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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28: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欢迎大家参与蚌埠中院庭审直播。[08:29:35]
- [主持人]:本网和中国法院网今天同步图文直播的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公开开庭。[08:30:52]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一审原告方诉称,陈某生前于1999年12月23日向被告投保祥和定期保险,约定保险期为20年,年交保险费195元,保险期内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每年均交纳保险费。2009年11月5日,陈某去世。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方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时,被告以陈某没有交纳2009年度的保险费为由拒付。原告方有证据证实陈某于2009年7月27日已经将当年的保险费交予被告的业务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公司业务员不认可已经收取陈某2009年度的保险费,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恢复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合同效力因投保人既没有在约定期间续交保险费,也没有在宽限期内续交,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合同效力恢复的约定条件也没有成就,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08:31:25] - [主持人]:马上就要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8:31:48]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韦艳丽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08:34:42]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08:34:5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韦艳丽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固三路农业大厦。
负责人:吴昊。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珍,女,193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丽,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异哲,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一凡,男,200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未到庭)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志伟,男,1975年,汉族,安徽省固镇县实验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08:40:09]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8:40:47]
- [上诉人]:无异议。[08:40:59]
- [被上诉人]:无异议。[08:41:08]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08:41:2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闫海强,陆潇茹,白峰三人组成,由闫海强担任审判长,陆潇茹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韦艳丽担任法庭记录。[08:42: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08:43:1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08:43:32]
- [上诉人]:听清了。[08:43:44]
- [被上诉人]:听清了。[08:43:5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08:44:16]
- [上诉人]:不申请。[08:44:32]
- [被上诉人]:不申请。[08:44:4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08:44:57]
- [主审法官]:上诉人宣读上诉状。[08:45:16]
- [上诉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公司业务员不认可已经收取陈某2009年度的保险费,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恢复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合同效力因投保人既没有在约定期间续交保险费,也没有在宽限期内续交,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合同效力恢复的约定条件也没有成就,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08:46:59]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答辩。[08:47:11]
- [被上诉人]: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方已经收到2009年度保险费,认定事实正确。二、被答辩人上诉状中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即使交了保费,由于没有办复效手续,保险合同没有恢复效力,这一说法不能成立。首先,保险合同效力没有中止,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9年,陈三坡自己交费9年,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55元,大于应交的保费195元,依据保险条款第8条约定,被答辩人公司应当自动垫交该项欠交的保费195元,使合同继续有效。其次,办理复效手续,为答辩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答辩人只要交纳保费,被答辩人愿意收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就已经具备,合同就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被答辩人的没有办复效手续,保险合同没有恢复效力这一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均不能成立,根据一审时答辩人提供的9次交费时间表上,陈三坡在2005年的保费是在2005年4月4日交的,也超过保费交纳宽限期2月,上诉人也没有办理复效手续,该合同也继续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02:30]
- [主审法官]:上诉人简要陈述一下一审提供的证据。[09:05:29]
- [上诉人]:争议焦点是陈三坡是否交了保费,是否交了钱,证据不足,收钱的人坚决否认,交钱的人已经去世,没有办法对证。[09:05:43]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简要陈述一审提供的证据。[09:06:05]
- [被上诉人]:证据1、投单,本案争议的祥和保险和子女婚嫁保险,分别是陈三坡和其妻子投的保。从1999年交到陈三坡去世的证据。证据2、五个证人到庭作证,对方工作人员朱礼和录音和到庭证言,证明陈三坡将1400元保费交给朱礼和,朱礼和也已经收到了,但朱礼和后来称开票时称因为滞纳金又将钱退回。陈三坡死后,陈三坡三姐打电话给朱礼合,朱称可以理赔,但后来又变了,说不可以理赔。证据3还有祥和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单能证明陈三坡投保的祥和保险时间是20年,每年195元,有对方人员在保单后面打的现金价值表,可以证明保单的现金价值。[09:06:33]
- [主审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1、业务员朱礼和2009年是否收到了保费,2、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问题。[09:06:56]
- [被上诉人]: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问题,保单后面和现金价值表。[09:07:25]
- [主审法官]:提交给上诉人查看。[09:07:39]
- [被上诉人]:(提交)[09:08:02]
- [上诉人]:(查看)[09:08:23]
-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这份证据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09:08:45]
- [上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虽然保险合同约定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在退保时会发生现金价值问题,而不是说现金价值是如被上诉人所称没有交保费时,保险公司就给的钱,被上诉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09:09:09]
- [被上诉人]:我们再补充提供一下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条款中第8条:首期后……效力中止。我们提供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条款“逾期……本公司将自动垫交保险费使保险有效。保险公司有自动垫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的义务。(将保险条款提交上诉人查看)[09:17:24]
- [上诉人]:保险条款第10条“在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此标准不适合次标准体的合同”,次标准体是指患病的情况,陈三坡在县医院检查时就表明其在10年前就已经有病了。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的约定不适用本案中被保险人陈三坡,因为在第10条约定了不适用此标准体的合同。原因就是陈三坡在县医院检查时就表明其在10年前就已经有病了。[09:18:13]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发表意见。[09:18:32]
- [被上诉人]:我们是按正常情况投保,而不是次标准体,上诉人在曲解合同,上诉人一审时已经曲解了合同,讲合同的价值是2.55元。[09:18:53]
- [主审法官]:上诉人,你宣读的第10条“此标准不适合次标准体的合同”,是哪个不适用?[09:19:24]
- [上诉人]:是减额交清不适用。[09:19:39]
- [主审法官]:垫付是否是减额交清?[09:19:54]
- [上诉人]:第8条和第10条减额交清是有关的。在扣除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产生的。减额交清指的是现金价值。[09:20:07]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有一份证据,朱礼合的录音证据,是你们向一审法院提交的。1400元是怎么回事?[09:20:22]
- [被上诉人]:是我们一方在被告处投了三份保险,其中有本案涉及的保险是195元,还有陈三坡为陈一哲投的婚嫁保险,每年交720元,还有一份婚嫁保险,每年交480元,三个保险共计1395元。[09:20:38]
- [主审法官]:双方在二审期间有没有新证据提交?[09:20:53]
- [上诉人]:没有。[09:21:08]
- [被上诉人]:没有。[09:21:16]
- [主审法官]:上诉人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09:21:43]
- [上诉人]:没有。[09:21:52]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09:22:07]
- [被上诉人]:有。一审时提到保单的价值是2.55元,对方一直没有作答复。我想问陈三坡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是多少?是2.55元还是255元?[09:22:27]
- [上诉人]:是255元。[09:23:19]
- [被上诉人]:还有一个问题。一审时你们提供了陈三坡每年交费的时间表,在2005年交费,宽限日期是2005.2.2,但你们实际收到的日期是2005.2.4,你们在对待这一次超过宽限两天情况交费,为什么没有让陈三坡去体验、办复效手续?[09:26:17]
- [上诉人]:首先更正一下交给朱礼合钱的说法。缴费记录是公司的帐,是公司收到陈三坡收到的保费。在2005年2月份时,因为系统升级,实际在宽限期内已经收了保费,但因为公司系统升级的问题,才是2005.2.4日显示交的保费。[09:26:33]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陈三坡是否交了当期保费及双方对签订的祥和保险合同第8条、10条如何理解两个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9:27:03]
- [上诉人]:一、保险公司是否收到了陈三坡的保险费,对此上诉状已经陈述较为明了。被上诉人认为在2009.7月,投保人把2008年12月应交的保险费交给了保险营销员朱礼和,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朱礼合已经收到了。首先录音资料中有明确的朱礼合的答复,确实没有收到。并且朱礼合的当庭作证也是没有收到。对方仅有一位证人证明看到给他钱了,就认定朱礼合收了,这是与事实相违背,与证据规定相违背。被上诉人所举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足以证明朱礼合收钱了。关于业务员收钱的问题,再解释一下,作为被上诉人一再称交给业务员,朱礼合实际是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保险公司跑业务,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代收保险费。假设朱收了钱,也不是代表保险公司收的钱。从本案来看,证据不足。二、保险合同的约定问题。保险合同第8、9条,关于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问题,被上诉人也提到了第8条的约定,有现金价值,是否自动垫交保险费的问题。合同第10条为什么没有自动垫交,是因为投保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情况,他相关病历已经显示出了他在投保前就有疾病。是次标准体,因此不适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因此,本案争议保险合同,陈三坡未交费2008年保险费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已经中止,而且陈三坡在2009.11月份死亡,也超出了合同期限,因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义务。陈三坡在公司也办过一次新人生的保险合同,被上诉人与拿着相关材料到我公司去理赔。他的病历里写着生病大概十余年。当时公司也没有理赔,拒付了。这种情况不能实现保险的自动垫付的情况。[09:35:0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9:35:22]
- [被上诉人]:一、关于本案保险费是否交纳。保险费已经交纳,我们已经在一审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由于被答辩人一方工作人员朱礼合,是营销代办人员,由于在农村,履行手续不是十分完善。收取保费,我们已经提供证据,有证人证实。而且朱礼合有时打条子,有时不打条子。朱礼合承认接到1400元,他在开票的时候他又想着把钱退掉等。说明他收到钱了。他说把钱退还给我们应该举出相关的证据,在你们举不出相关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我们已经交了钱。而且后来,公司也没有派人向陈三坡要钱。陈三坡死亡后,他三姐给朱礼合打电话,朱说可以赔,因此可以认定保险费已经交纳。上诉人称没有收到保费不能成立。上诉人称朱礼合不是其正式人员,不影响合同效力履行的情况。保险是通过他定的,我们和他之间进行履行没有瑕疵。上诉人称只是交到了2008.2.2,上诉人又称你们系统出过问题,可以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所以你们提供的电脑单子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二、关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问题,保险公司承认是255元,和我们查询的结果是一样的,和背面载明的现金价值是一样的。255元大于195元,在保险费宽限到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当将现金价值自动转,他的电脑也没有自动转。对方称依据合同第10 条。这一条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上诉人说的次标准体,在合同上没有关于这一规定,上诉人的解释是否正确,应拿出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提到陈三坡投保时有疾病,上诉人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在投保时199.12.3日,作为保险公司已经严格审查了陈三坡的情况,才进行的投保。综上,上诉人对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和法律依引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保险费已经交纳,还在保险期内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45:40]
- [主审法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09:46:58]
- [上诉人]:没有。[09:47:07]
- [被上诉人]:没有。[09:47:17]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09:47:34]
- [主审法官]: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方式处理本案。[09:47:57]
- [上诉人]:同意。[09:48:10]
- [被上诉人]:不同意。[09:48:20]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09:49:10]
- [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09:49:24]
-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49:42]
-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09:50:07]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择日宣判。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请签字。[09:58:10]
- [审判长]:闭庭。[09:58:22]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09:59:10]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三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韦艳丽、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09:59:45]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