说:他三嫂子又不同意把孩子给人家了。我又给沈慧敏说:人家不同意给小孩了。沈慧敏说:那人家不同意也没有办法了。就这样在说好的那天小孩没带走。到了第二天,辛雪勇又忽然给我打电话说:朵朵,小孩子我给打出来了,你到贾汪接小孩。接着我又给沈慧敏打电话说:小孩给送来了,你在家等着,过会我给送过去。接着我就穿衣服从家出去了。我刚出家门,辛雪勇有给我打电话了,说:朵朵你别上贾汪来了,我骑摩托车往江庄圆盘到送送。接着我就往江庄圆盘道那去了,等我赶到时,辛雪勇已经带着小孩已经在圆盘道西边等着了。我到了之后,辛雪勇就对那小男孩说:宝宝,阿姨带你去幼儿园上学,找哥哥找姐姐玩。小男孩一听没哭也没闹就跟我走了。然后我就骑电动车把小男孩送到沈慧敏家里了,那个小男孩在沈慧敏家玩了一会,很乖,接着我就走了。到了晚上辛雪勇打电话问我小孩在人家怎么样了?我说:都才好,人家都才喜欢。辛雪勇又说:你问问能再多给点钱吧,作路费把这个钱给小孩的奶奶送过去。我说我问下。我就给沈慧敏商量说人家要再多给点路费,你家里商量商量。后来沈慧敏又把电话给我说最多给三万块钱。我接着又给辛雪勇说人家又多给两千你看行吗。辛雪勇说拿我回去跟俺哥和俺嫂子商量下。之后辛雪勇又给我发个信息说:朵朵,就按照这个定了,明天把钱准备一下。接着我给沈慧敏说让他把钱准备好,第二天中午,辛雪勇又给我发信息问钱准备好了吗,中午把钱给带贾汪去,接着我就给沈慧敏发个信息说人家那边要钱了,你把钱准备好送来吧。之后过了大约一两个小时,沈慧敏就来送钱了,总共给了我三万,沈慧敏又说你让人家写个字据,以后有什么事还有东西在这。接着我就带了两万二千块钱给辛雪勇并让他写了个字据,字据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字据现在在我家里了。最后我从中留了八千块钱,这些钱让我存我自己的邮局卡里了。
小孩大约二三岁,辛雪勇说是他三嫂子带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沈慧敏要这个孩子给了三万块钱,我留了八千块钱,给辛雪勇二万二千块钱。这些事,沈慧敏和他对象、她老公公、老婆婆都知道,沈慧敏在要小孩之前跟家里人都商量好了,辛雪勇和辛雪林两人也都知道。[11:28:20] - [审判长]:三被告人,这是不是你们的供述?[11:30:08]
- [三被告人]:是的。[11:30:2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1:31:06]
- [公诉人]:宣读证人沈慧敏的证言,内容为:我和杨三朵都是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的。两家住的比较近,小时候就一起,后来又先后嫁到江庄镇,关系比较好。我和王新龙是1999年结婚的,2000年生下了女儿王思雯,后来因为我输卵管不通,一直没法要二胎,今年阴历四月初十的时候,杨丽给我打电话说他同事家嫌孩子多,想把一个小男孩送人,有三岁半了,问我要吧,我当时觉得一直没法生男孩,就答应了,还让杨丽问问的给那户人家多少钱,杨丽说问完给我联系。然后我又给我对象王新龙联系,说杨丽的同事有个小男孩想送人,问他能要吧,王新龙当时也说要,我就让他近期回家一趟商量商量,他是让我再给俺老公公王培成,老婆婆孙进秀商量商量,我就找俺老公公、老婆婆,把这个事情说了,他们两人也同意,要这个孩子,还让我问问杨丽得多少钱,就算给人家的抚养费。
阴历十一的时候,杨丽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同事要28000块钱,还说第二天就能把孩子给送来,我当时就同意这个价钱了,然后我又给王新龙、俺老公公、老婆婆说了,就说他同事要28000块钱,他们三人也同意。阴历十二的时候,杨丽到俺家找我,说小孩不太好,等两天再送来,还说他同事想回家看看,单程的路费就500块钱,来回得一千块钱,我就知道对方想多要钱的,就说最多一个整头,再多我就不要了。杨丽就说他在给问问,然后就走了。杨丽走了之后,我又给王新龙、俺老公公、老婆婆说了对方想多要点钱,但是不超过3万,他们三个人也同意了。阴历十三的时候,杨丽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到俺家说小孩子的母亲不太愿意,趁小孩母亲不注意带出来的,我就问他什么给钱,杨丽说不急,等天把,然后就走了,小孩就留在俺家了,俺对象王新龙也是那天回的家,杨丽送孩子到俺家的时候他也在家了。阴历十三晚上的时候,杨丽又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想要钱,问我准备好了吗?我说差不多了,第二天给送去,然后我去找俺老公公,说人家那边想要钱了,俺老公公就借了三万块钱给我,阴历十四中午,我就带着三万块钱上杨丽家了,把钱给杨丽了。杨丽带来的孩子小刚一直在俺家过的,一直到我被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小刚你们一起带来了。
小刚刚到我家的时候穿的什么外套我记不清了,里边穿的是绿色的线衣线裤,贴身穿一身球衣,是白乎色的带格子的球衣。我从来没有见过小刚的父母,都是杨丽联系的,刚开始杨丽说要二万八千块钱,后来又说孩子的父母想回家,路费得一千块钱,我和俺老公公就商量给一个整头,就是三万。
杨丽说他同事的嫂子在青海给家给小刚家做饭,前段时间青海发生地震,小刚的父母都死了,小刚的奶奶就让杨丽他同事的嫂子把小刚带来了,后来杨丽他同事嫂子的对象嫌他家里孩子多养不起,就想把小刚送人,就一直拖到阴历十三才趁他嫂子不注意把孩子抱出来。[11:31:55] - [公诉人]:宣读证人柳彩华的证言,内容为:2010年4月23、24日左右,我带我小孩来到徐州市贾汪区新工区来看我的前夫和小孩,大概4月27、28日的早上七八点钟,我带来的小孩在我前夫住的家的楼下玩的时候,过了一会没有5分钟的样子,我下楼就发现我的小孩不见了,我找了好一会也没找到,我就吓哭了,我前夫问我报警了吗,我说没有,我前夫就让我赶快报警,这时站在我旁边的我前夫的弟弟拿出电话说他报警,然后我前夫的弟弟问我有小孩照片吗,我说有,我把小孩的照片也给我前夫的弟弟,接着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过了一会又回来了,他说他已经报警了,警察很快就来问我情况了,我等了好长时间都没等到警察来,我就问我前夫的弟弟他到底报警了吗,他说报警了,他说他不会骗我的,可是我等了一天都没等到警察来,第二天我前夫的弟弟给我说警察马上来电话了,让我等一会,我等了一会电话就打到了,我一看他手机上显示的号码名字是郭警察,我就接电话了,那个郭警察让我说让我别着急,他们已经帮我找了,让我手机别关机,我说好的,让他们帮我抓紧找找,我对这边不熟悉,又说了几句,那个郭警察就把电话挂掉了,然后我又等了几天,没有消息,我就打电话给我现在的对象了,我对象来之后就带我老派出所报警了。
我前夫叫辛雪林,我和我前夫有个小女孩,现在9岁了,我带着我和我现在对象的孩子来看我的女孩的。
4月27、28号的一天早上,我准备打算回家了,我小孩子在我前夫家里玩,我前夫对我小孩说给他一个粉笔让他玩去,我当时还说了句别去,然后我就光顾着听歌了,过了有5分钟左右,我下楼就发现我的孩子不见了,当时孩子丢了,我没报警,是我前夫的弟弟给报的警,然后她骑着摩托车说去报警了,过了一会他回来之后对我说他已经报警了,他说警察很快就来找我问材料,不过我等了一天也没等到。我丢的小孩叫小刚,是男孩,当时他穿着绿色毛衣。[11:34:13] -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人梁有才的证言,内容为:小刚(作化名处理)是我的儿子,我和柳彩华生的,是2007年4月1日在青海涅牛县涅牛医院生的,有出生证明,放在东北老家了。柳彩华来徐州看他和他前夫生的女儿的,当时我在水泥厂上班没有时间看孩子,就让小刚跟他妈妈来徐州了。[11:35:51]
- [公诉人]:宣读证人赵家田的证言,内容为:我是来替杨三朵退钱的,前两天,杨三朵帮人家介绍孩子,黑了人家八千块钱,我和他家人商量下,现正杨三朵被拘留了,把钱给退回来,希望能减轻对杨三朵的处罚,我们这才把钱给退来了。[11:36:14]
- [公诉人]:宣读证人蔡永的证言,内容为:证实在家中发现字据:今收到杨三朵抚养小孩补偿金,已清两厢情愿,决不后悔,从此再无瓜葛,空口无凭特签条据,收款人:辛雪勇,2010年4月27日。交到派出所。[11:36:38]
-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培成的证言,内容为:证实听儿媳妇沈慧敏讲杨丽的同事要两万块钱补偿钱,不过事后,又涨到二万八千,最后又要路费,一趟近千,来回两千,最后借三万元给沈慧敏。[11:37:06]
-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晋秀的证言,内容为:平时俺儿王新龙在外面,俺儿媳妇沈慧敏说俺邻村的一个他的姐妹能找到一个男孩,俺媳妇不能生了,听杨丽说那小孩是青海地震父母都死了,跟着奶奶的,说也是有病,快不行了,所以才到这边想找个好点的人家,我们听了也同意了,不过孩子不能白要,所以想看看人家要多少钱,过了一两天,俺儿媳妇说人家要两万,又过了一两天,又说那边要二万八千,我们也同意了,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那边又要什么路费,我们也答应了,最多给三万,不久孩子就来了,俺老伴借了三万块钱给儿媳妇沈慧敏,沈慧敏又把钱给杨丽了。[11:37:31]
- [审判长]: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1:37:50]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没有。[11:38:04]
- [辩护人]:没有。[11:38:16]
- [公诉人]:宣读物证鉴定书(文书卷24-26页)、刑事判决书(证据卷12-16页)、搜查笔录(证据卷116-122页),内容为(1)刑事判决书,证实辛雪林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证实辛雪林因转移赃物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西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辛雪勇所找的收据 辛雪勇给杨三朵写的收据一张:今收到杨三朵抚养小孩补偿金,已清,两厢情愿,决不反悔,从此再无瓜葛。空口无凭,特立字据。
(3)生物物证鉴定书
证实小刚系梁有才与柳彩华的亲生子。[11:39:35] - [审判长]: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1:39:53]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没有。[11:40:06]
- [辩护人]:没有。[11:40:23]
- [审判长]:三被告人有无新证据提交法庭?[11:40:49]
-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没有。[11:41:18]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证据提交法庭?[11:42:42]
- [辩护人]:有。一份是彭城晚报的新闻,说明杨三朵有为了把小孩送人抚养的目的,还是一份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三朵家庭困难。[11:43: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43:51]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辛雪林等三人拐卖儿童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前面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雪林等三人拐卖儿童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其犯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三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三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给予我们的警示及各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儿童的行为)该罪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6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在本案中,辛雪林因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家中小孩已经很多,负担过重而产生了将小孩“送人”的想法,辛雪勇也是因考虑到哥嫂生活负担重积极找人从中介绍下家将小孩“送人”,这个送字我们应当着重理解,不是白送的,究其实质就是出卖,通过杨三朵谈了数次价格,从一万、一万五都行至二万、再到二万二。再说杨三朵在积极寻找下家的同时也不是白忙活的,在为双方牵线谈价格时压此抬彼,故意抬高价格,从中扣取一部分钱。在柳彩华强烈要求寻找孩子下落时,三被告人均对柳彩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又哄又骗。诸多的情节都证实三被告人不仅有出卖的目的,而且还有营利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最终将小刚贩卖,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二、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
在提审三被告人时,三被告人均辩解不知道小刚是柳彩华的亲生孩子,我想说的就是不是亲生的孩子你就能卖了吗?这说明什么,说明三被告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还在极力为自己开脱。发财的想法每个正常人都会有,谁不想让自己的生活质量能有所提高,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迷心窍、铤而走险是要出问题的,靠做违法的事情来迅速致富是行不通的。明天就是传统的中秋佳节,每逢佳节倍思亲,此时此刻,面对亲友关切的眼光,各被告人是否想到你的家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是前辈们留下的警世名言,也是一条永不改变的游戏规则,守法才能保证不被捉,一切敢于和法律较量以身试法的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公诉人也真诚的希望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三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进行深刻的反思,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三、该案引发的思考
拐卖犯罪在我国由来已久,一个家庭的孩子被拐卖,就象天塌一样,是影响人的一辈子的事情,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为什么拐卖犯罪会久禁不绝,而且还有不断发展蔓延的趋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思想的左右,一意孤行的非法收养儿童,在事实上形成了买方市场,有需求才会有供应,由于暴利的存在,使得很大一批胆大妄为之人以身试法。这个案件也警示我们不能非法收养儿童,的确需要而且有能力再去领养,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否则的话,最轻的结果就是人财两空,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量刑建议
被告人辛雪林、辛雪勇、杨三朵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之间量刑,鉴于小孩已被解救,回到父母的身边,建议对辛雪林、杨三朵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间量刑。辛雪勇有立功情节,建议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间量刑。
最后,审判长、审判员,请根据本院的指控和法庭核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公诉人第一轮发言完毕,谢谢。[11:48:52]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林有无为自己辩护的?[11:49:15]
- [被告人辛雪林]:我家里小孩没有妈妈了,我在进去,就没有人抚养了。希望对我从宽处理。[11:50:07]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有无为自己辩护的?[11:50:21]
- [被告人辛雪勇]:希望从宽处理。对事实不辩护。[11:50:42]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有无为自己辩护的?[11:50:57]
- [被告人杨三朵]:我不知道小孩有亲生父母,我不懂法,我认识到错了。[11:51:37]
- [审判长]:由被告人杨三朵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1:51:51]
- [被告人杨三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护人有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三朵在主观上是为了给沈慧敏收养儿童,而不是帮辛雪林、辛雪勇兄弟二人出卖儿童。(2)杨三朵在收养儿童过程中是一个中间人,仅起到牵线搭钱的作用,是否能够收养成功,决定于沈和辛两家人。本案中辛二人将小刚卖给沈慧敏,杨三朵作为中间人,起到牵线搭桥和传话的作用,其作用虽然比较重要,但不是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3)杨三朵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辛而言,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减轻处罚。(4)杨三朵在尚未被采取措施之前,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顺利解救受害儿童,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和立功表现。(5)在案发后,杨三朵的亲属代其向法院主动退回赃款8000元,悔罪态度诚恳。(6)杨三朵的家庭困难,有3个小孩需要抚养,婆婆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有人照顾护理,家庭情况较为困难。(7)杨三朵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徽,未出现严重后果,且是初犯、偶犯。综上,本人建议法庭对杨三朵予以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考虑。[11:59:28]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11:59:57]
- [公诉人]:首先对被告人杨三朵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是以此罪名立案就认这他构成立案的罪名,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它的定义只是涉嫌,罪名最终的确定是以侦查之后查明的事实作为评价标准。二个罪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罪在主观故意上和客观表现上有明显区别,收买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它的目的是与被害人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本案中杨三朵具有出卖的故意而且有营利的故意:首先体现在谈价上,跟辛雪勇说是二万,跟沈说是2.8万元,再辛雪勇电话要求要2.2万时,跟沈说是3万元,如果说杨是沈收买的共犯的话,那他多要的8000元如何解释,如果仅是收买,为何还要二头瞒?其次在付款时为了掩人耳目,专门让辛雪勇按他写好的收条再重新打收条,收条的书写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为什么会这样,只能说明杨三朵想刻意隐瞒什么
第三在辛雪勇跟他说柳彩华不愿意时,冒充民警电话欺骗。第四在回到家后又以民警的口汽给柳彩华写便条,意图继续欺骗柳彩华,
以上种种表明杨三朵的心态,也可以说是一种恶劣心态,欺上瞒下、压价抬价,混淆视听,为的就是赚取不义之财,因此不能认定杨三朵是收买的共犯。
关于被告人杨三朵是否是从犯的意见进行答辩,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对被告人杨三朵是自首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公诉人认为不认定自首。在柳彩华报案后,辛雪勇到案后对事实的叙述已经很清楚了,杨三朵主动交代扣下8000元的事实,只能认定是认罪态度好,不能认定是自首。[12:03:3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12:03:51]
-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退一步说,即使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杨三朵也是从犯。关于自首的问题,公安机关是传唤被告人,但是在笔录上写的是询问笔录,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符合自首的条件。[12:04:54]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12:05:07]
- [公诉人]:根据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杨三朵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只能认为认罪态度较好。[12:05:34]
- [审判长]:控、辩双方观点,合议庭会考虑,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辛雪林作最后陈述。[12:05:51]
- [被告人辛雪林]:希望从宽处理。[12:06:07]
- [审判长]:被告人辛雪勇作最后陈述。[12:06:22]
- [被告人辛雪勇]:希望从宽处理。[12:06:37]
- [审判长]:被告人杨三朵作最后陈述。[12:06:51]
- [被告人杨三朵]:没有。[12:07:11]
- [审判长]: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议,择日进行宣判,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退庭。(执行)[12:07:55]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12:08:16]
- [主持人]: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0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