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外景楼

直播员

被告人在法庭上

公诉人

合议庭
9月8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轻信朋友‘引狼入室’ 信用卡遭盗被刷2万”案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牛毅刚。
    [08:57:48]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轻信朋友引狼入室 信用卡被刷二万元”的刑事案件.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8:58:37]
  • [主持人]: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姜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初,被害人因病要住院几天,便让李某陪着她办理住院手续等事,在这期间,姜某出于好意,让李某在其住院期间住到自己的宿舍内,便把钥匙给了李某。
    [08:59:22]
  • [主持人]:
    李某看到姜某把钱包等物都放回宿舍内,就产生将姜某的信用卡盗走以便自己使用的想法,而且之前二人一同去超市买东西时知道姜某把信用卡的密码存在手机里,以借用手机为名,查出了信用卡密码。
    [08:59:44]
  • [主持人]:
    在姜某住院的几天之内,被告人李某多次使用盗窃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后因不能取现便将卡放回姜某的宿舍内。被害人姜某出院后于12月中旬接到银行的还款单并到银行经过查询,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李某刷卡消费了。
    [09:00:10]
  • [主持人]:
    查询后,姜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此事,李某承认自己用姜某的信用卡消费了,并说过几天还,后来电话便打不通,联系不上李某了,无奈之下,姜某便报了警。后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查获,供认自己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赃款现已退还给被害人。
    [09:00:42]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李婧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杨建军担任法庭记录.
    [09:01:00]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2:10]
  • [主持人]: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3:27]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李旭,女,1984年,汉族,无业,北京市丰台区。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 李旭]:
    2010年4月23日被羁押,2010年4月23日被拘留,2010年5月27日被逮捕,因为涉嫌盗窃。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 李旭]:
    收到了,是2010年8月26日收到的。
    [ 审判长]: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李旭。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旭涉嫌盗窃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姜桂梅、赵桂荣组成,书记员杨建军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长]:
    辩护人,向法庭报告自然情况。
    [09:43:53]
  • [李凤荣]:
    李凤荣,女,北京市大成物业退休保安员,系被告人李旭之母。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旭之母李凤荣出庭担任其辩护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
    [ 李旭]: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 李旭]:
    听清了。
    [09:45:0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旭与被害人姜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初,被害人因病要住院几天,便让李旭陪着她办理住院手续等事,在这期间,姜某出于好意,让李旭在其住院期间住到自己的宿舍内,便把钥匙给了李旭。李旭看到姜某把钱包等物都放回宿舍内,就产生将姜某的信用卡盗走以便自己使用的想法,而且之前二人一同去超市买东西时知道姜某把信用卡的密码存在手机里,以借用手机为名,查出了信用卡密码。在姜某住院的几天之内,被告人李旭多次使用盗窃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后因不能取现便将卡放回姜某的宿舍内。被害人姜某出院后于12月中旬接到银行的还款单并到银行经过查询,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李旭刷卡消费了。查询后,姜某给李旭打电话询问此事,李旭承认自己用姜某的信用卡消费了,并说过几天还,后来电话便打不通,联系不上李旭了,无奈之下,姜某便报了警。后被告人李旭被民警查获,供认自己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赃款现已退还给被害人。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李旭]:
    一致。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无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本案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你们是否自愿认罪?
    [ 李旭]:
    自愿认罪。
    [ 审判长]:
    知道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吗?
    [ 李旭]:
    不知道。
    [ 审判长]:
    根据起诉书指控罪名和涉及罪行的范围,你们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听明白了吗?是否仍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庭审程序?
    [ 李旭]:
    听明白了,同意按此程序审理。
    [09:45:45]
  • [审判长]:
    是否仍然自愿认罪?
    [ 李旭]:
    自愿认罪。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
    [ 李凤荣]:
    同意。
    [ 审判长]:
    本案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并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
    [ 李旭]:
    12月3日姜玮住院期间,让我去她家取一些生活用品,我拿着她的钥匙就到她家取东西,但是在这个同时,我就起了贪念,把她钱包里的信用卡拿了出来,再取生活用品去医院,因为我和姜玮是朋友,知道她的密码在手机里,于是借来手机说打电话,便抄来密码,之后12月3日至17日之间用信用卡有13起消费和刷卡,17日我又把放在她包里。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 李旭]:
    听清楚了。
    [09:46:13]
  • [公诉人]:
    在你13起刷卡消费中,每次都签姜玮的名字吗?
    [ 李旭]:
    有的时候写姜玮的名字,有的时候写我自己的名字。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 李凤荣]:
    没有问题。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旭,你和姜玮如何相识?
    [ 李旭]:
    在车上认识的,她是售票员,我坐车,然后就认识了。
    [ 审判长]:
    你们的关系?
    [ 李旭]:
    刚开始只是认识,后来成为朋友。
    [ 审判长]:
    你共用姜玮的信用卡消费13笔,共21000余元,都用于什么?
    [ 李旭]:
    刷卡、取现。
    [ 审判长]:
    取的现金呢?
    [ 李旭]:
    都花了。
    [ 审判长]:
    刷卡用于什么消费?
    [ 李旭]:
    买衣服、手机等等。
    [ 审判长]:
    赃款、赃物现在何处?
    [ 李旭]:
    都没有了。
    [09:46:38]
  • [审判长]:
    你如何到案?详细陈述到案经过。
    [09:47:08]
  • [李旭]:
    警察找我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是因为信用卡的员工跟我说警察找我才知道,我就跟我妈说了,我妈让我去派出所说明情况,2月25日我妈就陪我去了石景山刑警队,跟杨警官把事情说清楚,还写了一个作案经过的材料,给了杨警官,问他什么时候让我还钱,他也没说清楚,我就回家了,还跟我父母说得自己挣钱把钱还给姜玮。4月22日杨警官打电话让我4月23日去刑警队,我问他什么事,他说没什么大事让我去一趟,去的当天又做了一个笔录,当天下午就把我送看守所了。
    [ 审判长]:
    你被抓获后有无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及有无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
    [09:48:31]
  • [李旭]:
    同看守所同一监号的一个人跟我说了一些她所做的事,但她不认罪,我也把这个情况跟看守所的人说了。
    [09:49:22]
  • [审判长]: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事实,而她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是她本人不认罪,并不影响对她的定罪。
    [ 李旭]:
    知道了。
    [ 审判长]:
    有无其他检举揭发及坦白交代的事项?
    [ 李旭]:
    没有。
    [09:49:51]
  • [审判长]:
    赃款归还了吗?
    [ 李旭]:
    我妈帮我归还了。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鉴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公诉人仅就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进行说明,不再宣读证据全文。
    [ 审判长]:
    准许。
    [09:50:25]
  • [公诉人]:
    以下证据证实盗窃被害人姜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金额共极人民币二万一千余元,首先出示被告人李旭的供述、被害人姜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09:51:04]
  • [公诉人]:
    以下证据证实200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旭在本市石景山区首钢重型机械分公司七千米宿舍1-19号,盗窃被害人姜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包括被告人李旭的供述、被害人姜玮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李旭辨认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现在出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交易单据,证实李旭所盗窃的民生信用卡自2009年12月2日至7日消费21053元,具体消费细节见对帐单(出示)。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现在出示消费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旭分别用姜玮的信用卡刷卡提现13次的记录(出示)。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6:45]
  • [公诉人]:
    现在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鉴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检材上姜玮名字系李旭所签。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7:24]
  • [公诉人]:
    现在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记录,证明对首钢重型机械分公司七千米宿舍1-19号现场勘察检验,证实现场情况,钱包位置、被盗信用卡等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7:51]
  • [公诉人]:
    现在出示到案经过(宣),证实李旭到案经过;李旭的户籍证明,证明李旭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收条两张,证明李旭父母代李旭向姜玮归还21000余元。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旭]: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李凤荣]:
    无异议。
    [09:58:2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李旭]:
    无。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李凤荣]:
    无。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李旭]: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 李凤荣]:
    不申请。
    [ 审判长]:
    以上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时再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59:01]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本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系依法调取,证实公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中所述与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盗窃被害人信用卡,并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提现消费共21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被害人姜玮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多次刷卡消费、提现,数额达21000余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存在的量刑情节:1、法定情节,被告人盗窃21000余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2、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到案后积极全额赔付被害人。以上情节请予以考虑。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李旭]:
    我认罪,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0:03:27]
  •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李凤荣]:
    李旭偷姜玮的钱不对,如果不和姜玮一起住,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姜玮住院的时候,李旭从我家给她做鸡汤,对姜玮特别好。2月15日上午去的派出所,问完了说没什么事了让我们回家,李旭当天就没想着能回来了,杨警官还让我和孩子她爸一起劝劝孩子回家,我还问杨警官让我们怎么还钱。过了两个月杨警官又给我们打电话让第二天去,这之前孩子每天特别累地挣钱,还跟我说咱们一定得听警察的,说怎么还钱咱们就怎么还,4月22日晚上杨警官打电话让李旭第二天去,第二天孩子去了,到中午还没回来,我就打电话问了一下,就联系不上她了。
    [ 审判长]:
    你以上陈述是要说明被告人李旭具有主动投案和积极退赔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辩论意见?
    [ 李凤荣]:
    对,就是这个意思。没有别的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自行辩护意见?
    [ 李旭]: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 李凤荣]: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10:07:26]
  • [李旭]:
    我知道我犯了错误,错误是不可弥补的,从小妈妈就教我不能拿别人的东西,想请审判长允许我跟我母亲说句话。
    [ 审判长]:
    可以。
    [ 李旭]:
    爸、妈,我没接受好你们的教育,是我的错,现在我想通了一切,如果你们不肯原谅我,我什么都不会想,我只想告诉您一句话,如果您没有我,我希望您能照顾好我爸,我让你们丢脸了,爸爸很生气。我非常后悔。(面向旁听席鞠躬)爸爸,对不起,我一直都说您肚量很大,说您承受能力很强,我进看守所第一次哭了一回,第二次就是在您面前,我想请您原谅我,不管出去以后您认不认我。
    [ 李凤荣]:
    爸爸把烟酒都戒了,我都想跳楼(哭)。
    [ 审判长]:
    辩护人不要激动。
    [ 李旭]:
    我说完了,想请您从轻处罚。
    [10:10:29]
  • [审判长]:
    关于你是否构成自首的情况,需要庭后核实,本次开庭到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将被告人李旭带出法庭继续羁押,法庭记录三日内阅对,现在休庭。
    [10:11:1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和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刑庭孟琳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13:2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