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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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
9月13日9时,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体育课投篮被同学猛拉 严重摔伤诉同学及学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体育课投篮被同学猛拉 严重摔伤诉同学及学校”案,感谢您的关注。
    [09:00:12]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吴某(男)称,在中学体育课玩篮球时被同学张某(男)从背后猛拉,致使自己严重摔伤,因此,原告将张某及当时就读的中学诉至法院,此案即将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称,2008年4月29日下午体活课上原告跃起投篮时,被告张某从背后用双手猛拉原告,导致原告当场摔倒,造成踝关节骨折脱位及腓骨粉碎性骨折。本次伤害导致原告6个月不能下地走路,原告于2009年6月进行了拆除钢板的手术,现原告小腿仍麻木并患上创伤性关节炎。
    原告认为,张某在投篮时猛拉原告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述伤害给原告的高考也带来了影响,而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照管义务,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对张某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被告某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01:07]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邓晓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晓华、人民陪审员华志芳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锋担任法庭记录。
    [09:03:36]
  • [主持人]:
    下面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6:1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12:31]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13:11]
  • [审判长]:
    请坐。
    [09:13:4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14:05]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14:20]
  • [审判长]:
    原告吴某(未到庭),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之父,到庭),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母,到庭),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09:16:04]
  • [审判长]:
    第一被告张某(未到庭),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佟某(到庭),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被告北京市某中学,住所地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未到庭),校长。
    委托代理人原告王德永(到庭),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7:3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8:08]
  • [原告]:
    无异议。
    [ 第一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二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18:44]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及被告北京市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晓莉、人民陪审员华志芳、人民陪审员李晓华组成,由邓晓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锋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19:3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9:5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20:23]
  • [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身体伤害而已经支出的医药费17 051.77元(已经扣除医保报销13 273.41元)(2008年4月29日至2010年5月5日),交通费1047元(2008年4月29日至2009年7月2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住院18天,每天63元),护理费8400元(120天,每天70元)营养费1000元,以上合计28 348.77元。
    2、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3、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4、要求被告北京市某中学对张某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已鉴定完毕),现在要求二被告负担原告已支付的鉴定费,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标准按照法律规定)。
    [09:23:45]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就事实是否有补充?
    [09:24:55]
  • [原告诉讼代理人]:
    2008年4月29日下午体活课上原告跃起投篮时,被告张某从背后用双手猛拉原告,导致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晕倒,造成踝关节骨折脱位及腓骨粉碎性骨折,其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为原告进行了手术并植入钢板及九颗螺钉固定伤处,这次手术共分为两次共住院13天。本次伤害导致原告6个月不能下地走路,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第一次提出起诉,由于原告需要后续手术及其治疗,于2009年6月15日撤诉,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又进行了拆除钢板的手术,现在手术已两年,原告小腿仍麻木并患上创伤性关节炎,时常疼痛,影响以后重体力劳动的进行。原告遭受伤害后,被告监护人只是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于2008年5月5日到医院短暂看望原告一次且未与原告监护人见面,之后没有过问过原告的伤势,也没有打过电话。2008年10月原告监护人与第二被告单位王校长联系,王校长回复,对方态度较好,愿意配合解决。但是第一被告的家长其后却以无法面对原告及家长为由,拒绝与原告家长直接接触,探讨赔偿事宜。2009年1月,原告监护人再次与第二被告单位王校长联系,并将原告在治疗中的相关单据交给班主任周老师,周老师联系第一被告监护人后,第一被告监护人却又以原告在玩球时先拉了第一被告一下,被告为报复原告才拉原告为由,让学校分清责任,拒绝接受单据。
    [09:27:05]
  • [原告诉讼代理人]:
    2009年2月8日在原告监护人的强烈要求下,三方在原告所在中学首次一起对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就伤害发生的费用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伤害赔偿责任。同时,上述伤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影响了原告的高考(原告非常喜欢医学,诸多医学学校等其他学校体育免考生不予录取)和今后的择业、身体长高。对此,第一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本案的第二被告在教学活动中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照管义务,疏于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在六个班学生同时上体活课的情况下,却只安排了一个老师进行管理,存在明显的失职,应当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故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9:4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30:10]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一被告与原告进行体育活动中将原告碰到纯属意外,不构成故意伤害。2008年4月29日下午,第一被告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了篮球对抗赛,与原告分在了互相对立的两个队。事情发生后,第一被告监护人表示请学校处理此事。第一被告与原告平时无任何矛盾,不是对原告进行故意伤害;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应自行承担一半的责任。事情发生在上课期间,学校应当承担独立的责任。同时原告的医疗费与实际不符,精神损害不存在。第一被告在原告受伤期间,帮助原告推轮椅上下楼梯,并送原告回家,第一被告监护人积极与第二被告沟通联系,做到了在此事件中随叫随到。第一被告认为,原告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在得到医保报销的情况下,依旧要求第一被告全部支付,对第一被告显失公平,不予认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认可。
    [09:40:02]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一、原告受伤发生在体活课上,根据国家体育局的要求,在中小学要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这个时间包括体育课、课间操等,在此期间包括两部分,一是由老师带领做集体活动(慢跑、关节的舒展等),二是学生自理活动(由学生自己选择),学校安排体育老师进行管理,与真正的体育课是有区别的;二、2008年4月9日,体育活动临近结束时,老师发现原告受伤,马上组织学生找校医,并报告领导、通知原告监护人等,并送到了积水潭医院进行救治,并且学校的校长积极主动地联系了住院的床位问题;三、原告的受伤是在同学之间的篮球活动过程中,由于同学的互相运动造成的,同普通的故意伤害是有区别的;综合以上三点,我方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机构所应当尽到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诉称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09:41:52]
  • [审判长]:
    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如何理解?
    [09:42:11]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如果侵权了,由侵权人承担,如果是意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09:42:36]
  • [审判长]:
    原告及第一被告刚刚陈述,他们是在学校的篮球比赛中发生受伤事件,第二被告对此有什么意见?
    [09:43:21]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这是学生自己组织的活动,并不是学校组织的。
    [09:43:3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09:44:06]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一、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三份及休假证明。
    [09:44:26]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09:44:54]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二、单位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的休假证明(护理费证明)。
    [09:45:15]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无关。
    [ 第二被告诉讼代里人]:
    即使需要护理,需要向单位请假,也不应该办理离职手续,与本案无关。
    [09:46:10]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三、平安保险及社保报销。17051.77元减去5000元是我方自付的部分。
    [09:46:38]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平安保险没有明细,原告自负了5045.55元,同意在此范围内赔偿,不同意按照原告起诉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其他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47:10]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四、第二次的手术费用2740元(取钢板)。
    [09:51:14]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09:51:40]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五、医疗器械费(轮椅、肢具)。
    [09:52:05]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09:52:25]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六、护理费(第一次住院期间在积水潭医院请了两位护工)。
    [09:52:49]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09:53:12]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七、复查的门诊收费单据(11张)及挂号费(18张,24元)
    [09:53:33]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09:54:0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八、事发当天的急救费、交通费。
    [09:55:59]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09:56:1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九、平车费、建病历的费用(9元)。
    [09:56:35]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09:56:54]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病历复印费用(平安保险报销需要病历复印件)。
    [09:57:24]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不是法定赔偿项目,由法院酌定。
    [09:57:4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一、交通费(53张,1047元)。
    [09:58:07]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由法院认定。
    [09:59:31]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二、撤诉证明,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09:59:51]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10:00:0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三、鉴定费。
    [10:00:26]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10:00:43]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四、司法鉴定书(构成十级伤残)。
    [10:01:07]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10:01:25]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十五、门诊病历(创伤性关节炎),证明原告的状态是创伤性关节炎,而且还在持续此症状。
    [10:02:25]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以伤残鉴定为准。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病历无法看清,如果原告想证明自己的意图,应进一步提供诊断证明。
    [10:04:14]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原告诉讼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出示。
    [10:04:39]
  • [审判长]:
    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10:04:51]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一、体育老师的情况说明,第一说明体活课的内容,第二是学校采取了救助措施,第三是简单的受伤经过。
    [10:05:17]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10:05:38]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二、校医的诊治经过。
    [10:05:58]
  • [原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10:06:23]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三、班主任老师、主管校长通过调查了解原告的受伤经过的签字的说明。
    [10:06:56]
  • [原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认可。
    [10:07:14]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出示。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出示。
    [10:07:4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10:08:01]
  • [原告诉讼代理人]:
    不需要。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不需要。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不需要。
    [10:08:27]
  • [审判长]:
    原告如何认可体活课的性质?
    [10:08:52]
  • [原告诉讼代理人]:
    经过向其他同学了解,属于自由活动,是几个同学组织的篮球活动,不是比赛。
    [10:09:13]
  • [审判长]:
    第一被告是否认可原告的陈述?
    [10:09:28]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认为学生们的篮球比赛是学校老师安排的。
    [10:09:43]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意见?
    [10:09:59]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体育课和体活课是不同的,体活课是根据国家的要求,安排学生运动体育活动的时间,学校只是安排时间段,前半部分是老师带领,后半部分是学生自由安排,该篮球比赛是学生自发的篮球活动。
    [10:10:25]
  • [审判长]:
    自由活动期间,是否有学校老师管理?
    [10:10:44]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体活课是有老师巡视的,但是不可能管理每一项活动。
    [10:11:03]
  • [审判长]:
    体活课安排在什么时间段?
    [10:11:22]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基于场地的限制,活动的时间是错开的,体活课是在放学之前的活动。
    [10:11:41]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0:12:06]
  •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一被告代理人所述第一被告是无意的,我认为与事实不符。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补充。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补充。
    [10:12:40]
  • [审判长]:
    如双方无其他证据提交,本案将以现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休庭后双方不得再提出新的证据,原被告都知道了吗?
    [10:13:02]
  • [原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10:13:2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辩论阶段,双方不再陈述案件事实,应根据本案争议焦点,阐述相关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3:51]
  •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们坚持认为第一被告在背后对原告进行伤害的行为是故意的。故意行为并不是指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有矛盾才发生的,有可能是临时发生的;第一被告所说的公平原则我方认为在本案中不适用,如果当事人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但是第一被告是有过错的;我方已经减少了被告赔偿的损失(通过社保报销、平安保险报销等),平安保险为我们赔偿的部分也应作为第一被告赔偿的范围,不能抵消被害人赔偿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第一被告认为不应赔偿,我方认为不合理,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我方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必要的。
    [10:22:5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3:11]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无论是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还是学生自行组织的篮球比赛,原告都应意识到危险性,原告所说第一被告是故意伤害原告,我方不认可,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想法;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过高,我方认为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4:03]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一,本案中的原、被告同学应当具备相应的避免风险的能力;第二,原告受伤是发生在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活动之中,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对学校来讲,无法去绝对的避免和预防;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人身伤害事件作为教育机构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在原告受伤的事件中,第二被告学校并不存在过错。
    [10:28:4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0:29:02]
  •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二被告所说的篮球比赛是课外活动我方不认可,这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发生的;第二被告只有一位老师巡视,无法尽到照看的义务;我方认为第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在该事故当中,原告一直遵守篮球规则,所以原告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
    [10:29:44]
  • [审判长]:
    二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0:30:03]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体育课是一个教学活动,但是原告受伤期间是课外的活动,所以是六个班级由一个老师管理。
    [10:30:2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10:30:3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同意调解。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不调解。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不调解。
    [10:31:07]
  • [审判长]:
    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不再进行调解,双方都知道了吗?
    [10:31:22]
  • [原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知道了。
    [10:31:4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10:31:59]
  • [原告诉讼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坚持庭审陈述。
    [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
    坚持庭审陈述。
    [10:32:2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
    [10:33:0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杨平胜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33:3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杨平胜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宗雅妹
    照片提供:李媛
    [10:41:4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