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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9:01:1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大风刮树砸坏车 商业中心成被告”的民事案件。[09:01:3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01:52]
- [主持人]:原告诉称,2010年3月20日中午,原告在北京金鼎红光金鼎商业中心购物时,将车停在北京红光金鼎商业中心停车场,被大树砸损,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当天有七级大风,树是被风刮到的,应属于意外事件,故不同意赔偿。[09:02:19]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施周骏、陪审员孙秀芝、王世江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刘娟担任法庭记录。[09:04:34]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5:0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05:52]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立忠,男,汉族,北京京能热力电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祖双庆,男,汉族,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原告李瑞彪,男,汉族,个体,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委托代理人李淑艳,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新胜,男,33岁,综企卓越(北京)企业管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华信大厦(未到庭)[ 被告]:北京首钢华禹铸造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法定代表人贾延明(未到庭),厂长。委托代理人蔡芸,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强,男,30岁,北京首钢华禹铸造厂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中门寺街。第三人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首钢华禹铸造厂钢锭模车间。法定代表人杨小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委托代理人王建忠,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第三人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首钢华禹铸造厂钢锭模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大卫,经理。[09:14:51]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立忠、祖双庆、李瑞彪诉被告北京华禹铸造厂;第三人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施舟骏、人民陪审员王世江、人民陪审员孙秀芝组成合议庭,由施舟骏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刘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15:34]
- [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15:46]
- [祖双庆]:2010年3月20日中午14时左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红光金鼎商业中心购物时,车辆京NZ3839东风雪铁龙停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红光金鼎商业中心停车场(此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被大树砸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11000元;2、由于车辆玻璃及车顶被砸碎,事故发生后下雨造成车内饰物及座套、座垫、脚垫损坏折合金额为玻璃贴膜300元,饰物及座套、座垫、脚垫700元,合计1000元;3、车辆被砸修理后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折旧费10000元(未做评估);4、交通费3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26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16:49]
- [张立忠]:2010年3月20日中午14时左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红光金鼎商业中心购物时,车辆京PXA071东风风神轿车停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红光金鼎商业中心停车场(此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被大树砸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47664元;2、由于车辆玻璃及车顶被砸碎,事故发生后下雨造成车内饰物及座套、座垫、脚垫损坏折合金额为玻璃贴膜1200元,饰物及座套、座垫、脚垫3000元,合计4200元;3、车辆被砸修理后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折旧费30000元(未做评估);4、交通费5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87864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18:18]
- [李瑞彪]:2010年3月20日下午2时左右,石景山区被告停车场的一棵直径1米左右,高约10米的老树连根拔起倒在停车场内,将原告停放在场内的京PYL928的速腾小轿车砸塌,损害严重。经修理厂的初步估算维修此车的费用为4万元左右。原告此车2010年1月28日购买,购买款为128800元,但经此修理后,此车的价值已贬损,造成原告损失,此外还造成了原告的误工及交通等其他损失8000元。经查,此停车场的树木为被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对其所有的树木进行检查和处理,有管理、维护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0000元;2、车辆贬值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为此支出的其它费用6200元(拖车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09:19:15]
- [审判长]:被告有无答辩意见?[ 蔡芸]:1、原告诉讼主体有错误,原告车辆停放在金鼎停车场,被告对该停车场内树木没有管理义务;因被告已将管理义务和树木出租给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2、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关系,3、原告车辆被砸属于意外事故。气象局证明,当天有大风,瞬间风力达到七级,故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09:27:25]
- [王玉泉]:什么样的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就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本案而言,作为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你就围绕这些进行陈述,而不是推卸责任,今天通知第三人到庭就是程序上的错误,增加当事人诉累。三原告没有向第三人提供主张,我们只是想说明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案诉争是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宣)我们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对林木管理的义务。[09:30:34]
- [审判长]:原告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09:31:10]
- [张立忠]:我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70%,他们已经把发票拿走了,现在缺少的就是这个。[09:31:48]
- [审判长]:上次庭审中您提交过一部分证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祖双庆]:没有。[ 审判长]:再向法庭陈述一下上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 祖双庆]:4S点定损报价及修理发票。[09:32:31]
- [审判长]:李瑞彪向法庭陈述上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 李淑艳]:证据1、被告和原告的挪树协议;证据2、车辆维修费用;证据3、拖车费、商议打车费、律师费共计5439元。[ 审判长]:拖车费是多少?[ 李淑艳]:200元。[09:33:21]
- [审判长]:张立忠向法庭陈述证据。[09:33:47]
- [张立忠]:证据1、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2、汽车维修费发票;证据3、保险存档照片。[09:35:03]
- [审判长]: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变化?[ 蔡芸]:对之前提交过的证据质证意见没有变化。[09:36:14]
- [审判长]:对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蔡芸]:对张立忠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长]:对李瑞彪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蔡芸]:律师费不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交通费无法判断是否是李瑞彪本人由于没有车辆而发生的费用,不认可该证据。[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对证据发表意见。[ 王玉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是否有现场的记录,修车我们不持异议,但是当时车辆受损的状态我们看不见。[ 审判长]:原告张立忠有无证据?[ 张立忠]:市局内保处有。[ 李瑞彪]:公安局说不对个人。[ 审判长]:是否作过笔录?[ 李瑞彪]:作了。[ 张立忠]:我这有一份京华时报,我想宣读一下,这是当时报纸对我们事情的报道。(宣)[ 审判长]:想说明什么问题?[ 张立忠]:刚才律师说车辆受损的情况,报纸有记载。[ 审判长]:对此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王玉泉]: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陈大卫]:同意第三人的意见。[09:50:04]
-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蔡芸]:2004年我们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协议对树木进行了约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祖双庆]:这个协议对我们没有意义,我们认定树是被告的,我们只是找归属地。[ 张立忠]:同意祖双庆的意见。[ 李淑艳]:因为是复印件,无法判断真实性。对于协议内容(宣)不认可。[ 李瑞彪]:协议约定保护树木,就是说树不要损坏,我们找树木的所有人是更快捷的方法。[09:50:48]
-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王玉泉]:红光金鼎公司与被告合同关系并受合同约束我们认可,被告出示该合同依据合同第10条第3项规定(宣)这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原告的理解是正确的。该协议只是把法定义务合同化,但他不是管理权限的转移。被告在本案中误读合同条款。[09:51:38]
-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陈大卫]:红光金鼎与被告签订合同与我们没有关系,刚才原告也说了树木的归属权。这件事情跟我们没有太多关系。[09:52:20]
- [审判长]:第三人对气象公证发表质证意见。[ 王玉泉]:通过气象证明当天不构成不可抗力。北京的不可抗力风级达到10级或12级以上,7级不是不可抗力。[09:54:17]
- [王玉泉]: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免除赔偿义务的责任。对挪树协议是真实的,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代表红光金鼎有义务。[09:54:56]
-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发表意见。[ 陈大卫]:挪树是事实。对于气象公证同意第三人的意见。[09:55:35]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玉泉]:没有。[ 陈大卫]:没有。[09:55:5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主张应当由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及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向法庭陈述理由。[ 蔡芸]:应该由树木的管理人承担责任,事发当时我们已经承租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他们具有管理义务。[09:56:15]
- [审判长]:树木的所有人是被告,但是管理人是第三人?[ 蔡芸]:对。[ 审判长]:你主张树木的管理人是红光金鼎?[ 蔡芸]:我们无法确定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区分,但是事发当时三原告车停在停车场,他作为收费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长]:树木的管理责任由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责,是否有依据?[ 蔡芸]:有合同依据。[ 审判长]:场地内的树木义务是对方的,你是否给对方支付过对价过劳务报酬?[ 蔡芸]:没有。[09:57:38]
- [审判长]:二第三人双方是什么关系?[ 王玉泉]:场地租赁,停车场承包给了北京金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是否对树木管理进行了约定?[ 王玉泉]:没有。[09:58:38]
- [审判长]:平时树木的管理由谁做?[ 王玉泉]:不清楚。[ 审判长]:是没人管还是不清楚?[ 王玉泉]:不清楚。[ 审判长]:停车场是否知道树木平时的养护由谁负责?[ 陈大卫]:不知道。[10:05:56]
- [审判长]: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为什么当初事发后您作为处理事故的一方参与了处理并签订的挪树协议?[ 王玉泉]:被害人到我们这里消费,责任主体不清楚的情况下,三方都签订了挪树协议,是基于责任不清的情况签订的。[ 陈大卫]:当时行政机关协调的。[ 审判长]:哪个行政机关?[ 陈大卫]:金顶街办事处信访科。[ 王玉泉]:我们签字是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仅此而已,没有其他意义。[ 审判长]:第三人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认为12级以上属于极端天气,是否有依据?[ 王玉泉]:需要回去补充。北方是平原地区,对风力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被告的抗辩事实需要被告举证。[ 审判长]:原告对于七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祖双庆]:通过我上的保险,保险公司对我说10级以上就全赔。当天开具风力是7级,所以保险公司赔偿70%。[ 审判长]:是否有依据?[ 祖双庆]:有,保险条例。[ 审判长]:对风力是否有约定?[ 祖双庆]:有。10级以上100%赔付。[ 李瑞彪]:宣武法院对类似案件进行过审理。(宣)[10:06:47]
- [审判长]:被告对7级风构成不可抗力发表意见。[ 蔡芸]:这是我们调查的7级风,但是对此我们也没有证据,请法院判决。[ 王玉泉]:对事实部分我想补充一下,现在树木还在现场,但是已经挪到旁边。从目前的情况下树木下方已经空了。[ 审判长]:是现在的情况还是事发的情况?[ 王玉泉]:现在树还在。[ 祖双庆]:报纸照片也可以看出来。[10:07:19]
- [审判长]:原告有无辩论意见?[ 祖双庆]:被告提出主体错误,我认为没有错,因为树是你们的,你们就要负责。第三方是你们的问题,还有挪树协议是基于什么?我们三辆全是新车,车已经被砸的严重变形,当初我们的意思是不愿意挪,但是后来考虑到公众安全才挪的车。对于保险人的问题,我们入了保险,车被砸了,保险人给赔付,那是基于我们买的保险,这和被告没有关系。树也是有管理人的,而且停车场是收费的,为什么我们不追加第三人,如果被刮了我们会找第三人,但是这是树,是因为管理不当。对于不可抗力你是否有真实的条款,事情已经到这种地步就不要再推了。[10:12:22]
- [李淑艳]: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没有错误。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承担赔偿的义务,被告承认是树木的所有人。树木外表看枝繁叶茂,我们判断树木不能看外表,对于树木内部情况被告是有管理义务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10:13:02]
- [张立忠]:这是8月30日与9月10日我母亲去医院急诊的片子,去医院都需要用车。[10:13:4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蔡芸]:我们没有推诿,挪树还是请三方坐下来谈解决方式,我们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请法院认定。[10:14:06]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王玉泉]:同意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就被告的意见我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称我们对树木有管理义务,该主张是缺乏依据的。其次作为本案来说林木折断造成损害,他不存在共同侵权。[10:14:52]
- [王玉泉]: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我们与被告之间有合同,我们是否有合同上的义务?通过解读,我们对树木没有管理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陈大卫]:同意第三人意见。[10:16:39]
- [审判长]: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各方]:没有。[10:18:33]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已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方]:同意。[ 蔡芸]: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19:06]
- [审判长]: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本案中,原告曾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车辆贬损进行鉴定,法院同意原告的申请。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需要双方协商选定,对此各方什么意见?[10:22:13]
- [蔡芸]:法院指定。[ 王玉泉]:法院指定。[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 原告方]:同意。[ 审判长]:北京市质量价格认定中心,各方是否同意?[ 各方]:同意。[10:23:2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蔡芸]:坚持答辩意见。[10:24:18]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王玉泉]:坚持陈述意见。[ 陈大卫]:坚持陈述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29:0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一庭赵莹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影,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0:29:47]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