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主审法官

原告

被告
2010年9月15日,直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2:4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营。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丰县人民法院的情况。
    [09:33:50]
  • [主持人]:
    丰县人民法院设有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刑事审判庭、少年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鉴定科等15个部门,辖华山、宋楼、顺河3个人民法庭。该院现有行政编制123人,目前在职在岗99人,缺编24人.
    [09:34:20]
  • [主持人]:
    近年来,丰县人民法院在丰县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该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建设“学习型、廉洁型、服务型、创新型、公信型”五型法院,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吹响了前进的号角。
    [09:35:01]
  • [主持人]: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该院先后被省高院评为“省优秀法院”、“省文明法院”、“全省法院系统再追缴再执行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评为 “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先后有多个部门被省市县授予“先进法庭”、“文明单位”、“集体三等功”,多名干警被授予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文明法官。
    [09:35:2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本起案件由丰县法院民二庭尹普普法官独任审判,书记员是张玲。
    [09:46:35]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9年7月11日,原告司超山雇佣的驾驶员李良驾车与第三人唐建明的客车相撞,致乘车人何秀云、马洪娟、唐琪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李良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原告共赔偿何秀云、马洪娟、唐琪及唐建明各项损失共计78338.28元。原告履行判决义务后依据三责险合同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理赔时,被告仅支付保险金53857.2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差额20564元。
    [09:55:51]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在法庭上接打电话。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20: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22:0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10:22:2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0:22:45]
  • [原告]:
    司超山,男,1983年6月生,汉族,个体户,住丰县师寨镇司营西队105号。
    [ 委托代理人]:
    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23:14]
  •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 住所地]:
    丰县中阳大道。
    [ 负责人]:
    谢和平,该支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10:28:22]
  • [委托代理人]:
    徐先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10:29:0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9:38]
  • [原告]:
    没异议。
    [ 被告]:
    没异议。
    [10:30:02]
  • [审判员]:
    经当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31: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丰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今天在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 司超山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普普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玲担任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庭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0:32:2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诉讼义务。开庭前本院已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原、被告是否收到,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原告]:
    收到,清楚。
    [ 被告]:
    收到,清楚。
    [10:33:03]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10:33:59]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0:34:2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10:35:50]
  •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
    [10:36:1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10:42:33]
  • [被告]:
    1、对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实际赔付原告情况无异议,实际赔付给原告的53857.23元是参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三责商业条款的约定以及依据临沂市的判决审核后赔付的,对于原告赔付给第三者的车损,在计算赔款之前,对于三责车辆的损失没有提供修理发票,结合我公司定损,协议赔偿总数定为45000元,并有原告的签字;2、原告应当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来审核原告诉请的项目部分,另外,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10:49:34]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一下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保险金的差额部分是多少。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何异议及补充。
    [10:56:18]
  • [原告]:
    没有异议及补充。
    [ 被告]:
    没有异议及补充。
    [10:56:40]
  • [审判员]: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并简要说明证明的对象、目的。
    [10:57:02]
  • [原告]: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一份及缴费发票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10:57:5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58:13]
  • [被告]:
    无异议。
    [10:58:2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58:38]
  • [原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民事裁定书一份、何秀云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原告方负次要责任,原告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第三人各项损失共计78338.28元。
    [11:01:3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01:57]
  • [被告]:
    对该组证据中的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案被告不是兰山区法院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之一,此判决书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另外,何秀云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存在误工费,我们对何秀云的误工费不认可,对于原法院判决的每天的护理费过高,也没有依据,我公司是按照山东省2008年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计算的,每天是44.67元,在住院期间,护理费我公司是按照一人计算的,精神抚慰金不在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对于交通费500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我公司不予认可,对于原判决中四位伤者的医疗费,我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剔除了非医保用药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不在我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11:16:19]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是否提交保险条款?
    [11:20:15]
  • [原告]:
    没有保险条款,在投保时,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保险条款。
    [11:20:41]
  • [审判员]:
    被告,在投保时,你方有没有向原告方提供保险条款?
    [11:21:22]
  • [被告]:
    在投保时,我公司是将保险单与保险条款一并提供给原告的。
    [11:21:51]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有没有证据证明你方已将保险条款提供给原告。
    [11:22:23]
  • [被告]:
    有证据,今天没有带来。
    [11:22:54]
  • [审判员]:
    本庭限你方在庭后七日内将证据提交法庭。
    [ 被告]:
    好的。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
    没有了。
    [11:24:17]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有没有定损清单。
    [ 被告]:
    有定损清单,但今天没有带来。
    [11:24:58]
  • [审判员]:
    对于定损清单,你方要在庭后七日内提交法庭。
    [ 被告]:
    好的。
    [11:25:39]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11:26:20]
  • [被告]: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双方协商赔偿三责险的总数为45000元,且有原告的签字确认。
    [11:27:2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1:27:36]
  • [原告]:
    对该份确认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份确认书没有时间,原告的名字也不是原告所签的,其内容也不真实,故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11:28:58]
  • [被告]:
    我们申请对该份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中司超山的签字进行鉴定。
    [11:33:49]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鉴定申请是否准许,于庭后再作出决定。
    [11:35:3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1:36:22]
  • [原告]:
    没有要发问的。
    [ 被告]:
    没有要发问的。
    [11:36:50]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新证据提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休庭!
    [11:38:31]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感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丰县法院今后为大家带来的庭审直播。
    [11:43:29]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