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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杨柳。[09:02:47]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此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原告蔡淑云,女,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农民,住该村。原告蔡淑云与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翟本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翟本才、翟本有均系翟本强的兄弟。1995年,原告与翟本强离婚,两人共有六间房位于黑水湾村,北房三间判归原告所有,但原告离婚后一直未在该三间房屋内居住。后翟本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翟本才、翟本有将六间房屋卖给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贺庆松。现原告起诉翟本才、翟本有、贺庆松三人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09:04:38]
- [主持人]:本案由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审判员李晓明独任审判。[09:05:5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06:1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9:08]
- [审判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蔡淑云,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翟本才,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翟本友,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贺庆松,男,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翟秀珍,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农民,住平谷区太和东园。[09:15:4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16:23]
- [审判员]:因本案需要,法院决定追加翟秀珍为本案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6:56]
-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17:21]
- [审判员]: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淑云与被告翟本才、翟本有、贺庆松、翟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晓明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富菊担任庭审记录。[09:18:1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你们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9:1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9:3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及理由。[09:19:56]
- [原告]:诉讼请求是判令四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翟本强与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系兄弟关系。原告曾与翟本强系夫妻,双方于1995年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北正房三间归原告所有。2010年7月原告得知翟本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将上述三间房屋卖给了贺庆松,原告找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望贵院给予解决。[09:21:24]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内容有无增加、变更、撤销的?[ 原告]:没有。[09:21:48]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22:09]
- [被告翟本才]:原告没有找过我们商量,我不知道房屋有原告的份额。[09:23:38]
- [被告贺庆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买房时我不知道房屋有原告的份额,如果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只能买半处房屋,我无法居住。此案和我无关,我不清楚原告和其他被告是什么关系,也不知道房屋的情况。[09:25:3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和翟本强是什么关系?[09:26:11]
- [原告]:翟本强和我曾是夫妻,我们于199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出示判决书1995平民初字第1369号)。判决书判定财产的分割,我们共有房屋的西边三间房屋归我所有,东边归翟本强所有。[09:28:10]
- [被告翟本才]:我是他哥哥。翟本有是翟本强的弟弟,翟本珍是翟本强的妹妹。[09:30:08]
- [被告贺庆松]:翟本强和我无关,我们就是住在同一个村的。[09:30:48]
-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你和翟本强的房屋是在一个宅院内吗?[ 原告]:是的,我们以墙陀为界。[09:31:35]
- [审判员]:离婚后,原告还在该处房屋内居住吗?[ 原告]:我没有那里居住。房屋一直由翟本强使用。[09:32:45]
- [审判员]:现在翟本强身体状况如何?[ 被告]:自从离婚后他的身体状况就不好了,从2001年起就已经痴呆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现在已经送到敬老院了,由翟本有、翟本才、翟本珍三人担任翟本强的监护人。[09:36:49]
- [原告]:他们所说是属实的。[09:37:17]
- [被告]:我们卖房子是因为房子坏了无人管理,需要我们添钱修缮,另外翟本强在敬老院也需要钱,所以我们就和大队商量把房子卖了。[09:38:24]
- [审判员]:双方看一下房屋买卖的协议(出示),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09:39:06]
- [原告]:我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翟本有、翟本才、翟本珍无权处分我的房子。[09:40:17]
- [审判员]:房屋是连房带宅院一起出卖的吗?[ 被告]:是的。[09:41:13]
- [审判员]:房屋买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谁?[ 被告贺庆松]:买方是我,卖方是三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本珍,但当时房屋是以我儿子的名义买的。[09:44:01]
- [审判员]:当时卖房的真实价款是多少?[ 被告贺庆松]:七万元。[09:44:58]
- [被告翟本才]:他说的属实。[09:46:26]
- [审判员]:买房时被告不知道房屋还有原告的份额是吗?[ 被告]:是。[09:47:26]
-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法庭于2010年9月2日对翟本才、翟本有、贺庆松作的笔录(内容为当时卖房的情况),双方什么意见?[ 被告]:我们没有意见。[09:48:42]
- [原告]:我也没有意见。[09:49:18]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笔录予以确认。下面法庭宣读法庭于2010年9月7日对贺庆松、贺计成作的笔录(内容为当时买房是以贺庆松之子贺计成的名义买的),双方什么意见?[09:53:24]
-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我们都没有意见。[09:53:46]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笔录予以确认。下面宣读法庭于2010年9月9日对黑水湾村副书记王福金作的笔录(内容为村委会对房屋买卖协议的确认),双方什么意见?[09:57:23]
-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我们对笔录真实性没有意见,但王福金不知道此事,我们实际找的是村支书贺庆泽。[09:58:08]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笔录予以确认。原告与翟本强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过变更吗?[09:58:32]
- [原告]:没有。[09:59:19]
- [审判员]:房屋在分割后被告进行了大的翻修吗?[ 被告]:我们对房子进行过接瓦、装修和改水电。[09:59:50]
- [原告]:这我不清楚。[10:00:03]
- [审判员]:七万元房款是如何分配的?[ 被告]:先把翟本强欠翟本才的钱还清了,其余的钱我们三个人平分的。[10:01:03]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还有无补充?[10:01:37]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1:59]
- [审判员]: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现在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02:36]
- [原告]: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三人知道房屋有我的份额,但是在卖房时没有经过我同意,所以我主张涉及到我的三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0:03:04]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3:25]
- [被告翟本才]:我们不知道房屋有原告的份额,另外原告也没有找过我们。[10:04:11]
- [被告贺庆松]:房屋是否有原告份额我不清楚,此事和我无关。在我买房时其余三被告并没有告诉我房屋有原告的份额。我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否则我的房屋无法住。[10:04:4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0:05:22]
- [原告]:不同意。[ 被告]:我们都不同意。[10:05:45]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0:05:5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我们坚持答辩意见。[10:06:23]
- [审判员]: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全体起立,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正式判决书为准:本院认为,黑水湾村东街53号房屋西侧三间系原告蔡淑云所有,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无权处分,三人将黑水湾村东街53号房屋卖给被告贺庆松,侵害了原告蔡淑云的所有权,且未经原告蔡淑云同意,故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将原告蔡淑云的三间房屋及宅院卖给被告贺庆松的行为无效。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将本属于翟本强所有的房屋卖给被告贺庆松,与原告蔡淑云无关,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本才、翟本有、翟秀珍与被告贺庆松所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处分原告蔡淑云所有的黑水湾村东街53号房屋西侧三间的部分无效。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四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及代理人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10:08:58]
- [原告]:听清了。[10:09:24]
- [审判员]:被告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被告]:听清了。[10:10:0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十日内到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在闭庭。[10:10:21]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感谢北京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我们下次再见。[10:11:38]
- [声明]:此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10:1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