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长沟法庭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原告宣读证据材料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貌

直播席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9月16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继父去世留遗产 ‘非亲兄妹’起纷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继父去世留遗产 非亲兄妹起纷争”案。感谢您的关注!
    [14:07:37]
  • [主持人]:
    本案件的实时庭审情况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
    [14:09:48]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审判员是庞立新,男,汉族,中共党员,1989年到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为长沟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刘金蕊担任。
    [14:22:5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23:21]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23:39]
  • [书记员]:
    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26:40]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员]: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耿向丹、耿向磊诉被告耿向鹏、耿向辉继承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27:19]
  • [审判员]:
    原告一耿向丹,女,1987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医院药剂师,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原告二耿向磊,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寥宁,男,1980年出生,汉族,北京国威正浩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住该单位宿舍。
    [14:29:12]
  • [审判员]:
    被告一耿向鹏,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被告二耿向辉,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老年医院护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29:52]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一]:
    无异议。
    [ 原告二]:
    无异议。
    [ 被告一]:
    无异议。
    [ 被告二]:
    无异议。
    [14:30:09]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庞立新独任审判,书记员刘金蕊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4:33:38]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4:33:58]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一]: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原告二]: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一]: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二]: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34:1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诉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34:26]
  • [原告]:
    二原告的母亲与继父耿文录1994年12月1日结婚,2000年6月6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6月9日,二原告母亲与继父在房山区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5月6日继父耿文录去世,遗留位于房山区韩村河镇尤家坟村四区20号院和90号院房产及附属物。四区20号院由二原告与母亲居住至今,四区90号院由被告一耿向鹏居住,继父去世后,以上财产均未进行分割。二原告为减少家庭矛盾,又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故起诉到法院。
    [ 原告]:
    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韩村河镇尤家坟村四区20号房屋(北房5间、东房3间、围墙、大门、厕所、柿子树三棵、核桃树一棵、香椿树一棵);2、依法分割韩村河镇尤家坟村四区90号房屋(北房5间、西房1间、东房1间、围墙、大门、厕所);以上价值暂定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51:07]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变更吗?有无其他补充?
    [ 原告]:
    没有,没有其他补充。
    [15:08:4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母亲与二被告父亲结婚时间、同居、离婚的时间都属实。原告起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15:19:52]
  • [审判员]:
    20号院和90号院什么时候建的?
    [ 原告]:
    我父母结婚之前建的,后来他们进行了装修,90号院建于结婚之后,2000年建到2003年。
    [ 被告]:
    20号院建于89年是我父亲和我母亲共同建的,90号院03年9月之前建完的。
    [15:21:16]
  • [审判员]:
    被告,你亲生父母目前的情况?
    [ 原告一]:
    我生亲于1994年6月去世,母亲健在。
    [ 审判员]:
    建90号院的原因?
    [ 原告代理人]:
    90号院是当时有条件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 原告一]:
    建房时我正在上学。
    [ 原告二]:
    我也正在上学。
    [15:24:11]
  • [审判员]:
    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出示2007年判决书6736号。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
    [15:25:2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出示2001年2月21日岳各庄乡政府出示的建房许可证一份。
    [ 审判员]:
    原告方有无异议?
    [ 原告]:
    许可证本身无异议,但是,建房的时候是耿文录申请的,实际盖房是原告的母亲与继父一起建的房,当时二被告不在家。
    [ 被告二]:
    关于建房这事,是以我的名义提起的,我父亲办理的,我当时在家。
    [15:26:1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出示2009年2407号调解书一份,证明本案争议标的归二被告之父与其前妻所有。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被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
    [15:27:34]
  • [审判员]:
    原告有证据继续提交。
    [ 原告]:
    出示2008年521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耿文录与曹春敏离婚时间。
    [ 被告]:
    对真实性无异议。
    [ 原告]:
    出示2009年4578号曹春敏起诉耿文录要求分割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耿文录去世,追加了二被告,后来又撤诉了。
    [ 被告]:
    无异议。
    [15:28:4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出示2009年2407号调解书一份。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出示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二原告居住在20号法院。
    [ 被告]:
    无异议。出示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二被告居住在90号院。
    [ 原告]:
    无异议。
    [15:30:3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有无其他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5:31:0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对各自所持主张的理由进行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与被告对于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等,作为二原告均有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我们提供的判决书事实认定中,认定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分别共同抚养了二原告和二被告,二原告于其继父耿文录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因为二原告有继承耿文录遗产的权利。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认定的事实,耿文录的遗产其中20号院房屋及附属物,以及后期2001年与原告母亲共同新盖的房屋,应该有耿文录的份额,二原告均有继承权,所以请求对上述两院落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属于耿文录遗产部分依法予以分割。
    [15:31:50]
  • [被告]:
    本案争议标的20号院二原告没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这个宅院归二被告与其前妻所有,那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二原告与被告父亲并没有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耿文录去年病逝。关于二原告主张分割继承90号院也没有法律依据,90号院为被告与其父共同出资所建,是经过特批给被告二的,因为被告二是退伍军人,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一]:
    08年我父亲与原告母亲就已经离婚,04年他们分居,以后我父亲耿文录就与被告二一起生活,一直是我们两个照顾我爸爸,二原告没有给过我父亲一分钱,我不承认二原告有继承权。而被告二是退伍军人,以此条件批准的宅基地。
    [15:32:57]
  • [原告一]:
    我们也经常照顾我继父,给他做饭。
    [ 原告]:
    虽然二原告之母与他们的继父有过关系不合,但是从小就抚养二原告,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事实。被告所陈述的批房理由不成立,被告主张房屋是以退伍军人的名义分得的宅基地的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
    [15:33:27]
  • [审判员]:
    2007年的时候原告是否上班?
    [ 原告一]:
    我已经上班了。
    [ 原告二]:
    我在上学。
    [15:34:1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坚持答辩意见。
    [15:34:5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5:35:1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老师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
    [15:43:3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