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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大一新生被退学向教委申诉 不满处理结果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大一新生被退学向教委申诉 不满处理结果诉至法院”案,感谢您的关注。
    [09:09:58]
  • [主持人]:
    下面我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简单案情:原公安大学学生刘某(男)称,因三门考试不及格,接到了学校的《退学决定书》,后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了书面申诉。但目前没有接到任何来自学校的反馈信息,已经中断学业半年有余。为此,刘某将北京市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诉做出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告入学后刻苦学习,但学校安排了大量非学习事务,如军训、国庆安保等。致使原告第一学期考试中三门不及格,后来学校做出了退学决定。原告认为学校应该给予补考机会,于是于2010年4月向被告北京市教委申诉,但被告至今未做出任何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职责。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交的申诉做出书面答复。
    [09:11:36]
  • [主持人]:
    此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盛亚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丕显、人民陪审员宋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冒智桥担任法庭记录。
    [09:15:06]
  • [主持人]:
    下面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6:5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28:06]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9:06]
  • [审判长]:
    请坐。
    [09:29:3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29:56]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0:21]
  • [审判长]:
    原告刘某,男,18岁,汉族,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云山,男,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40]
  • [审判长]:
    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欣宇,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可,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09:32:0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盛亚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丕显,人民陪审员宋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冒智桥担任法庭记录。
    [09:33:02]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09:33:30]
  • [原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33:40]
  • [被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33:4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09:34:09]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4:2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刘某,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刘某,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刘某的诉讼代理人陈云山,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李欣宇、马可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34:5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是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各方应就被告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履行了职责进行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09:35:1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09:35:32]
  • [原告]: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提交的申诉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原告经国家统一考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称“学校”)录取入学,就读于该校犯罪学专业,学号为200920520071。原告入学后刻苦学习,但因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组织学生参加了大量的非学习事务。其中包括:军训、国庆时期长安街的协助保卫的工作等事务。这些事务耗去了我们新生第一学期一个半月的学习时间,直到2009年10月8日,我们才开始了正式的文化课学习。由于开课很迟,所以我的心里也很着急,一直努力学习,不敢懈怠。经过了仅仅两个多月的学习,我们第一学期共七门课迎来了期末考试。而且,由于学校突然将以前开卷考试的课程变成了闭卷考试,导致全校共达1300多名大一学生考试无法过关。放假回家后,我给父母汇报说有几门自己努力了,但效果不是很理想。我的心里也很难过。第二学期很快就开学了,我去了学校。2010年3月18日,我作为一名学生,突然接到了公安大学给我发送的《退学决定书》。决定书以我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为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1)款之规定,决定对我做退学处理。
    [09:37:53]
  • [原告]:
    接到《退学决定书》,我们全家对这个事件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学校给我的《退学决定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合情。便于2010年3月19日向学校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销《退学决定书》。可是我们的申请递交上去,学校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于是我按照被告公布的学生申诉指南的规定于2010年4月14日向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诉。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仅仅是电话里告知我们已经通知学校收回决定。而学校却从来没有任何消息反馈到我们这里。至今原告已经被勒令离开学校半年有余,学业就此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被告作为北京市行政管理机关,是作为高等学校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主管机关,对高校施以学生的退学决定等学籍管理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及家属先后以电话、登门等形式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但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后的时间里,始终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率原则,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
    [09:40:24]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09:41:07]
  • [被告]:
    宣读答辩状,因刘某诉我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书面答复其学生申诉申请一案,答辩如下,我委在收到原告学生申诉申请后,依法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相关的证据、依据和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告的具体情况,积极协调公安大学撤销了对原告的原退学处理决定,并依法对原告重新作出处理。原告认为我委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处理学生申诉,并请求贵院判令我委立即履行法定职责,我委认为其事实不存在、理由并不成立。一、原告认为我委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处理其申诉申请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件,在证据上存在瑕疵。
    [09:45:06]
  • [被告]:
    我委经调查得知,原告在收到公安大学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向学校提交了校内申诉。学校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申诉办法》)第5条、第7条之规定,对原告的申诉决定不予受理。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2款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和答复。本案中,学校并未对原告的校内申诉进行复查,也没有作出校内复查决定。此时,原告向我委提出申诉申请,并不符合《规定》63条的受理条件,但我委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并没有推诿责任,而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推进工作,依法督促学校受理校内申诉、对退学处理进行认真全面的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委对原告申请的处理并不能适用《规定》第63条第2款,不适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的处理期限规定。因此原告认为我委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并不存在。
    [09:46:31]
  • [被告]:
    二、我委在接到原告学生的申诉申请后,积极履行职责,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委收到原告的学生申诉申请后,依法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1、认真审查公安大学的退学处理行为。我委认为,公安大学对于原告校内申诉不予受理的做法和所依据的《申诉办法》并不符合教育法和《规定》的要求。为保障原告的权益、并立足推动学校建立完善保障学生权益的长效机制,我委一方面积极督促公安大学,按照《规定》第62条之规定,进行复查并重新研究对原告的处理;另一方面对学校明确了其《申诉办法》的错误和不足,督促学校尽快予以修改完善。2、依法督促公安大学撤销原退学处理决定并重新对原告作出处理。通过认真审查公安大学的退学处理行为,针对退学决定依据错误,程序不当等问题,我委耐心与学校沟通,专门制发《关于依法做好学生处理工作的建议函》给公安大学,并与学校相关领导召开专题座谈会,剖析原告这一案,明确了学校在学生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最终促使学校撤销了原退学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原告申诉的退学处理行为目前已经不存在。
    [09:48:24]
  • [被告]:
    3、努力推动问题解决,有力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促进公安大学学生处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在本案处理中,我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基础工作,最终督促公安大学纠正了其学生处理行为。原告如对新的处理不服,完全有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权利救济。本案中,通过我委的工作,原告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安大学依法处理学生工作的水平也得到有效提升,从不同层次全面有效履行了我委的职责。综上所述:我委在受到原告学生申诉申请后,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09:49:25]
  • [主持人]:
    因网络故障,直播迟延,敬请谅解,现在我们继续为您直播。
    [10:12:42]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首先询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法律依据,请原告说明。
    [10:12:55]
  • [原告]:
    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审查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10:13:16]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10:13:31]
  • [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申诉进行审查处理。
    [10:13:48]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
    [10:14:12]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举证。
    [10:14:21]
  • [原告]:
    证据1.申诉书及特快专递回函。证明原告提出申诉申请及时间。
    [ 被告]:
    无异议。
    [10:14:42]
  • [原告]:
    证据2.公安大学作出的原退学处理决定。证明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时间和内容。
    [ 被告]:
    无异议。
    [10:14:5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举证。
    [10:15:07]
  • [被告]:
    证据1.公安大学作出的原退学处理决定。证明学校作出原退学处理的时间和内容。
    [ 原告]:
    无异议。
    [10:15:29]
  • [被告]:
    证据2.刘某的校内申诉书。证明刘某收到退学处理决定并向学校提出申诉。
    [ 原告]:
    无异议。
    [10:15:50]
  • [被告]:
    证据3.刘某的学生申诉申请书。证明刘某向我委提出学生申诉申请。
    [ 原告]:
    无异议。
    [10:16:13]
  • [被告]:
    证据4.市教委关于依法做好学生处理工作的建议函。证明我委审查公安大学的学生处理行为,并积极督促学校纠正错误行为。
    [ 原告]:
    有异议,一是作出建议的时间距离我们提出申请已经是三个月后,二是作出建议不能免除被告对申诉作出处理并通知的义务。
    [10:16:44]
  • [被告]:
    证据5.公安大学学生退学决定书及决定书送达情况说明。证明公安大学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对刘某作出新的处理并送达刘某。
    [ 原告]:
    有异议,是事后行为,与本案无关。
    [10:17:0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
    [10:17:4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
    [10:22:08]
  • 原告:被告不是对原告刘某的依法行政,而是对学校的偏私,人民法院应该判令被告在法定时效内对原告履行其行政职责,以保护以刘某为代表的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不受侵犯。
    [10:23:05]
  • [被告]:
    我们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的规定对原告申诉作出处理。这是总则性的规定,他的具体化是在第62、63条,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应该以具体规定为准。学生先应该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的复查处理有异议,向教委提出申诉。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不仅仅是处理决定。不是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直接向教委提出申诉。关于第63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学校不给学生校内复查决定,就不能申诉。本案中,我委在接到原告的申诉申请后,积极履行职责,取得了让学校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效果。第63条,三十个工作日的规定是程序上的要求,并非是对学生申诉处理的全面规定。针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和学校过多的沟通,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学校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方法,我们认为和学校进行沟通恰恰是我们应该所做的工作。学校在9月13日作出了新的退学处理决定,我们认为并非换汤不换药,在程序上、在依据上等方面都是一个完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仅仅因为还是一个退学处理,就认为是没有变化的。
    [10:26:10]
  • [原告]:
    第一、作为被告在辩论中承认不是说学生只能对复查决定不服才能向教委申诉,只是在申诉过程中不应该机械的参照三十个工作日的要求,针对这一点,我们想强调的是刘某向教委申诉的退学行为,与刘某向教委申诉复查决定没有区别。第二,有法定时限的要求,不能因为学校没有作出复查决定而不能提出申诉。学校后来作出的决定是在本案立案之后作出的,后来的决定同本案都是分离的,本案审理的是起诉日前被告的行政作为,后边的东西从逻辑上来讲虽然是连贯的,但从审判的角度讲需要进行切割。第三、作为教委来讲,从本案说,他的特殊性在于我们4月14日提出申诉申请,到现在11月5日,五个多月过去了,被告还没有按照法定规定向原告刘某履行受理通知和处理行政决定的法定义务。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卸责任,除非被告认为刘某是不值得尊重的。在法律上,原被告是平等的,我们提出申诉,被告就应该发放申诉受理通知书,并且也应该向刘某发放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被告这两点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们认为既然是法定的,被告就应该做。
    [10:29:44]
  • [被告]:
    我们在处理学生申诉时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30个工作日的要求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的规定。我们在接到申诉申请之后,经过审查发现学校没有履行校内复查程序,我们要求学校必须启动校内复查程序,事实也是按照我们的工作方向推动的,学校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撤销后作出新的处理。第二,关于新的退学处理决定,是在9月13日作出的。第三,原告代理人提到的有一年时间没有到学校上学,我们认为如果把起诉和审理的时间也算上去,并非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已经积极协调学校对原告申诉行为作出处理。第四,关于态度问题,原告说我们态度不积极,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原告方在向我委提出学生申诉之后,有几个月没有跟我们联系。是在几个月后于我们进行沟通的,关于沟通是双方的问题。
    [10:30:37]
  • [原告]: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被告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具体多长时间没有上学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只是描述一个事实。关于沟通的问题,原被告之间不是在私人交易,还需要看谁主动或者干什么。原被告是行政申请人和行政义务人的关系,被告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与原告的态度没有关系。我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应该适用强制原则。
    [10:31:43]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0:32:53]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33:09]
  • [原告]:
    无新的辩论意见。
    [10:33:21]
  • [被告]:
    无新的辩论意见。
    [10:33:27]
  • [审判长]:
    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10:33:37]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
    [10:34:0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1:1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11:41]
  • [审判长]:
    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
    [11:12:14]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蔡英伟副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1:12:4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蔡英伟 王文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石晶晶
    照片提供:谢伟辉
    [11:12:5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