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全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其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代理人一方

庭审现场旁听人员听审

庭审现场

涉案“厦港卤鸭”商标

真真提交的证据

荣辉提供证据

审理本案审判长

庭审直播工作人员

合议庭成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厦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网络庭审直播。网上直播庭审,彰显司法公开公正,是我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我们将力争向大家提供更丰富、更全面、更新颖的案件和访谈,让大家更加了解福建省法院和福建法院的人民法官。
    [08:57:32]
  • [主持人]:
    今天法院审理“‘厦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一龙、代理审判员陈茂和、代理审判员蔡伟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下案件的简要情况。
    [08:57:54]
  • [主持人]:
    原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第29、40类商品上注册了“厦港”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招中标注“厦港”字样,从事卤味制作、销售卤鸭等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08:58:08]
  • [主持人]:
    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故宫分店辩称:厦港卤鸭店成立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时间,具有在先使用权;被告拥有第43类商品“厦港”商标,其在餐厅上使用“厦港卤鸭”标识是依法行使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
    [08:58:27]
  • [主持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食品简易包装袋、宣传单上将“厦港”与“卤鸭”同时并列并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食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属不规范使用,但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商标侵权行为,且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不涉及企业名称问题,故原告关于被告在店招上停止使用“厦港卤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08:58:40]
  • [主持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食品简易包装袋和宣传单上使用“厦港”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真真厦港卤味公司称被上诉人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上诉人荣辉工贸公司等则以拥有在先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侵权理由提起上诉。
    [08:59:00]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的二审情况究竟如何,稍后的直播我们将带给您详细的内容。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审理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09:10:39]
  • [主持人]:
    审判长陈一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硕士,三级高级法官。1996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曾主审永定土楼纪念章图案著作权纠纷案、福建省第一例司法确认驰名商标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重大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曾多次被评为院机关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等。
    [09:10:50]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二级法官。曾多次被评为院机关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以及“调解能手”和“办案能手”,荣立过个人三等功;2010年5月被授予第七届“福建青年五四奖章”。
    [09:10:59]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蔡伟,中共党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
    [09:11:11]
  • [主持人]:
    优秀的团队造就优秀的成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初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作为继北京、上海之后全国第一批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注重选配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有一定审判经验、学过理工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之初暂与民庭合署办公。1997年2月,省法院知识产权庭从民庭中独立出来。2002年5 月,以全国法院系统机构改革为契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形势的发展,审判队伍不断壮大,全庭审判人员13人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硕士7人。
    [09:12:08]
  • [主持人]:
    今天担任直播记录的是福建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书记员张丹萍。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孙艳宣布法庭纪律
    [09:12:41]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证人应在法庭外等传唤,不得参加旁听。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以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3:09]
  • [审判长]:
    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 上诉人(原审原告)]:
    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蜂巢山路20号104室。
    [ 法定代表人]:
    余丽云,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廖汉初,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美仁前社114号。
    [ 法定代表人]:
    曾玉云,总经理。
    [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以下简称厦港卤鸭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3号意达顺净菜门市部。
    [ 负责人]:
    曾玉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故宫分店(以下简称故宫分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3号底层店面之6。
    [ 负责人]:
    曾玉云。
    上述二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被代):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各方]:
    无异议。
    [ 审判长]:
    经本庭审核,到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活动。
    [09:13:35]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①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当事人可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本案审理。③当事人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④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⑤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⑥当事人认为本次庭审笔录有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①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③当事人必须在有关的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各方是否听清楚了?是否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 各方]: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4: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现在由真真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及其相关的理由。
    [ 原代]: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请求:1.请求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1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停止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厦港卤鸭”字样,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不是对自身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应当予以制止。
    [ 原代]:
    原审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在其店铺招牌中“单独并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属不规范使用”。但原审法院认为该“不规范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本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范围。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单独并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 原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09:17:34]
  • [原代]:
    首先,上诉人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29类卤鸭、卤味等商品上注册了“厦港”商标。
    [ 原代]:
    其次,从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由被上诉人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厦港卤鸭 音乐海鲜餐厅”在其店招中单独并突出使用了“厦港卤鸭”字样,一审判决亦认定了该事实。
    [ 原代]:
    被上诉人在其店铺招牌上标注“厦港卤鸭”字样,将“厦港”与“卤鸭”商品直接相连进行宣传,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上诉人单独并突出使用“厦港卤鸭”的行为也并非对其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其所享有的权利的使用范围和保护范畴,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原代]:
    一审法院以该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将上诉人的诉求驳回,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也因此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09:19:43]
  • [原代]:
    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明显偏低。
    上诉人之“厦港”商标早于1999年申请注册,使用至今,在卤味、卤鸭等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上诉人起诉至今已超过2年,被上诉人的店招上仍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给上诉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无论从上诉人的商标使用时间、相关行业知名度,亦或是从被上诉人的销售规模、侵权时间而言,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的获利均要远高于一审判决的50000元人民币,上诉人诉求的经济赔偿100000元合理、合法,依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 原代]: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09:21:41]
  • [审判长]:
    现在由荣辉公司、故宫分店和厦港卤鸭店陈述答辩意见。
    [ 被代]:
    荣辉认为荣辉的行为并不侵犯真真29、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 被代]:
    一、生效的(2006)厦民初字第212号、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了荣辉合法单独拥有“厦港卤鸭”的权利,真真不得单独使用“厦港”或“厦港卤鸭”。荣辉在店招牌中使用“厦港卤鸭”,并没有侵犯真真29、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
    [ 被代]:
    2006年荣辉就真真侵犯荣辉“厦港”商标专用权、侵犯荣辉商号权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06)厦民初字第212号、213号,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单独使用厦港或厦港卤鸭,原先已使用的这类招牌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全部更换。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同意今后将真真厦港或真真厦港卤味以同一字体同样大小进行使用”。
    [ 被代]:
    生效的(2006)厦民初字第212号、21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确认了荣辉“厦港卤鸭”单独使用的权利,真真不得单独使用“厦港”或“厦港卤鸭”。由此证明荣辉在店招牌中使用“厦港卤鸭”行为的合法性,不存在构成侵犯真真产品类“厦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9:27:26]
  • [被代]:
    二、答辩人拥有“厦港”(第43类)注册商标,第43类核定服务项目是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荣辉依法有权使用“厦港”商标,使用“厦港”店招牌,不存在对真真主张的第29类、40类“厦港”商标的侵权行为;相反根据荣辉所拥有的第43类注册商标及真真所拥有的第29、40类注册商标相比较,真真使用“厦港”店招牌才是构成对荣辉“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被代]:
    2003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了第43类“厦港”商标,并于2005年1月13日取得了“厦港”商标。
    [ 被代]:
    荣辉取得的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是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荣辉经营的范围均是在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厦港”商标,依法享有独自使用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的权利,依法享有独自使用“厦港”店招牌的权利。
    [ 被代]:
    而真真取得的第29、40类“厦港”商标,系产品商标,并不是服务商标。从商标分类从属来看,店招牌系服务商标的使用范畴,产品商标使用范畴并不包括店招牌。因此,荣辉使用“厦港”卤鸭店招牌并不侵犯真真产品类厦港商标专用权。
    [09:28:07]
  • [被代]:
    三、“卤鸭”并不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在餐厅是一道菜,荣辉拥有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在经营的餐厅中制作、销售卤鸭菜系,合理合法,不存在真真所主张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反依法有权在荣辉经营的餐厅中标注“厦港”卤鸭这一道菜。
    [ 被代]:
    荣辉所拥有的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是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而荣辉就是经营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那么在荣辉的餐厅菜谱中当然有权标注“厦港”卤鸭这一道菜。在此,荣辉需要提出特别注意的是,在荣辉的餐厅中出现的“厦港”卤鸭是一道菜,而不是在商场中销售的“卤鸭”产品,荣辉并没有在其生产的产品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厦港”两字,因此荣辉并不存在在产品侵犯真真所主张的第29、40产品类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代]:
    我们注意到真真所提供的证据3《公证书》中的内容,该公证书的内容点明是在故宫路73号之六的“厦港卤鸭音乐海鲜餐厅”,公证取证的事项对餐厅外景进行拍照,在餐厅购买了卤鸭半只,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和联系卡、宣传单,并对所购买的卤鸭和购物袋进行拍照;并对湖滨南路138号希望大厦的“厦港卤鸭”店外景进行拍照。真真据此认为荣辉侵犯了真真“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真真以此公证书来主张荣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显然不能成立。
    [ 被代]:
    《公证书》中体现两家店面都是餐厅,而荣辉所拥有的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就是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荣辉的行为完全是正当使用所拥有的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而公证取证在上述店面中购买的卤鸭,及取得打包袋、联系卡、宣传单,是荣辉经营的餐厅中合理合法使用的,在打包袋、联系卡、宣传单中都标注明了餐厅,在荣辉拥有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餐厅中使用是行使其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存在侵犯真真主张的第29、40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9:30:51]
  • [被代]:
    四、荣辉经营“厦港”卤鸭及使用“厦港”作为企业名称均早于真真,荣辉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合理使用“厦港”店招牌,与工商部门核准荣辉使用“厦港”作为荣辉的企业名称构成是相一致的,不存在侵犯真真所主张的第29、40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代]:
    “厦港”卤鸭这一知名品牌是厦港卤鸭的法定代表人曾玉云及其家人经过近四十年不懈努力创造的厦门知名品牌。曾玉云一家自1972年起就在厦门港经营卤料、卤鸭,1984年曾玉云下岗后,正式启用“厦港卤鸭”店名,至今一直没有中断。1999年3月4日荣辉就注册成立“厦港卤鸭店”。而真真使用“厦港”两字作为其企业名称构成部分及注册“厦港”第29、40类注册商标均迟于荣辉,真真使用“厦港”两字作为其企业名称构成部分是在2002年9月3日。
    [ 被代]:
    因此荣辉使用“厦港”卤鸭作为店招牌合理合法,不存在侵犯真真第29、40类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真真诉讼请求。
    [ 被代]:
    五、荣辉故宫分店只是经营海鲜,与工商核准的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范围相吻合,并没有经营卤鸭,不存在真真诉称故宫分店侵犯其第29、40类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六、荣辉在市场销售的卤鸭产品及产品包装均是根据荣辉自身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曾玉云)制作,不存在任何侵犯真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真真的全部诉讼请求。
    [ 被代]:
    真真在诉状中称荣辉在其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与事实完全相悖,是在没有调查市场产品的情况下,滥用诉权。荣辉在市场上销售的卤鸭产品,在包装袋上标注的是荣辉的全称,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曾玉云”,并没有使用真真的第29、40类厦港注册商标标识,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被代]:
    综上所述,荣辉使用“厦港”作为其店招牌构成部分,并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厦港”,是合法行使其拥有的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存在真真所称侵犯其第29、40类“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真真的全部上诉请求。
    [09:31:43]
  • [审判长]:
    现在由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陈述上诉请求及其相关的理由。
    [09:32:47]
  • [被代]:
    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09)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
    [ 被代]:
    一、上诉人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经营卤鸭产品,早于被上诉人申请第29、40类“厦港”商标,更早于被上诉人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且在被上诉人注册到第29、40类“厦港”商标后,上诉人使用“厦港”标识经营卤鸭产品只是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并未扩大使用,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第29类、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侵权。
    [ 被代]:
    二、上诉人拥有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第43类核定服务项目是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上诉人厦港卤鸭店经营的是“音乐海鲜餐厅”,因此上诉人是合法合理使用“厦港”商标及企业字号,并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第29、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
    [ 被代]:
    三、“卤鸭”并不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在餐厅是一道菜,上诉人拥有第43类“厦港”注册商标,在经营的餐厅、加盟店中制作、销售卤鸭菜系,合理合法,不存在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代]:
    四、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被告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在店招牌上使用厦港卤鸭的行为,因被告厦港卤鸭店已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被告厦港卤鸭店在店招牌上单独并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属不规范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 被代]: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申请注册第29/40类“厦港”商品商标及使用“厦港”作为其企业字号之前就已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经营、宣传厦港卤鸭,同时拥有第43类“厦港”服务商标,更为关键的是(2006)厦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中就已经明确了上诉人依法享有单独使用“厦港卤鸭”店招牌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厦港卤鸭店属于不规范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09:33:54]
  • [被代]:
    五、退一步来讲,即使上诉人厦港卤鸭店在包装袋、宣传单上使用“厦港”字样不规范,但是因上诉人厦港卤鸭店在店中的包装袋、宣传单上使用“厦港”是历史上一直使用且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而且如此使用早于被上诉人申请第29、40类“厦港”商标,那么上诉人也只是需要进行调整规范使用,而不存在如一审判决所判决的停止在包装袋、宣传单上使用“厦港”字样,更无需赔偿被上诉人高达5万元的费用,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需赔偿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损失,显然过高,没有考虑到上诉人使用“厦港”的历史情况。
    [ 被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09:36:42]
  • [审判长]:
    现在由真真公司陈述答辩意见。
    [09:37:54]
  • [原代]: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 原代]:
    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其早于答辩人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的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显属毫无事实依据的无理缠讼。
    [ 原代]:
    根据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认定,上诉双方当事人均至迟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卤鸭”商品上使用“厦港”商标,答辩人申请注册本案涉案“厦港”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 原代]:
    本案中,上诉人继续以其在商标评审及商标行政诉讼中的无理说辞作为上诉理由显然不应予以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诉人称厦港卤鸭店成立于1999年5月5日是错误的。
    [ 原代]:
    关于上诉人称其“合法合理使用‘厦港’商标及企业字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 原代]: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范围,在答辩人拥有专用权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厦港”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原代]:
    答辩人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29类“卤鸭、卤肉、卤鸡爪”等卤制品上拥有“厦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0类“食物熏制、食物及饮料储藏”等服务上亦享有“厦港”商标专用权。
    [ 原代]:
    上诉人“厦港”商标注册在43类,是注册于“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的服务商标。
    [ 原代]:
    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显示,上诉人在其希望大厦店单独使用“厦港卤鸭店”,在故宫分店招牌单独、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并在相关的包装袋、宣传单上标注“厦港卤鸭”字样,并注有注册标志。
    [ 原代]:
    依照上诉人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范围,其只能以类似“厦港饭店”、“厦港酒家”的方式使用其商标。但实际上,上诉人却将“厦港”商标与“卤鸭”商品直接相连,共同使用,显然是将“厦港”使用在“卤鸭”商品上,而非使用在“餐馆、饭店或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 原代]: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格式化”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原代]:
    上诉人的商标核准的范围仅为“饭店、餐馆”等服务,其却在“卤鸭”等产品上使用“厦港”商标,显然超出了其自有商标的核准范围,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09:50:19]
  • [原代]:
    关于上诉人称“‘卤鸭’是一道菜”,其有权在其餐厅内制作、销售卤鸭菜系,故不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 原代]:
    根据答辩人一审时提供的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诉人在其希望大厦店单独使用“厦港卤鸭店”,在故宫分店招牌单独、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并在相关的包装袋、宣传单上标注“厦港卤鸭”字样,并注有注册标志。
    [ 原代]:
    答辩人提请法庭注意,上诉人故宫分店的店招“厦港卤鸭”是单独标示在招牌左侧,且使用的与招牌整体颜色不同的明黄色灯具,整体色觉效果十分显眼,且公证购买时,上诉人包装“卤鸭”产品的包装袋使用了“厦港卤鸭”,且字体已远大于其他字体,所开具的收据更是直接写明“厦港卤鸭”。上诉人的种种行为已远非其所称的仅表示“一道菜”的名称,根本不能称为所谓的合理使用。
    [ 原代]:
    更何况,“厦港卤鸭”是答辩人长期经营且具有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厦港卤鸭”并非如“佛跳墙”、“满汉全席”等传统菜品,不存在“商品通称”可以合理使用一说,答辩人当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厦港”商标。上诉人经营的是餐厅,当然可以售卖卤鸭,但不能在卤鸭上使用“厦港”标识。上诉人称其未在其产品上使用“厦港”商标显然违背了基本的事实。
    [10:02:03]
  • [原代]: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无理缠讼,依法应予驳回。
    [10:05:12]
  • [审判长]:
    故宫分店有何意见?
    [ 被代]:
    与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的意见一致。
    [ 审判长]:
    现在由真真公司针对自己的上诉请求进行举证,并交对方质证。真真公司二审有无新证据?
    [ 原代]: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0年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从本案2008年12年取证开始,被上诉人并未停止在其店招牌上使用厦港卤鸭字样,被上诉人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 被代]:
    真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与其一审提交的是一样的,不是新证据,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证明内容不能成立,音乐餐厅是合理合法使用厦港卤鸭店招牌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 审判长]:
    真真公司对原审所举证据的证明对象有无改变?
    [ 原代]:
    没有。
    [10:05:42]
  • [审判长]:
    真真公司对对方当事人原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改变?
    [ 原代]:
    昨天上午在思明区法院开庭的案件中重新确认的事实是:厦港卤鸭店这个名称是2000年3月份之后由原来的荣辉公司经营部更名而来的。对其他的证据质证意见没有改变。
    [ 审判长]:
    现在由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针对自己的上诉请求进行举证,并交对方质证。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二审有无新证据?
    [ 被代]:
    没有。
    [ 审判长]:
    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对原审所举证据的证明对象有无改变?
    [ 被代]:
    没有。
    [ 审判长]:
    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对对方当事人原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改变?
    [ 被代]:
    没有。
    [ 审判员蔡]:
    真真公司,你们经营卤鸭产品的历史沿革,及在起诉的时候称真真公司长期经营卤鸭产品在厦门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知名度方面做出说明。
    [ 原代]:
    原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1984年就开始在思明区开始经营卤味制品,因为所处的地区是厦港地区,所以命名为厦港,后来变更为厦门市思明区真真香卤味店,从1984年余丽云经营开始,都以厦港命名。关于知名度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审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所以关于这方面的陈述,我们当庭放弃。但是,关于原审原告厦港品牌知名度的问题在北京市高院终审的行政案件判决书中有提到。
    [ 审判长]:
    你们对知名度问题是坚持还是放弃?
    [ 原代]:
    放弃,因为与本案没有太大的联系。
    [10:06:48]
  • [审判员陈]:
    荣辉公司使用厦港卤鸭的历史情况如何?
    [ 被]:
    厦港卤鸭是在厦门港大学路49号,是祖传的。到80年代改革开放,我继承祖传的事业,做到1999年4月27日,说要用厦港卤鸭品牌进行注册,真真公司是看到我在《厦门商报》上的报道进行不正当恶意抢注的。
    [10:11:45]
  • [审判员陈]:
    你说在80年代之前就已经使用厦港字号,有无证据?
    [ 被]:
    公证书一份,原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在1981年就有收费登记。
    [10:11:57]
  • [审判员陈]:
    你认为你们在那些范围的使用是属于在法定核定项目的使用?
    [ 被]:
    43类商标是服务、店招牌商标,我的店招牌是合理合法的,按国家质量局的规定,产品在包装上要有说明,要真空包装、有保质期,43类商标是当天卤当天吃,是菜肴不是产品。
    [ 审判员陈]:
    音乐岛餐厅是属于厦港卤鸭店吗?
    [ 被代]:
    是。
    [10:12:10]
  • [审判员陈]:
    该餐厅在招牌上厦港卤鸭字样右上方有注册商标符号吗?
    [ 被代]:
    有,这是对我们注册商标的使用。
    [ 原代]:
    厦港卤鸭是一个整体,从我们看到的是这四个字一起用。
    [ 审判长]:
    出示物证塑料袋一个。这是真真公司提供的荣辉公司使用的塑料袋吗?
    [ 原代]:
    是的。
    [10:12:2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有无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10:12:3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真真公司认为荣辉公司在其招牌上使用厦港卤鸭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荣辉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侵权,双方使用同意合议庭的焦点归纳?
    [ 原代]:
    同意。
    [ 被代]:
    同意。
    [10:13:00]
  • [审判长]:
    真真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 原代]:
    不变更。
    [ 审判长]:
    荣辉公司是否变更上诉请求?
    [ 被代]:
    不变更。
    [10:13:2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事人应当围绕本案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现在由真真公司发言。
    [10:17:13]
  • [原代]:
    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对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合理行使所谓的合法商标权或者是字号权。被上诉人享有的是餐馆餐厅服务类商标,被上诉人超出商标核定范围使用商标标识。
    [ 原代]:
    关于字号部分,我们认为,根据工商总局1991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被上诉人一致主张其使用的是厦港字号,但实际上厦港卤鸭店是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使用字号,其实际上使用的是荣辉厦港,而不是厦港,即使是单独使用厦港卤鸭店,被上诉人也从未完整、正常的使用其企业字号,所以被上诉人关于这方面的说法不能成立。
    [ 原代]:
    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被上诉人将厦港字样直接结合卤鸭商品使用,包括在包装、宣传单等的使用,就是商标法上的侵权使用行为,无疑构成了商标侵权,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进一步判定被上诉人停止在其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
    [ 原代]:
    请求法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0:17:46]
  • [审判长]:
    现在由荣辉公司、厦港卤鸭店发言。
    [10:26:52]
  • [被代]:
    荣辉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经营卤鸭产品,早于真真申请第29、40类“厦港”商标,更早于真真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且在真真注册到第29、40类“厦港”商标后,荣辉使用“厦港”标识经营卤鸭产品只是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并未扩大使用,并不构成侵犯真真第29类、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
    [ 被代]:
    “厦港”卤鸭这一知名品牌是厦港卤鸭的法定代表人曾玉云及其家人经过近四十年不懈努力创造的厦门知名品牌。曾玉云一家自1972年起就在厦门港经营卤料、卤鸭,1984年曾玉云下岗后,正式启用“厦港卤鸭”店名,至今一直没有中断。
    [ 被代]:
    经过曾玉云的不断努力,并且花费巨资通过各种媒介宣传后,“厦港”卤鸭已成为具有广泛知名度并为公众知悉的品牌。1999年3月4日荣辉厦港卤鸭店就注册成立,经营海鲜、卤鸭音乐餐厅。
    [ 被代]:
    1999年4月27日曾女士接受《厦门商报》采访时,披露了荣辉为保护“厦港”品牌--“决定尽快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决心拥有自己的商标”这一商业秘密。在《厦门商报》披露了荣辉决心注册“厦港”商标后,真真就于1999年5月5日抢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9、40类“厦港”商标。
    [ 被代]: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厦港卤鸭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因厦港卤鸭提出“厦港”商标异议,而使得真真抢注“厦港”商标的意图没有得以马上实现。为此,在2002年9月,真真在其原用了20多年的名称中添加“厦港”两字,将公司登记为“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
    [ 被代]:
    因此荣辉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经营卤鸭产品均早于真真申请第29、40类“厦港”商标,也早于真真正式使用“厦港”作为字号。且荣辉使用“厦港”经营卤鸭都是在原有范围内,在真真注册到第29、40类“厦港”商标后,并没有扩大使用。
    [ 被代]:
    故荣辉使用“厦港”卤鸭并不构成侵犯真真第29类、40类“厦港”商标专用权。
    [ 被代]:
    在厦门很多大卖场都是荣辉公司提供的卤鸭,知名度已经达到一个很高的程度。要注意的是荣辉公司与真真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不一样的,真真公司是以开设连锁店的模式经营。
    [ 被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改判,驳回真真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10:27:56]
  • [被]:
    从真真公司的工商登记表上看出,1996年用的是厦港卤味店,真正从80年代开始使用厦港卤鸭字号的是曾玉云。真真公司是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这个品牌是我的。我的是43类服务商标,真真公司的是29类产品商标,根据国家规定,产品是需要包装袋、条形码、保质期等的,我的是简易包装袋,是合法使用的,我没有侵权。
    [ 被]:
    真真公司从1996年到2002年都是用真真品牌。(2006)厦民初字第212号、213号民事调解书也已经确认了。
    [10:30:01]
  • [审判长]:
    现在由故宫分店发言。
    [10:30:17]
  • [被代]:
    与荣辉公司、厦港卤鸭店意见一致。
    [10:30:43]
  • [审判长]:
    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10:31:0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 原代]:
    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 被代]:
    请求支持荣辉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真真公司的上诉请求。
    [10:31:34]
  • [审判长]:
    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代]:
    不同意。
    [ 被代]:
    不同意。
    [10:31:57]
  • [审判长]:
    本案将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敲击法槌)
    [10:33:28]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感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福建法院网今后为大家带来的庭审直播。
    [10:34:26]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