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

证人蒋先生出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直播工作人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9月14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青年无钱还债自杀身亡 父母哭诉被债主‘逼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廖冰(化名)、但英(化名)诉任强(化名)、高强(化名)、王生(化名)、王贵(化名)、王国(化名)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8:28]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8:38]
  • [主持人]:
    寥某夫妇起诉称,2009年9月13日早上,儿子小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丰台区白盆窑某处时,与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使76岁的王女士受伤。随即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寥被交通民警带回交警支队,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扣留。当日11时许,王女士的儿子王生纠集多人挟持小寥来到廖某夫妇位于丰台区郭公庄村的暂住地。以其母受伤需要医疗费为名,向他们索要3万元。廖某夫妇对此提出异议,王生等人随即破口大骂,并欲行打人,吓得廖某一家不敢作声。后因没拿到钱,王生等人将小寥强行带走。
    [09:41:37]
  • [主持人]:
    直到第二天9月14日下午16时,小寥仍未回家,也无任何消息。廖某夫妇遂以小廖被王某等人绑架为由向“110”报警。经派出所工作,当晚即将此事定性为人口走失,而非刑事案件。 此后,廖某夫妇于9月17日和10月5日分两次向王生支付了其母交通事故赔偿款7900元,收到第二笔钱后,王生交还了一直扣留的小廖的身份证、电动自行车钥匙和小廖于9月13日书写的欠王某3万元的欠条。
    [09:42:24]
  • [主持人]:
    10月22日,廖某夫妇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的通知,称“在丰台区汾庄铁路口附近发现了小寥的尸体及数份遗书”。遗书大致内容是称“我是自杀,不是他杀,我还不起债,我的监护人也还不起,我走了和他们没关系”、还有和父母断绝关系书,表明他和父母断绝关系,自己的债务和父母没有关系等等。 12月22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调查结论,确认小寥为服用敌敌畏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09:42:53]
  • [主持人]:
    寥某夫妇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生等人为了追讨其母的医疗费,采取非法方式挟持他们的儿子小廖,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继而施以威胁恐吓,造成小寥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对此,王生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生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34 760元、丧葬费22 357.5元、鉴定费12 000元、交通费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 000元,共计769 272.5元。
    [09:43:34]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袁艳玲、杨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9:45:12]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5:2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46:23]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廖冰,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农民;
    原告但英,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车先生,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生,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丰台区某村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贵,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丰台区某村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国,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丰台区某村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任强,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丰台区某村村民,住北京市东白盆窑村。
    被告高强,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丰台区某村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女士,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09:50:5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51:12]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廖冰(化名)、但英(化名)诉任强(化名)、高强(化名)、王生(化名)、王贵(化名)、王国(化名)一案,本案由民一庭法官邢丽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袁艳玲、杨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美妍担任法庭记录。
    [09:53:30]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53:4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09:53:5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4:20]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9月13日早上,原告的儿子小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丰台区白盆窑某处时,与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使76岁的王女士受伤。随即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寥被交通民警带回交警支队,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扣留。当日11时许,被告挟持小寥来到廖某夫妇位于丰台区郭公庄村的暂住地。以王女士受伤需要医疗费为名,向他们索要3万元。廖某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被告等人随即破口大骂,并欲行打人,吓得廖某一家不敢作声。后因没拿到钱,被告等人将小寥强行带走。
    [09:55:47]
  • [原告代理人]:
    直到第二天9月14日下午16时,小寥仍未回家,也无任何消息。原告遂以小廖被王某等人绑架为由向“110”报警。经派出所工作,当晚即将此事定性为人口走失,而非刑事案件。 此后,原告于9月17日和10月5日分两次向王生支付了其母交通事故赔偿款7900元,收到第二笔钱后,王生交还了一直扣留的小廖的身份证、电动自行车钥匙和小廖于9月13日书写的欠王生3万元的欠条。
    [09:57:40]
  • [原告代理人]:
    10月22日,原告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的通知,称“在丰台区汾庄铁路口附近发现了小寥的尸体及数份遗书”。遗书大致内容是称“我是自杀,不是他杀,我还不起债,我的监护人也还不起,我走了和他们没关系”、还有和父母断绝关系书,表明他和父母断绝关系,自己的债务和父母没有关系等等。 12月22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调查结论,确认小寥为服用敌敌畏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09:58:1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生等人为了追讨其母的医疗费,采取非法方式挟持他们的儿子小廖,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继而施以威胁恐吓,造成小寥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对此,王生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生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34 760元、丧葬费22 357.5元、鉴定费12 000元、交通费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 000元,共计769 272.5元。
    [09:58:44]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59:12]
  • [被告代理人]:
    依据原告刚刚陈述现在答辩如下,根据原告陈述内容,被告没有纠集多人;死者经过与被告到医院核实医疗费数额后跟随其到家取钱,但英对3万元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说家里没有钱,既没有打骂死者也没有挟持死者,后小廖要被告跟着他。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1:3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 ,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0:02:04]
  • [原告代理人]: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本案纠纷的起因;
    2、出示收据、调解协议,证明交通事故自行解决;
    3、出示遗书,证明因被告索债而致小廖死亡;
    4、出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调查结论,证明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5、出示村委会证明,证明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应以北京市城镇人口计算赔偿标准;
    6、出示火花证,证明小廖的尸体已处理;
    7、出示发票,证明索赔依据。
    [10:03:50]
  • [原告代理人]:
    8、出示户口簿,证明与小廖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二人具有原告资格;
    9、证人证言,已经进行过证人出庭,今天也有两名证人进行当庭作证。
    [10:04:59]
  • [审判长]:
    被告方就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05:52]
  • [被告代理人]:
    1、无异议;
    2、无异议;
    4、无异议;
    5、有异议,根据他开证明的时间,事发以后原告很快就搬走了,不在此地居住了;
    6、无异议;
    7、有异议,不认可;
    8、无异议。
    [10:07:51]
  • [审判长]:
    证人蒋先生进庭。
    [ 审判长]:
    证人说一下你的情况。
    [ 证人蒋先生]:
    蒋某,男,1963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人,现在沧州打工,住在沧州的工地。
    [ 审判长]: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10:11:21]
  •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人证明的时间有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证人说他没有看时间,他是估计到那里的时间是11点左右,他推算出离开的时间是12点,证人应该清楚的证明案件内容,而证人是推算,故对此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询问证人?
    [ 原告代理人]:
    你看到几个被告带着死者去巷子里去借钱这个时间到回到村口上车这个时间有多久?
    [ 证人蒋先生]:
    从借钱到上车的时间是十来分钟左右。
    [ 审判长]:
    证人对上述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不实之处和需要修改、补充的地方?
    [ 证人蒋先生]: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蒋先生退庭。
    [10:16:43]
  • [审判长]:
    证人叶女士进庭。
    [ 审判长]:
    证人说一下你的情况。
    [ 证人叶女士]:
    叶女士,女,1970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人,现住大兴区。
    [ 审判长]: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叶女士]: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你与原告的关系?
    [ 证人叶女士]:
    老乡关系。
    [ 审判长]:
    原告要求你的证人证明的问题?
    [ 原告代理人]:
    从小廖家到你家正常的步行时间是多久?
    [ 证人叶女士]:
    六分钟。
    [ 原告代理人]:
    小廖在你家停留了多久?
    [ 证人叶女士]:
    3分钟左右。
    [ 原告代理人]:
    从你家出来到村口上车是多长时间?
    [ 证人叶女士]:
    五分钟
    [10:20:08]
  • [原告代理人]:
    也就是说他们从你家到村口共用了十来分钟的时间?
    [ 证人叶女士]:
    是的。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询问证人。
    [ 被告代理人]:
    你说你到小廖家步行需要六分钟你测过吗?
    [ 证人叶女士]:
    我们都走过。
    [ 被告代理人]:
    你上次说小廖到你家有没有说其他的话?
    [ 证人叶女士]:
    以前我说过了,现在不说了,
    [ 被告代理人]:
    找你借钱是3分钟,你是怎么算的?
    [ 证人叶女士]:
    是差不多这个时间。
    [ 被告代理人]:
    这么长的时间你怎么还记得?
    [ 证人叶女士]:
    我记得。
    [ 被告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 审判长]:
    证人叶女士退庭。
    [10:26:08]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事情发生的时间很长了,证人可以清楚的记得细节甚至时间,我们对此有异议,按照常理他不可能对生活细节记得这么清楚,结合以前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是清楚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对此不能证明。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性,原告已经及时报案,刑侦部门有案卷,依据证据规则,刑侦案卷的笔录比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高,为此,不认可证人的证人证言。
    [10:28:20]
  • [审判长]:
    被告方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出示孙某于2009年11月1日笔录,证明小廖在2009年9月13日晚一个人来饭店后一个人走的;
    2、出示张公(化名)于2009年11月1日笔录,证明2009年9月13日下午,小廖与被告一同到他饭馆吃饭后自己先离开的。
    3、出示但英于2009年11月12日在丰台郭公庄笔录,证明被告随其子要钱时没有恐吓和殴打;但英对儿子要三万元没有提异议,仅表示没钱;被告跟随到家要钱时只是在屋外等着,以此证明原告诉状不对。
    4、出示张日(化名)与2009年10月31日在丰台郭公庄笔录,证明见到死者因向他妈要款,被其母打耳光;被告在去原告处要钱时就在门口等着,而且是空着手;
    [10:30:45]
  • [被告代理人]:
    5、出示洪某2009年10月28日笔录;该笔录第3页,被告对死者没有任何拉拽、打骂行为;
    6、出示张某于2009年10月28日在饺子馆的笔录,第3页,证明没见被告打过死者;小廖最后是一个人来饭馆收拾东西后自己走的。
    7、出示张某于2009年11月6日在白盆窑村笔录,证明死者那天与被告来吃饭是自己走进来的;死者主动亲自写欠条,整个过程没有受威胁、恐吓或打骂;
    [10:34:03]
  • [被告代理人]:
    8、鲁医生于2009年11月6日在丰台区右安门医院笔录,证明王女士的住院费30 000元是医院提出来的;死者曾亲自前来核实;被告与死者来医院时无任何殴打、威胁、谩骂等行为;
    9、出示死者给警察的遗书,证明死者告诉警察他是自杀,与他人无关;
    10、死者给父母和哥哥遗书,证明死者反复强调感觉自己是个无能的人,给家里添麻烦,让父母取笑。
    [10:36:51]
  • [被告代理人]:
    11、出示2009年9月13日、14日的公交卡乘车记录,死者在这两日还分别乘坐679路和497路汽车出行,而这个时间也正是被告找不到死者的时间;
    [10:44:37]
  • [被告代理人]:
    12、出示2010年5月23日北京晚报,证明赵先生和但英的房东老太太均证明但英总是以孩子18岁了为由表示不管此事。由此证明但英给了孩子巨大压力;老板娘证明小廖告诉他脖子上的伤是被他妈妈但英打的。
    [10:46:27]
  • [审判长]:
    原告方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52:51]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这些证据,原告认为,这些证据都不是被告自己采集的,不能成立。证据12,新闻媒体进行案件事实报道,这种报道不代表案件客观情况。
    [10:58:52]
  • [原告代理人]:
    对饺子馆员工和张公的笔录都认可,被告代理人所说的是避重就轻的,对张日的笔录是不认可的,原告没有打死者。
    [11:00:45]
  • [审判长]: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
    [ 审判长]:
    但英骑车到事发现场了吗?那时王女士送到医院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当时快8点了,王女士被送到右安门医院了。
    [ 审判长]:
    小廖跟着去了吗?他去过医院吗?
    [ 被告代理人]:
    没跟着去,交通队解决完问题后去的,10点半左右去的,我们跟着一块去的。
    [ 审判长]:
    被告带着小廖回家拿钱是从医院去的吗?
    [ 被告代理人]:
    从医院出来后,他提出私了。
    [11:04:44]
  • [审判长]:
    9月13号,被告与小廖分手后最后时间是什么?
    [ 被告代理人]:
    17时左右,在饭馆吃面后。
    [ 审判长]:
    之后有过联系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小廖13号后又和家里联系过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精神状态怎么样?
    [ 原告代理人]:
    没有病史。
    [11:05:1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1:05:36]
  • [原告代理人]:
    小廖去世后,被告没有任何哀悼行为,这个是不能原谅的。
    [11:08:14]
  • [原告代理人]:
    1、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对小廖实施了不法侵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几被告与小廖离开暂住地后,去哪了不知道,3个小时后几个人出现了拉面馆,3个小时之间发生过什么大家都不知道,到了拉面馆后,几名被告要求小廖给家属打电话,小廖想不起来电话号码了,之前小廖给家里打过电话,而那时想不出电话,发生了什么大家可以想象。小廖写下遗书后自杀,可以得出死者的死亡不是被告杀害的,确实被告索取3万元时对小廖威逼甚至打骂,使小廖心理压力过大,自杀的。
    [11:13:37]
  • [原告代理人]:
    今天出庭的证人蒋先生也说了被告说要原告出3万元,否则将小廖的腿打折,被告也曾把小廖拽上车,边上没人敢制止,被告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死者一个18岁的孩子没有任何指望了,我觉得被告死者是自愿和他们走的是没有道理的。
    [11:15:46]
  • [原告代理人]:
    2、在饺子馆时,一个旁观者认为被告对小廖说话很凶,小廖一个大山里来的孩子惹了祸他肯定很害怕,所以被告不可能没有对小廖威逼恐吓。
    3、根据小廖的遗书表明,他最后把好多自己的情况都忘了,小廖这种失忆的情况,一定是大脑受到某种刺激。
    [11:21:08]
  • [原告代理人]:
    4、欠条是小廖被逼无奈下写的,被告不可能没有对原告进行威逼恐吓。被告主观属于过失,因此构成侵权,五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11:26:4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8:11]
  • [被告]:
    通过庭审,原告代理人把很多他认为的观点与公安机关采取到的证据予以否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陈述不能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可。即使是被告要求原告书写欠条也未必有恐吓,对方的证人,都可以证明被告对孩子没有拉拽的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1: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调解意愿?
    [ 原告道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42:4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蕾和张美研。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3:2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