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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孟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4:3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4:55]
- [主持人]:原告孟某诉称, 被告孟某某在两家共用的胡同内建化粪池,影响其正常出行,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被告认为该胡同不是原告唯一出行之路,在该胡同内建化粪池不影响原告正常出行。因被告迟迟不予拆除,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化粪池。[14:05:13]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耿荣强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欣担任法庭记录。[14:05:4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8:4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10:03]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10:16]
- 原告孟某,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
被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某,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14:11: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4:11:44]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孟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耿荣强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刘欣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22:15]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4:22:4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4:36:28]
- [原告]:我与被告系东西院邻居,被告在与我共同使用的胡同中建起了厕所看,妨碍了我的正常出行,我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被告协商解决,可被告均不予理会。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排除妨碍,拆除盖在与我共同使用的胡同内的化粪池;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14:54:31]
- [审判长]:原告,你与被告之间是东西院邻居吗,胡同宽多少?[14:55:07]
- [原告]:我与被告是东西院邻居,胡同宽两米一。我有一个电动三轮车,车宽一米多,长度一米二左右。我现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把化粪池宽改为60厘米,不要妨碍出行即可。[14:55:5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4:56:15]
- [被告]:一、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是无理取闹。我居住在东院,原告居住在西院,东西院外分别是两条南北向的宽胡同,两家墙外是一条东西向的小胡同,宽2.4米。根据两家居住方位,原告出门往西走大胡同比较方便,我走东南门往东走大胡同比较方便,两家互不干扰,故我家的化粪池不干扰原告出行。二、我家是经政府批准建房,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了化粪池,我于今年建造修整旧的厕所,将原有化粪池高度降低了30公分,在我修建厕所及化粪池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三、原告自己反而在其院墙外种有一颗大的香椿树、并常年栓有一条大狗,还建有一露天厕所,严重干扰了其他人的生活和出行。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58:09]
- [审判长]:被告,现在的化粪池是什么时间建的?[14:58:32]
- [被告]:是今年6月初建的化粪池,原来的化粪池也是在现在这个位置。[14:58:5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14:59:27]
- [原告]:证据1、照片1张,被告家的化粪池照片。[15:00:1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认可,是我家化粪池的照片。[15:00:3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5:01:04]
- [原告]:证据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者的名称是孟庆申。[15:01:2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5:01:41]
- [被告]:有异议,这个土地使用证使用者的名称是孟庆申,不是现在的原告孟庆森。[15:01:57]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怀柔镇孟庄村村委会2010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5:02:21]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认可。[15:02:41]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了。[15:02:5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1、“照片7张”。证明原告也在胡同里占道私搭乱建。[15:03:1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看不出来是不是我家那胡同。[15:03:4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2、“怀柔镇孟庄村村委会2010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15:03:57]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无意见。[15:04:26]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5:05:27]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5:05:44]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化粪池是否影响了原告的出行,双方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所说的我在胡同里搭了厕所,厕所宽度没有被告家的化粪池宽,我的香椿树宽是30公分之内,我家的厕所有臭味,但被告家的化粪池也有臭味,我没有影响大家出行。我的门是朝南开的,我得走本案争议的胡同,被告家的化粪池随意占了胡同,影响了我的出行。被告家的化粪池是今年6月底建的,当时我就找过村大队、司法所调解这件事,但调解未果,所以我就起诉到法院。[15:06:0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所说的东西向的小胡同原来能走、现在不能走,是与事实不符的。我有两个人能证明此事。我家的化粪池占的是集体的土地,没有侵占任何个人的土地。基于邻里和睦的原则,之前的各种事情我都礼让被告。怀柔镇政府有厕所改造规划的示意图标准,我家的化粪池都是小于此标准来建造的。[15:06:25]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因为我现在盖房子,所以临时把狗拴在东西向的小胡同里。被告虽说他家的化粪池建在集体的土地上,但影响了我的出行。[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6:54]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因原被告双方是邻里,基于邻里和睦,双方最好协商解决。原告现在你的意见是什么?[ 原告]:同意调解。但还是要求被告把化粪池宽度改为60厘米之内,把化粪池宽度缩小。[15:07:20]
- [被告]:根据怀柔镇政府规划标准,我家的化粪池宽度、高度是小于此标准来建造的,并没有影响原告出行。原告说他找过村大队、司法所、法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时我也同意调解,村大队和司法所的人员看了胡同现场说原告也占了胡同,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时让我们双方垒墙把胡同截住,我当时同意垒墙,但之后原告将我起诉到法院。[15:08:26]
- [审判长]:被告刚才说调解时,调解人员让你们双方垒墙把胡同截住,有这回事吗?[15:08:47]
- [原告]:没有这回事。[15:08:59]
- [审判长]: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15:09:14]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10:0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