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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案情简介: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彭某受人指使,从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运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某旅馆202房间。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经与彭事先联系,伙同高某(另案处理)至该旅馆202房间取“货”离开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二包,净重500.45克。随后,公安人员还在彭某暂住的上述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315.24克。经鉴定,上述三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4.1%、60.39%)。[08:56:05]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8:56:33] - [审判长]:传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到庭。
现在开庭。(击法锤)[08:57:54]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08:59:02]
- [被告人]:彭玉芳,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土桥镇**。[08:59:15]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司法机关法律处分?[08:59:28]
- [被告人]:没有。[08:59:38]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是什么时候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08:59:49]
-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08:59:58]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09:00:10]
- [被告人]:收到了。[09:00:20]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09:00:41]
- [被告人]:陈智涛,男,19**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09:00:51]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以前是否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处分?[09:01:01]
- [被告人]:受到过。[09:01:16]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何时、何地、因何罪受何种刑事处罚?[09:01:28]
- [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盗窃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于1997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2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 2010年7月31日止)。[09:01:47]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是什么时候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被逮捕?[09:02:10]
-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09:02:26]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09:02:48]
- [被告人]:收到了。[09:02:58]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余剑、蒋晓静、代理审判员陈光锋组成,由余剑担任审判长,赵樱担任书记员。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于力。
出庭担任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
出庭担任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的是上海默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鲍玉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还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二名被告人,你们是否听清?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06:00]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06:16]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06:2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07:0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07:11]
- [审判长]:公诉人先讯问哪名被告人?[09:09:39]
- [公诉人]:被告人彭玉芳。[09:09:48]
- [审判长]:请法警将另一名被告人陈智涛还押候审。[09:10:15]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09:11:16]
- [被告人]:我有异议。我不知道是毒品,我是被朋友害的。[09:11:3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彭玉芳。[09:11:52]
- [公诉人]:你对罪名有异议,你不知道是毒品是不是?[09:12:20]
- [被告人]:是的。[09:12:29]
- [公诉人]:对交给陈的过程是否是事实?[09:13:01]
- [被告人]:是事实,但我不知道是毒品。[09:13:12]
- [公诉人]:谁让你送到上海的?[09:13:29]
- [被告人]:一个叫吴勇的四川人。[09:13:53]
- [公诉人]:认识多久?[09:14:16]
- [被告人]:一两个月在成都认识的。[09:14:26]
- [公诉人]:在哪认识的?[09:14:38]
- [被告人]:娱乐场所[09:14:47]
- [公诉人]:那吴勇的真实姓名是什么?[09:14:56]
- [被告人]:我没有看过他的身份证。他的情况我一无所知。[09:15:06]
- [公诉人]:吴交给你的时候,毒品是什么情况?[09:15:20]
- [被告人]:一个黑色袋子装的。[09:15:38]
- [公诉人]:你坐什么交通工具来的?[09:15:49]
- [被告人]:长途汽车,吴勇付的车钱。[09:15:59]
- [公诉人]:来上海干什么的?[09:16:09]
- [被告人]:我自己来散心的。[09:16:23]
- [公诉人]:几号出发的?[09:16:33]
- [被告人]:十号出发,十二号到的。[09:16:43]
- [公诉人]:哪里下车?[09:16:55]
- [被告人]:青浦。[09:17:03]
- [公诉人]:住在哪,和上海人怎么联系你是怎么知道的?[09:17:23]
- [被告人]:吴让我自己找房子住下,他说会叫人把东西拿走。[09:17:33]
- [公诉人]:怎么跟拿的人联系?[09:17:44]
- [被告人]:有个手机号,叫我在那个地方,打电话。[09:18:20]
- [公诉人]:是给了你一个手机么?[09:19:14]
- [被告人]:给我一个手机卡,我的手机是一机双卡的,本来我有一个号码的。[09:19:27]
- [公诉人]:自己的手机号记得吗?[09:19:39]
- [被告人]:只记得前面是159,忘记了。[09:19:48]
- [公诉人]:你说的吴勇给你的手机号码知道伐?[09:20:01]
- [被告人]:也是159的,后面是三个九。一个三。[09:20:14]
- [公诉人]:那上海人的电话号码是怎么给你的?[09:20:37]
- [被告人]:存在卡里的。[09:20:46]
- [公诉人]:里面就这一个电话?[09:21:06]
- [被告人]:好像有其它的。[09:21:16]
-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是打哪个电话?[09:21:43]
- [被告人]:吴有跟我说过打哪个电话。[09:21:53]
- [公诉人]:十二号到上海之前,来过上海吗?[09:22:10]
- [被告人]:以前来过。[09:22:26]
- [公诉人]:什么时候来的?[09:22:35]
- [被告人]:之前六七号左右来过上海的。[09:22:58]
- [公诉人]:来做什么?[09:23:13]
- [被告人]:跟丈夫吵架,想到上海来散心。[09:23:35]
- [公诉人]:几号回去的?[09:23:44]
- [被告人]:八九号回去的.[09:23:55]
- [公诉人]:十号又来上海了?[09:24:07]
- [被告人]:是的,我想到上海。[09:24:29]
- [公诉人]:你来上海是散心还是做别的事情?花多久坐车?[09:25:19]
- [被告人]:散心。坐车一天多。[09:25:30]
- [被告人]:第二次来是不想回去了。[09:25:45]
- [公诉人]:上海收货人的电话记得吗?[09:25:54]
- [被告人]:不记得,存在吴给的手机卡里。[09:26:03]
- [公诉人]:第一次来和陈见面过吗?[09:26:19]
- [被告人]:没有,之前不认识。[09:26:44]
- [公诉人]:吴的手机卡是哪次给你的?[09:26:54]
- [被告人]:第二次来给我的。[09:27:08]
- [公诉人]:这次你到青浦后和陈联系吗?[09:27:23]
- [被告人]:我给他打了一个电话。[09:27:33]
- [公诉人]:几点?[09:27:41]
- [被告人]:八点左右。[09:27:51]
- [公诉人]:吴在你出来时,有没有说那人的特征?[09:28:09]
- [被告人]:说过,说是说普通话,个子一米七几左右。[09:28:27]
- [公诉人]:有没有说要带什么东西回去?[09:29:03]
- [被告人]:没有[09:29:11]
- [公诉人]:吴给你东西,是什么颜色的?[09:29:21]
- [被告人]:一个黑色的袋子,扎起来的。[09:29:45]
-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开过?[09:29:56]
- [被告人]:没有看过。[09:30:06]
- [公诉人]:吴有没有说给你好处?[09:30:23]
- [被告人]:就是给我买了张五百左右的车票。[09:30:43]
- [公诉人]:没有好处费?[09:30:54]
- [被告人]:没有[09:31:04]
- [公诉人]:住几号房间?[09:31:14]
- [被告人]:202,付三百押金。[09:31:29]
- [公诉人]:你打电话过去,多久来人的?[09:31:40]
- [被告人]:半小时,一男一女。[09:31:48]
- [公诉人]:来了之后呢?[09:31:59]
- [被告人]:他到房间里,我就把袋子给他,之后他们在那里弄,我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我就在看电视。[09:32:20]
- [公诉人]:你没有看见?[09:32:31]
- [被告人]:我没有注意。[09:32:40]
- [公诉人]:他们不应该回去吗?为什么还在你那里?[09:32:58]
- [被告人]:我没注意,他们在看什么我不知道,做什么我没有注意。[09:33:16]
-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再打电话给吴确认过?[09:33:30]
- [被告人]:我先给上海人打电话,再给吴打电话。[09:33:46]
- [公诉人]:那有没有给吴打电话确认陈的身份?[09:34:32]
- [被告人]:没有,因为他说过特征,我觉得是。[09:34:52]
- [公诉人]:那这样的人很多呀,为什么没有确认?[09:35:06]
- [被告人]:我在那里住也没有其他人知道的。[09:35:17]
- [公诉人]:那他们来后干什么呢?[09:35:30]
- [被告人]:他们把袋子打开,我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09:35:48]
- [公诉人]:他们有没有在你那里吸毒,和你说过这个成色不太好?[09:36:07]
- [被告人]:没有。[09:36:17]
- [公诉人]:然后呢?[09:36:33]
- [被告人]:他们过了几分钟,叫我去吃饭。[09:36:52]
- [公诉人]:东西呢?[09:37:00]
- [被告人]:男的装在他的包里。[09:37:09]
- [公诉人]:什么样的包?[09:37:27]
- [被告人]:女式的,红色的。[09:37:37]
- [公诉人]:有没有说什么?[09:37:50]
- [被告人]:就说辛苦了,没有其它的。[09:37:59]
- [公诉人]:那你们去哪?[09:38:24]
- [被告人]:过马路被公安抓了。[09:38:33]
- [公诉人]:后来公安是不是又在你住在地方找到一个黑色的带子?[09:38:44]
- [被告人]:是的,在电视柜里。[09:38:53]
- [公诉人]:是你从四川带来的?[09:39:05]
- [被告人]:是个黑色的。[09:39:16]
- [公诉人]:你带几个带子来上海?[09:39:24]
- [被告人]:一个[09:39:34]
- [公诉人]:那电视柜里的带子哪来的?[09:39:44]
- [被告人]:(沉默)[09:39:53]
- [公诉人]:为什么电视柜里的带子和你带来的是一样的?[09:40:03]
- [被告人]:不知道[09:40:13]
- [公诉人]:公安后来有没有说过袋子里是毒品?[09:40:37]
- [被告人]:说过了[09:40:46]
- [公诉人]:那扣押物品清单上有没有签名?[09:40:58]
- [被告人]:有,确认过。[09:41:11]
- [公诉人]:那你不是说黑色的带子不是你的,那你为什么要签名?[09:41:21]
- [被告人]:公安说签不签一样的。[09:41:29]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可以向彭玉芳发问。[09:41:54]
- [辩护人]:有,你是否吸毒过?[09:42:11]
- [被告人]:没有[09:42:26]
- [辩护人]:公安查到毒品给你看过没有?[09:42:41]
- [被告人]:打开看过。我不知道是毒品。[09:42:52]
- [辩护人]:当时陈从你给他的东西里拿了多少?[09:43:34]
- [被告人]:我没有注意,好像拿了点出来放在包里,其它的没有注意到。[09:43:53]
- [辩护人]:吴托你来上海除了车费还有其它的钱?[09:44:08]
- [被告人]:没有[09:44:19]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彭玉芳发问?[09:44:43]
- [辩护人]:你看到黑色的物品里面还有没有其它的东西?[09:44:54]
- [被告人]:我没有看到。[09:45:03]
- [辩护人]:那你刚说拿出点东西是怎么回事?[09:45:19]
- [被告人]:我没有注意。[09:45:27]
- [审判员]:被告人彭玉芳,法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你。[09:45:39]
- [审判员]:吴是做什么事情的?[09:45:55]
- [被告人]:不清楚,好像无业。[09:46:06]
- [审判员]:手机号码知道伐?[09:46:25]
- [被告人]:好像是138,后面的0485多少,不记得了。[09:46:38]
- [审判员]:那你手机里的是当地的?[09:46:50]
- [被告人]:我的是当地的,另外的我不知道 。[09:47:01]
- [审判员]:那你打了几个电话给陈?[09:47:25]
- [被告人]:一个[09:47:48]
- [审判员]:那陈的电话你记得伐?[09:47:59]
- [被告人]:前面好像是134,后面大概是71。[09:48:07]
- [审判员]:你是第一次跟陈联系?[09:48:22]
- [被告人]:是的[09:48:41]
- [审判员]:在上海的旅馆是谁出的?[09:48:51]
- [被告人]:我自己的,没有报销的。[09:48:59]
- [审判员]:那你的行李呢?[09:49:10]
- [被告人]:我就一个背包、手机、钱。[09:49:20]
- [审判员]:包多大?[09:49:35]
- [被告人]:30厘米左右[09:49:44]
- [审判员]:吴给你的东西,大概多重。[09:50:14]
- [被告人]:半斤左右。[09:50:28]
- [审判员]:你带多少钱来的?[09:50:41]
- [被告人]:我自己的一千多。[09:50:52]
- [审判员]:你有没有职业[09:51:01]
- [被告人]:没有[09:51:25]
- [审判员]:那你钱哪里来的?[09:51:32]
- [被告人]:之前的。[09:51:44]
- [审判员]:那你说来上海停留,就一千多,你有没有想过今后怎么维持?[09:51:56]
- [被告人]:没有想那么多。[09:52:06]
- [审判员]:你交给陈是从哪里拿出来的?[09:52:17]
- [被告人]:我自己的包里拿出来的,一个都拿出来。[09:52:27]
- [审判员]:是一起交给他们的?[09:52:44]
- [被告人]:是的,好像是的。[09:52:53]
- [审判员]:那黑色带子,之前一直在你包里没有拿出来过?[09:53:05]
- [被告人]:是的。[09:53:15]
- [审判员]:对方来的人,有没有带其它的包?[09:53:33]
- [被告人]:没有[09:53:49]
- [审判员]:有没有给人钱?[09:53:58]
- [被告人]:没有[09:54:12]
- [审判长]:传被告人陈智涛到庭。[09:54:23]
- [审判长]:将被告人彭玉芳还押侯审。[09:54:32]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09:54:39]
- [被告人]:没有[09:54:49]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陈智涛。[09:54:59]
- [公诉人]:你说你没有异议?[09:55:12]
- [被告人]:是[09:55:20]
- [公诉人]:你自己是否吸毒?[09:55:33]
- [被告人]:吸毒[09:56:02]
- [公诉人]:什么方式?[09:56:10]
- [被告人]:用锡纸及冰壶[09:56:18]
- [公诉人]:吸毒多久了?[09:56:26]
- [被告人]:两三个月吧。[09:56:35]
- [公诉人]:毒品哪里来的?[09:56:51]
- [被告人]:朋友那里来的。[09:57:01]
- [公诉人]:谁呀?[09:57:13]
- [被告人]:高某,男女朋友关系。[09:57:22]
- [公诉人]:这次怎么会去青浦拿的?[09:57:42]
- [被告人]:我有个朋友是四川的,姓王,我在监狱里一个认识的,通过他介绍认识一个叫“小韩”的人。[09:57:53]
- [公诉人]:具体怎么联系知道伐?[09:58:01]
- [被告人]:我就去成都玩了几次,但东西没有拿,他给我看过样品。春节左右的事情。[09:58:17]
- [公诉人]:你们什么方式联系?[09:58:27]
- [被告人]:打电话[09:58:36]
- [公诉人]:那你们说什么价钱?[09:58:49]
- [被告人]:二百五每克[09:58:57]
- [公诉人]:质量有没有说?[09:59:07]
- [被告人]:不行就不要呀[09:59:17]
- [公诉人]:具体什么时候说的?[09:59:31]
- [被告人]:过年前说的。[09:59:57]
- [公诉人]:那你有几个电话?[10:00:06]
- [被告人]:有2个号码[10:00:16]
- [公诉人]:多少记得吗?[10:00:25]
- [被告人]:不太记得了。[10:00:35]
- [公诉人]:小韩的电话有没有印象?[10:00:46]
- [被告人]:我手机里有,但号码不记得了。[10:00:55]
- [公诉人]:你之前和彭见过吗?[10:01:08]
- [被告人]:没有[10:01:16]
- [公诉人]:小韩说让人送来了,具体地址?[10:01:49]
- [被告人]:是的,他说了个地址我就去了。[10:01:58]
- [公诉人]:和谁去的?[10:02:25]
- [被告人]:七八点和高去的。[10:02:39]
- [公诉人]:怎么去的?[10:02:58]
- [被告人]:开朋友借的一辆开去的。[10:03:08]
- [公诉人]:有没有跟高说去做什么?[10:03:18]
- [被告人]:没有说,后让高上去验货。[10:03:30]
- [公诉人]:到了之后是谁到房间的?[10:03:52]
- [被告人]:高先去的,我在登记和打电话。[10:04:03]
- [公诉人]:你开的车,带什么东西去?[10:04:18]
- [被告人]:是的,壶、称、还有锡纸[10:04:27]
- [公诉人]:放在哪里的?[10:04:38]
- [被告人]:背包里。我带的,包是高的。[10:04:53]
- [公诉人]:谁拿的?[10:05:02]
- [被告人]:我拿的。[10:05:12]
- [公诉人]:还有其它的东西吗?[10:05:22]
- [被告人]:还有一个电脑包,包里38万左右吧。[10:05:47]
-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带这些东西去?[10:06:01]
- [被告人]:我一朋友生意上有问题,带去的。[10:06:16]
- [公诉人]:那你不是去买毒品的?[10:06:27]
- [被告人]:我本是想只买三万的毒品。[10:06:37]
- [公诉人]:后来怎么呢?[10:06:46]
- [被告人]:他们说东西少不好卖。[10:07:34]
- [公诉人]:那为什么说不好?[10:07:45]
- [被告人]:试了后,觉得不好。然后打电话给小韩说东西不好,韩就不卖。[10:08:00]
- [公诉人]:你进房间毒品在哪?[10:08:19]
- [被告人]:桌上,有两包在一个带子里。[10:08:31]
- [公诉人]:有没有区别?[10:08:40]
- [被告人]:一包多的,一包少的。[10:08:52]
- [公诉人]:你试的是哪包?[10:09:19]
- [被告人]:两包都试了。[10:09:29]
- [公诉人]:那两包好坏呢?[10:09:53]
- [被告人]:我不知道,让高试的。[10:10:01]
- [公诉人]:你觉得质量怎样?[10:10:13]
- [被告人]:不好,没有什么感觉的。[10:10:20]
- [公诉人]:外观上呢?[10:10:32]
- [被告人]:有点黄,有点颜色。[10:10:41]
- [公诉人]:你有你跟彭说过东西不好?[10:10:53]
- [被告人]:我和小韩打电话说的,当着彭说,彭说不懂,让我和小韩说。[10:11:02]
- [公诉人]:彭拿给你们试的还是你们自己拿的?[10:11:14]
- [被告人]:我到房间已经是在桌子上了,有两包装在黑色的带子里。[10:11:26]
- [公诉人]:你提出质量问题,彭让你和老板说?[10:11:37]
- [被告人]:是的[10:11:45]
- [公诉人]:那为什么毒品最后在你包里?[10:12:01]
- [被告人]:小韩他说反正来了就把东西拿走。[10:12:12]
- [公诉人]:那你交待时不是说硬放进包里的?[10:12:25]
- [被告人]:不是硬放的,但是彭放进去的。[10:12:34]
- [公诉人]:就拿了一包多的?[10:12:44]
- [被告人]:是的[10:12:56]
- [公诉人]:谁背的包?[10:13:04]
- [被告人]:我[10:13:16]
-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你包里会有两包?[10:13:28]
- [被告人]:高挑的放在我包里的。[10:13:39]
- [公诉人]:那外表呢?[10:13:52]
- [被告人]:小包是放在来伊份的里面,四川带来的没有字的。[10:14:08]
- [公诉人]:那后来一起去做什么?[10:14:21]
- [被告人]:吃饭。[10:14:35]
- [公诉人]:那钱怎么付?[10:14:45]
- [被告人]:银行汇过去。[10:14:53]
- [公诉人]:那后面你拿了五百多克?怎么处理呢?[10:15:13]
- [被告人]:自己玩呀。[10:15:26]
- [公诉人]:有没有想过要卖给别人?[10:15:37]
- [被告人]:没有。没有下家。[10:15:46]
- [公诉人]:那你朋友要,你会给别人吗?[10:16:24]
- [被告人]:会送点。[10:16:34]
- [公诉人]:会送不会卖?[10:16:45]
- [被告人]:没有想过,本来没有想拿那么多。[10:17:02]
- [公诉人]:有没有和彭之前联系过?[10:17:14]
- [被告人]:没有,之前没有联系过。[10:17:28]
- [公诉人]:有没有见过?[10:17:42]
- [被告人]:没有。[10:17:59]
- [公诉人]:公安有没有告诉你检验的成份等?[10:18:15]
- [被告人]:有,告诉我的。[10:18:28]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可以向陈智涛发问。[10:19:08]
- [辩护人]:你从彭处取得毒品,有没有称过?[10:19:50]
- [被告人]:称过。[10:20:02]
- [辩护人]:你被抓获后,有没有告诉公安机关你带的毒品的重量。[10:20:19]
- [被告人]:他们没有问。[10:20:31]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律师人可以向被告人陈智涛发问。[10:20:43]
- [辩护人]:彭打电话给你,说有东西送过来,有没有明确说有毒品送过来?[10:20:55]
- [被告人]:没有,就说她老板叫她送东西过来。[10:21:10]
- [辩护人]:你吸之前认识毒品吗?[10:21:23]
- [被告人]:没有吸过,就不知道。[10:21:44]
- [审判员]:被告陈智涛,法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你。[10:22:12]
- [审判员]:你从小韩那里一开始确定是多少数量?[10:22:25]
- [被告人]:没有确定过。小韩说这个价格就是500克。[10:22:37]
- [审判员]:你知道这次他让彭带多少毒品来?[10:22:59]
- [被告人]:我不知道,我只准备买120克。[10:23:47]
- [审判员]:电脑包是在哪里的?[10:24:04]
- [被告人]:车上[10:24:22]
- [审判员]:包里的钱是做什么的?[10:24:56]
- [被告人]:给别人买车子的。[10:25:06]
- [审判员]:500克的话,要12万,你把东西拿走,小韩同意?[10:25:29]
- [被告人]:我们讲好是汇款的。[10:25:43]
- [审判员]:那你有没有注意另一包毒品彭是放在哪里的?[10:25:53]
- [被告人]:好像看到放在床上的。[10:26:04]
- [审判员]:你以前被判处刑罚,你之后有没有交过罚金?[10:26:14]
- [被告人]:没有交。[10:26:25]
- [审判长]:传被告人彭玉芳到庭。[10:26:3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法庭举证。[10:26:44]
- [公诉人]:一、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10:27:01]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30:17]
- [被告人]:有意见,我不知道是毒品,也没有交易。笔录上他提到是这个样子,我事先不知道,也没有提到回去要给我钱。[10:33:48]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33:59]
- [被告人]:没有。[10:34:13]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34:27]
- [辩护人]:有,高某的证言说是交易,但彭是在房间内被抓获的,所以不存在在车边交易。[10:35:20]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35:46]
- [辩护人]:高某证言,说陈和彭交付拿钱没有任何证据指证,因此不能说明什么。[10:36:10]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36:31]
- [公诉人]:二、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二张、闽佳宾馆预收款收据。[10:39:09]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39:37]
- [被告人]:是公安让我签我才签的。[10:39:50]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0:09]
- [被告人]:没有[10:40:38]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0:52]
- [辩护人]:没有[10:41:02]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1:55]
- [辩护人]:没有[10:42:02]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42:33]
- [公诉人]:三、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10:42:43]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2:54]
- [被告人]:没有[10:43:07]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3:21]
- [被告人]:没有[10:43:36]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3:42]
- [辩护人]:没有[10:44:29]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5:19]
- [辩护人]:没有[10:45:2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45:53]
- [公诉人]:四、假释证明书、刑事判决书。[10:46:26]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6:36]
- [被告人]:没有[10:46:45]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6:55]
- [辩护人]:没有。[10:47:0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7:19]
- [公诉人]:五、工作情况等[10:47:32]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7:44]
- [被告人]:没有[10:47:57]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8:07]
- [被告人]:没有[10:48:25]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8:31]
- [辩护人]:没有[10:48:38]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48:57]
- [辩护人]:没有[10:49: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9:28]
- [公诉人]:六、两份通话清单。[10:49:39]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0:04]
- [被告人]:我只打一次。[10:50:15]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0:26]
- [被告人]:没有[10:50:40]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0:53]
- [辩护人]:彭说是10号拿的电话卡,不能说之前彭和陈有电话联系。[10:51:07]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1:23]
- [辩护人]:和彭玉芳辩护人的意见一致。[10:51:3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51:50]
- [公诉人]:出示相关物证、书证照片。请两名被告人辨认。[10:52:00]
- [公诉人]:七、本案的办案说明[10:52:33]
- [公诉人]:八、两名被告人的供述[10:52:40]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2:58]
- [被告人]:没有[10:53:03]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3:20]
- [被告人]:没有[10:53:42]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3:53]
- [被告人]:没有[10:54:00]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4:18]
- [辩护人]:没有[10:54:27]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你是们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0:54:43]
- [两名被告人]:没有[10:54:52]
- [审判长]: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你们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0:55:06]
- [两名辩护人]:没有[10:55:1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将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首先进行定罪辩论,由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问题发表意见。[10:55:31]
- [公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0:55:50]
- [公诉人]:今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就相关证据向法庭进行了举证,上述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充分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玉芳犯运输毒品罪、陈智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并且本案的侦查活动和庭审调查活动也符合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合议庭评议时参考。[10:57:24] - [公诉人]:一、 被告人行为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彭始终否认参与毒品犯罪,只是称来上海散心,或定居,但从其携带的行李又不是一个散心者或定居者带的,彭称之前没有与陈有过任何联系,但通话清单却说明之前两有有电话联系,且为交叉性的联系,彭所说受吴的指使,只为一个从娱乐场所认识的人,就帮人带东西来上海是不合常理的,这么大的一个数量,可以看处在毒品交易中,吴对彭的看重,陈今天也说了,在宾馆有两包毒品,但是彭交给他的,且宾馆是要打扫的,不可能将毒品放在房间里,且两包毒品的含量也是差不多的,且公诉人也认为,彭是对毒品的认识在四川已经有所认识,且陈和高是当彭的面试的毒品。因此800克毒品数量应是被法庭确认的。但其的作用与地位是应该与吴勇有所区别。而被告人陈的性质,及其本人对本案的定性也不持异意,虽之前供述是称被硬放进包里,而是自己去购买的,与实际情况相符,所以他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定性。请法庭结合两名被告人的态度,及本案的证据等做出判决[11:05:17]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现在可以就定罪问题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你的辩护人进行辩护。[11:05:44]
- [被告人]:委托。[11:05:54]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就定罪问题是否有辩护意见?[11:06:11]
- [被告人]:没有。[11:06:22]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下面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11:06:34]
- [辩护人]:被告人彭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是明知毒品的情况下,且为直接故意才运输的行为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案被告人彭并不知道是毒品,且并无故意。并且本案的公诉人并不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有获利高额报酬,彭将带子放在包里,且没有故意隐藏,彭选择宾馆交付也没有匿名登记。因此彭对携带的是什么东西却不知情。被告人的供述始终供述是帮助朋友也不是帮人运输毒品。从高的证言可以看出是因为她吸食过毒品才知道是毒品,而彭是没有吸食过的,即使彭打开过也并不一定明知是毒品。另,陈与高的证言是前后有反复的,有前后的矛盾,因此无法推定当时的情况到底是如何的。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其它证据,也无法证明存在毒品交易的联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玉芳不知道其运输的物品是毒品,请求法庭对彭做出无罪判决。[11:14:43]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就定罪问题是否有辩护意见。[11:15:02]
- [辩护人]:对于定罪问题没有异议。[11:15:25]
-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答辩意见。[11:15:39]
- [公诉人]:一、毒品放在大学校园里,没有人会认为是毒品,那是不是放在公诉人的桌子上也可以说公诉人也不认识毒品?二、是不是只要被告人说不知是毒品,就不能认定的话,那毒品案件办里或其它案件,只要被告人否认就不能认定,本案其他被告人当面进行验货及吸毒,这也不知道是毒品?而之后谈到的质量及成色,彭说找老板,这也不知道是毒品?三、陈的供述也明确说了共两包毒品,一包500另一包300多克,彭所谓的散心,就是别人拿车费,我去带东西,且刚到四川,第二天又坐20左右小时的车回上海,这不是散心,且散心也不会只到青浦。四、彭的两个号码不时有漫游到上海与陈有联系。因此不能说被告人不知道是毒品,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11:19:39]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就定罪问题还有没有补充的辩护意见?[11:19:51]
- [辩护人]:公诉人就被告人对毒品的认知应通过彭与陈的行为来确定,不应从其他方面来认定。[11:20:45]
-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问题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定罪辩论结束。下面进行量刑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11:21:48]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11:22:22]
- [公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事实调查证实,被告人彭运输毒品数量达到800余克,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毒品未能实际注入社会,所以,公诉人认为尚不需要对其判处死刑以上的刑罚。且被告人彭受人指使运输毒品,但是具体实行了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其行为依法不能认为为从犯,被告人彭到案后拒不认罪,也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判处无期徒刑。
对被告人陈智涛的量刑意见,应较彭较轻,但其持有毒品也超过500多克,但对陈不足以判处最高刑罚,就在有期徒刑十三至十五年进行量刑。但被告人在假释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因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六年。[11:27:56]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和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法庭注意到被告人彭玉芳当庭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当庭做无罪辩护。法庭要告知被告人彭玉芳及辩护人,你们可以选择是否在量刑辩论阶段发表量刑辩护意见。[11:28:53]
- [辩护人]:我们同意当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彭是受指使,具有从属性,为初犯、偶犯,在量刑应当从轻。[11:31:22]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你对辩护人发表的量刑辩护意见,是否同意,是否有补充意见?[11:31:36]
- [被告人]:同意,我孩子还小,希望法院从轻判决。[11:31:55]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可以发表量刑辩护意见。[11:32:08]
- [辩护人]:被告人陈存有从轻处罚情节,法律只规定了起刑为50克并没有规定上限,假如一个人持有10000克,那最多也就无期徒刑,因此辩护人认为不能说陈远远超过起刑点,因此500克并不是很大的数字。另,陈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有较好的认罪表现。并且本案中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就此辩护人认为应该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11:40:15]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是否同意你的辩护人发表的量刑辩护意见,是否有补充意见?[11:40:29]
- [被告人]:没有[11:40:40]
-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进行量刑答辩。[11:40:55]
- [公诉人]:被告人彭受人指使但直接运输毒品,是实行犯,不应认定为从犯,且本案运输毒品数量含量并不算低,彭系一个孩子母亲,但并非法定从轻情节。公诉人坚持无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类似是在做数学的加减法,那法律规定50克就七年以上,那根据辩护人的计算方式那被告人的量刑就是70年左右?被告人在假释期间犯罪,主观恶性较重。[11:46:19]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的辩护人,是否有补充的量刑辩护意见?[11:46:36]
- [辩护人]:没有[11:46:43]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的辩护人,是否有补充的量刑辩护意见?[11:47:00]
- [辩护人]:有,法律并无最高的上线规定,我国刑法是严肃的,不能简单类比。公诉人讲假释期间犯罪,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是撤销假释,并不是要从重处罚。因此辩护人也坚持刚才的意见。[11:49:40]
-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意见和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1:50:09]
- [被告人]:这个是在我无知的情况下犯下的错,我现在已经受到了处罚,我知道我应该承担责任,我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希望我能早日出去。[11:50:30]
- [审判长]:被告人陈智涛你可以进行最后陈述。[11:50:49]
- [被告人]:没有。[11:51:02]
-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经评议后将作出当庭宣判。当事人在庭后应阅看笔录,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确认。将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还押。[11:52:44]
- [审判长]:休庭。
(击法锤)[11:53:0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坐。[11:53:19]
- [主持人]:休庭中[11:53:3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2:08:40]
- [审判长]:请坐。传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击法锤)[12:08:57]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对本案进行宣判。[12:09:30]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彭玉芳受人指使,从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运输至本市,并入住青浦区盈港路572号闽佳宾馆202房间。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智涛经与彭玉芳事先联系,伙同高长美(另案处理)至上述房间提取毒品离开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智涛携带的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二包,净重500.54克。随后,公安人员在彭玉芳暂住的上述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315.24克。经鉴定,上述三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4.10%、60.39%。[12:10:36]
- [审判员]: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证人高长美的证言;证人缪政强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证人高长美的辨认笔录;证人徐佳的证言;公安机关拍摄的从彭玉芳所住闽佳宾馆202房间内缴获一包315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照片,拍摄的从陈智涛身上查获另一包5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人民币现金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对闽佳宾馆202房间的《搜查笔录》及扣押彭玉芳和陈智涛处上述毒品、毒资的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述毒品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闽佳宾馆提供的《预收款收据》及《住宿登记簿》;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彭玉芳的手机与被告人陈智涛手机的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就抓获被告人经过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智涛及彭玉芳对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此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关《假释证明书》证实了陈智涛的前科及被假释的情况。[12:12:23]
- [审判员]:据此,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玉芳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15.78克、被告人陈智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0.5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指控彭玉芳犯运输毒品罪、陈智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12:14:01]
- [审判员]:关于被告人彭玉芳是否明知其帮人带至上海的货物系毒品的问题。根据彭玉芳的供述,其四川朋友“吴勇”让其随身携带一包东西到上海,并愿意为此承担彭从四川往返上海的500元交通费,这显然违背正常的送货方式,因为物品本身价值与运费明显不等值,作为一名具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彭玉芳却丝毫没有怀疑,也不曾询问“吴勇”为何不自己运送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托运,这其中的不合理性,被告人彭玉芳无法解释。另外,根据彭玉芳的手机通讯记录反映,结合其本人供述,可以证实彭于2010年3月8日从四川到上海、9日离开上海返回四川,3月10日又从四川来上海,对于短短数日频繁来回四川、上海两地,彭玉芳并不能够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综上,彭玉芳的辩解中有诸多不合理处,且无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可以认定彭事先应当明知是毒品仍予运输,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彭玉芳及其辩护人提出彭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12:15:20]
- [审判员]: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又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2:17:54]
- [审判员]:一、被告人彭玉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撤销对被告人陈智涛的假释;被告人陈智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12:18:30] - [审判长]: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本庭今天作出的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将被告人彭玉芳、陈智涛还押。退庭。[12:19:4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坐。[12:20:21]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2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