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进行答辩

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质证

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组织调解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11月4日10: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职工明知没签合同 单位不付二倍工资”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一国际商贸公司起诉高女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9:5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50:09]
  • [主持人]:
    北京一国际商贸公司的原职工高女士称公司不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因为劳动仲裁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为此,商贸公司将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元。
    [10:50:58]
  • [主持人]:
    商贸公司起诉称,高女士08年7月来公司工作,担任经理职务,09年10月辞职。辞职后,她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总是拖欠她工资,并一再拖欠各种报销款项。此外,她还称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2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仲裁最终认为,高女士与商贸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全额支持了高女士的仲裁请求。
    [10:51:10]
  • [主持人]:
    商贸公司认为,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是1年,高女士自08年7月1日起即知道自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且双倍工资并不基于劳动,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她主张权利应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08年7月到高女士申请仲裁的09年10月已经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故公司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0:51:20]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孙闻欣独任审理。
    [10:51:31]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51:4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55:10]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55:20]
  • [原告代理人]:
    北京某国际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怡,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高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10:57:22]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0:57:50]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一国际商贸公司与被告高女士劳动争议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闻欣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郑壹担任法庭记录。
    [10:59:1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59:35]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1:02:1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11:02:4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于2008年7月1日入职原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被告自08年7月1日起知道自己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双倍工资不基于劳动合同,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质为赔偿金,不适用劳动报酬争议特殊时效的规定,只能从被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其主张的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11:04:18]
  • [审判员]:
    继续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不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谈不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被告虽然口头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原告并未同意,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未解除,所以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2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1:06:1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因单位拖欠我8个月工资及奖金,我多次索要单位不给,在协商后,单位只给我5000元奖金,在多次索要后,其他拖欠工资及奖金仍为给付我,我只好辞职。
    [11:13:43]
  • [审判员]:
    继续陈述。
    [ 被告]:
    我08年7月1日到原告公司工作,我单位有一个协会,北京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是非营利协会,各种开支需要挂靠原告公司,我在单位担任经理时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说要等协会批复,之后再两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我去找公司,公司说我同时是协会的副秘书长,等协会批复下来以后两份劳动合同一块签但在拖欠8个月工资后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11:13:5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证1、高女士所写收据。显示收到现金5000元,高女士于2009年12月27日签字确认。即使我公司没有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也已支付10.5.14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方不能重复收取经济补偿。
    证2、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佐证证据1
    [11:15:0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证1、2009年12月27日我辞职后所签,公司欠我6万9千元奖金,但我没有证据,公司说先给我5000元,以后有钱了把剩余部分给我。收条上并未显示清楚是什么款项的收条。
    对证2、认可。
    [11:16:1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
    [ 被告]:
    证1、欠条两张,证明对方所说一次性给我补偿,我刚才陈述的性质。我2009.12月辞职,当时我才知道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证2、人民法院调解书。证明对方长期拖欠工资。
    [11:16:3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证1、2,结合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我公司给高女士的5000就是给对方的经济补偿。对方陈述于09.12月才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应于08年入职时候就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
    [ 被告]:
    因当时公司说等协会批复下来后再签订合同。
    [11:19:04]
  • [审判员]:
    除上述证据材料外,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补充的证据材料需要当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23:19]
  • [审判员]:
    刚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和质证。下面,本庭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询问,相关当事人应正面、如实回答问题。听清楚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1:27:04]
  • [审判员]:
    原告单位住所地、双方劳动关系履行地?
    [ 被告]:
    08年入职时在海淀区,单位住所地不清楚在哪,在进行这次起诉时才知道。
    [ 原告代理人]:
    在丰台区有经营地。
    [11:27:45]
  • ?高女士每月工资多少?
    [ 被告]:
    3200元。
    [ 原告]:
    3000元基本工资加200元饭补。
    [11:28:13]
  • [审判员]:
    单位有无工资表?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28:40]
  • [审判员]:
    被告辞职时间、原因?以何形式?
    [ 被告]:
    09年12月,拖欠工资、奖金、欠款,未签劳动合同。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是09年10月提出,但我公司未同意。辞职理由是因为对方找到更好的工作。
    [11:29:04]
  • [审判员]:
    高女士何时不到单位上班。
    [ 被告]:
    09年12月。
    [ 原告]:
    09年10月。
    [11:29:35]
  • [审判员]:
    单位不同意被告辞职申请,有否要求被告上班?
    [ 原告代理人]:
    有要求,电话联系过。
    [ 被告]:
    没有。
    [11:30:09]
  • [审判员]:
    单位有无考勤表?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30:40]
  • [审判员]:
    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30:5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特殊时效是对劳动报酬时效,是以工资为标准的,是对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赔偿应适用一年一般时效,不适用特殊时效。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是惩罚性措施,这种补偿不基于劳动。时限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双倍补偿只是以工资为标准,并非劳动报酬,因此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
    [11:32:3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09.5到丰台劳动仲裁委咨询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我符合劳动仲裁条件,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判定我应得补偿,我的时效没有过期。我至今无业,并未找到新工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辞职是因为找到新工作。
    [11:32:5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但是单位电话对方让对方来上班时,对方答复找到新工作。
    [ 被告]:
    单位没有给我打过电话。
    [ 原告代理人]:
    5000元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未签劳动合同一个半月的补偿。
    [ 被告]:
    无补充辩论意见。
    [11:33:50]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6条和第128条)的有关规定,现征询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互谅互让,在本庭主持下,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11:34:07]
  • [审判员]:
    因调解基于自愿原则,现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明白。
    [ 被告]:
    明白。
    [11:34:1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35:0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5:2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郑壹。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1:3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