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被告人辩护人

庭审全景
2010年9月13日,直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孙法瑞。
    [15:26:2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这起案件由由新沂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福航主审,书记员是李青。
    [15:28:37]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1998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郭艳舞伙同李亮、汪明坤(已判刑)在新沂市的一家小吃部饮酒。邻县村民张明刚、季侠夫妇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收购酒瓶后,也在该小吃部吃饭。三人以张明刚夫妇曾收购其酒瓶未给钱为由,逼迫张夫妇为其垫付饭钱45元。之后三人又借口带张明刚夫妇回村给家人辨认,强行驾驶张明刚的农用三轮车至偏僻处,将张拖下进行殴打,并从张身上抢走现金350元。郭艳舞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5:30:43]
  • [主持人]:
    合议庭成员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36:0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一律关闭或打在震动上;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15:36:19]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
    [15:36:42]
  • [审判长]:
    传被告人郭艳舞到庭,现在开庭。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5:37:22]
  • [被告人]:
    我叫郭艳舞,男,1976年7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60712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杨元村邵家坝2号。
    [15:37:31]
  • [审判长]:
    历史上何时受过何种法律处分?(犯过何种罪错)
    [ 被告人]:
    没有。
    [15:37:48]
  • [审判长]:
    此次因何在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5:38:15]
  • [被告人]:
    98年因犯抢劫罪被常州新北区公安局抓获,当时被押在常州市看守所,于4月28日被新沂公安局押回。押回后羁押在新沂看守所,逮捕时间是6月4日宣布的。
    [15:39:42]
  • [审判长]: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15:40:20]
  • [被告人]:
    2010年8月30日收到的。
    [15:40:45]
  • [审判长]:
    被告人郭艳舞抢劫一案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本法庭由审判员李福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红、杜雷参加评议,书记员李青担任法庭记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永交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郭艳舞家属的委托,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栋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15:40:58]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向你们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听清了吗?
    [15:41:15]
  • [被告人]:
    听清了
    [15:41:1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翻译人员与你们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证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听清了吗?
    [15:41:32]
  • [被告人]:
    听清了
    [15:41:36]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5:41:44]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你们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试验、检查的权利,听清了吗?
    [15:41:53]
  • [被告人]:
    听清了
    [15:41:57]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和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陈述权,除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外,你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了吗?
    [15:42:15]
  • [被告人]:
    听清了
    [15:42:1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42:29]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5:42:39]
  • [审判长]:
    被告人郭艳舞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你所实施的行为有出入吗?
    [15:44:06]
  • [被告人]:
    一致,没有出入
    [15:44:15]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15:44:44]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15:44:49]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审理,若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15:44:59]
  • [被告人]:
    同意
    [ 辩护人]:
    同意
    [15:45:18]
  • [审判长]:
    现就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请公诉人对被告人郭艳舞进行讯问。
    [15:45:22]
  • [公诉人]: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认罪
    [15:45:49]
  • [被告人]:
    认罪
    [15:45:59]
  • [审判长]:
    你把当时事情的经过向法庭陈述一下
    [ 被告人]:
    当时吃饭时,汪明坤进来让张明刚夫妇二人为我们垫饭钱,他们二人也垫了饭钱,后来汪明坤说把他们带走吧,看他们身上还有没有钱。后来,我们将他们带到一片玉米地旁边,将他们拉下车,对张进行殴打,并将他们身上的350元钱带走了。然后我们回到新沂就把钱消费了。事情发生后我就离开新沂了。
    [15:47:48]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15:48:06]
  • [辩护人]:
    没有
    [15:48:1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
    [15:48:21]
  • [公诉人]:
    二卷26-28被告人郭艳舞的供述,证实了1998年9月份一天中午,郭艳舞和汪明坤、李亮在城岗街饭店吃饭,遇到开农用三年轮车的一男一女,后与其发生打斗的事实;
    [15:48:40]
  • [公诉人]:
    二卷P30-33、39-44同案人汪明坤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艳舞、李亮、汪明坤抢劫的事实;
    二卷P47-50同案人李亮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艳舞的犯罪事实;
    [15:49:00]
  • 公诉人二卷P51-54被害人张明刚的陈述,证实了在1998年12月14日抢劫的事实;
    二卷P55-60被害人季侠的陈述,证实在城岗饭店被强行垫付饭钱及在玉米地旁被殴打的事实;
    [15:49:50]
  • [公诉人]:
    二卷P61-62证人刘苏的证言;
    [15:50:09]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但提醒法庭一下,同案犯有可能避重就轻,推脱罪责 
    [15:51:10]
  • [审判长]:
    已记录在案,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5:51:33]
  • [公诉人]:
    一卷P1被告人郭艳舞的户籍证明;
    二卷P1-5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二卷P6-10新沂市人民法院的关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二卷P45-46辨认笔录
    [15:51:54]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举的有关书证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没有
    [15:52:12]
  •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就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关书证、证言,法庭予以采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先发表辩论意见 
    [15:52:48]
  • [公诉人]:
    被告人郭艳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艳舞的行为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请合议庭综合被告人的多方面犯罪事实予以判处。
    [16:01:19]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16:01:57]
  •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03:32]
  • [辩护人]:
    对公诉人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一下: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正处青春年少时,人生观尚未形成,加之交友不慎,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其犯罪前的表现是较好的,无劣迹前科,请求法庭看在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人在常州期间一直做辅警工作,其主观恶性较小、危害较小。
    [16:03:35]
  • 三、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其在关押期间多次委托律师,要求家人教育好子女,不要像他这样走向犯罪的道路。本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其对其行为多次痛哭流涕,感觉对不起家人。在被告羁押期间,可能有些事情有些遗忘,但对主要事实均予以认可。今天庭审,认罪态度也较好。
    [16:03:47]
  • 四、尽管被告人家庭困难,但其亲属已缴纳了罚金并积极退赃,具有酌情减轻情节。
    五、被告人犯罪时20余岁,现已而立之年,母亲生病,妻子因其行为也与其离异,儿子刚上小学,无人监护,辩护人认为如果对其刑罚较重的话,容易让其对法律产生对立情绪。
    综述,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6:03:57]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意见。
    [16:04:18]
  • [公诉人]:
    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16:04:2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6:04:50]
  • [被告人]:
    由于我十几年前年少无知,给社会造成了很坏影响,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十几年来我一直自责,我认罪伏法,我接受审判,请政府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的下一代在失去母爱的情况下,不要再失去父爱,希望他不要像我这样做人民的罪人。
    [16:05:1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
    [16:05:40]
  • [审判长]:
    带被告人进庭。
    [16:06:1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法庭审理,公诉人进行了举证,法庭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艳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艳舞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平时一贯表现好,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16:17:17]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郭艳舞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并表示要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请全体起立。
    [16:17:34]
  • 被告人郭艳舞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6:17:43]
  • [审判长]:
    现在为口头宣判,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现在闭庭。
    [16:17:5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21:27]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