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

审判员向原告提问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举证

原告代理人最后陈述
9月10日10: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六旬老人医院摔伤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马女士诉北京某医院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2:0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32:16]
  • [主持人]:
    69岁的马女士起诉称,2009年5月5日,马女士到被告医院就医,治疗耳鸣。被告医院要求马女士住院治疗,当日马女士就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5月8日21时许,马女士要上卫生间,由于病房内厕所有人使用,只好上走廊厕所。由于被告的厕所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病人的生理状态,采用离地不高,用脚踩小横铁棍冲水,且该处漏水未及时修好,又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倒,造成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三次,手术并植入钢板。现在钢板取出后还没有封口,伤口疼痛,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
    [10:32:36]
  • [主持人]:
    马女士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事后被告将事发厕所进行改造,将脚踩冲水改成手动。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该懂得针对病人这一特殊群体设置相关辅助设施,同时作为公共场所应该在辅助设施附近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维修。正是由于被告的种种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身体收到损害。因此,马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辅助器材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768元。
    [10:32:46]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庭长薄彩峰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本案的主审法官。
    [10:39:43]
  • [主持人]:
    薄彩峰,1989年三月来到丰台法院工作,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任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庭长。薄法官有二十余年的民事审判经验,曾荣获丰台法院个人三等功,多次获得丰台法院先进个人及嘉奖。
    [10:40:1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40:2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41:44]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马女士,女,1941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机电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徐先生,原告之夫,1939年3月出生,汉族,某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同原告。
    被告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女士,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单位法务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10:47:13]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48:07]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马女士诉某医院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王佐法庭法官薄彩峰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王跃佳担任法庭记录。
    [10:49:04]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49:14]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0:49:2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49:36]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5月5日,原告到被告医院就医,治疗耳鸣。被告医院要求原告住院治疗,当日原告就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5月8日21时许,原告要上卫生间,由于病房内厕所有人使用,只好上走廊厕所。由于被告的厕所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病人的生理状态,采用离地不高,用脚踩小横铁棍冲水,且该处漏水未及时修好,又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倒,造成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三次,手术并植入钢板。现在钢板取出后还没有封口,伤口疼痛,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
    [10:50: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事后被告将事发厕所进行改造,将脚踩冲水改成手动。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该懂得针对病人这一特殊群体设置相关辅助设施,同时作为公共场所应该在辅助设施附近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维修。正是由于被告的种种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身体收到损害。因此,原告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辅助器材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768元。
    [10:53:56]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54:36]
  • [被告代理人1]:
    1,我们认为原告所述医院没有考虑到病人的生理状态与客观情况不符合,原告所住病房内有卫生间;
    2,根据原告所述出事后院方将卫生间进行了改造,这是个巧合,与本案没有关系;
    [10:58:08]
  • [被告代理人1]:
    3,我们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过错,本案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告。首先放置标志问题,我们医院放置的警示标志,是黄色的塑料标志,有小心地滑的警示,在打扫卫生,地面湿的情况下放的。当时地面是干燥的没有必要放警示标志,因此我方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说的地面漏水的问题,举证责任在原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医院的各项管理都是正确的。我们认为所谓的厕所出水设置不合理是原告自己的认识,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到医院仅仅治疗耳鸣,原告自述原告当时没有任何疾病,结合原告的年龄,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的设置没有过错,也没有违反相应的行规定,根据以上几点,原告遭受的后果是自身造成的,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医院均不同意赔偿。
    [11:08:11]
  • [审判员]:
    原告有补充意见吗?
    [11:08:42]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被告的答辩是不合理的,厕所的开关就是一个小铁片,事后我们也去看了,他没有任何的标志,我认为他们改厕所不是巧合,现在被告已经改厕所,并且在地面都放了垫子,这说明医院已经发现问题,改正了。这与原告摔跤是有关系的,被告应该自己证明是巧合。
    [11:10:24]
  • [审判员]:
    原告方你住的病房是否有卫生间?
    [ 原告代理人]:
    有一个卫生间,但病房有五个病人,其余四个人有护理员,所以这个病房是很拥挤的,护理员要洗涮,我爱人本身身体没有大病,就到走廊的厕所,事后我也问了,这个厕所就是给病人用的公共厕所。
    [11:15:36]
  • [审判员]:
    原告你什么时候摔倒的?
    [ 原告]:
    5月28日21时。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述的5月28日21时在骨科病区卫生间摔伤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1]:
    没有。
    [11:20:0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病友李某,曹某的证明,证明事发情况;
    2、医院诊断证明,
    3、病例复印件;
    4、分割单及住院清单;
    5、相关收据,证明相关花费;
    6、医院证明;
    7、误工证明,证明误工费依据。
    [11:21:3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21:49]
  • [被告代理人1]:
    1、原告提交的两份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与本案的关系看均不予认可,从证言的内容看,只能说明原告是在医院摔伤的,不能说明当时卫生间地面有水;
    2、三份医院诊断证明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关联性不认可,这只是原告在住院期间,医院根据病情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摔伤是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义务;
    3、被告提交的病历复印件,我们没有见到原件,并且没有复印专用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单及相关的住院清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关联性不认可,这不能证明这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本身是已经报销过的;
    5、4月30日住院收据及后续住院清单复印件,结帐是在2010年6月8日的收据及相关的诊断证明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同意给付,因为摔伤与医院无关。2009年5月18日门诊收据及清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交通票据是2009年5月15日,但我们没有见到与此对应的病历,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拐杖销售小票真实性不认可,这不属于报销用的专用发票,与医院无关。
    6、医院证明不认可。
    7、误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最后盖章是财务专用章,而不是企业的章。证明工资应该拿个人税票出来,正式的职工,请假应该有请假单及单位发的相应的证明,这个证明也是不真实的,即便是职工行事假,不可能全部工资都停发。
    [11:28:15]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29:18]
  • [被告代理人]:
    照片三张,证明我方有警示标志。
    [11:29:3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医院有这种标志,他的标志是在拖地后放置的,但厕所里并没有。
    [11:30:10]
  • [审判员]:
    原告,你有证据证明当时地滑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我觉得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11:30:4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31:0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1:17]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漏水的事是大家都知道的,上厕所的人都知道,被告要是认为他没有漏水,应该由被告提出证据。
    [11:36:1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7:05]
  • [被告代理人1]:
    1、我们认为焦点问题厕所出水装置是否漏水,而不在于我们是否放置警示标志,我们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我院有警示标志,我们医院只有在地面湿的情况才会放置。卫生间是否存在漏水的事实,到目前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2、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由,属于谁主张谁证的范畴,我们医院客观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在我医院摔伤,但关于医院是否就过错及行为是否违法及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应该由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到目前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地面确实是漏水,接下来才是被告医院反驳的形成,所以作为医院没有必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刚才推论是不存在的,原告陈述改造卫生间就是医院承认错误,这是我们医院自行管理的权利,而不是像被告所说的。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我们是在原告摔伤后的时间改造的,但并不表名医院存在过错。
    [11:41:27]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41:52]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辅助器材110元,提供的是小票,是否有发票?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发票。
    [ 审判员]:
    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是你孩子徐某的误工费是吗,是否有纳税证明?
    [ 原告代理人]:
    是我孩子的,到2000元才有纳税证明。
    [11:43:33]
  • [审判员]:
    被告方,原告在你医院摔伤时是治疗什么病?
    [ 被告代理人]:
    治疗耳鸣。
    [ 审判员]:
    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是否应该保证病人的人身安全?
    [ 被告代理人1]:
    应该保证。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法院可以认定的事实是2009年5月8日21时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在卫生间摔伤,造成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
    [ 均]: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官主持下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代理人1]:
    不同意。
    [11:48:06]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
    [ 均]:
    好的。
    [ 审判员]:
    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1:49:1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蕾和王跃佳。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9:3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