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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09:22:4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樊雪。书记员是田甜。[09:23:31]
- [主持人]: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09:23:57]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花田喜事2010》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010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vv8.vom)上传播该影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09:24:3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25:02]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鹏、刘郑操,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4:39]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03-05单元。法定代表人徐蕾蕾,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鹏,女,1985年出生,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刘政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3I-J。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杰,男,1981年出生,该单位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09:44:53]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09:45:1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侵权影片《花田喜事2010》;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花田喜事2010》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010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vv8.vom)上传播该影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09:45:33]
- [审判长]:原告,被告网站上目前还有涉案影片么?[ 原告]:没有了。我方放弃第一项诉请。[09:46:50]
- [审判长]:原告第二项诉请的依据?[ 原告]: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及被告预期可得利益。[09:47:44]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涉案电影的著作权。我认为原告的损失没有计算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09:48:10]
- [审判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原告]:第一组权属证据。证据1、公映许可证,证明涉案影片取得许可,其出品单位及公映信息。证据2、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84号,证明内容1、天马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商业登记信息。2、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4397,版权持有人天马电影制作有限公司。3、天马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将电影《花田喜事2010》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根据公证书上附了唯一董事证明第二页第三条(略),将权利委托给光线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全部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天马公司唯一董事会书面决议,上面有授权决定,内容和刚才是一致的。[09:49:53]
- [审判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 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其中载明涉案电影版权持有人是天马公司,证明版权的原始权利人是天马制作公司。天马制作公司又将相关权利版权转授给光线影业公司,证明转授权的过程。结合证据1的出品单位光线公司、天马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天马将权利转给光线公司了。[09:50:3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8号,证明内容是,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将电影《花田喜事2010》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片尾有署名。其声明将权利转授给光线影业。[09:51:50]
- [审判员]:署名是什么?[ 原告]:天马影联是联合摄制方。[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7号,证明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电影《花田喜事2010》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证据5、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6号,证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原告。权利连锁是完整的。向法庭提交影片的片尾截图,上面有署名情况。(提交)证据6、原始光盘,证明权利人的信息。(提交)[09:52:25]
- [审判员]:影片最原始的版权人有几个?[ 原告]:有三个。光线公司、天马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共同拥有。[ 审判员]:证据2公证书第2-4页,明确说明天马公司是唯一版权所有人,解释一下。[ 原告]:涉案影片最原始版权人是天马制作公司,它是版权持有人。[09:53:26]
- [审判员]:天马是唯一著作权人,其他两个公司怎么做出授权,解释一下。[ 原告]:天马是原始权利人,他做出授权,授权给光线公司,光线公司和深圳制片厂在发行过程中,有一个交易,同意作为共同权利人进行署名。我们要证明我们的权利是完整的,光线得到了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光线对原告公司授权。涉案影片发行时,在片尾有署名。[ 审判员]:深圳电影、天马影联有没有权利?[ 原告]:我认为我们不用举证,认为其是权利人。[09:54:25]
- [审判员]:权利人有几家?[ 原告]:原始权利人是香港天马公司。基于署名来推断深圳电影制片厂、天马影联是权利人,其是否有交易我们不清楚。[ 审判员]:深圳电影制片厂、天马影联两家单位的授权时间比香港天马授权时间更早,之间是否有关系?[ 原告]:回去核实。[ 审判员]:原告回去核实授权的时间、原始权利人是哪家。[ 原告]:好的。[ 审判员]:提交证据原件。[ 原告]:提交。[09:55:13]
- [审判员]:被告对第一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1-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香港天马是最原始的著作权人,香港影业协会出的发行权证明书,第二行(略),按照授权顺序,以这个文件来讲,应有两家公司。我们看到的材料,光线是作为次授权人。按照影业协会的材料来看他应该是原始著作权人之一。发行权证明书只能认证授权人的主体资格,但我们不能确定影片是不是香港作品。是否有权利对国内权利进行认证,我们有异议。原始著作权人是谁不清楚,权利主体有冲突,不能确认著作权人,也不能确认是否获得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我认为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达不到证明目的。[09:57: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二组侵权证据。证据6、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2号,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审判员]:被告对第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09:58:2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组赔偿证据。证据7、腾讯娱乐关于涉案电影的新闻,证明涉案电影是热播电影、影片对于原告的意义和经济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参考要素。(提交打印件)[ 审判员]:被告对第三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无法确认是否属实,不认可证明目的。[09:59:00]
- [审判员]:对于深圳电影制片厂、天马影视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的时间?[ 原告]:天马影视和香港天马是关联公司,出具证明是09年7月23日,深圳是2010年1月4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内容两家没有补充说明。[09:59:28]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没有。[09:59:41]
- [审判员]: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授权给其他公司?[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网站上获得的影片,对白是中文吗?[ 原告]:影片字幕是简体中文字幕。[09:59:56]
- [审判员]:是国语对白吗?[ 原告]:是国语对白。[ 审判员]: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认可。[10:03:13]
- [审判员]:在被告网站上存储时间是几天?[ 被告]:三天。[ 审判员]:原告认可吗?[ 原告]:不认可。在取证公证书上,有上升最快排行榜,显示涉案影片位居前列。影片点击量过万。(详见公证光盘里的截图)[10:03:26]
- [审判员]:被告有解释吗?[ 被告]:我和公司相关部门沟通了,他们说数据与真实情况不一致。[ 原告]:不认可搜索结果中有181次,过万的次数是点播次数。我们认定的事实以网站的点播次数为准。公证截图第四十页为准。被告方对这个问题无法予以回复,属于被告方的技术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公证的数字作为依据。一共在被告网站点播影片19546次。[10:03:43]
- [审判长]:原告影片首映时间?[ 原告]:2010年2月份。[ 被告]:不能确认。[10:04:05]
- [原告]:提交关于首映时间的补充材料。[ 被告]:是网络打印件,内容来源是百度百科,新闻的事实真实性无法确认。[10:04:1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1、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对此有异议,但无法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责任。2、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从被告网站编排上可以看出,有影片分类,对其网站的内容进行整理,可以对影片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被告应有注意义务。取证公证书上表明,被告对侵权电影进行了编辑,其已承认是被告将影片内容传到网站上,属于故意行为。被告应对原告花费的诉讼费用进行赔偿。被告的网站上注明通过网吧渠道实现众多人员的上网服务。上网人数众多,侵权广泛,影响恶劣。被告提供有偿支付服务,涉案影片的点播次数过万,在各个排行榜上位居前列,被告获得了可观的收入,影响了原告的影片播放。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之内,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0:07:14]
- [被告]:公证书确认我们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影片播放,不存在在网吧上传播。是两个不同的播放领域,不能将被告其他产品的领域混为一谈。我们认为原始著作权人还没有搞清是属于哪家单位。在之前提交的证据上,天马的证明书是2010年3月份,证明明确表达观点是其是唯一的著作权人。之后出现的其他文件,说明是联合制片方,而且前后矛盾。综合材料,我方认为原告无法确实证明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关于损失的计算,没有原告提交的计算依据,只是笼统的说法,跟实际发生的有很大的出入。[10:10:0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回去跟公司商量。[10:10:19]
- [审判长]:本院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10:34]
-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0:10:45]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给予的技术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高旭等同志的辛勤工作![10:12:0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2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