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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蕾,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赵先生诉某健身中心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6:00]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36:19]
- [主持人]:赵先生起诉称,2010年7月8日14时左右,他到某健身中心健身时,将随身衣物和一条价值3.9万元(重130.25克)的项链存至健身中心储物柜中,因不便随身携带储物柜钥匙,赵先生将钥匙交由健身中心私人教练保管;15时40分左右,赵先生健身结束后从教练处取回钥匙,却发现钥匙已被掉包,无法打开储物柜;随后他在健身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撬开储物柜,发现项链已经丢失。[09:36:39]
- [主持人]:赵先生认为,健身中心有义务为其会员提供完善的服务,不仅包括提供完备的健身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也包括妥善保管会员财物;但该健身中心储物区既无专人看管,也无安全警示标志和任何监控设施。赵先生认为该健身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疏于保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项链的损失3.9万元。[09:37:04]
- [主持人]:本案由右安门法官汤捷独任审理。[09:37:2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7:3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43:46]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赵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原告代理人,陆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某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公司总经理。被告代理人,任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8:31]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09:49:08]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某健身中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右安门法庭法官汤捷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颖担任法庭记录。[09:49:5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50:21]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被告]:不申请。[09:50:44]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1:10]
- [原告代理人]:2010年7月8日14时左右,原告到某健身中心健身时,将随身衣物和一条价值3.9万元(重130.25克)的项链存至健身中心储物柜中,因不便随身携带储物柜钥匙,原告将钥匙交由健身中心私人教练保管;15时40分左右,原告健身结束后从教练处取回钥匙,却发现钥匙已被掉包,无法打开储物柜;随后原告在健身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撬开储物柜,发现项链已经丢失。原告认为,健身中心有义务为其会员提供完善的服务,不仅包括提供完备的健身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也包括妥善保管会员财物;但该健身中心储物区既无专人看管,也无安全警示标志和任何监控设施。原告认为该健身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疏于保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项链的损失3.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51:55]
-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56:14]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没有看到项链存入储物柜当中,第二,原告将钥匙交给私人教练,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保管应该依据他与教练之间的口头约定。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原告在器械上活动,随手把钥匙交给了教练,教练把钥匙随手放在了旁边木墩上了。另外原告说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但在每个会员在健身中心来活动的时候,储物柜是由每个人自己带锁和钥匙,健身中心仅仅提供一个储物柜。这在健身中心的一些规章制度和会员签订的协议中都有表述,被告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完毕。[10:07:14]
-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的回执单,证明原告于2010年7月18日在被告健身时丢失了一条金项链。[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10:09:0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人证言,这个证人是被告处的职工,但今天没有出庭。[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人是在健身中心是是在办公室见到的原告,不是在事发地看到的。[10:11: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人雷某,证明项链丢失的具体情况。[ 审判员]:证人雷某的自然情况。[ 证人]:我叫雷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健身中心私人教练,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知道。[ 审判员]:你与原告和被告的关系。[ 证人]:我是被告的员工,是原告的私人教练。[ 审判员]:你要证明的内容。[ 证人]:我今天来证明我拿过原告的钥匙。当天下午15点多上课的时候他的钥匙碍事,就要我帮他拿一下钥匙,当时我要给他作保护,拿着他的钥匙不方便,我就把钥匙和收集等物品,放在了旁边,后来我去给原告上外面拿营养补剂,大概是2、3分钟的样子,拿会补剂后我要求他将补剂放在储物柜里,但他的钥匙就打不开柜子了,后来来了一个同事帮忙撬开了储物柜,发现金项链没有了。[10:17:44]
- [审判员]:原告是否需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他说的很清楚。[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进行询问。[ 被告代理人]:他给钥匙时跟你说了什么话了吗?[ 证人]:就说帮我拿下钥匙。[ 被告代理人]:当时钥匙是在手里吗?[ 证人]:是在手里,就是他递给我的。[ 被告代理人]:健身中心有规定教练替会员保管钥匙吗?[ 证人]:没有规定。[10:23:13]
- [被告代理人]:你是他的私人教练,私人教练的范围是什么?[ 证人]:我负责他的训练计划,全程进行保护。[ 被告代理人]:原告是会员吗?[ 证人]:他是会员。[ 被告代理人]:他与健身中心有协议吗?[ 证人]:是会员制的年卡。[ 被告代理人]:你与中心签订过书面的协议吗?[ 证人]:应该是有协议的。[ 被告代理人]:协议内容知道吗?[ 证人]:内容不知道,这个应该是会籍部负责。[ 审判员]:证人看笔录签字。[10:23:41]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北京菜市口百货开据的证明,证明在此购买的项链。[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存有疑问,原告在购买项链的时候应该有发票,原告应提供原始的发票,因为市场未必知道这个项链卖给什么人。对出具证明的部门也有异议,因为这个章是安保部门的,由安保部门来证明经营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购买项链的发票。[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后面的金额是什么意思?[ 原告代理人]:这个是以旧换新。最后金额应是37509.10元。我们拿了一条旧的项链去换新买这条项链,又补了15133.7元。[ 被告代理人]:这个客户名称是谁?[ 原告代理人]:客户名是我的朋友徐某。当时我在试项链,他帮我去交钱去了。[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内容有些模糊。[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 原告代理人]:没有。[10:29:27]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们也找了雷某谈了一次话,做了笔录,我们向法庭提交一下。证明原告丢失项链当天的一些事情。[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基本认可,但有些因字迹太草看不清楚,关联性不能认可。这份证据恰恰说明了原告丢失项链的地点是在被告的单位,和我们的主张是一致的。[10:29:54]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人狄某的证言,证明没有看到原告将项链存入储物柜。[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该证人证言基本上是真实的,但是有一部分与实际不符。该证人7月20日给我们出具的证明,称看到了原告带着链子进去的。但被告的代理人提供的这份证人证言是9月8日出具的,证人又称没有看到,这与事实不符。毕竟该证人是被告单位的职员,所以请法院采信我们的证人证言。[ 被告代理人]:如果说原告对这份笔录不认可的话,在案发后的第三、四天他被大红门派出所叫过去了,在派出所也作了笔录。我有这么一个申请,对派出所的笔录可以调取。现在向法庭提交申请书。[10:34:03]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健身中心会员时填写的申请表,申请表是一式三份的,正反面都有内容。其中第15条中规定会员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本会所,并理解和预见到将在本会所内从事体育锻炼活动或使用任何设施的各种危险、风险及后果,如受伤、遗失物品等。更衣室没有设专人看管,但也明确说明了会员应将贵重物品放在前台,锁和钥匙都是自己控制的,与健身中心是没有关系的。[10:39:52]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这个是当时的入会申请表。但当时填的时候我只看到了第一页,至于有没有其他页我也不知道。当时他就是让我签了字,也没有让我看。真实性暂时不论。但第15条是被告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现行法律冲突应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会员在锻炼时应自行保管钥匙,以防丢失,如果出现该情况后果自己承担。[ 审判员]:锁和钥匙是自备的[ 原告]:柜子是他们提供的,锁是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自己买的锁和钥匙。被告提供的是有偿的服务,所以被告单位就应该对服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安全保障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好这个义务,所以导致了我的财产损失。[10:40:20]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照片三张,证明在更衣室里有一个须知,内容也是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更衣室是开放式的,不是归某人专用的,且规定了更衣柜的使用规定,即更衣柜内不要放贵重物品,会员要自行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在健身的时候没有见过这个须知。仅仅提示告知并不能排除被告有义务,被告应实实在在的提供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10:43:34]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3:56]
- [审判员]:下面询问几个问题。储物柜是有偿使用该是无偿使用?[ 原告]:是无偿使用,但服务费里有应包括了所有的费用。[ 被告代理人]:储物柜与年费无关,更衣室外面的储物柜是要收费的,原告的在洗浴间的储物柜是无偿提供的。[ 审判员]:柜子是原告提供的,锁和钥匙是原告自己提供的。[ 原告]:是。[ 被告代理人]:是。[10:47:33]
- [审判员]:2010年6月16日签订入会协议吗?[ 原告]:对,当时让我把自己的名字、家庭住址写上。[ 审判员]:当时联系方法都是原告写的吗?[ 原告]:这是我念他们写的。[ 审判员]:当时签这个字的时候你看了吗?[ 原告]:我没有仔细看,就签了个字。[ 审判员]:因为双方都没有补充证据了,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进行辩论。[10:47:55]
- [原告代理人]: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内丢失了项链一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有保管的义务,但既没有安装摄象头,也没有安排专人来保管储物柜,种种迹象表明被告没有履行好这个义务,单位管理混乱是直接造成原告丢失财务的重要原因。第二,被告单位提交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场所内的须知,真实性我们姑且不论,从反映的内容来看,都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条款。第三,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偿的合同不仅仅是健身一个项目,还包括储物柜的使用、更衣室更衣等项目。所以说即使是原告自己提供锁和钥匙,也不能将丢失财务的责任给施加到原告身上。被告对经营场所内原告的财物安全及人身安全有保障义务。[10:50:48]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被告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会员在加入时也在更衣室内张贴了注意事项,对财产安全问题也规定了相关内容,被告在最大限度内尽到了告知义务。合同签字后就是要负责任的,至于看清没看清楚的责任不在被告这一方。对菜市口百货大楼的证据,发票上项链的真正所有人并不是本案原告,本案的原告是项链的使用人,而不是项链的所有人。[10:53:18]
- [审判员]:双方辩论意见发表完毕,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要求被告返还原物。[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双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庭不再组织当庭调解。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55:43]
- [审判员]:本院将择日宣判。[11:13:4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张颖和曹蕾。再次对我们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16:3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