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旁听人员

证人1

证人2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9月13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网购摩托系赃车 状告卖方退车款”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4:01:23]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网购摩托系赃车 状告卖方退车款”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马某于2009年10月在网络上发现有一辆铃木摩托车出售,并按照网上预留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被告张某。看车后经双方协商,马某以5500元的价格买下该摩托车。购买车辆时由于车辆没有牌照,马某担心来路不明,张某为打消其的疑虑,在购车协议上注明了“此车非盗抢、非走私车辆,但发票丢失。”在2010年7月,原告马某将该摩托车信息贴在网上准备出售时,被某公安局将该车辆作为赃物予以扣押。马某方明白从张某手中购买的是赃车,故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杜某返还车款5500元。
    [14:02:03]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代理审判员付蕾独任审判。
    [14:02:29]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2:3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03:1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3:24]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4:31]
  • [原告方]:
    原告马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
    [ 被告方]:
    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05:0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14:05:32]
  • [审判员]:
    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4:13:51]
  • [审判员]: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付蕾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张恒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原告申请回避吗?
    [ 原告方]: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申请回避吗?
    [ 被告方]:
    不申请。
    [14:15:20]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4:15:50]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首先由原告马某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6:35]
  • [原告方]:
    宣读起诉书:马某于2009年10月在网络上发现有一辆铃木摩托车出售,并按照网上预留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被告张某。看车后经双方协商,马某以5500元的价格买下该摩托车。购买车辆时由于车辆没有牌照,马某担心来路不明,张某为打消其的疑虑,在购车协议上注明了“此车非盗抢、非走私车辆,但发票丢失。”在2010年7月,原告马某将该摩托车信息贴在网上准备出售时,被某公安局将该车辆作为赃物予以扣押。马某方明白从张某手中购买的是赃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款5500元。
    [14:19:5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张某]:
    我不同意原诉讼请求,我跟原告根本不认识,我们没有合同关系,今天是第一次见原告。肯定是有这么一车,我把车卖给了一个绰号叫“潇洒”的人,应该有车牌号,是二手摩托车,其真名我不知道,车是在2009年8、9月份卖的。
    [ 审判员]:
    原告,刚才被告陈述属实吗?
    [ 马某]:
    我不认识被告,是2009年10月初我在网上发现有辆摩托车出售,就电话联系了下,在门头沟看的车,跟我联系的人自称叫做张明,是个男的,最后协商以5500元的价格协商一致。我们是2009年10月份在门头沟某路口见得面。我去了之后,试了一下摩托车, 车辆是银灰色的,去的人不是被告,合同是当天签的。我当时没有看身份证,也没有核实协议上的身份证。后来车辆被扣押了,因为是盗抢车辆。
    [14:22:39]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马某]:
    听清了。
    [ 张某]: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提交证据1、有关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件);证据2、购车协议(原件),证明2009年10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证明诉争车辆非盗抢、走私车辆。我方还申请证人窦某出庭作证,证明有关机关扣押我的摩托车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对证据1,不是我签的,身份证号也不是我的,对于证据2、不清楚,与我无关。
    [14:24:33]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有证人出庭作证。
    [ 审判员]:
    传证人出庭。
    (证人到庭)
    [ 审判员]:
    证人,报告你的自然情况。
    [ 证人]:
    我叫窦某,
    [ 审判员]:
    你作为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作伪证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作证受打击报复,可申请司法保护。证人有义务回答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提问,如果认为提问与本案无关,可以拒绝回答。证人回答问题应该使用文明语言,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听清了吗?
    [ 窦某]:
    听清了。
    [14:26:55]
  • [审判员]:
    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
    [ 窦某]:
    当时是2009年冬天,我与原告一起开车到门头沟的一个十字路口见到了一个二十岁左右的人,准备买车,当时原告试了一下车以后就与自称是张某的人签了一个协议,因为对方说没有拿身份证,就没有看,然后他出去打了一个电话,问了他的身份证号以后,我们就签协议了,给了他5500元钱。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证言已记录。证人退庭,休庭后看笔录,签字。
    (证人退庭)
    [14:39:5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申请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 马某]:
    证明我买车的经过。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我申请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将摩托车卖给了“潇洒”的情况。
    [ 审判员]:
    传证人出庭。
    (证人到庭)
    [14:42:35]
  • [审判员]:
    证人,报告你的自然情况。
    [ 证人]:
    我叫桑某,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 审判员]:
    你作为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作伪证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作证受打击报复,可申请司法保护。证人有义务回答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提问,如果认为提问与本案无关,可以拒绝回答。证人回答问题应该使用文明语言,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
    [ 证人]:
    2009年,张某把车卖给了一个网名叫做“潇洒”的人。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证言已记录。证人退庭,休庭后看笔录,签字。
    (证人退庭)
    [14:44:0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申请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 被告方]:
    证明我把车卖给了叫做网名叫“潇洒”的人。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方]: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你当时卖车的时候有没有车牌号?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当时有收条吗?
    [ 原告方]:
    没有单独的收条,就是写在协议书下方了。
    [ 审判员]:
    被告,你原来的摩托车有车牌号有吗?
    [ 被告方]:
    我不清楚。
    [ 审判员]:
    你车是哪里来的?
    [ 被告方]:
    是我花钱买来的二手车,我把车卖给一个网名叫做“潇洒”的人,卖了5000多元。
    [14:46:12]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14:47:3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我还是坚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5500元购车款。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我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我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不同意。
    [ 被告方]: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49: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张恒和单宾,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4:50:1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4: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