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汝银

原告方

被告方
9月7日14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合作著作权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费引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4:00:1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3月和2007年5、6月期间,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所属的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和被告北京华建标建筑标准技术开发中心一同作为甲方,与“吉林省建设标准管理所”签订了《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许可对方使用88J系列的标准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原告于2008年12月经与被许可使用单位联系,得知全部许可使用费用已汇入被告账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许可使用费,但被告一直推托不理。原告所属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作为上述标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拥有合法著作权。被告占有并拒不归还上述标准设计文件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没有合法根据,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标准图集许可使用费14 170元及利息191元。
    [14:01:5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汝银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笑、尤文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14:05:05]
  • [主持人]:
    好了,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05:32]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
    法定代表人马先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涛,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建标建筑标准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科技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传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3:4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4:27]
  • [审判长]: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合并审理原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诉被告北京华建标建筑标准技术开发中心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9667―9670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汝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尤文静、李笑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14:15:04]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4:15:44]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6:3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变更为放弃利息。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原告不是图集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供的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三、被告占有图集使用费有法律依据。
    [14:21:13]
  • [审判长]: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
    (详见证据清单)
    9667号案件,证据1、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证明原告和被告作为甲方许可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使用88J2-10图集,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应支付许可使用费14170元,汇款至被告帐户;
    证据2、吉林省建筑标准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汇款证明,证明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已更名)已将付给原告的许可使用费汇至被告帐户;
    证据3、电汇凭证和发票,证明吉林省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已更名)汇款至被告帐户,被告开具发票;
    证据4、88J2-10图集版权页,证明88J2-10图集著作权属原告所有;
    证据5、民事判决书,证明华北标办仍然挂靠原告,以证明权属仍然归原告所有。
    [14:31:18]
  • [原告代理人]:
    9668号案件,证据1、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证明原告和被告作为甲方许可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使用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应支付许可使用费40880元,汇款至被告帐户;
    证据2、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出具的汇款证明,证明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已将付给原告的许可使用费汇至被告帐户;
    证据3、电汇凭证和发票,证明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汇款至被告帐户,被告开具发票;
    证据4、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版权页,证明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著作权属原告所有;
    证据5、民事判决书,证明华北标办仍然挂靠原告,以证明权属仍然归原告所有。
    [14:31:56]
  • [原告代理人]:
    9969号案件,证据1、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证明原告和被告作为甲方许可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使用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支付许可使用费56060元,汇款至被告帐户;
    证据2、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汇款证明,证明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已将付给原告的许可使用费汇至被告帐户;
    证据3、电汇凭证和发票,证明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款至被告帐户,被告开具发票;
    证据4、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版权页,证明88J2-2、88J2-3、88J3-1、88J9-2、88J2-10图集著作权属原告所有;
    证据5、民事判决书,证明华北标办仍然挂靠原告,以证明权属仍然归原告所有。
    [14:32:25]
  • [原告代理人]:
    9670号案件,证据1、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2),证明原告和被告作为甲方许可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使用91SB1-1、91SB2-1、91SB3-1、91SB4-1、91SB6-1、91SB10-1、91DQ5-1、91DQ13-1、91DQ10-1、91DQ9-1、91SB7-1图集,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应支付许可使用费297000元,汇款至被告帐户;
    证据2、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出具的汇款证明,证明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已将付给原告的许可使用费汇至被告帐户;
    证据3、湖北省建设标准设计研究院发票,证明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汇款至被告帐户;
    证据4、91SB1-1、91SB2-1、91SB3-1、91SB4-1、91SB6-1、91SB10-1、91DQ5-1、91DQ13-1、91DQ10-1、91DQ9-1、91SB7-1图集版权页,证明91SB1-1、91SB2-1、91SB3-1、91SB4-1、91SB6-1、91SB10-1、91DQ5-1、91DQ13-1、91DQ10-1、91DQ9-1、91SB7-1图集著作权属原告所有;
    证据5、民事判决书,证明华北标办仍然挂靠原告,以证明权属仍然归原告所有。
    [14:32:54]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认可。
    对证据3、认可。
    对证据4、认可。
    对证据5、被告认为判决书已经过了6年,现在的华北标办的权利义务是否由原告承担不太清楚。
    [14:33:41]
  •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代理人]:
    四个案件证据相类似,一起出示。
    证据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证据2、名称变更通知。
    证据3、协议书。
    证据4、2002年4月10日华北标办将关于挂靠北京森联建筑标准研究中心的决定向建设部备案的报告。
    [14:34:38]
  • [被告代理人]:
    证据5、2007年5月8日华北标办向建设部请示关于结束账号如何处理资金的文件。
    证据6、协商纪要。
    证据7、标准设计许可使用协议书及使用授权书。
    证据8、华北标办与被告授权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许可使用的图集版权页。
    [14:36:0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四个案件一起质证。
    对证据1、真实性、证明内容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证明内容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原告认为协议中的第4条2款明确了权利的限制,说明其无权转让。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
    [14:48:36]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5、不能确认,需要回去核实,在原告的文件归档中没有找到这份文件。
    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是其只是限制性的说明,其中涉及了原告与被告管理的问题,我们对证明内容不认可。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版权页上明确说明图集的著作权属于华北标办,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14:49:02]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01:40]
  • [审判长]:
    法庭收取的是双方当事人证据复印件,原件已在质证后退回双方当事人。
    [ 原告代理人]:
    好的,收到。
    [ 被告代理人]:
    好的,收到。
    [15:02: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第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只是合理怀疑,没有证据证明;第二,著作权权属的问题,华北标办是著作权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华北标办有权获得许可费;第三,协议中不包括权利的转让,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华北标办将转让费处置给了被告,许可协议只是由被告代收使用费的行为;第四,华北标办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不能任意处理。
    [15:14:3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坚持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适格;关于诉讼时效,我们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许可使用费的问题,03年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内部的权利义务;关于收益的分配标准也是有依据的,协议中也有规定;综上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4:39]
  • [审判长]:
    原告解释一下。
    [ 原告代理人]:
    因为签订协议当时改制的问题,担心账户机构被取消,与被告一直有合作关系,故借用被告的账户并给原告许可使用费的10%作为报酬。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解释,华北标办的账号存在并有一部分资金,根本不存在取消的风险问题。华北标办的账号即便取消了也不存在被取消的风险。原告提到的可以给被告10%的费用根本没有依据。
    [15:14:4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6:2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5:16:32]
  • [审判长]:
    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5:17:2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四庭贺颖超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18:1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