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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由金山区法院审理的法定继承纠纷案。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刘某为七旬老人,被告一系原告儿媳,被告二系原告孙女。原告之子于2009年11月病故。被告一与原告之子于1996年离婚,2001年5月复婚。原告之妻已于2010年2月病故。原告之子病故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悉数由被告一占有。被告二自小主要由原告夫妇抚养。为医治原告之妻疾病,原告耗尽积蓄。现原告体弱多病,为今后生计曾与被告一商议遗产分割事宜,但遭拒。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其子约45万的遗产。下面,庭审即将开始了。书记员:法庭纪律法庭将要进入开庭程序,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秩序:一、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 不得发言、提问;五、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七、 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八、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4:00:07]
- [审判长]:现在开庭。
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14:03:00] - [原告一]:刘甲,男,193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未到庭)[14:03:32]
- [原告二]:刘乙,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未到庭)[14:05:04]
- [原告三]:刘丙,女,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未到庭)[14:05:22]
- [原告四]:刘丁,女,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未到庭)[14:05:41]
- [原告五]:刘戊,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未到庭)[14:06:01]
-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褚某,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06:31]
- [被告一]:裴甲,女,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未到庭)[14:06:54]
- [被告二]:刘己,女,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14:07:22]
-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某,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07:45]
- [审判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刘钧财等五原告诉被告裴建英、刘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静、代理审判员刘红华、人民陪审员朱春燕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余小庆担任法庭记录。[14:08:08]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与此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清楚?[14:08:22]
- [审判长]:清楚[14:08:48]
- [审判长]:被告是否清楚?[14:09:18]
- [被告代理人]:清楚。[14:10:00]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说明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10:19]
- [原告代理人]:不提出[14:11:07]
- [审判长]:被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11:32]
- [被告代理人]:不提出[14:12:0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4:12:30]
- [审判员]:先由原告简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12:52]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刘吉文位于梅州大楼1807室的房屋一套;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14:13:2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作答辩。[14:14:11]
- [被告代理人]:讼争房屋中尚存共有及债务情况,应作清理后再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处理。具体质证时再陈述。[14:14:41]
- [审判员]: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有无补充陈述?[14:15:05]
- [原告代理人]:讼争房屋系被继承生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14:15:38]
- [审判员]:下面由原、被告依次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所要证明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供质证。[14:15:59]
- [审判员]:先由原告举证。[14:16:13]
- [原告代理人]:1、五位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一原告刘甲与其他四位原告系父亲与子女的关系。[14:16:31]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16:57]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14:17:2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17:40]
- [原告代理人]:2、户籍资料摘抄件急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刘某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6年离婚,于2001年5月30日办理复婚登记。被继承人刘某系第二被告的父亲。[14:18:03]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18:34]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18:5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19:13]
- [原告代理人]:3、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刘某于2009年11月10日病故。[14:19:31]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19:52]
- [被告二]:无异议。[14:20:1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20:35]
- [原告代理人]:4、被继承人刘某的母亲韩某的死亡证明书,证明韩某于2010年2月20日病故。[14:21:15]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21:33]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21:5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22:16]
- [原告代理人]: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证明产权人为刘某,于2001年4月24日办理产权登记,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分割。[14:22:38]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22:57]
- [被告代理人]:对产权登记信息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虽有产权登记,但不排除其他人成为权利人。[14:23:2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23:41]
- [原告代理人]:6、声明书,证明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原告的应继份额赠与第一原告。[14:23:59]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24:1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24:3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24:50]
- [原告代理人]:无。[14:25:10]
- [审判员]:被告,你是否需要举证?[14:25:30]
- [被告代理人]:1、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二被告与被继承人已于购买讼争房屋前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买房目的是为了复婚后共同生活居住。[14:25:50]
- [审判员]: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26:08]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及内容均不予认可,1999年被继承人不可能与被告一居住在一起,当时双方均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不能证明房屋属于被告一及被继承人共有。详见辩论意见。[14:26:27]
- [被告代理人]:如原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应当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14:26:47]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27:06]
- [被告代理人]:2、房产中介证明,证明被告参与了整个买房的看房、协商、签约、付款和交接的过程,从而反映出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购置该房屋的意图和过程。[14:27:30]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28:29]
- [被告代理人]:3、石化股份公司借款合同(2万元),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为买房共同向股份公司借款,此证据也表明该房为他们共有。[14:28:50]
- [审判员]: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29:33]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借款合同具有职工福利的性质,系先购买房屋后向公司借款,只要职工在一定年限内未离开公司,并不需要归还借款。该合同并未签署借款日期,不能证明是双方共同向公司借款。[14:29:49]
- [被告代理人]:房屋是被告及被继承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借款。[14:30:05]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30:20]
- [被告代理人]:4、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中被告亦系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出现,表明房屋系共有。[14:30:40]
- [审判员]: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30:56]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还贷人等是事后补上去的,并非原始记载。不能证明被告系房屋共有人。[14:31:25]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31:40]
- [被告代理人]:5、存款凭条贷款还款单,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还贷,且被告在被继承人死后仍还贷至今,表明共有。其中:6.8万贷款总额中,共同还贷6.8万-32682.75=35317.25元,剩余还贷32682.75元(至2009年11月)[14:32:0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质证。[14:32:19]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不能作为确认产权的依据。[14:32:35]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32:56]
- [被告代理人]:承诺书一份,表明被告一愿意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女儿所有。[14:33:1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质证。[14:33:32]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14:33:46]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34:02]
- [被告代理人]:无。[14:34:16]
- [审判长]: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5,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14:34:33]
- [审判长]:原告,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或发问?[14:34:44]
- [原告代理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仅仅局限于系争房屋,还有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五原告放弃继承。[14:34:59]
- [审判长]:被告,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或发问?[14:35:13]
- [被告二]:没有补充了,也没有发文。[14:35:29]
- [陪审员]:现在,法庭要问几个问题:1、原告,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14:35:48]
- [原告代理人]:没有遗嘱。[14:36:05]
- [陪审员]:被告,有无异议?[14:36:2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36:47]
- [陪审员]:2、原告,系争房屋价值?[14:37:07]
- [原告代理人]:至少价值40万。[14:37:23]
- [陪审员]:被告,有无异议?[14:37:42]
- [被告代理人]:同意按照40万计算,但该40万应当包括贷款[14:38:04]
- [陪审员]:3、原告,系争房屋目前的居住状况?[14:38:24]
- [原告代理人]:由二原告居住。[14:38:38]
- [陪审员]:被告,有无异议?[14:38:55]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39:08]
- [审判员]:被代,当时房屋共贷款多少?[14:39:21]
- [被告代理人]:6.8万贷款总额中,共同还贷6.8万-32682.75=35317.25元,剩余还贷32682.75元(至2009年11月),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贷款由被告一继续归还。[14:39:35]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39:5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40:07]
- [审判长]::在辩论之前,本庭先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是被继承人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遗产时是否要剔除第一被告的一半份额?[14:40:17]
- [审判长]:本庭希望双方发表辩论意见时,能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40:24]
- [原告代理人]:讼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刘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主,且房屋是刘某婚前购置,因此房屋应当作为刘某个人财产,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其个人遗产,不应剔除被告一的份额。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母亲韩某应当继承的刘某的份额,应当由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应当继承的韩某份额,由刘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希望法庭在处理时适当照顾老人的合法权益。[14:41:2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43:06]
- [被告代理人]:未登记不代表不是权利人。被告一共同参与购房、还款等,虽未登记,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时,应先去除尚余债务5万元,余款35万元再将一半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剔除,剩余款项依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处理。如不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会居无定所,因此希望法庭将房屋判归被告居住。[14:43:35]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还有补充?[14:51:50]
- [原告代理人]:被告并非居无定所,其还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是被告所为让原告心寒,原告才不得不诉诸法院。[14:52:05]
-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还有补充?[14:52:23]
-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被告娘家房屋,且原告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4:52:43]
- [审判长]:经过两轮的辩论,相信双方都已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如有未尽之言,可在庭审后三天之内向本庭提交书面辩论意见)[14:53:0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14:53:14]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4:53:52]
-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14:54:09]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分割讼争财产。[14:54:30]
- [审判长]:征求一下原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本庭主持为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愿意调解?[14:55:23]
- [原告代理人]:愿意。[14:55:39]
-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愿意调解?[14:56:01]
- [被告代理人]:愿意。[14:57:11]
- [审判长]:原告有无调解方案?[14:57:55]
- [原告代理人]:方案1,将原告名字列于房产证上。
方案2,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15万元,房屋由被告居住。[14:58:12]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方案1;如原告方能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建议原告撤诉,双方再行协商解决。[14:58:28]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15:00:16]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退庭以后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如果发现有差错或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看完笔录后请逐页签名。[15:00:31]
- 审判长:休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次庭审直播到此为此,谢谢大家。[15: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