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11月4日14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运动器械花样多 动感单车‘骑’骨折”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4:00:4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9月11日,陈某同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签订《入会协议》,交纳会员费1009元,成为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2009年9月24日下午,陈某和朋友到该健身俱乐部处锻炼,在上动感单车课时,教练带领大家稍作活动,便让大家骑动感单车。陈某是第一次骑动感单车,脚踏板转动的速度越来越快,陈某控制不住,又不知道怎么停下来,突然陈某的膝盖碰到单车,疼痛难忍。陈某的朋友将其扶到前台,告知前台工作人员陈某受伤的情况。在前台工作的健身俱乐部职员给陈某喷了云南白药,后陈某家人赶到,健身俱乐部教练陪同原告及家人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陈某经诊断为右足内踝骨折。
    陈某认为,健身俱乐部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没有为会员讲解动感单车的使用方法,未提醒应当注意的事项,未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导致陈某受伤。陈某起诉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两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14:03:4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邵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燕、郑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姚东方担任法庭记录。
    [14:06:57]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07:35]
  • [审判长]: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陈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日友好医院胃肠外科护士,住北京市昌平区平西王府三友公寓。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知春花园7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张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
    [14:10:34]
  • [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4:12:03]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12:5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 原告]:
    2009年9月11日,陈某同被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入会协议》,交纳会员费1009元,成为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2009年9月24日下午,陈某和朋友到该健身俱乐部处锻炼,在上动感单车课时,教练带领大家稍作活动,便让大家骑动感单车。陈某是第一次骑动感单车,脚踏板转动的速度越来越快,陈某控制不住,又不知道怎么停下来,突然陈某的膝盖碰到单车,疼痛难忍。陈某的朋友将其扶到前台,告知前台工作人员陈某受伤的情况。在前台工作的健身俱乐部职员给陈某喷了云南白药,后陈某家人赶到,健身俱乐部教练陪同原告及家人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陈某经诊断为右足内踝骨折。陈某认为,健身俱乐部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没有为会员讲解动感单车的使用方法,未提醒应当注意的事项,未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导致陈某受伤。陈某起诉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两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14:17:05]
  • [审判长]: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起诉书相比是否有变化?
    [ 原告]:
    放弃残疾赔偿金。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原告陈述事实发生的部分没有异议,不存在被告没有为原告讲解动感单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我们是有专门的教练的,我们是为会员讲解如何使用单车。
    [14:18:2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收到对方的证据?
    [ 原告]:
    收到了。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由原告提交证据。
    [ 原告]:
    证据1、门诊收费收据10张。
    证据2、诊断证明和X射线诊断报告。
    证据3、病例本,证明医嘱休假88天。
    [14:27:08]
  • [原告]:
    证据4、单位证明,证明误工费。
    证据5、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证据6、入会申请表、会费交纳收据、会员卡。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
    [ 原告]:
    有补充一份证据,证据7、一个完税证明,证明原告每月税后的收入,原告误工费是12596元。
    [14:27:2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金额部分也无异议。
    对证据2、无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14:32:18]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数额也没有异议。
    对证据5、 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6、无异议。
    对证据7、无异议。
    [14:33:05]
  • [审判长]:
    由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入会协议。
    证据2、动感单车使用须知照片3张。
    证据3、动感单车照片2张,证明动感单车没有质量问题。
    证据4、证人证言,证明所有会员是在教练的指导下使用动感单车的。
    [14:33:2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
    [ 被告]:
    补充一份,证明5、证明,是另外的三个会员,证明在使用动感单车之前,教练都会为会员作讲解。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字体很好,安全提醒部分字体应该要大一些,器械周围没有这些东西,无法阅读。
    对证据2、无法证明事发当天就照下来的,也无法证明是否在事发地点照的。
    [14:36:29]
  • [原告]:
    对证据3、无法证明单车的质量问题,被告应该出具合格证。
    对证据4、证人证言不认可。教练是被告单位的员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作证对被告有一定的倾向性。且教练是自己一个人照顾20多人。事发是一瞬间就会发生的,教练不会照顾到每一个人。
    对证据5、不认可,不知道此3人的身份及与被告的关系。事发时,不知道该3人是否在场。且证人证言应该出庭作证。
    [14:36:52]
  • [审判长]:
    证据原件双方自行保存,法庭保留复印件。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长]:
    原告,2009年9月24日时你去被告处健身,你是什么时候到的?
    [ 原告]:
    在开课以前,我6点之前就到了。
    [14:46:55]
  • [审判长]:
    开始之后是否有人进来?
    [ 原告]:
    我看到的是有。
    [ 审判长]:
    对于动感单车,你公司是否有特别的培训?
    [ 被告代理人]:
    在每次开课之前,教练都会对会员进行讲解。动感单车必须有教练的带领之下进行健身。
    [14:47:05]
  • [审判长]:
    对第一次动感单车是否有特点的说明?
    [ 被告代理人]:
    每一次都有讲解,没有比较对每一人都特别说明。
    [ 审判长]:
    原告事发过程中,是否听到教练对你进行讲解?
    [ 原告]:
    没有。
    [14:47:15]
  • [审判长]:
    原告在此之前是否骑过动感单车?
    [ 原告]:
    不会。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询问过如何使用?
    [ 原告]:
    问过,问的是其他的会员。
    [14:47:23]
  • [审判长]:
    原告你进去上课时是否有教练?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开课时,有教练的情况下你是否询问过教练如何使用?
    [ 原告]:
    没有,我以为他会讲。因为他一放音乐就很吵。
    [14:47:34]
  • [审判长]:
    当时上课有多少人?
    [ 原告]:
    当时是满的。
    [ 审判长]:
    被告,动感单车教师可以容纳多少人?
    [ 被告代理人]:
    20多个。
    [14:47:42]
  • [审判长]:
    原告护理费的依据?
    [ 原告]:
    我的生活不能自理。我父亲在家照顾我,按照3个月计算的,每个月1200元。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法律依据,不认可,护理费应该有明确的医嘱。其次应该提供亲属扣除工资的证明。我认为护理费是没有依据,且原告也没有提交护理费是如何产生的依据。所以我们不认可。
    [ 审判长]:
    交通费的依据?
    [ 原告]:
    受伤后,我们是打黑车去的医院,每去一次来回是60元,我也没有收据,我只要了200。
    [14:48:00]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正规交通费的依据。所以不认可。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
    [ 原告]:
    被告的教室里是有监控的,如果可以调取可以证明我的陈述是事实。可能因为时间很久了没有保留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8:06]
  • [审判长]:
    原、被告就本案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健身协议,在被告处办理了健身卡,且交纳了年费,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在健身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被告处教练没有对动感单车进行讲解,且教练不可能照顾20的个人,事故的发生是一瞬间的事情。被告没有进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不存在过错。被告还对原告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没有进行讲解使用单车方法,也没有进行标识,所以应该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受伤,自己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上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合情合理的。被告给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14:52:4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在动感单车教师配有教练,且在上课之前也会为会员讲解如何使用,以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已经进到了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我们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是有注意的义务,但是不能无限度的扩大该义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人,其对动感单车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且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他认为不会使用器械的情况,应当向教练询问如何使用。但是原告并没有向教练询问,而且是自己使用。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骑动感单车过程中控制不住了,不知道如何停下来,导致了受伤,我们认为原告也是负有一定的过错的。
    [14:53:01]
  • [审判长]:
    双方就辩论是否有补充。
    [ 原告]:
    如果教练在开课之前全部将正确的使用方法告诉原告,就不会发生此事故,我们认为还是被告处的责任。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陈述是不符合逻辑,如果原告不知道如何使用该单车,原告为什么还要上动感单车呢。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4:55:28]
  • [审判长]:
    双方就辩论是否有补充?
    [ 原告]:
    如果教练在开课之前全部将正确的使用方法告诉原告,就不会发生此事故,我们认为还是被告处的责任。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陈述是不符合逻辑,如果原告不知道如何使用该单车,原告为什么还要上动感单车呢。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5:00:51]
  • [审判长]:
    双方什么调解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需要询问一下领导的意见。
    [ 审判长]:
    今天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双方可庭下进行调解。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5:01:0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东小口法庭姚东方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04:14]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