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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图文直播的是任彦平故意伤害一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 被告人任彦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夏碧路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扭打,其间,任持自来水管击打刘某头部左后侧,造成刘某因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13:11:1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0:39] - [审判长]:传被告人任彦平到庭。
现在开庭。[13:31:22]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13:32:25]
- [被告人]:任彦平,男,1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号。[13:32:48]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3:33:11]
- [被告人]:没有。[13:33:22]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是什么时候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被逮捕?[13:33:36]
- [被告人]: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13:33:48]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是什么时候收到本院送达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13:34:05]
- [被告人]:十天前收到了。[13:34:15]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13:34:26]
- [代理人]:刘*,男,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被害人之父。宋*,女,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被害人之妻。刘*,男,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被害人之子。[13:34:57]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彦平故意伤害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马燕燕、代理审判员郭震、人民陪审员黄健组成,由马燕燕担任审判长,曹东初担任书记员。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军英、赵骏。
出庭为被告人任彦平辩护的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莉娟。
出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元常。[13:35:1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还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任彦平,你是否听清?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3:35:48]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3:36:09]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3:36:24]
- [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3:36:4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3:36:59]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3:37:11]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13:38:59]
- [被告人]:没有异议。[13:39:30]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13:39:41]
- [公诉人]:说一下伤害被害人的过程。[13:40:13]
- [被告人]:我晚上在吃烧烤,来了一个人音响开得很大,下来给我们发烟,我没有要,我们也不认识他,后来他骂了一些话,然后走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看到了拿了个东西,我就拿了个钢管防身。后来过来拍了下桌子,向我丢来一个酒瓶,我挡开了,后来就打到一起了,我被打倒了,看到准备的钢管,就打了他一下,看到他倒下,我就和我老婆离开了。[13:43:39]
- [公诉人]:你们当时打时有没有人劝?[13:43:53]
- [被告人]:没有。[13:44:03]
- [公诉人]:你打了被害人几下?[13:44:28]
- [被告人]:两下,一下没有打到。[13:44:39]
- [公诉人]:打到哪里?[13:44:49]
- [被告人]:上边,哪不知道。[13:45:01]
- [公诉人]:你打中了他背后?[13:45:12]
- [被告人]:不知道。[13:45:20]
- [公诉人]:有血吗?[13:45:32]
- [被告人]:有,我看到了。[13:46:18]
- [公诉人]:你想过有什么后果吗?[13:46:31]
- [被告人]:没有想过,现在知道了。[13:46:46]
- [公诉人]:那你知道会造成别人受伤,那你为什么要打他?[13:46:59]
- [被告人]:我怕他打到我,就先打他了。[13:47:15]
- [公诉人]:你的钢管哪里拿的?[13:47:25]
- [被告人]:事发现场的北面。[13:47:42]
- [公诉人]:是你和被害人打时拿的还是之后拿后的?[13:47:54]
- [被告人]:事前[13:48:24]
- [公诉人]:你说对方把斧子放在菜案上,后来相互骂,那对方有没有拿过斧子?[13:48:35]
- [被告人]:没有。[13:48:43]
- [公诉人]:钢管是什么样子?[13:48:56]
- [被告人]:自来水管。[13:49:07]
- [公诉人]:那你后来跑哪里去了?[13:49:18]
- [被告人]:山东[13:49:26]
-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回上海的?[13:49:37]
- [被告人]:30号[13:49:54]
- [公诉人]:那你在公安机关说的和今天庭上说的哪个是事实?[13:50:22]
- [被告人]:我庭上说的是事实。[13:50:34]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3:50:46]
- [代理人]:有的,车在哪里?[13:51:00]
- [被告人]:路边[13:51:08]
- [代理人]:那钢管在哪里捡到的?[13:51:21]
- [被告人]:在马路边上。[13:51:31]
- [代理人]:在钢管打之前,有没有打过被害人?[13:51:50]
- [被告人]:没有。[13:52:00]
-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3:52:14]
- [辩护人]:你认识被害人吗?[13:52:23]
- [被告人]:不认识[13:52:32]
- [辩护人]:那他为什么走过来?[13:52:46]
- [被告人]:他喝多了,因为我闻到酒味道,所以我认为他喝多了。[13:53:24]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你,你在听清楚问题后,如实供述。[13:53:39]
- [审判长]:你为什么要找钢管?[13:53:49]
- [被告人]:看到他有斧子[13:53:57]
- [审判长]:自来水管是从车上来的,还是地上捡的?[13:54:16]
- [被告人]:捡的。[13:54:24]
- [审判长]:你看被害人头上有血,为什么逃?[13:54:35]
- [被告人]:我害怕。[13:54:43]
-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死了?[13:54:55]
- [被告人]:第二天下午。[13:55:0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3:55:20]
- [公诉人]:1、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13:55:34]
- [公诉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3:55:48]
- [公诉人]: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证人宋某2010年7月31日的辨认笔录;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3:59:04]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3:59:20]
- [被告人]:没有。[13:59:29]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3:59:47]
- [代理人]:没有。[14:00:00]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00:27]
- [辩护人]:鉴定书中的乙醇浓度表明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14:01:1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01:27]
- [公诉人]:1、证人王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14:01:40]
- [公诉人]:2、证人赵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辨认笔录[14:02:47]
- [公诉人]:3、证人王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14:03:12]
- [公诉人]: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14:07:32]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07:42]
- [被告人]:钢管不是车上拿的,是我在路边捡的。[14:08:15]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4:08:25]
- [代理人]:赵某的笔录的事实这一点不符合事实。[14:08:36]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09:02]
- [辩护人]:钢管的来源以及打斗的具体过程,上述证言存在不一致,有的证言内容和被告人供述一致。[14:10:19]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10:30]
- [公诉人]:1、证人齐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辨认笔录;[14:10:39]
- [公诉人]:2、证人杨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辨认笔录;[14:11:37]
- [公诉人]:3、证人高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辨认笔录;[14:13:13]
- [公诉人]:4、证人宋某2010年7月29日陈述[14:14:06]
- [公诉人]: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14:15:28]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15:44]
- [被告人]:我就打了两下,不是证言所说的多次击打。[14:16:22]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4:16:32]
- [代理人]:被告人亲属的证言表明的细节有不属实。[14:17:11]
- [被告人]: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17:21]
- [辩护人]:没有[14:17:29]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17:42]
- [公诉人]:1、被告人任彦平的供述;
2、证人杨某2010年9月6日陈述;[14:17:57] - [公诉人]:请法庭质证[14:19:55]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20:12]
- [被告人]:是我打电话让我姑姑打的报警电话。[14:20:40]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4:20:48]
- [代理人]:由于被告人对自来水管的描述很详细,说明他对这水管很熟悉,可以看出水管是他自己的,自来水管来自车内的可能性较大。他明知自己的击打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他对自己的行为是放任的。[14:22:49]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23:02]
- [辩护人]:对于水管的来历,公安机关通过鉴定,车内并不存在水迹,所以排除了水管事先放在车里的可能性。[14:23:48]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24:01]
- [公诉人]: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请法庭质证。[14:24:11]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对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24:30]
- [被告人]:没有,但对代理人所说的,我表示有异议,我没有说过造成的后果会是什么样子的。[14:25:08]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4:25:22]
- [代理人]:被告人仅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14:25:54]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26:26]
- [辩护人]:自首认定是正确的。[14:26:31]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4:26:40]
- [被告人]:没有[14:26:49]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4:27:03]
- [代理人]:没有[14:27:12]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你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4:27:24]
- [辩护人]:没有[14:27:34]
- [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14:27:43]
- [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略)[14:28:05]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彦平,你现在可以答辩。[14:28:16]
- [被告人]:我愿意尽力赔偿[14:28:29]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彦平,你现在可以答辩。[14:28:59]
- [代理人]:律师代理费我们不认可,死亡费和被抚养人有异议,计算有错误,被害人的妻子是有劳动能力,因此不是被抚养人。[14:29:13]
- [审判长]: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4:29:36]
- [代理人]:不需要。[14:29:51]
- [审判长]: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向法庭举证。[14:30:05]
- [代理人]: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保险单、交通费发票等。[14:32:17]
-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交由被告人看一下。[14:33:08]
- [被告人]:(看)[14:33:19]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35:19]
- [被告人]:没有。[14:35:27]
-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35:37]
-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对于合同的内容,由于是当庭提出,我们需要核实。[14:36:33]
- [审判长]:法庭注意到被害人的妻子说被害人已经离开公司了?[14:36:54]
- [代理人]:这个公函是公司转来的。[14:37:02]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民事部分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4:37:34]
- [代理人]:没有。[14:37:4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4:38:07]
- [公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4:38:28]
- [公诉人]:今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了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以及有关的书证、物证等,上述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充分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并且本案的侦查活动和庭审调查活动也符合法律规定。[14:38:38]
-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与事实、定性与法律适用等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代合议庭评议时参考。[14:38:52]
- [公诉人]:一、本案的证据与事实
根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29日晚凌晨被告人任彦平在本市夏碧路118号门口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矛盾并扭打,其间任彦平持棍将击打刘某头部左后侧造成被告人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犯罪事实成立。
鉴于被告人任彦平当庭虽能供认在被害人背后将被害人打倒的情况,但其对于其他诸多事实的描述皆有不实之处且提出他的行为防卫性质,故此,公诉人必要向法庭逐一作出澄清:
1、第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任彦平与被害人发生的打斗中是有主动的行为。这里涉及到任彦平所讲被害人先用酒瓶砸他的情况。公诉人注意到在本案案发当日,也就是7月29日,公安机关对5名现场证人进行了询问,其中只有杨某讲到被害人先用酒瓶砸他的情况,而其他证人在他们的陈述都没有讲到这个情况,都说是被告人冲上去,而杨某的陈述中也明确事发时任彦平冲上去和被害人扭打的,这点提请法庭注意。[14:42:43] - [公诉人]:2、第二点需要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的扭打被劝开后再取来凶器的。任还说是因为被害人带了斧子,所以他去拿了水管。但是其他证人并没有提及被害人持有斧头这一情节,故此,公诉人认为不能确认被害人带斧子这一事实,因此被告人关于因为被害人带了斧子前来所去拿水管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14:45:48]
- [公诉人]: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其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并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尚能供述,故可以自首情节认定,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14:48:15]
- [公诉人]:三、本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悲剧,被告人面临法律的处罚,被害人则永远失去了生命,被害人家庭受了无法挽回的重创。公诉人希望被告人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改造自新。[14:50:36]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14:51:00]
- [代理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但关于自来水管的出处,我们认为是被告人自己车上拿的,这点可以根据证人证言得出。另关于定性,被告人平时就把水管放在后备箱内,关于水管击打人的后果是清楚的,并且后来被害人倒下后,被告人放任不管,持管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关于自首问题,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供述拣轻避重,虽有投案并无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并且,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并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14:57:4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4:57:58]
- [辩护人]:一、并不是被告人挑起事端,被害人是将酒瓶砸被告人后,被告人才和被害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也无前科;二、被告人也多次提出要尽自己的全力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14:59:01]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4:59:13]
- [被告人]:自来水管不是在车里的,是在路边捡的。[14:59:22]
- [审判长]:经过第一轮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二是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请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继续展开辩论。[15:01:24]
- [公诉人]:关于本案定性和自首情节认定,在第一轮中已经有说明,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虽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对于死亡结果是存在过失的。就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在投案后被告人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虽有细节有出入,但也应认定自首。[15:04:06]
- [审判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没有新的意见。[15:04:23]
- [代理人]:被害人被击打在地,被告人并没有任何措施进行救治。是故意杀人。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是自首。[15:04:46]
- [审判长]:被告人任彦平的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5:05:51]
- [辩护人]:本案是故意伤害罪。[15:05:59]
- [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辩论各方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现在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15:06:15]
- [代理人]:被害人07年就在上海务工,因此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诉讼。[15:06:25]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你可以向法庭陈述。[15:06:53]
- [被告人]:我委托我的律师。[15:07:13]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你可以发表代理词。[15:07:26]
- [辩护人]:这个被害人妻子也说得很清楚,被害人是从事摩的生意的,而代理人提出的劳动合同及暂住证,我们也将在庭后核实。[15:07:42]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接受调解?[15:07:56]
- [代理人]:接受[15:08:04]
- [被告人]:我接受[15:08:22]
- [审判长]:鉴于原被千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庭将在退庭后为双方主持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就此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连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15:08:35]
- [审判长]:附带民事部分法庭辩论结束。整个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任彦平,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5:09:03]
- [被告人]:我有书面陈述,我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我愿作出我能力范围内的最大赔偿。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5:09:51]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5:10:35]
- [代理人]:没有。[15:10:43]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本案当事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任彦平还押。[15:10:56]
- [审判长]:退庭。[15:11:0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