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9月15日14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范冰冰‘婚纱照’遭遇被代言 紧急叫停上公堂”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美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13:52:4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樊雪、邓旭明。书记员是曹静。
    [13:53:01]
  • [主持人]:
    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审判员邓旭明,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13:53:1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原告拥有《举行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内容为当红影星范冰冰、黄少祺婚纱礼服摄影。该摄影作品是由获得多项大奖、国内著名摄影师所拍摄。2009年末,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登载了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13:53:31]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13:54:0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美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保国、藏云川均已到庭,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4:13:24]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诉被告北京美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14:15:22]
  • [原告]: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向阳路西首1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季小毅,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张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北京美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3号院A座雍欣园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鹏,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藏云川,1973年12月2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史保国,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14:16:08]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6:35]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 被告]: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6:4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的摄影作品;2、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元;3、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所指的是公证费1000元;4、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4:19:25]
  • [审判长]:
    被告网站的网址?
    [ 原告]:
    www.5youmei.com。网站上有没有照片,没有核实。现在的主张是自己估算的。
    [14:22:03]
  • [审判长]:
    合理开支?
    [ 原告]:
    公证费1000元。
    [14:22:12]
  • [审判长]:
    律师费主张吗?
    [ 原告]:
    律师费、交通费不主张了。
    [14:22:44]
  • [审判长]:
    原告取得权利的过程?
    [ 原告]:
    原告同演员合作,对其进行婚纱礼服的系列拍摄。摄影师是原告法人,双方达成了书面约定,并经过公证。委托拍摄合同中有约定,所拍摄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原告公司所有。
    [14:23:1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对于原告法人是否拥有著作权表示异议。我手中有他们签订的肖像权协议,但不认为可以拥有著作权。第二,作为被告公司,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使用照片的情况给予原告补偿。原告是在2010年1月底看到照片刊登,但原告没有及时给我方联系,告知其是权利人。如果原告知道其损失加大,就应该及时与我方联系。在接到原告起诉书后,我方已经将照片撤下,并且网站没有再更新使用过。对于原告计算的方式表示异议,原告所述没有授权我们使用商业作品,但我们并非使用于商业。
    [14:28:33]
  • [审判长]:
    照片上传日期?
    [ 被告]:
    上传照片是2010年1月23日。接到法院通知后,我方已经将照片删除。我公司在2010年2月份开始,已经将员工解聘,公司财产处理完毕,现在是负资产的状况。
    [14:29:18]
  • [审判长]:
    公司是否申请注销?
    [ 被告]:
    申请了,是在8月中旬,但没有审批。
    [14:29:39]
  • [审判长]:
    涉案网站是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吗?
    [ 被告]:
    是的。
    [14:29:50]
  • [审判长]:
    照片来源?
    [ 被告]:
    搜狐新娘。
    [14:30:00]
  • [审判长]:
    就照片使用转载问题,你方跟搜狐有协议吗?
    [ 被告]:
    没有。
    [14:30:12]
  • [审判长]:
    原告与搜狐有使用协议吗?
    [ 原告]:
    没有。我们与搜狐也在谈和解,目前还没有启动司法程序。
    [14:30:30]
  • [审判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 原告]:
    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52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证据2、肖像权授权合同(7624、7625号公证书),证明经过拍摄人的认可进行拍摄,原告享有著作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所有。证据3、(2010)京国立内政字第1092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和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合理支出凭证,公证费用1000元。证据5、民事调解书2份,证明涉案照片的商业价值。
    [14:32:56]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无法核实。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但我认为原告公司是恶意诉讼。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认为开票时间有误,其他认可。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
    [14:39:21]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 原告]:
    完毕。
    [14:39:31]
  • [审判员]:
    被告方出示证据。
    [ 被告]:
    证据1、搜狐新娘网页打印件,说明我方是从搜狐上转载的,而且没有对图片修改,我方并不知道照片权利人。
    证据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10年2月1日到现在的税务申报,说明我方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
    [14:41:08]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搜狐就是违法使用,我方与搜狐在协商中,页面上转载时间2010年4月13日,但我方公证书记录的是2010年1月份,本案属于被告主动上传编辑,不是网友上传,不属于合理使用。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是复印件,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税法申报规定,公司正常经营和零申报是不同的,零申报不代表没有经营合同,我方公证时间是6月18日,说明被告还在经营。
    [14:41:3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举证完毕?
    [ 被告]:
    完毕。
    [14:41:44]
  • [审判长]:
    关于被告使用照片和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的一致性是否认可?
    [ 被告]:
    认可。
    [14:43:16]
  • [审判长]:
    被告方公司网站的性质?
    [ 被告]:
    中国女性管理资讯网站。我们从搜狐新娘转载的照片,没有任何改动。
    [14:43:31]
  • [审判长]:
    就本案事实双方有补充吗?
    [ 原告]:
    公证书涉及涉案作品的网页上,有很多广告,证明被告方有盈利。
    [ 审判长]:
    网站是经营性网站吗?
    [ 被告]:
    是经营性网站。
    [14:45:04]
  • [审判长]:
    关于原告提到的广告情况,被告就涉案照片的使用有广告收益吗?
    [ 被告]:
    没有。我不认为我们有获取商业利益的部分。作为媒体,很大程度上是进行传播,宣传,在很多时候,艺人是通过媒体来宣传。广告就是网站固有的广告,跟涉案照片没有关系。
    [14:48:31]
  • [原告]:
    要求索赔,是根据涉案作品他的商业价值、被拍摄的人物的社会知名度、民事调解书上同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三方面进行估算的。
    [ 审判长]:
    摄影师的情况?
    [ 原告]:
    摄影师是原告公司法人,他是在国内摄影界非常著名的摄影师,获得过多项大奖,他所拍摄的涉案作品,明星婚纱礼服摄影是推出一个概念,明星婚纱礼服来对婚纱摄影这个领域内,宣传广告是全新的,之前没有明星来作为婚纱拍摄对象。其提供了明星婚纱摄影的理念。
    [14:49:00]
  • [审判长]:
    涉案照片是否许可过其他网站使用?
    [ 原告]:
    一些网站和婚纱影楼的许可。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 被告]:
    原告是以商业机密的理由来陈述。如果是作为公众的资讯,大家转载,是很正常的。作为本身是商业照片,是有严格的授权行为,被传到网站就默认那些机构可以上传,进行广告宣传。是公众传播的东西。我认为我们网站对于照片的选用,完全出于传播的用途而非商业使用。范冰冰的这组照片,索赔依据不合理,并且无法提出明确的计算依据。
    [14:51:1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 原告]:
    本案涉及的被告使用作品,不是合理使用,也非许可使用。根据对方陈述,对方是明知未授权并使用,主观侵权故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被告]:
    我们认为,我方在转载搜狐文章中,无意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可以进行稿费的支付,但其签订的协议,是针对第三方侵权而制定的。原告既然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跟被告联系,而原告没有,并使自己的权益加大侵害,是故意的。我方不是商业用途,我们就是传播。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可以证明照片的商业价值,但我认为具体公司资产情况不同,不能以此作为赔偿标准。
    [14:55:2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
    同意调解。
    [14:56:12]
  • [审判长]:
    调解方案?
    [ 原告]:
    回去考虑。
    [ 被告]:
    回去考虑。
    [14:56:46]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院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57:27]
  • [审判长]:
    (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4:57: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高翡、高旭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5:05:5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