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2010年11月9日09:15直播宝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诈骗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1: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陈凤琴,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09:13:43]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白某某诈骗案。
    [09:14:15]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9:15:23]
  • [主持人]:
    被告人白某某经预谋,利用美工刀、扎孔尖锥等工具将事先购买的《中国大陆邮票目录》等邮票目录剪切、加工制成“邮票”,并将上述“邮票”与其事先购买的假邮票收集成若干集邮册。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白某某携带上述自制假集邮册,先后上海市宝山区某邮政支局门口等处,通过向他人谎称集邮册系其家人遗物意图出售的方式,将集邮册内的假邮票分别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等八人,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5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宝山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搭讪将假邮票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从其处骗得人民币5500元。
    2、2009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闵行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搭讪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出售家人过世后留下的集邮册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猴票2张。
    3、200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长宁区某邮政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方法从被害人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
    4、2009年11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闸北区某邮政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方法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00元。
    5、2009年11月24日9时4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普陀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财物若干。
    6、2009年11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浦东新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方法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7、2010年2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虹口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集邮册一本。
    8、201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携带自制假集邮册至宝山区某邮政支局门口,通过上述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得纪念币若干。
    [09:17:03]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09:17:35]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员周皓、代理审判员项群军、人民陪审员俞施民,担任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周皓,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助理。
    [09:18:49]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白楠。
    [09:19:37]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20:0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29:4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1:16]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辩护人、公诉人入庭。
    [09:31:43]
  • [主持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辩护人、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34:33]
  • [审判长]:
    传被告人白某某到庭。(法警带上)
    (敲法槌)现在开庭。
    [ 审判长]:
    现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白某某。
    [ 审判长]:
    有无其他姓名?
    [ 被告人]:
    没有。
    [09:34:57]
  •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1961年9月16日。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09:35:19]
  • [主持人]: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上海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文化。
    [09:35:37]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个体经营者。
    [ 审判长]:
    住址?
    [ 被告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某室。
    [09:36:19]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 被告人]:
    清楚了。
    [09:36:42]
  • [审判长]:
    你因本案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
    [ 被告人]:
    我在201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
    [09:38:26]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 被告人]:
    2010年10月20日。
    [09:38:45]
  • [审判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皓、代理审判员项群军、人民陪审员俞施民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周皓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白楠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强强律师。被告人白某某出庭参加诉讼。
    [09:39:09]
  • [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09:39:33]
  • [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享有辩护权利,在法庭上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3)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39:5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沪宝检刑诉(2010)936号起诉书。
    [09:40:25]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内容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2:2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09:45:25]
  • [审判长]: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诉人不再发问。
    [09:48:27]
  • [审判长]:
    辩护人发问。
    [ 辩护人]:
    被告人,猴票是什么样子?
    [ 被告人]:
    猴票是盖过章的。
    [ 辩护人]:
    最后一节纪念币是什么样子?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辩护人]:
    纪念币怎么处理的?
    [ 被告人]:
    卖掉了,大概二千元。
    [09:49:14]
  • [审判长]:
    <告知简化审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
    [ 被告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
    [ 辩护人]:
    同意。
    [09:49:52]
  • [审判长]:
    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其他人?
    [ 被告人]:
    没有。
    [09:50:47]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公诉人一并出示八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携带假集邮册,先后至宝山邮政支局门口等处,通过向他人谎称集邮册系其家人遗物意图出售的方式,将集邮册内的假邮票分别出售给八名被害人,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0元。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被害人的报案所说数量与被告人供述有出入,请以起诉书为准。
    [09:51:58]
  • [公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在被告人住处查获邮票目录、散乱邮票、扎孔尖锥等物品。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2:19]
  • [公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处扣押到小型张邮票若干、邮票目录若干及美工刀、沙皮纸等物。同时证实,上述扣押的部分邮票目录内页存在剪切痕迹。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2:37]
  • [公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害人处调取的被告人诈骗所用的假邮票。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2:57]
  • [公诉人]:
    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涉案邮票均为伪造品。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3:17]
  • [公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手印鉴定书》证实,2010年4月3日诈骗案中,在涉案物品报纸上用宁希特林试剂显现并提取的指印系被告人的左手拇指所留。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4:44]
  • [公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抓捕归案。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09:55:15]
  • [公诉人]:
    公诉人提供证据完毕。
    [09:55:3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09:56:08]
  • [审判长]:
    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56:26]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我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就被告人白某某诈骗案,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09:56:48]
  • [公诉人]:
    在刚才的庭审中,所有的审理活动都依法进行,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先后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有的证据均依照合法途径予以收集后向法庭提供,并经过质证程序,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提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09:59:21]
  • [公诉人]:
    下面公诉人将从被告人行为定性、量刑建议方面进一步阐明公诉人的意见:
    [09:59:39]
  • [公诉人]: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为了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将从流动摊贩处低价购买假邮票和自己剪裁、打孔制作的假邮票制成集邮册并出售给八名被害人,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0元,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就定性做详细阐述。
    [10:00:04]
  • [公诉人]:
    二、量刑意见
    被告人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亦当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尚未退赔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10:00:41]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01:24]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悔意,我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庭对我能从轻处罚。
    [10:01:42]
  • [审判长]:
    由辩护人辩护。
    [ 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不持异议。现就量刑处罚发表以下意见:一、被告人系初犯,因还赌债而实施诈骗,但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因素,就其而言其主观恶性不深。
    [ 辩护人]:
    二、本辩护人对本案诈骗所涉金额19000元无异议,但四节涉及财物的因被害人的报案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就数量和品种存在很大分歧,同时财物中的邮票和纪念币的年代、品相将直接影响其价值,故无法确定本案所涉财物的价值。因此,辩护人建议该四节仅作为量刑时参考的一个情节。
    [10:02:16]
  • [辩护人]:
    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就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交代清楚,今天其当庭表现也足见其认罪态度是好的;同时被告人在2010年4月26日的亲笔供述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深感对不起家庭和社会,更对不起被害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家属也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愿尽权利,即使举债也要退赔,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10:03:04]
  • [辩护人]: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10:03:26]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 公诉人]: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简单答辩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为了偿还自己的非法债务一次次布下迷魂陷阱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为了让自己的诈骗行为更容易得逞,他选择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因为这些老人的视力不好,不能细致分辨邮票的真假。但被告人从来没有考虑过,当他把这些老人省吃俭用攒下的血汗钱被骗走后,当他把老人辛辛苦苦收集的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被骗走后,这些老人除了钱财的损失外他们的心灵还遭受了怎样的伤痛。另外,被告人八次作案,且作案地点涉及到宝山、浦东、虹口、闸北、长宁、普陀等多个区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10:03:56]
  • [公诉人]:
    关于缓刑。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后果及被告人的退赔情况,综合评议后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10:04:19]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0:04:45]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辩护人]:
    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05: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10:05:43]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
    [ 审判长 ]:
    今日法庭审理到此结束,本案将择日宣判。被告人在退庭后可阅看笔录,如有遗漏和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并签名。
    闭庭。
    [10:07:17]
  • [主持人]:
    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0:09:18]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