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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原静。[09:16:41]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部电视剧档期冲突 演员黄海冰被诉违约”案。[09:17:26]
- [主持人]:首先,我介绍一下案情:
因拍摄电视剧《岁月骄阳》时离开剧组去完成新《水浒传》的剩余拍摄任务,演员黄海冰被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潮传媒公司)以合同纠纷诉至朝阳法院,瀚潮传媒公司要求黄海冰返还50万元劳务费、10万元违约金、赔偿实际经济损失495614.6元。
瀚潮传媒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今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电视连续剧<岁月骄阳>摄制组聘用演员合同书》,聘请黄海冰出演该剧本的第一男主角,聘用期限从4月20日至7月20日中的75个工作日,按合同约定两次共支付了50万元劳务费。因黄海冰在《水浒》的拍摄任务尚未完成,瀚潮传媒公司曾给予其3天的时间离开剧组去完成其他片约。5月27日,黄海冰的助理告知剧组其已经离开剧组,导致剧组计划大乱,拍摄工作不得不停止。另外,黄海冰的行为影响了剧组参展上海电视节的宣传安排,剧情宣传片重新制作费用增加了剧组的额外开支。[09:18:23] - [主持人]: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09:18:51]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 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提供证据的权利
3、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 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 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 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 如实陈述事实[09:20:04] - [审判员]:现在开庭。本案由审判员[09:22:02]
- [原告]:收到了,不要求回避。[09:22:24]
- [被告]:收到,不要求回避。[09:22:42]
- [审判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略)[09:23:0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09:24:17]
- [原、被告]:同意。[09:24:3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09:24:49]
-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回原告人民币五十万元劳务费。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5614.6元。
事实理由:被告的离开剧组的行为是无视双方合同的行为,黄海冰根据合同有75个工作日,黄海冰在剧组开始安全他的戏,他是在5月11日首次进入剧组,期间又参与其他的剧组的拍摄,黄海冰未经剧组的同意离开剧组,导致剧组更换其他的演员拍摄宣传片,导致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赔偿违约金,被告只拍摄了两天,导致了合同的接触,这两天的拍摄作废,且导致了整个剧组的停拍,尤其原来拍摄过的两天还要从新拍摄,所有剧组的全体人员都要重新配合,5月27日被告的离开给剧组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原告依照合同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恳请法院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09:25:58] -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26:35]
- [被告]:是原告找借口解除合同,原告离组是因此合同有约在先,不存在违约情况,对于瀚潮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对于返还劳务费没有合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瀚潮公司的请求,同时我们当庭对反诉请求进行变更。[09:26:52]
- [被告]:反诉请求:一、判令瀚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瀚潮公司支付黄海冰违约金十万元。三、瀚潮公司承担诉讼费。撤回关于承担劳务费的请求。
理由: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我方特申请将违约金变更为十万元,同时撤回关于劳务费的请求。
上次庭审中我们的请求跟本次的诉因有冲突。所以我们要求变更为给付之诉。
(提交反诉状)[09:27:00] - [审判员]:瀚潮公司是否申请答辩期?[09:31:05]
- [原告]:不申请,同意当庭答辩。对于黄海冰的反诉请求,本安的焦点是究竟谁在违约。如果黄海冰一定要离开剧组,应提前10天跟剧组协商,如果黄海冰没有作这两项就是黄海冰违约,黄海性现提交的证据都是5月25日请假,27日离开,且在5月26日导演收到了黄海冰的短信要求27日离开,但是导演明确不同意其离开,紧接着黄海冰又发出了短信,说鼎好了票,确定要离开。且说5月19日黄海冰的经纪人通知了吴主任,但是黄海冰与瀚潮影视签订拍摄岁月骄阳的合同是跟导演签订的,而且导演是这个剧组的那个演员离开不离开的请假的关键人物,且导演以明确不可以离开。但黄海冰仍与5月26日通知导演要离开。黄海冰的通知离开不够10个工作日的时间。[09:31:44]
- [原告]:黄海冰所写的10日前我通知过,都是为他走而准备的证据。党导演发短信给黄海冰说,10日前没有接到他的通知,不同意其离去。但黄海冰的回复是要走,根本就没有合理协商的善意的表达。他所有的证据和他自己提出的证据都没有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到原告。且也在原告剧组不同意的情况下仍旧离开,没有尽到协商的义务,所以黄海冰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所以黄海冰要求瀚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成立的。黄海冰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存在瀚潮工作支付给黄海冰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因此我们请求驳回黄海冰的反诉请求。[09:31: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09:33:16]
- [原告]:我方共提交了十六份证据,现补充一份。我方提交的合同可以证明我方为黄海冰购买了保险,并支付了黄海冰劳务费,因黄海冰的违约,为瀚潮影视造成了许多的损失,这些损失是不完全统计的。当时是在拍摄中,各项证据没有想到要打官司,所以是找到的进有的证据。所以我们是尽量提交证据,实际上离黄海冰给剧组造成的损失深远。从证据一到六是造成的损失的证据。证据11和12是合同解除的证据。因本案的提起,瀚潮公司要委托律师,证据7是委托律师的证据。证据16是花费的证据。证据10、17是证人证言。在拍摄中我们也提交了证据13是岁月骄阳的公告单,记录了黄海冰拍摄两天和其28日离开,拍摄停止的证据。证据14是因由于黄海冰的突然离开,导致六月初的上海电影节的影展无法参加,证据14就是展位合同。至于来往人员的花费我们还没有提出。[09:38:20]
- [审判员]:演员合同书中甲方的签章是否是瀚潮公司的签章,乙方代表人的签名是否是黄海冰?[09:39:32]
- [原告]:甲方是瀚潮公司。[09:39:48]
- [被告]:乙方是黄海冰签字的。[09:39:56]
- [被告]:第一项证据,宣传制作费用,我方还未核对正本,且不能证明实际花费。收款收据是白条不能保险。费用指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二项证据,仅有的发票看不清,收据不予认可。全部费用时间跨度大,难以确定瀚潮公司主张的费用。
第三,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四、对收据的形式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五、证据需要与证人核实,对收据不予认可。如需花费是瀚潮公司应承担的。
第六、器材合同只有东阳公司盖章,双手均无代表签字,也无落款日期。即便合同属实也不能证明指出的数额。器材费用的指出与本案无关联性。[09:47:32] - [被告]:第七、委托代理合同,对代理费金额不予认可。合同双手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借机提高律师费的金额,应由瀚潮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无异议。
第九、需要与原件核对。截至日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十、证人证言,对于没有到庭接受询问的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除导演之外其他的证人也不具有作证的资格。导演是剧组成员,其证词相当于当事人陈述,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导演的证词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刚好可以证明剧组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刚好证明剧组违约。
证据十二、律师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受到的日期是6月3日,刚好证明了瀚潮公司违约。
证据十三、拍摄通告单,对5月15日和5月17日的通道单无异议,对5月28日的通告单是伪证,是事后编造的,28日的通告单与实际完全不同。该通告单刚好证明剧组违约。[09:47:46] - [被告]:证据十四、展位合同、要与正本核对,且只有一放盖章,也不能证明该合同已经履行,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十五、演员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证据十六、需要与正本核对,对立案所花费的差旅费不予认可。诉讼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证据十七、还未看到。[09:48:20] - [审判员]:请原告出具一下证据原件和补充的证据。[09:48:39]
- [原告]:提交证据原件和补充的证据。[09:49:20]
-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9:36]
- [被告]:对证据十七的形式不予认可,上次证人已经到庭作证了。[09:49:49]
- [被告]:证据一、合同,证明双手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瀚潮公司单方违约。三、律师函,证明瀚潮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帮助瀚潮公司编造违约借口,推卸责任。四、手机短信,证明瀚潮公司恶意违约以及违约的具体表现。五、公证书,为了保全证据对手机短信进行了公证。该短信的内容与证据四是一致的。 六、电子邮件公证书,证明黄海冰推迟进入剧组的原因之一是剧本没有出来。七、公证费发票,证明黄海冰支出的公证费。八、手机费发票,证明黄海冰的手机号。九、证明与瀚潮公司协调离组的问题。十、拍摄通告单、证明瀚潮公司提供的5月28日的通告单是伪证。十一、证明黄海冰获得的各种奖项,拍摄的记录良好。从未有不良名声。十二、证人证言,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也提交了相关的证言,证明剧组故意刁难黄海冰,在黄海冰要去水浒的时候百般阻挠,最后给的答复是一直到岁月剧组杀青都没有时间,综合证明瀚潮公司的违约行为。[09:53:58]
- [审判员]: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54:28]
- [原告]:对于拍摄的通告单,剧组的导演说所有的通告单必须是拍摄前一天他签字的才是生效的通告单,被告方认为我们提交的是伪证,但他们提交的才是生效的。5月28日的通告单上,没有导演的签字,只是几天前的预备通告单,而真正的通告单是我们所出具的5月28日的通告单。
另外,对于手机的短信息,我们经过跟原告方的导演和主任核实,这些短信都是在5月25日之后进行的沟通,所有的短信都是黄海冰单方写出我于10天前通知,这些都是黄海冰的律师指导他写出的,但制片主任和导演的回复短信,没有一个说是提前通知的,也没有同意其离开。
我们收到的短信我们是认可的,但发出的短信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09:57:48] - [审判员]:对于通话记录,是否需要看一下。[10:01:04]
- [原告]:通话清单没有经过公证,故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最早的时间是5月21日,对于真实性和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10:01:14]
- [被告]:我方说明一下,我们提交的通话清单是一个月的,从5月1日到31日。[10:01:27]
- [原告]:对于这个清单我们对于真实性不认可,且不能证明通话内容。[10:01:37]
- [审判员]: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黄海冰与瀚潮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究竟那方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0:13:20]
- [原、被告]:同意。[10:13:39]
- [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黄海冰进入剧组的时间是5月11日吗?[10:13:54]
- [原告]:是。[10:14:07]
- [被告]:11日是剧组通知我们进组,12日黄海冰到的。[10:14:17]
- [审判员]:拍摄时间是5月15日和19日吗?[10:14:30]
- [原、被告]:对。[10:14:48]
- [审判员]:离组时间是5月27日吗?[10:15:01]
- [原告]:对。[10:15:12]
- [被告]:是27日下午。[10:15:26]
- [审判员]:黄海冰于5月16日到18日在水浒剧组拍摄了三天吗?[10:15:40]
- [原、被告]:是。[10:15:53]
- [审判员]:瀚潮公司,你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请假制度?[10:16:28]
- [原告]:有,主要演员的请假需要经过导演和制片主任的同意,这也是行业惯例。[10:16:40]
- [审判员]:是需要同时跟两个负责人请假吗?[10:16:54]
- [原告]:应先经过导演同意,然后由制片主任协调工作。[10:17:08]
- [原告]:有的时候比较着急,比如黄海冰5月11日进剧组,然后马上要离开。正常情况下是有请假条的,但是很多人不遵守,不遵守的时候也应该跟导演请假,但黄海冰的这个事情,导演没有受到黄海冰的通知,其他的演员都是通过书面请假的。[10:25:05]
- [审判员]:黄海冰5月16日离开剧组的时候,请假是如何办理的?[10:25:38]
- [原告]:导演当时不同意,黄海冰跟导演进行了一个协商,走三天把戏拍完,以后就不在批假了,但是应该是有书面的请假,但剧组在拍戏的时候是非常混乱的,要涉及各个部门。[10:25:51]
- [审判员]:你们的请假制度是贴在通告栏上是吗?[10:26:05]
- [原告]:对,由于当初是在横店拍摄,现在剧组已经全部撤离了,所谓现在也没有什么证据。但这是各个剧组的惯例[10:26:19]
- [审判员]:被告有无陈述?[10:26:30]
- [被告]:本案争议的基础是劳务合同,且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黄海冰和瀚潮公司是平等的合同方,瀚潮公司不应该居高临下向管理职工一样管理黄海冰,对于合同相对方,瀚潮公司无论如何制订规章制度,如果需要黄海冰遵守,应该向黄海冰出示,并应重点提示黄海冰,否则黄海冰只需要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形式权利。且规章制度如何制订都不可违背合同的基本原则。[10:26:39]
- [被告]:从刚才原告代理人提到的请假要经过谁,无论这个制度是否粘贴,在黄海冰和其经纪人提出要去水浒拍摄的时候应该友好协商,而不是利用制度来制约。黄海冰当时跟导演以及制片人作了交流,在发现剧组相关人员互相推诿的情况下,黄海冰还试图与真正的投资人进行沟通,并发短信阐明原委,但剧组没有一个人表现出友好协商的姿态,而且没有给出任何协商的余地,说的最多的就是给黄海冰去水浒的时间已经够多的了。在这种情况下,黄海冰或者对水浒剧组违约,先完全岁月骄阳剧组的拍摄在会水浒完全杀青,或者就冒着顶撞剧组的风险据水浒剧组。当时最后关口,黄海冰问我到底是走还是不走,我认为,合同中有约定,黄海冰有权利走,剧组却不断阻挠,如果黄海冰不走,剧组的损失会非常大,岁月骄阳剧组的相关人不会替黄海冰说一句好话的。[10:26:56]
- [被告]:对于请假制度,原告代理人说有张贴有公示,但剧组无论有无这种规章制度,剧组没有张贴,黄海冰在剧组拍摄总共有两天的时间,刚才原告的代理人也说了他们剧组的拍摄非常的混乱,所以我方当事人和助力就没有看到过这个规章制度,黄海冰在向导演制片请假的时候,没有人提醒黄海冰剧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请假制度。[10:27:03]
- [审判员]:岁月骄阳现在是否已经完全拍摄?[10:38:50]
- [原告]:已经完成了,在5月27日凌晨,导演收到了黄海冰的短信,5月28日实际上是要拍摄到上海的宣传片,黄海冰就走了,导演不确认黄海冰是否还回来,如果不拍摄,就表示六月初去电影节没有宣传的东西,因此就面临着还有一些从外地来的演员和承租的场景都不能使用,且杀青的日期也无限拖延,因此剧组决定换人。导演说1月他们已经与常诚的经纪人联系,但当时是选择了黄海冰,所以他就果断的决定换人,当时就给常诚打电话,常诚就过来了剧组,用来制作宣传片,宣传片的制作是在6月7日的凌晨才做好参加了6月7日的宣传。[10:39:02]
- [审判员]:双方除了合同书的第三条规定外,有无其他的书面约定?[10:39:44]
- [原、被告]:没有。[10:39:54]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10:40:09]
- [原告]:本案是劳务合同,黄海冰要为岁月骄阳剧组要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期间,他要离开剧组,一定要通过剧组方的同意,作为演员应该知道,导演是剧组的总协调,各个演员怎么配戏,最清楚的是导演,黄海冰在当初与岁月骄阳剧组拍摄的时候最起码要经导演的同意。
关于是否友好协商,从短信中可以看出,黄海冰发给导演的短信只是通知,要离开剧组,从语气中完全可以看出仅仅是通知而不是协商。在导演回复说不能离开的时候,黄海冰只是简单的回了短信,根本不是协商,只是通知导演他要走了,至于他走了之后又给制片人发的短信已经不是协商的过程了。真正与他协商的应该是导演,但从短信中可以看出只是通知,因此黄海冰根本就没有尽到友好协商的责任。黄海冰的经纪人也讲过27日要拍摄宣传片的事情,但黄海冰还是离开,导致宣传片不能拍摄。
导演没有一个人说在10天前接到了通知,剧组和黄海冰所签订的时间是75天,中间还走了三天,可以剧组是按照75天支付的费用,黄海冰不能其是10天前通知的剧组,也不能证明黄海冰是友好协商。另外剧组是非常忙碌而不是非常的慌乱,至于剧组是否张贴通道,导演和制片记得是非常清楚的。
所有的证据显示,黄海冰没有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制片主任他要离开。在黄海冰自己发给导演的短信中说:“我的经纪人与5月19日通知制片”这也不够10个工作日,而是黄海冰权衡利弊选择去水浒剧组。在他走的那一刻,他以确认自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10:40:43]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10:40:54]
- [原告]:合同签订时,签约的代表是导演,但明确了联系人是制片人,并且留了电话,所以黄海冰有可能相信导演和制片都可以代表剧组,而且制片的代表权利大于导演,根剧组的交流应该是通过制片而非是导演。据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王先生亲自签订合同,那末,黄海冰是不是每一个问题都要请示王先生。[10:41:02]
- [原告]:关于黄海冰是如何友好的跟剧组协商,请注意我方提交的通话清单,黄海冰跟剧组的通话大约有二三十次,其中只有一次是打回来的,其余全是黄海冰给剧组的导演、制片和剧组的演员协调,黄海冰当时也是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动用了演员的关系,能够允许他去水浒剧组拍摄,但是所有的努力都白费了,我相信任何一个团队里,都是先保护内部的。[10:41:08]
- [原告]:在5月26日时,导演接到了黄海冰的短信,他特别找到了黄海冰,而且跟黄海冰谈了一个多小时,希望他能够理解剧组的困境,能够来完全宣传片的拍摄,晚一点离开去水浒剧组,如果是剧组互相踢皮球,那末导演有没有必要在凌晨1点的时候还找到黄海冰,跟他谈这个事情。
黄海冰是5月12日进入剧组,但16日就可开去拍摄其他的片子,及时说在这个请假过程中,对象认为不需要跟导演说,而是跟主任说就可以了,对方的短信证据中,清清楚楚的写着日子,或许对方为了制造证据而写10天前,那末我们及时确认是5月19日的日子,也没有提前10个工作日,中间所有的电话全部都是5月26日,之所以张弛副导演打电话,是因此他们的拍摄紧迫,但岁月骄阳剧组的拍摄也是非常的重要。
如果没有宣传片给别人看,他们所有的投入都是白费,并且如果没有宣传片,会影响影片的后期销售,这对岁月骄阳也是一个大事,即使剧组认为,黄海冰现在要离开是非常难的决定,但是黄海冰却离开岁月骄阳剧组,所以他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衡量好自己的能力,所以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0:47:22] - [被告]:上次当庭质证的时候,导演在法庭并没有说夜谈的问题。当时黄海冰跟剧组的相关人作了太多的交流后,在一次深夜,本来黄海冰正准备休息的时候,导演一身酒气地敲开了黄海冰的门,跟黄海冰说剧组里相关的问题太复杂,他没有办法左右;另他向黄海冰承诺说,我会帮你解决的。总共就这两层意思,但是到了5月28日上午,黄海冰才明白,所谓的“解决”就是要将他彻底清除。[10:49:42]
-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我就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作以下的辩论意见。第一,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其中有一份是关于他公证的邮件。我相信被告所提交的这份证据就是剧组故意不及时提供剧本,也不安全黄海冰进组,演员什么时候进组是剧组的自由,尤其在岁月骄阳这个剧组中,原告跟被告签订的是75个工作日的时间,而黄海冰在剧组待的时间还不到70天,这是演员本身获益的。因此我认为提交这样的证据都跟本案无关
正常来说,一个演员要接戏一定是要先看剧本的。因此综上所说,黄海冰推迟进剧组与本案无关,黄海冰应当听从剧组的安排,因此,不要纠缠黄海冰晚进剧组的原因。
第二,焦点应该是究竟是哪一放违约。在合同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尽量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双手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从黄海冰提交的大量的证据中,已经看出,只有在5月26日期间发生的证据几乎给每个人都写了我有提前10天通知,这样写的目的,正是被告的律师交他说,你要离开剧组,去成全水浒剧组的利益,而且要留下证据,所以黄海冰的短信都是为了诉讼而使用的。
从证据看,原告方的回复短信,都没有说10天前接到了请假的通知,如果黄海冰真正的要按照合同做到维护双方的利益,黄海冰应该写请假条,在去水浒剧组拍摄,也不会说原告的导演说要等到原告岁月骄阳杀青的时候他才可以离开,如果他要推迟几天离开也可以。但黄海冰完全无视原告的利益,张弛也说岁月骄阳的剧组太小,这个损失是他们可以赔的起的,所以他们才损失了剧组的利益到水浒剧组。
所以原告要求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被告在否认违约是增加诉累,原告从未提前10个工作人提出离开剧组,而是在导演不同意的情况下,坚持要走。擅自离开,因此黄海冰构成了根本的违约,违约事实是非常却早的。
第三,黄海冰离开后剧组的的行为是剧组不得已而为之的。黄海冰离开时是将他所有的行李都拿走了,另外在我们原先提交的证据中,关于黄海冰所支付的费用中,黄海冰到达剧组的时候剧组为他交了几百元的罚款,是行李超重的罚款。基于他这样的行为,剧组不知道黄海冰是否还会回来,在5月28日要拍摄的宣传片是双手早就讲好,且是对剧组的利益是非常的巨大的,剧组对钙片的宣传投入了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可是黄海冰却擅自离开,导致宣传片无法拍摄,对于剧组来说也是陷入了困境,尤其为了拍摄宣传片还有其他的演员,因本剧除了黄海冰还有其他的名演员一起配戏,导致配戏的演员和承租的场景都拍不了,所以对剧组是面临着停工,对水浒杀青是这么重要的。[11:03:13] - [原告]:黄海冰一走也使剧组杀青的时间拖延,所以剧组作出的解约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剧组是运气好马上联系到了另外的替换的男一号演员,演员也正好有时间,因这样的幸运而导致被告处处散播谣言说剧组炒作,倘若一个剧组拿着黄海冰进行炒作没有必要支付五十万元给黄海冰,也没有必要在拍摄了两天之后换掉黄海冰,黄海冰舍弃了岁月骄阳剧组的利益,他在走的时候也知道这样的后果,所以他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而不应故意狡辩
第五,对于导演和制片的职责分配,黄海冰是非常清晰的,黄海冰拍摄了许多的电视剧,他应当知道每一个剧组都有这样的惯例,因此导演会涉及到全局的把握和安全,然后在去找制片主任协调,但是黄海冰却将责任推销给主任和导演,制片人是不会干涉导演的安全的。
制片人是完全尊重导演的拍摄自主权的,制片人让黄海冰找导演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被告的答辩和反诉是不成立的,在剧组的拍摄当中,还要准备证据,也没有办法完全计算损失,因此给剧组带来的一些困扰麻烦损失是不可计数的,虽然本案按照能够找到的证据提出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判决。[11:09:07] -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1:09:25]
- [被告]:经过庭审调查,本诉与反诉所涉及的都是违约之诉,劳务合同的争议应该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重要区别就是劳务合同的双手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先综合本案案情总结如下意见。
第一、本诉,黄海冰不存在违约问题,退出21天进组是因剧组的问题,不是黄海冰的过错,根据邮件和证人证言可证明,剧组推迟21天通知黄海冰进组是因剧本出不来,剧本无论是通过邮件还是邮寄的方式一定会留下记录的,如果以前提供过剧本应该有证据,而不是无原则的否认。
第二,黄海冰中间回水浒剧组,并不是因此杀青,且黄海冰是与剧组协商同意的,且当时已告知剧组,月底还需回水浒剧组。且黄海冰离组是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李卓在5月16月就通知了制片人,说月底要到水浒杀青,且与剧组的相关人进行了多次交涉,而剧组无视合同约定,无理阻挠。相关人之间常常的通话清单可以进行分析,黄海冰已经尽到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剧组不应无理拒绝,不给协商的余地,到7月20日前全部都是黄海冰的戏。
第三,关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的问题,在上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代理人故意说要扣除周六日,但合同期从4月20到7月20日共90天,其中法定休息日是28天,这样计算剩下的工作日只有62天,显然工作日和自然日没有任何的区别,剧组人员在片长是不分节假日的。为了制造黄海冰违约的情节和借口,瀚潮公司的代理人确实是挖孔了心思。
除此之外,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也说了是尽量提前10天,也就是说及时提前了不足10天也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本案中黄海冰的经纪人并未违反规定,提前了11天通知。对方在李卓到庭时也问了李卓是否有录音,而李卓对此却说没有录音,原告的代理人就反问证据是否邮证据,黄海冰不会随时想到为诉讼准备证据。对于李卓是否通知了剧组,那天通知的,瀚潮回去问问就知道了。即便有录音对方也同样会否认。对于李卓发的短信,瀚潮的代理人也在追问是否是最早的一条。请求法庭结合证据来分析黄海冰是否提前通知过剧组的问题。[11:18:10] - [被告]:第五、即便黄海冰没有满足提前10天通知的要求,黄海冰是否就不能走呢,在李卓和武昌溶的短信交流中,武昌溶通过一个短信也证明了此事,李卓说我提前10天通知你离组,你当时没有反对,为什么到走的时候反对,而武昌溶的回复是我并没有答应你离开,属于剧组相关人没有提前收到要离组的通知,为什么会多次提到贼个问题,剧组的相关人也没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关于导演的短信当时李卓发现剧组向抵赖的时候,没有办法,将有些短信作了群发,当时给导演的短信是同时发给武昌溶的,在这种情况下,导演反对说并没有通知,而武昌溶只是说当时并没有答应,从上次开庭的情况,已经可以验证这点了。
在有了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剧组已经答复说给黄海冰的时候已经够多了,后面都是黄海冰的戏,显然,无论黄海冰那天通知剧组,剧组都不会同意。八
综上即便黄海冰未获得剧组同意的情况下离组,剧组也无权解除合同。黄海冰于5月27日下午离开片长,次日也就是28日上午剧组就通知黄海冰解除了合同关系,这种解约权到底成立与否,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瀚潮公司所依据的合同条款解约条件均不成立。
合同中提到的是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报道,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这里所涉及的相关内容,黄海冰均未违反,且剧组的规章制度是怎么制订怎么公示的,且瀚潮公司指定的安全也不能无视黄海冰需要完全战国水浒的片约的规定,瀚潮公司推迟21天让黄海冰进组,之后又闲置10多天,这也是剧组违约的表现,难道说剧组早有了精确的计划,只要黄海冰不离开剧组,在这短短的时间就可以完全拍摄吗?[11:23:34] - [被告]:黄海冰的行为也不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也是合同中约定的剧组的节约条件,演员要以完全角色为天职,黄海冰的走理由正当,只是未经同意擅自离组的情况,而本案中剧组并为根据合同规定安全计划。在黄海冰依据合同提出要去水浒杀青时,依然没有明确的拍摄计划。虽然当庭原告方提供过5月28的拍摄通告单,但是提醒法庭注意,在原告方解除合同后,原告代理人曾经向被告发出过一份律师函,律师函中大体的口气是这样的,在随时有可能安排黄海冰拍摄的时候,黄海冰擅自离组。也就是说在27日黄海冰离开前,剧组并没有确定28日一定拍黄海冰的戏,而事实上28日拍摄的也不是黄海冰的戏。
剧组严重背离了合同规定,完全把演员当成了任由剧组摆布的玩偶,这样的安排黄海冰没有义务服从,如果黄海冰坐视水浒剧组推迟两个月杀青,黄海冰会被圈内人耻笑。黄海冰未经剧组同意擅自离组,也不符合解约的条件,合同中约定的解约理由均不存在,情节严重是剧组定量的标准,剧组宣布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8日上午,根据原告代理人僻陋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新的男一号是在2010年1月就开始沟通洽谈的,而且剧组是作了艰苦的挣扎后才选择黄海冰的。[11:29:08] - [被告]:而通过整个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前期拖延黄海冰戏的拍摄,等到了黄海冰要走得时候,刚刚好,时间差打的非常的漂亮,新的男一号到了,所以抓紧时间把黄海冰解除合同,否则新的男一号就进不来。这种情况下是否到了情节严重的足以解除合同的程度,我们可以把所有的问题都分析够,即便黄海冰强行离开,也是剧组给逼的,根据合同法第45条,双方的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此案中由于剧组的无限拖延,使黄海冰选择了离组去水浒杀青,如果有不妥支出,也是剧组促进了条件。所以不应算作黄海冰违约,剧组不享有解约权。
在合同法中94条对解约权的行使,概括讲,剧组无权解约,在这种情况下,剧组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应属于单方撕毁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黄海冰并未违约,剧组的违约就是单方违约,因此公司无权要求黄海冰承担任何损失,应予驳回。[11:34:21] - [被告]:瀚潮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劳务费,瀚潮公司是依据合同支付的劳务费,在黄海冰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需要返还劳务费,如果原告代理人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请给予明示。综上,原告的情况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反诉部分,瀚潮公司从签约到履行一直到撕毁合同。瀚潮公司违约之一是让黄海冰推迟21天进组,原因之一是剧本出不来,原因之二是拍摄计划安排不合理,这个剧组按照剧组相关人以及其他演员的说法,这个剧组就是一个草台班子,没有足够的拍摄经验,不知道协调统筹,剧组权利最大的人,按照原告方的说法是导演,但是导演从上次当庭问话的时候,我们了解到,他以前是拍摄纪录片的,电视剧是第一次拍摄。这个剧组的安全的混乱可想而知。
剧组关于男一号另有考虑是本案推迟的原因之三,之四是酝酿解约的借口,将可工作时间压缩到75天之内,只要黄海冰之走他就解约。不同意黄海冰去水浒剧组杀青,黄海冰去水浒杀青是合同规定的环境,剧组拒绝,就是剧组违约。黄海冰也没有义务遵守牙根不存在的制度。
剧组的第三项违约行为也是他最大的违约行为,就是5月28日上午发出的违约通知。第四,剧组发出的解约通知,是更加证明了是剧组违约。第五,事后在网络上借机炒作,是剧组不顾他人声誉,只求经济效益。黄海冰从艺十六载,拍摄的影片数十部,从未有过不良记录,黄海冰也从来不靠媒体炒作来抬高自己。
黄海冰方面,他争执演义事业的最佳年龄,他怎么会自毁形象毁约呢,剧组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43:31] - [审判员]: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1:46:29]
- [原告]:被告不是律师的身份,但是对方是学过法律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围绕事实和法律进行一个非常相近的描述,不应当有太多的片面假设可能,包括对代理人、对导演、对剧组有这末多的人身攻击。首先我要澄清的是岁月骄阳剧组是4月23日开机的,之前拍摄的都没有拍摄到黄海冰的戏,所以要求黄海冰推迟21天进入剧组完全是剧组的自由,从武昌溶主任的意见中可以看出,他当初签全程就是希望能够保证黄海冰拍摄的时间,但是黄海冰是来了一天又要走,导致剧组的浑抡,这是黄海冰随意离开道路的,对于对方所提出的没有协商余地,我相信没有必要在澄清了。通过短信可以看出,岁月骄阳剧组是非常看中黄海冰的,当时提到10个工作日的问题,我是根据法律方面来解释这个概念,即使不是工作日,而是自然日的时间,被告律师提出李卓是5月16日通知的。为什么黄海冰的短信中说是5月19日通知,即便这样也不够10天的时间。[11:46:42]
- [原告]:对于当庭原告律师来询问证人有没有录音,有没有证据的时候,完全是根据证据的原则来询问,并非被告对媒体所说,或刚才辩论中所说的假设,对于当事人的询问是依照证据的原则来询问的,对于被告所述,到杀青都不给黄海冰离组也仅仅是假设,原告方根本没有讲明说到杀青之日都不需其离组。
剧组愿意支付75天工作量的报酬来完全50多天的拍摄,也足以看到剧组的大量和大气,至于被告律师不清楚为什么依照法律来节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海冰在导演和制片人苦口婆心告知他说28日有拍摄的前提下,黄海冰仍然擅自离开,这就是无故的待工和罢工。
原告为黄海冰安排了28日工作的情况下,黄海冰仍就离开,至于情节严重,我已经刚才明明白白的提出过,造成了剧组的困扰,宣传片不能拍摄,剧组将面临着停工,配戏的演员和承租的场景不能使用,黄海冰收拾了他所有的行李地不确定他是否还会回来,所以剧组才作出解约的决定。
对于返还劳务费合同也有约定,至于被告当事人又作了另外的假设说在新的男一号到达剧组前是因此有戏,黄海冰是作为替补,这真的是无稽之谈,任何一个剧组都不可能找另外的男一号支付五十万元后在找另外的男一号。这完全是被告的假设。
在整个的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中,原告是完全依照事实和法律履行,是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这也根本不是原告促成了个同解除的成立,如果被告真的是向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款离开,他完全可以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然后再离开。
合同约定的提前10天的通知,但这个是有前缀的,这个前缀就是原告对被告的聘用期的约定。在整个的过程中希望法院围绕合同的焦点,是否是黄海冰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放弃剧组的利益擅自离开。致使剧组不得不解约。
合同约定的提前10天的通知,但这个是有前缀的,这个前缀就是原告对被告的聘用期的约定。在整个的过程中希望法院围绕合同的焦点,是否是黄海冰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放弃剧组的利益擅自离开。致使剧组不得不解约。[11:58:0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2:04:21]
- [被告]:对于书面通知,如果是商业交往,可以达到书面的要求,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和公司签订合同后,书面的这种要求很多情况下做不到,而且黄海冰如果真的是用一章书面的请假条交给瀚潮公司,只有瀚潮公司有证据,黄海冰不会有任何的证据。
关于原告的制动权,剧组确实任务主动权很大,但是达到什么程度,合同90天的时间中,有75天是黄海冰要工作,还有15天是用来去水浒和战国拍摄的,而剧组的主动权就是在开机后先让黄海冰浪费了21天,进组后向给黄海冰时间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关于黄海冰离开剧组收拾行李的问题,不行李大与小,都是个人的习惯问题,黄海冰作为一个演员,他的行李确实多,而他的平时的习惯非常好,不管到哪儿够给人家一个干净利索的精神面貌,是否黄海冰在走的时候仍几双破袜子就表示他会回来?
原告方反复提到的他后续的巨额的损失,但是我们看一下黄海冰是27日离组,而新的男一号是5月30日才开始派系,而黄海冰给剧组相关人的短信中清楚的写着,他最多需要两天的时间就可以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解除合同损失大,还是黄海冰回来损失大,我想不言而喻,而剧组每天的损失到底是多少,通过原告的举证也是能够计算出来的。我相信他每天的损失不会达到五十万元,如果说错误也是剧组的错误。
以上是简单的补充。[12:04:41] - [原告]:补充一个事实,在5月25日,李卓发给剧组的短信说黄海冰战国的拍摄时间为6月5日到13日的几天,李卓是知道到提前10天通知,如果本案中他也提前10天时间通知,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黄海冰有没有考虑到中间的冲突。黄海冰在5月16日到18日走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拿东西走。[12:04:5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2:05:05]
- [原告]:希望调整,但是对方一直拒绝,所以我们请求法院判决[12:05:20]
- [被告]:原告不同意,我们也不同意。[12:05:3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2:05:5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12:06:39]
- [被告]:我方也坚持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12:07:05]
- [审判员]:现在休庭十分钟,听候宣判。[12:08:11]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请双方当事人起立。现在宣判。本院认为:瀚潮公司与黄海冰所签订的《演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演员合同书》中的第三条明确约定“因乙方有《水浒》《战国》片约在先,乙方尽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离组时间,双方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可见瀚潮公司在与黄海冰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晓黄海冰有其他片约在先,并同意黄海冰在拍摄《岁月骄阳》期间离组参加其他剧组的拍摄活动。双方的争议在于2010年5月27日黄海冰离开《岁月骄阳》剧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瀚潮公司据此解除双方所签《演员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据。根据双方庭审中提交证据及陈述内容来看,双方在《演员合同书》中使用了“尽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协商”等字句,对于黄海冰需要离组时的请假手续、请假对象等并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对此仍然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在争议时又不能达成一致,故本院对于双方各自关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各自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瀚潮公司主张黄海冰承担实际经济损失495 614.6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2:18:46]
- [审判员]:此外,经本院查明,黄海冰于2010年5月27日离组后,《岁月骄阳》剧组更换了男主角并且已经完成该剧的拍摄工作,瀚潮公司与黄海冰的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由于黄海冰未能完成《岁月骄阳》的拍摄工作,应当向瀚潮公司退还相应的劳务费。黄海冰当庭认可已收到5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考虑到黄海冰在《岁月骄阳》剧组工作的时间(2010年5月11日进组至2010年5月27日离组,减去2010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在《水浒》剧组拍摄的时间,在《岁月骄阳》剧组工作的时间为14天)及进入剧组后实际参与拍摄的时间(两天),瀚潮公司应当支付黄海冰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12:19:27]
- [审判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海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费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海冰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三十元,由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黄海冰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黄海冰负担八百六十元(于七日内交纳),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12:21:33] - [主持人]:宣判后,原告方细致询问了上诉事宜。[12:25:00]
- [主持人]:庭审结束,感谢今天直播的工作人员孙媛媛、曹璐,北京法院网的支持。感谢您的关注。[12:25:4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2:2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