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唐钰

本案合议庭

本案书记员张炎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法庭质证认证-原告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9月10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政策变更不能申请贷款 买主请求撤销购房合同”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2: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刘春华与被告甄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4:4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0年4月13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大兴区郁花园一里房屋一套,房款总计90万元,首付款55万元,剩余房款35万元。原告交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31 800元。4月14日,原告交付被告购房定金2万元。原告诉称正值其办理购房贷款之际,国务院出台“国十条”,接着北京市出台“京十条”,对二套房及三套以上房屋的购买进行严格限制。原告无法办理相关的贷款事宜。原告认为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2万元购房定金,被告给付其房屋中介服务费15 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08:55:51]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黄村法庭代理审判员唐钰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雯、刘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黄村法庭书记员张炎。
    [08:57:0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8:5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8:59: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00:2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1:0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1:30]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击法槌)
    [09:02:12]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2:34]
  • [原告]:
    刘春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未到庭)。
    [09:03:31]
  • [委托代理人]:
    任振宇,男,19**年*月*日,汉族,北京市萃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09:04:07]
  • [被告]:
    甄纪霞,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
    [09:04:41]
  • [委托代理人]:
    王磊,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0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05:4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在开庭?
    [ 原告]:
    同意现在开庭
    [ 被告]:
    同意现在开庭
    [09:06:13]
  •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09:06:44]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原告刘春华与被告甄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唐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雯、代理审判员刘静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炎担任法庭记录。
    [09:07:1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7、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8、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对他人人身进行指责。
    [09:07:5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8:3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讲明理由及相关证据。
    [09:09:05]
  • [审判长]:
    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09:24]
  • [原告]:
    宣读起诉书副本(附卷略)。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
    2、判令被告承担一半居间费用15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10:36]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还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补充和变更。
    [09:11:0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11:41]
  • [被告]: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没有事实支持与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已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
    [09:12:08]
  • [原告]:
    解除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09:13:16]
  • [审判长]:
    原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被告质证。
    [09:13:34]
  • [原告]:
    证据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当时买卖双方有签订合同,第十一条中有关于免责的约定;
    证据2、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证明双方自己转账,;
    证据3、补充协议,房屋价款是五十九万;
    证据4、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天付两万定金、首付款五十三万,最后首付款没给,剩余三十五万从银行贷款;
    证据5、收条,证明我方已经给付对方两万元定金;
    证据6、收条,证明居间服务费的产生;
    证据7、房产证;
    证据8、房产证,两份房产证都证明房子是原告的;
    证据9、结婚证,证明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10、居间合同,证明中介促成我们双方签订合同。
    [09:15:29]
  • [审判长]:
    被告说一下质证意见。
    [09:15:52]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不是贷款这一唯一的方式;证据3、4真实性认可;证据5、6无异议;证据7、8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贷款证据所以不认可;证据9、10认可。
    [09:16:20]
  • [审判长]:
    被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原告质证。
    [09:16:41]
  • [被告]: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
    证据2、居间服务合同;
    证据3、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
    证据4、起诉状副本,被告已就刘春华的违约行为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5、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原告刘春华的《告知函》;
    证据6、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庭陈述于证明;
    证据7、被告给原告的律师函及特快专递存根。
    [09:17:35]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属于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所发信息阐述事实,由于国家政策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第三套房的贷款,其目的是要告知被告国家政策调整的事实,提醒被告尽早做准备以减少损失,被告据此认为原告该行为构成违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证据4无异议;
    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询问多家银行均被告知第三套房无法贷款,且第三人联系的小银行我们也联系过银行均被告知无法贷款,且中介公司没有能发放贷款的书面文件;
    证据6无异议;
    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其中律师函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在五日以内以短信的形式回复,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告无法贷款所以原告不构成违约。
    [09:18:45]
  • [审判长]:
    双方签订合同日期,诉争房屋位于哪里?
    [09:19:18]
  • [原告]:
    4月13日,郁花园1里24号楼206室。
    [09:19:34]
  • [审判长]:
    总价款多少,双方是否约定房款给付方式?
    [09:19:57]
  • [原告]:
    我们约定合同是55万这个是无效的,我们有一个补充协议上面写房款是90万那个是真正的价款。
    [09:20:3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交付定金,何时交付?
    [09:21:07]
  • [原告]:
    4月14日,直接交给被告本人。
    [09:21:26]
  • [审判长]:
    是否约定首付款给付方式金额及时间?
    [09:21:57]
  • [原告]:
    没有约定时间就是跟银行面签合同的时候给付53万,银行贷款没贷下来也没有交付53万。
    [09:22:37]
  • [审判长]:
    剩下余款双方如何约定?
    [09:23:01]
  • [原告]:
    我们现在认可补充协议90万,上面约定剩余房款由批贷银行划拨,所以说应该以补充协议为准。
    [09:23:55]
  • [被告]:
    基本事实和原告一致。合同约定价款90万首付款59万,余款是31万,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况,31万是折价款,原告根本没有去办理贷款手续不是原告所说没有办下来,中介为原告联系了银行但原告拒绝去银行办理。
    [09:26:3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被告邮寄的告知函?
    [09:26:46]
  • [原告]:
    收到了,我们跟中介联系了,他们说哪一家银行都贷款,我们联系银行说不能贷款,书面的文件从来没见过,4月13日签订合同,4月17日国十条发布所以国家政策调整了。
    [09:27:09]
  • [审判长]:
    你向法庭提供两个房产证,两套房都已经解押了是吗,这个与第三套房有什么关系吗?
    [09:31:33]
  • [原告]:
    这个就是第三套房,没法贷款了。
    [09:31:50]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申请,法庭调取甄纪霞起诉刘春华案件的开庭笔录双方看一下。
    [09:32:15]
  • [原、被告]:
    不用看了。
    [09:32:32]
  • [审判长]:
    我爱我家房地产说了有三家银行可以贷款你知道吗?
    [09:32:53]
  • [原告]:
    说了,但是我们打电话咨询了说贷款不了。
    [09:33:31]
  • [被告]:
    中介公司叫刘春华去,他不去,中介公司说的三家银行都可以办理贷款,原告陈述说电话咨询银行都没有证据支持。
    [09:34:32]
  • [审判长]:
    原告,你说政策调整对你购房贷款利率有什么实际影响吗?
    [09:34:49]
  • [原告]:
    有影响,利率高很多,我们打电话到中信光大银行,说办理不了,下面违规操作保护不了你的权益。
    [09:35:38]
  • [被告]:
    原告陈述不可信。
    [09:35:50]
  • [审判员 尹雯]:
    当时中介公司给你出示一个贷款告知函是什么时间,原告配合被告方按照告知函办理手续了吗?
    [09:36:33]
  • [原告]:
    5月5日,我们跟中介公司联系了,没有按照这个办理。
    [09:37:02]
  • [审判长]:
    原告收到律师函之后跟被告联系了吗?
    [09:37:56]
  • [原告]:
    联系了,跟他说因为政策变化第三套房贷款办理不了。
    [09:40:56]
  • [审判员 刘静]:
    双方签订了几份合同?
    [09:41:26]
  • [原告]:
    三份,价款有改动。第一份合同是阴阳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网签合同为准。
    [09:41:46]
  • [被告]:
    签订三份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以网签合同为准。
    [09:42:12]
  • [审判员 尹雯]:
    原告你认为补充协议以哪个为准?
    [09:43:07]
  • [原告]:
    甄纪霞与刘春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09:43:3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事实还有无补充?
    [09:44:21]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原告要取消合同,原告并没有到银行办理面签,而国十条和京十二条不是针对个人的,原告拿出房产证和结婚证,不能证明这个就是第三套房,二套房三套房是技术问题,原告说十条和京十二条不能作为其不能贷款的理由。
    [09:46: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09:46:21]
  • [原告]:
    国十条和京十二条都有条款指出暂停三套房贷,国家政策调整属于形势变更,国家政策出台以后原告第一时间多次告知被告原告无法贷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置之不理与中介公司要原告以违法手段办理贷款,原告反复多次电话联系银行都被告知无法办理三套房贷,所以要求被告提供可以贷款的书面文件。
    [09:50:12]
  • [被告]:
    原被告与按外第三人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对原告将来无法贷款的情况如何进行,原告说不能贷款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只是口头说打电话所以原告不能贷款不是事实,关于国十条和京十二条是否暂停第三套房政策,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暂停所以说是可以而不是不,所以国十条和京十二条均没有禁止第三套房贷,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可以进行房贷,就是批贷告知函,其中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三家银行都可以办理第三套房贷款,原告短信中说买房亏了所以说原告在观察房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居间费被告不同意。
    [09:56:52]
  • [原告]:
    我方不需要提供禁止第三套房贷的证据,这是国家政策调整,我们就是第三套房,国十条和京十二条规定非常明确,短信内容实际上是原告对事实的阐述,说明房价降了,并不是说我们不买了,只是说三套房贷款不了。
    [09:57:45]
  • [被告]:
    原告拒不贷款,原告自己做银行信贷部门的审查没有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不能进行贷款。
    [09:58:15]
  • [原告]:
    我们第三套房证据非常明确。
    [09:58:30]
  • [被告]:
    原告依据合同到银行贷款是原告合同义务,原告没有履行。
    [09:58:50]
  • [原告]:
    政策出台后我方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被告一直没有回复 ,并不是原告没有积极履行合同,而是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行。
    [09:59:0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00:5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01:22]
  • [审判长]:
    双方可私下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看笔录,对内容无异议后签字。
    [10:01:54]
  • [原告]:
    好的。
    [ 被告]:
    好的。
    [10:02:0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0:02: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03:15]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法庭速录员宋媛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4: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