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外景楼

被告在法庭上

原告在法庭上

直播员

法官在庭上
9月9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租赁建材不付款 长期拖欠遭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牛毅刚。
    [08:54:56]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租赁建材不付款 长期拖欠遭起诉”的案件.
    [08:58:14]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直播案件情况。2006年5月29日,原告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赁小钢模板、阴阳角、连接角等。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不低于93万元;因原告与北京清爽商务中心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0年8月1日,原告将合同债权中的93万元予以保留,剩余的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北京清爽商务中心。由于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93万元、利息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08:58:57]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郭春瑞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08:59:1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59:24]
  • [主持人]: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0:11]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 原告]:
    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童朝平。
    [ 被告]:
    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公司代理人邹涛。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童朝平]:
    200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小钢模板60、IC-30系列、阴阳角、连接角、U型卡、勾头螺栓、螺母、山型件等。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而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不低于93万元。因原告与北京清爽商务中心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0年8月1日,原告将合同债权中的93万元留给自己,剩余的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北京清爽商务中心。原告以93万元合同款及利息18万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现有租赁合同、发料单等证据为凭,由于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拒付上述合同款项,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经济周转带来很大困难,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93万元,利息18万元,共计111万元(2006年8月1日起到2010年9月1日停止,按人民银行年利率7.74%标准来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04:16]
  • [审判长]:
    合同款是租赁费吗?
    [ 童朝平]:
    是按照租赁费来计算的。
    [ 审判长]:
    现在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邹涛]:
    在2006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合同,在2008年1月双方已经对整个合同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08:27]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 童朝平]:
    证据1、租赁合同及附表,证明租赁期限、租金计算、租赁交付等问题;
    [ 审判长]:
    附表是什么意思?
    [ 童朝平]:
    就是租赁物的型号、单价。
    [09:09:27]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 童朝平]:
    证据2、发料单45张,证明用料单位、时间、租赁物品名型号,还有发料员签字;证据3、计算表,证明从发料当天起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总共的发料发生的费用2166079.08元,目前为止我方已收到部分租赁费。(提交)
    [ 审判长]:
    租赁期间是何时?
    [ 童朝平]:
    2006年6月14日至2007年6月30日。
    [ 审判长]:
    具体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6月30日吗?
    [ 童朝平]:
    不是,只是计算到当天。
    [ 审判长]:
    具体的截止日期是何时?
    [ 童朝平]:
    由于对账非常困难,所以现在说不清楚。
    [09:15:4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邹涛]:
    (阅)证据1、无异议;证据2、对序号为20、21、43、45的三份发料单有异议,因为上面没有被告授权的委托人的签字,对其他的发料单被告认为有部分发料单收料员的签字系模仿,被告需要庭审后跟收料员核实后,再看是否需要申请笔记鉴定。
    [ 审判长]:
    你对哪些发料员的签字有异议?
    [ 邹涛]:
    孙贵生(音)、于杰(音)等。
    [ 审判长]:
    是对所有的发料员的签字都不认可吗?
    [ 邹涛]:
    不是,只是对部分的签字不予认可。
    [09:25:07]
  • [审判长]:
    原告、序号为20的收料员是谁?
    [ 童朝平]:
    汪树洋(音)。
    [ 审判长]:
    被告,这个人是你公司的人吗?
    [ 邹涛]:
    不是。
    [ 审判长]:
    租赁合同上面授权的人是你公司的员工吗?
    [ 邹涛]:
    不是,是发包商的员工。
    [ 审判长]:
    原告,租赁合同中的验收人员是多少个?
    [ 童朝平]:
    一共是5个,货肯定是交给被告公司了。
    [ 审判长]:
    原告,43和45的收料员名字?
    [ 童朝平]:
    魏和生(音)。
    [ 邹涛]:
    法官,我申请回去核实签字人员?
    [ 审判长]:
    准许。
    [09:27:37]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证据3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 童朝平]:
    不作为证据使用,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邹涛]:
    没有,但是在我方的财务凭证上显示的是我方支付了2061831元。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被告,你方付款多少钱?
    [ 邹涛]:
    206万余元。
    [ 审判长]:
    一共发生的业务总量是多少?
    [ 邹涛]:
    还需要具体计算。
    [ 审判长]:
    你认为未付款是多少?
    [ 邹涛]:
    我方认为已经全部付清。
    [09:30:06]
  • [审判长]:
    租赁的起止时间是何时?
    [ 邹涛]:
    不清楚。
    [ 审判长]:
    原告现计算到2007年6月30日,你方是否认可?
    [ 邹涛]:
    确实是计算到2007年6月30日,但是这个是在逐渐退货的。
    [ 审判长]:
    206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 邹涛]:
    就是财务账上显示的。在2007年2月付了89万余元,2007年4月付了5万元,2007年5月付8万元,2007年7月付4万元,截止到2010年2月份。
    [ 审判长]:
    原告,租赁物是否全部归还?
    [ 童朝平]:
    没有。
    [ 邹涛]:
    2008年1月双方已经解决了。
    [09:39:32]
  • [审判长]:
    双方在归还租赁物时是否有手续?
    [ 邹涛]:
    2008年1月的时候有手续。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手续?
    [ 童朝平]:
    我方没有手续。
    [ 审判长]:
    哪些归还,哪些没有归还你如何计算?
    [ 童朝平]:
    全部都没有归还。
    [ 邹涛]:
    在租赁列表上显示的不是都没有归还。
    [ 审判长]:
    被告,租赁物是否全部归还?
    [ 邹涛]:
    已经全部归还。
    [ 审判长]:
    庭后提交手续?
    [ 邹涛]:
    明白。
    [ 审判长]:
    原告法定代表人,租赁物是否全部归还?
    [ 何义贤]:
    不清楚这个事情,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
    [09:40:09]
  • [审判长]:
    现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返还等情况都不清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后核实相关的情况,是否明白?
    [ 童朝平]:
    明白。
    [ 邹涛]:
    明白。
    [ 审判长]:
    原告你方陈述说被告已经给付了100万元,是以何种方式?
    [ 童朝平]:
    转帐支票。
    [ 审判长]:
    100万元的给付时间?
    [ 童朝平]:
    2010年2月。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回去核实相关事实,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09:41:0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和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民三庭王奔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金辉,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09:42:2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