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主审法官张双华

公诉人

被告人受审

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全景
2010年9月7日15时:强抢司机方向盘 醉酒乘客受审判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14:38:29]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
    [14:39:48]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张双华,男,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因工作突出被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称号,在打击涉黑案件中,被铜山县委给予“嘉奖”,并荣获院“办案能手”等荣誉,因完成重要任务荣记个人三等功。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人民陪审员钟继银,周勇。书记员由陈杨担任。
    [14:41:0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介绍一下基本案情:200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盛某乘坐大巴由江苏省吴江市至山东省东明县。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盛某以下车小解为由,不听司机劝阻,故意扭转该车方向盘,导致该客车刮碰道路前方一货车后翻出高速公路外,致车内4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客车和被碰货车均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盛某作案时处普通醉酒状态。事发地点为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境内。
    [14:49:25]
  • [主持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产生致人重伤、轻伤等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
    [14:49:55]
  • [主持人]:
    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54:16]
  • [书记员]:
    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4:55:53]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
    6、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56:23]
  • [审判长]:
    带被告人盛新岭到庭。(敲槌)现在开庭。
    [14:56:47]
  • [审判长]:
    被告人盛新岭年籍等情况。
    [ 盛新岭]:
    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城关镇黄军营村。
    [14:57:17]
  • [审判长]:
    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 盛新岭]:
    没有。
    [14:57:30]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 盛新岭]:
    2010年4月2日被铜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1日被取保候审,6月1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6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铜山县看守所。
    [14:57:47]
  • [审判长]: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 盛新岭]:
    收到了。
    [14:58:01]
  • [审判长]:
    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盛新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双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勇、钟继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杨担任庭审记录。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新春出庭支持公诉。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盛新岭]: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权,举证权,最后陈述权,以上权利是否听清?
    [ 盛新岭]:
    听清楚了。
    [14:59: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铜检诉刑诉〔2010〕421号
    被告人盛新岭,男,1969年9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69092504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黄军营村。被告人盛新岭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铜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当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6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新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盛新岭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学高、宋利民、程路敏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盛新岭,听取了被害人王学高、宋利民、程路敏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5:00:43]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盛新岭乘坐由王学高驾驶的车牌号为鲁R81619的大客车由江苏省吴江市至山东省东明县,次日凌晨3时许,当车行至京福高速公路13K+100M处铜山县柳泉镇境内时,被告人盛新岭以下车小解为由,不听司机劝阻,故意扭转该车方向盘,导致该客车刮碰蒙E35908号货车后翻入高速公路右侧沟内,致客车内40余名乘客中的程路敏、宋利民、马麦旺、陈翠香、曹玉欣等多人受伤,车辆毁损、高速公路部分设施毁坏。经法医鉴定:程路敏损伤程度属重伤,宋利民、马麦旺、陈翠香、曹玉欣、雷跃廷、雷付堂损伤程度属轻伤,王彦齐、张琳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价值鉴定鲁R81619车辆损失50000元、蒙E35908号货车损失5000余元。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盛新岭作案时处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01:06]
  • [公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接诊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毕高坤、刘耀苗、聂现岭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学高、宋利民、程路敏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盛新岭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6. 铜山县公安局、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6. 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
    [15:01:32]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新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产生致人重伤、轻伤等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5:02:1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需要。被告人,当时你坐的车是从哪里到哪里的?
    [ 盛新岭]:
    从吴江到东宁。
    [ 公诉人]:
    你什么时候上的车?
    [ 盛新岭]:
    五点多钟。
    [ 公诉人]:
    你上车做什么了?
    [ 盛新岭]:
    我上车就喝酒了。
    [ 公诉人]:
    你喝酒之后,有什么行为。
    [ 盛新岭]:
    我不记得了。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 盛新岭]:
    属实。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5:06:4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喝了多少酒?
    [ 盛新岭]:
    喝的白酒,喝了一瓶,大约一斤多。
    [15:06:57]
  • [公诉人]:
    被告人盛新岭2009年4月15日在铜山县柳泉卫生院的供述“车上大约有40多人,大约5点多钟,大客车就返回东明县,我在车上吃苹果喝白酒,我也不知多长时间把一斤白酒就喝完了,我记得大客车还停一个服务区吃饭,大客车跑的高速,我把酒喝完后就迷糊了,等我醒来时就躺在医院了。”
    被告人盛新岭2010年6月24日在铜山县看守所的供述、2010年7月14日在铜山县看守所的供述亦对自己犯罪事实情况供认不讳。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盛新岭的供述与在公安侦查环节的供述基本一致。
    [15:09:16]
  • [公诉人]:
    其次宣读被害人陈述
    宣读被害人王学高于2009年3月25日在徐州交巡警高速一大队的证言“2009年3月25日3时30分左右,在京福高速徐州界14公里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驾驶员,大客车的车号是鲁R81619,车主是王学领,是我弟弟,实际车主是我,车只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是A1A2。
    2010年3月24日晚六点多从从吴江开鲁R81619号大客车拉了43名客人加上我和另外一个驾驶员共45个人前往山东菏泽市东明县,另外一个驾驶员先开的,我又换着开,到了出事地点时,我车上有一个乘客喝醉酒了,让我靠边停车上厕所,我没有停,他第一次让我停没有动手,到第二次让我停车时,一边说让我停车的同时一边就猛的过来两手抓我的方向盘,车辆一下就失控了,向右侧冲了过去,接着就翻到路边的沟里了。
    车上有数名乘客受伤,具体几人我不清楚。抓我方向盘的那个人我不知道他名字,但是我认识他的脸,家是东明县黄军营村的。
    他第一次让我停车时说让我停车,他肚子疼。我说等一会停,当时就没停车。他说完回座位上坐着了。第二次过来让我停车时说:“你给我停车。”说的同时就抓我方向盘了。两次中间间隔有十分钟左右,他是向右侧抓的方向盘,我用身子扛他了,别的没采取什么措施。从他抓方向盘到翻车就三、五秒的时间,他一抓方向盘车子就向右冲,紧接着就翻下去了。我当时车速大约时速七、八十公里。我感觉车失控后没有和别的车接触,我车上的另一名驾驶员在后面睡觉。我的车核载43人,实载46人。
    抓方向盘的人在哪喝的酒我没看见,喝酒之后乱撒钱在车上。”
    [15:09:40]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王学高2009年3月28日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过环城宾馆内的陈述
    当时我们一路走到事故地点总共进了三个服务区,第一个服务区是广陵服务区,待了二十多分钟,乘客都下车了,第二个服务区是宿迁洋河服务区,待了十几分钟,有乘客下车去了,过了个把小时,第三个服务区是古黄河服务区,待了十多分钟,没有乘客下车,我是去加油的,我没有要加油票,乘客也没有说要方便的,我就走了,我开车过了贾汪服务区没有多少时间,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车上有一个醉酒的人,过了贾汪服务区没有多久,这个人要求下车,我看他用手捂着肚子,我跟他说:“你等会,前面给你停”,他就座回去了,过了十几分钟,他又过来说:“你给我停车”,说话的同时双手还抓着方向盘,他把方向盘抓老了,我就开始去挣方向盘,我就把方向盘往左转,他就往右转,这个时候车子已经朝右跑了,我就说:唉,你干啥”,我还用胳膊去抗他,说话间这个车就冲出护栏翻了。
    这个醉酒的人是在浙江湖州上车的,四、五十岁的男的,坐不是第一排就是第二排,他一开始还给我苹果吃,这个人什么时候喝的酒我不知道,但是他让我停车的时候,我看他喝醉了。我睡觉的时候这个人还把我叫醒两次,第一次给我1300元,第二次给我1100元,我把钱数完以后就睡觉了,我当时还没有交换开车,我是睡在司机后面的床上的,其他情况我不记得了,出了事故以后,这些乘客又说他给我钱的时候已经醉了。我把这些钱(2400元)都用在给乘客找车上了,出了事故以后,有些乘客要回家,我就把钱给他们付车费了。
    我听说那个醉酒的人在车上乱散钱。
    我的车是碰到一辆大货车之后冲入右侧沟里的。
    [15:10:12]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宋利民于2009年3月27日在徐州九七医院的证言
    我是因为2009年3月25日凌晨2点多的一起车祸受伤在此住院的,在京福高速公路徐州北的路段,距离省界收费站还有一点距离,车祸是发上在路东边。
    我在无锡梅村服务区上的出事大客车,打算去菏泽的,这辆客车是由吴江开往菏泽的,行驶到出事地段,车祸发生了,客车发生了侧翻,我就受伤了,车上受伤的乘客还有很多。
    我上车以后坐在客车右侧最前边位置上,当时司机给我从行李箱里拿两个包摆在那个位置来当座位,我就坐下了。到了晚上的时候,我后边坐的第一排座位靠近通道的那个人拿出一瓶酒开始喝起来,喝完以后那个人开始表现的有点不清醒,他一会掏出钱来给汽车司机,一会掏钱给押车的,一会又掏钱给他后边坐的一个男的,嘴里说着“原谅我”等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还掏烟给车上的人发,司机和我们都制止他,他才作罢的,夜里一点左右的时候,客车开进一个服务区,那个人当时也没有下车,客车开走以后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那个人说他要上厕所,司机给他说等一会到下一个服务区再去上厕所,这段时间那个人都是在司机旁边站着的,过了一会我听到司机喊了一声:“你干吗?”然后车祸就发生了。
    司机喊你干吗的时候我的视线被护栏挡住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我没看到,后来听司机说是那个人拉他的方向盘叫他停车。
    那个喝酒的人个头不高,体态偏瘦,戴着一副眼镜,客车司机说认识他。客车当时冲下公路的过程很快,那个司机喊完你干嘛以后,我就听到咣当一声,车就下了公路了。我没有看到客车司机和那个喝酒的人有什么拉扯行为。客车的车牌号是多少我没注意,是一辆白色的大巴车,当时车上有多少乘客我不清楚。
    我现在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左前肋断了3根,右前肋骨折断了4根,腰椎骨折。
    [15:10:42]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程路敏2009年3月27日在徐州九七医院的陈述
    我2009年3月24日在苏州车站外上车的,路上坐在我旁边的男的刚出苏州就开始喝白酒,他把那瓶酒都喝完了,他喝酒的过程中还找那个押车的聊天,那个喝酒的人就给押车的人钱,第一次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第二次给押车的500元钱,他给钱的时候,人家都不愿意接,这个喝酒的人就把他旁边那个轮换的司机叫醒了,然后这个轮换司机接了钱说下车再还给他,第二次给钱的时候,那个押车的不愿意要,这个喝酒的人就要给他跪下,被这个押车的人扶起来了,那个押车的人就把钱接下来了,过了一会我就靠窗户开始睡觉,后来车子晃的时候我睁开眼看了一下,车子就翻了。
    车子具体翻的原因我不知道,后来听别人(现在跟我一起住院的那个说的,他跟我坐一车)讲是因为这个喝酒的夺司机的方向盘才出事故的。
    我右腿现在截了,没有了,我左右也缝了几针。
    [15:11:21]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马麦旺2009年3月27日于徐州九七医院的陈述
    2009年3月24日下午7点多钟,我从江苏苏州高新区上的鲁R81619号大客车,去河南濮阳市去的,车进入徐州时,我在车上睡觉,有一个男的到我跟前给我上烟,我说:“我不抽”,之后这个男的给另外一个人上烟了,还给人家点上了火,后来那个男的就把烟弄灭了,后来我就睡觉了,在我睡觉的时候,我就觉得大客车先往左去又往右去,车一下子就撞到了高速公路隔离带就下去了,后来交警的车把我从车里救出来并送到了这个医院。
    给我上烟的男的我不认识,瘦乎的,戴着眼镜。
    [15:11:49]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李允2009年4月1日于徐州市贾汪区医院的证言
    2009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坐的鲁R81619客车侧翻到沟里了,当时车上有一个带眼镜的人喝多了,他还给其他乘客上烟,人家不抽他硬给人家吸,我就睡觉了,怎么出的事故我不知道。我的左胯骨骨折了。
    宣读被害人陈翠香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证实翻车自己右锁骨骨折,右胳膊肿了。不能证实到翻车的原因。
    宣读被害人李秋红2009年4月1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腰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郝党花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颈椎损伤。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15:14:55]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张林琳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头部破了,身上多出擦伤。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郭付景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臂肘部肿痛,右手腕处软组织受伤,右眼角处掉了一块皮。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雷付堂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两只耳朵出血,颈椎很疼,不能转脸,胸椎9、10、11、12四根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雷跃延2010年2月4日于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海通村村委会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两只二段出血,颈椎很疼,不能转脸,胸椎9、10、11、12四根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15、被害人崔九风2010年2月5日于其家中的陈述
    [15:15:34]
  • [公诉人]: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手拇指骨折了。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但能够证实到大客车下面压了一个人,满脸都是血,这时就有人说:“就是这个孩子,喝多酒抓方向盘,车才出事故的”。
    [15:15:57]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马冬冬2009年4月1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锁骨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王彦奇2010年2月4日于其家中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锁骨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万良臣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面部多处受伤,共缝合22针,我的后腰部横骨1-3粉碎性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郭丽丽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右手中指和食指筋断了,也骨折了。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曹玉欣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左肩骨骨折。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孙巧瑞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医院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头上碰了两个疙瘩,耳朵后边被玻璃划了四个口子,缝了几针,右锁骨也碰着了,现在右臂活动不便,后腰部被撞表皮出血。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周长科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有眼角碰到了,缝了好几针,有腰部也被碰到了,现在还疼,另外头有点疼,意识有些模糊。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宣读被害人李卫敏2009年3月27日于贾汪区人民医院的陈述
    证实自己在发生事故的车上,翻车致使自己喘气的时候有些困难,腰部有点疼,头部也疼。不能证实到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
    [15:16:3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证言
    证人毕高坤于2009年3月25日在徐州市向阳停车场的证言
    2009年3月25日3时30分许,在京福高速上行至14公里附近时发生的鲁R81619翻车的事故,我知道,当时我在那个车上。
    在徐州东附近,车上有一个喝酒的人,他给司机说他要下车,他肚子难受,司机说到服务区停车,让他坚持一下,喝酒的人就回到座位上,我当时也准备睡觉,那个喝酒的人又回过来,我听到司机说:“你干啥。”我一看那个人拽方向盘,接着车就翻了。我当时在第一排,右侧,靠近中间走廊。
    我是亲眼看见那个人拉方向盘的,我再想上去阻止,车已经失控了。那个人在车上喝的酒,喝的白酒,是个白瓷瓶,喝多少我不知道。我认识驾驶员,我也是坐车回家的。那个喝酒的人喝完酒后到我跟前说给他个面子,他还给我钱,我没要,还给我跪下,我给他拉起来,他给许多乘客都有类似的行为。
    [15:16:5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刘耀苗于2009年3月25日在徐州交巡警高速一大队的证言
    2009年3月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知道,但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我说不太清楚,我当时在那个车上,我在事故中也受伤了。当时是25日3点多,我在客车前面坐在一个小马扎上,车快到徐州东的时候(这个车是从吴江到东明的)有一个人要下车,说到徐州转车,司机就停车让他下了。这时有一个人要下车解手,司机不同意,说到前面服务区再停车让他方便,他们两人有点争执,那个人就拉司机的衣服,押车的一个人就把他拉开了,押车的人让我到后面去坐,让那个人坐前面,坐在另一个司机和押车人中间,我就向后走,就听到那个人和司机争吵,等我转过身坐在位子上不到一分钟,就看到那个人扑到方向盘上,我感觉到车失控了,先晃一下,接着就翻了。
    我当时看到那个想方便的人扑方向盘的时候我坐在第四排位置,我能看到前面,一是前排的人趴着睡觉,二是他们的争吵引起了我的注意。我看到他有三次类似的动作,第一次是徐州人下车,他也要下,司机不同意,那个人拉司机的衣服,被押车人拽开,第二次是我向后走的时候,有个男的睡觉,头在外面走廊上,我怕碰到他,就侧身过,看到那个想方便的人扑方向盘,司机用右手把他挡开,第三次是我坐在座位上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那个人又扑向方向盘,车就晃接着翻了,是向右翻的。我印象中我坐的车没有和别的车相撞。
    想方便的那个人是男性,四十岁左右,身高1.74米左右,戴眼镜,很壮实,穿一个黑色圆领休闲装,下身是黑色衣服。他在车上饮酒了,喝了一斤白酒,他自己说他特别能喝,中午还喝了。
    他在车上是头天晚上19点左右开始喝的,就是离苏州市的时候,是个瓷瓶,白色的,他也没吃菜,也没有喝水。在无锡的时候他吃了一个梨,他还给押车的一个梨。他在喝酒时我离他有半米远,他坐位上,我坐走廊里。
    他在车上无缘无故发钱给大家,没有人要,他还给人家跪下,还打自己的脸,还把裤子卷起来跪下。他还说了一些话大意是:哥们,兄弟说错话,拿钱弄顿饭,他还乱发烟。这些都是他饮酒后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夜里23点半的样子。
    我不认识驾驶员,也不认识那个想上厕所的人。我们被救护车往医院送的时候,那个饮酒人砸车玻璃跑了,后来听说又被抓回来了。
    [15:17:17]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任廷2009年3月25日在徐州交巡警连徐一大队的证言
    当时喝多的人走到司机旁,好像是让司机停车上厕所,司机说:“前面停”,然后车就晃动,听见司机说:“你干啥?”接着车就向右侧侧翻了。
    我没有看见这个人拉司机的方向盘,车本身在夜间就看不多清楚,但是他应该拉方向盘了,因为好像那人一抬手,司机接着说:“你干啥”,我想他肯定拉了。
    [15:17:31]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忠民2009年3月28日于徐州第三人民医院对过的证言
    2009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驾驶蒙E35908大型货车行驶至徐州段13公里处时,有一辆大客车超过我驾驶的车头3/5时,我看见大客车突然向右变道,我就刹车,大客车的中后部挂着我的车的左前部,并把我的车带到了右侧的护栏上,大客车就翻到了护栏外边,我接着就用手机打110报警了。
    宣读证人聂现岭2009年3月25日的证言
    证实发生了事故,自己在车上,但如何发生的事故不清楚,听说是一名醉汉抢方向盘造成事故。
    [15:17:47]
  • [公诉人]:
    宣读勘检、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 证实现场位于徐州市京福高速公路上行13K+100M处,现场高速公路护栏损毁37米,损毁护栏右侧高速公路边沟内鲁R81619号大客车向右侧翻,尾部有自行爬出车外的乘客14名,经施救后将压在车底及困在车内的乘客全部救出,无人员死亡。经清点后加两名驾驶人员共计46人。
    宣读鉴定结论
    [15:18:06]
  • [公诉人]:
    宣读鉴定结论
    1、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88号:证实盛新岭作案时处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09]240号:证实程路敏车祸伤致右大腿膝关节上10CM以远缺失,损伤程度属重伤。
    3、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46号:证实宋利民多发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4、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47号:证实马麦旺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5、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49号:证实陈翠香右锁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6、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51号:证实曹玉欣右锁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7、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52号:证实雷跃延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双锁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8、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53号:证实雷付堂T1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9、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48号:证实王彦奇右腕豌豆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铜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铜)公(法)鉴(损)字[2010]50号:证实张林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 徐价证交字(2009)第1309号:证实本案肇事车经评估修复费用为5万元。
    12、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 徐价证交字(2009)第1262号:证实本案,被刮碰车辆蒙E35908经评估修复费用为5850元。
    [15:18:27]
  • [公诉人]:
    宣读其他书证
    1、户籍证明,盛新岭,男,1969年9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6909250416,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黄军营村。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盛新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徐州市连徐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09年3月26日移交铜山县公安局,经审查,铜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盛新岭于201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
    3、关于徐州京福高速公路13KM+600M处地段管辖证明,证实案发地点在铜山县柳泉镇后八丁村地界。
    4、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16张)
    ①证实王学高、毕高坤辨认出盛新岭是当时醉酒的乘客,是其后来拽的方向盘。
    ②证实马麦旺辨认出盛新岭是当时醉酒的乘客并给其递烟的人。
    5、照片,证实部分受伤人员受伤情况。
    6、徐州九七医院证明,证实该院接诊本案致伤患者13人,其中住院治疗4人,留观室治疗3人,其余人员当日离开。
    7、徐州第三人民医院证明,证实该院接诊本案致伤患者6人。
    8、徐州市贾汪医院证明,证实该院接诊本案致伤患者17人。
    9、京福路政一大队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证实该事故给京福高速公路造成损失,被索赔19025+1230=20255元。
    [15:19:1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 盛新岭]: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盛新岭]: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没有检举揭发?
    [ 盛新岭]:
    没有。
    [15:21: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5:21:51]
  • [公诉人]:
    一、被告人盛新岭以危险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盛新岭的供述和辩解;宣读了被害人王学高、宋利民、程路敏等人的陈述、证人毕高坤、刘耀苗、聂现岭等人的证言;宣读了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铜山县公安局、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以及医院接诊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出示了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盛新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5:22:08]
  • [公诉人]:
    二、本案的定罪
    被告人盛新岭以拉拽高速行驶机动车方向盘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了致人重伤、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5:22:22]
  • [公诉人]:
    三、影响本案量刑的情节及量刑建议
    被告人盛新岭无前科劣迹,本次作案系触犯;被告人盛新岭归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如实进行供述。被告人盛新岭对于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尚未进行赔偿。
    [15:22:33]
  • [公诉人]:
    本院根据以上定罪、量刑情节规定,提出如下刑事处罚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盛新岭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
    [15:23: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 盛新岭]: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对不起那些受害者。我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5:25:27]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带被告人退庭。(敲槌)
    [15:26:07]
  • [主持人]:
    现在休庭,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稍后继续开庭。请网友继续关注。
    [15:27:19]
  • [审判长]:
    带被告人到庭。(敲槌)继续开庭。
    [15:28:11]
  • [审判长]:
    现在宣判:
    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15:28:26]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新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15:28:53]
  • [审判长]: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新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5:29:32]
  • [审判长]: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15:32:37]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是否上诉?
    [ 盛新岭]:
    不上诉。
    [ 审判长]:
    闭庭。(敲槌)
    [15:32: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6:3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