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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2:3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13:52:46]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知名品牌‘婷美’状告同行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3:04]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杨德嘉。[13:54:03]
- [主持人]:杨德嘉,男,1978年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先后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00余件。审理了赵云生诉单田芳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北京东新思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脑研究院诉精英特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并保持了较高的审判质量,至今无一案件被二审发回或改判。[13:54:31]
- [主持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获得工作优秀嘉奖、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海淀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撰写有《论通商品用名称的认定》、《论影视作品合同的解释》、《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等论文及《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装潢的认定和保护》、《相同历史题材作品间的侵权认定》等案例评析。[13:55:07]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5:33]
- [主持人]:在百度上搜索关键词“婷美防辐射”,搜索词条链接的是“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婷美”商标的持有人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13:57:51]
- [主持人]:原告诉称,原告是“婷美”商标的持有人,“婷美”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每年投入过亿元人民币的广告费宣传“婷美”。婷美防辐射产品是原告主营产品之一,深受广大孕产妇欢迎。被告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在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中,非法使用“婷美防辐射”关键词,虚构“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致使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婷美防辐射”时,却进入了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网站,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是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13:58:1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8:32]
- [书记员]:核实一下当事人身份。[13:59:35]
- [原告]: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周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14:00:24]
- [被告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委托代理人吴梦漪,女,汉族,1984年6月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14:02:47]
- [被告二]: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法定代表人沈皓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委托代理人吴梦漪,女,汉族,1984年6月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14:06:14]
- [被告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负责人向海龙。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委托代理人吴梦漪,女,汉族,1984年6月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室。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14:07:14]
- [被告四]: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亮,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陈述;代为应诉、答辩;代为调解、和解、反诉等。[14:07:45]
- [被告五]: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交通路。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亮,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陈述;代为应诉、答辩;代为调解、和解、反诉等。[14:08: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10:36]
- [审判长]: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14:11:27]
-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杨德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曹丽萍和刁云芸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薛瑾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14:11:50]
- [审判长]: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14:12:04]
- [原告]:听清了。[ 五被告]:听清了。[ 翰纳森、添香]:现向法庭提起对本案原告的反诉。[ 审判长]:二被告明确一下提起反诉的理由。[ 翰纳森、添香]:原告提起的本诉贬低了添香公司的名誉,对添香公司构成了较大影响。[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五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五被告]:没有。[14:12:51]
- [审判长]:鉴于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提起了反诉,合议庭需要对该反诉进行和议,现在宣布休庭,五分钟恢复法庭审理。[14:15:29]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反诉,合议庭认为二被告提出的反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反诉提起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反诉不予受理。二被告可另行起诉。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 审判长]:反诉材料请二被告拿回。[14:24: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14:24:31]
- [原告]:原告是“婷美”商标的持有人,“婷美”二字是原告的专有企业名称。“婷美”被国家商标据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公众中拥有良好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众满意度。婷美防辐射产品是原告主营产品之一,使用国家专利技术制造的“银层渗固纤维织物”防辐射材料,其电磁波屏蔽效能均达99.999%以上深受广大孕产妇欢迎。从2009年初开始,原告生产的婷美防辐射产品的销量明显下降,较往年减少销量500万元以上,减少利润100万元以上。[14:25:21]
- [原告]:寻找原因发现,被告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在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中,非法使用“婷美防辐射”关键词,虚构“上海婷美防辐射服官方网站”,并将该搜索词条链接到翰纳森公司网站上(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共用一个网站)。致使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婷美防辐射”时,却进入了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网站,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是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产品。[14:25:47]
- [原告]:原告认为,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百度公司在进行竞价排名业务中,收取高额费用,应对竞价单位名称与其设置关键词名称是否一致进行审核。但百度公司没有履行基本义务,导致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以虚构的“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链接到该公司网站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14:26:11]
- [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14:26:3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14:27:06]
- [被告一、二、三]:三个百度公司共同答辩。[14:27:42]
- [被告一、二、三]:百度三公司共同答辩如下,原告诉状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方认为,首先,三百度公司与原告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百度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原告不涉及同一领域,故不构成竞争关系。[14:34:16]
- [被告一、二、三]:其次,百度公司不存在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不正当竞争的帮助行为。百度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竞价排名中出现了涉案的关键词是由添香公司操作造成,添香公司自己进入网站后台添加了相关关键词。与百度公司无关。[14:34:45]
- [被告一、二、三]: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的搜索服务与普通搜索无实质区别,百度公司仅是对搜索引擎中的排序提前。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服务中对客户履行了事先保护他人各项民事权利的提示,客户在进行竞价排名操作的关节中百度公司设置了多项提示,特别是在提交关键词时,特别提示了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本案原告事先没有向百度公司投诉,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不明知也不应知的。[14:35:58]
- [被告一、二、三]:百度竞价排名的服务模式不是百度所开先河,其他大的网站也有此业务,GOOGLE也涉及到相关的诉讼,比如LV诉GOOGLE的搜索使用了其商标,但法院最终判定GOOGLE不侵权,故三百度公司也不应被判侵权。[14:39:0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四、五答辩。被告四、五是分别答辩还是共同答辩?[14:39:55]
- [被告四、五]:我方两公司共同答辩,一、答辩人根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第一: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因为答辩人没有对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广告关键词进行设置,该行为是由百度分公司的客服人员操作完成的。第二: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答辩人完全不知情。第三:答辩人在发现了百度竞价排名的侵权关键词后立即进行了删除。[14:40:56]
- [被告四、五]:二、 百度分公司应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责。第一:答辩人在百度做竞价排名广告推广时交纳高昂的广告费用,百度分公司在收取广告费用的同时就有责任和义务审查关键词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第二:答辩人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在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交纳费用后由其客服人员对答辩人的后台关键词设置选择、操作上载和审批(见我方公证书)。答辩人在跟百度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经过审慎的审查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确认其是合法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广告运营商,有理由相信百度分公司会合法管理答辩人的后台,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答辩人并未授权百度分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操作,应当是由于其客服人员不了解防辐射服的行业内情,在未取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筛选关键词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擅自发布误操作导致。[14:41:47]
- [被告四、五]:三、添香是上海市知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添香商标在防辐射服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评为‘全国防辐射服装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之首)’、‘上海市知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多家专业性业内网站均评定添香防辐射服为防辐射服领域排名第一的品牌。而原告婷美集团虽然被评定为驰名商标,但观其商标注册证不难发现,其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以内衣为主并不包含防辐射服这一项。因此可以推断该品牌在防辐射服领域的知名度是远没有答辩人高的(防辐射服领域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也确实如此),故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进行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14:42:19]
- [审判长]:双方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因为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原告是提交了四份证据是吗?[14:47:36]
- [原告]:是。分别为,证据1、婷美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合法拥有“婷美”商标,注册时间在2004年,包括特殊功能服装,即防辐射服;证据2、中国工商报“工商局商评委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复印件及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婷美”是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证据3、(2009)京国立内证字第60237号公证书,证明五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4、荣誉证书2006年颁发,证明“婷美”是北京市著名商标。[14:47:55]
- [审判长]:那么被告进行质证。[14:48:08]
- [被告一、二、三]:三公司一起发表意见。收到原告所有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百度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4:49:20]
- [被告四、五]:之前发表过简单的质证意见。没有变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1中25类没有包括防辐射服,防辐射服应在第9类中;证据2驰名商标应有证书,而不是报纸来证明的,而且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只是第25类中的,并不包括防辐射服;判决书没有法院的章。证据3 对侵权事实不认可,主观和客观上我方都没有侵权的行为;证据4没有对方防辐射服进行认定,与本案无关。[14:50:08]
- [审判长]:下面被告出证。[14:53:38]
- [被告一、二、三]:庭前证据交换时提交的证据没有变化。分别如下,证据1、百度网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合法经营百度网站。证据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398号公证书,证明在百度中搜索“婷美防辐射”,没有原告所诉称的出现上海添香公司或上海翰纳森公司推广信息的情况。证据3、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订单,证明上海添香公司是百度的推广服务客户,接受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14:55:14]
- [被告一、二、三]:证据4、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ICP备案查询结果,证明上海添香是经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上海翰纳森是经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百度审查了上海添香及上海翰纳森的相关资质,尽到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证据5、(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0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推广用户可以自己随时设置和修改关键词及相关信息。证据6、(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1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及法律,并制定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和步骤,提示推广用户提交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4:56:18]
- [被告一、二、三]:证据7、(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281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在推广用户在百度推广的过程中,已采取合理的提示和注意措施,告知推广用户提交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证据8、(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0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在推广用户设置关键词时已经提示推广用户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证据9、(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1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已经设置多种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14:56:36]
- [被告一、二、三]:证据10、LV诉Google案判决书,证明国际上对搜索推广关键词涉及他人商标时的行为不认为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证据11、文章,《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资源检索》、《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检索与知识检索比较》、《试论中文搜索引擎之关键词检索》、《搜索引擎技术的现状和热点》和《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检索策略》,证明百度关键词推广使一种搜索引擎技术手段,检索关键词是互联网信息搜索必须使用的字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14:56:53]
- [审判长]:由原告对百度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14:57:12]
- [原告]:收到所有百度三公司所有证据。对证据一主体状况予以认可,对证据二、公证书的出具日期是2010年3月18日,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翰纳森公司和添香公司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前;[14:58:12]
- [原告]: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与原告无关;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五、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是该公证书不能证明用户可以自行设置和修改关键词,如果百度公司可以让用户自行设置关键词,那么说明百度公司故意给他人非法牟利的机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证据六、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公证员不能判定百度公司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故该公证书应视为无效;[14:58:50]
- [原告]:证据七、八、公证书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是否提醒了客户注意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证据九、公证书无法证明百度公司是否维护了他人权利,与本案无关;证据十、国外的判决书如果形成于国外应该经过认证等相关程序,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对此不予认可;证据十一、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4:59:2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四、五对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59:47]
- [被告四、五]:添香、翰纳森收到所有百度三公司所有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对百度三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认可该证据,但是相关操作不是我方所为,是百度公司所为;证据三、四、无异议;证据五、公证书不能证明关键词的设置和修改可以由客户操作。[15:00:52]
- [被告四、五]:证据六、我方是合法经销商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本案是由百度公司的工作人员导致;证据七、八、九我方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证据十、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对该判例不发表意见;证据十一、对要证明的事项不予认可。[15:02:08]
- [审判长]:被告四、五,庭前提交了四组证据,对吗?[15:08:06]
- [被告四、五]:对。分别为,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的“添香”商标为注册商标;证据2、知名度证明,证明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的第25类1465215号“添香”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添香牌防辐射服被评为“上海名牌”“全国防辐射服装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之首”;证据3、百度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明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是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负有更加严格的审核、查明责任,并有义务维护客户权利不受侵害和不对第三人权益造成侵害;证据4、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书,证明被告在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签订合同并建立合作关系后,其百度推广后台的关键词设置选择、操作上载和审批维护推广等工作均是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客服人员进行的。[15:08:52]
- [审判长]:原告庭前提交了简单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15:09:25]
- [原告]:对证据一、商标注册证认可;证据二、知名度证明不予认可,该份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主持评选的单位不具有权威性,无法证明添香公司是知名企业;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提请法庭注意,该合同签署日期是2010年3月23日,费用是人民币544500元,第一页服务内容的第三条中规定自2005年百度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说明百度公司和翰纳森、添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另外还可以证明该份合同是后补的,为添香公司的侵权提供了机会;证据四、电子邮件证据,不予认可,庭前法庭组织了现场勘验,但是添香公司无法登陆邮箱进行勘验;对公证书的内容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五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15:17:22]
- [审判长]:百度公司对被告四、五的证据进行质证。[15:17:45]
- [被告一、二、三]:百度三公司收到添香及翰纳森所有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对添香及翰纳森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2与我方无关;证据3证明事项不认可,但是认可百度公司与添香公司签订了推广合同;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电子邮件无从核实,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5:18:58]
- [审判长]:添香、翰纳森公司对你方证据是否有补充意见?[15:19:33]
- [被告四、五]:添香产品是上海名牌产品,添香商标是知名商标,翰纳森公司是知名的服装公司,添香公司就产品每年投入上千万进行宣传,添香公司不可能故意设置侵犯原告公司的关键词。[15:20:26]
- [被告四、五]:婷美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塑身内容并不是防辐射服。[15:21:33]
- [审判长]: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交?[ 被告四、五]:有补充证据。[ 审判长]:二被告说一下为何没有与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被告四、五]:由于昨天举证期时没有及时复印,所以没有来得及提交补充证据。[15:22:59]
-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对被告四、五补充证据的意见。[ 原告]:一、没有合理理由,被告的提交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二、被告的补充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不同意二被告的补充证据。[15:23:56]
- [审判长]:百度公司什么意见?[ 被告一、二、三]:尊重法庭意见。[15:24:26]
- [审判长]:对有关添香、翰纳森公司补充证据的问题,合议庭进行了和议,二被告的举证超过的举证期限,且提交补充证据的理由不符合相关合理理由的规定,有关知名度和专利的证据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项,故不在主持进行质证。是否听清?[ 被告四、五]:听清。[15:27:48]
- [审判长]:原告对案件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案件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五被告]:没有。[15:28:54]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明确你方起诉的案由是否是不正当竞争?[ 原告]:对。[15:30:11]
- [审判长]:你方认为五被告的不正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原告]:添香公司、翰纳森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款的法律规定,二被告实施的是直接的不正当竞争。三百度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三百度公司为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提供了渠道和帮助,属间接收益,故要求三百度公司共同承担侵权。[15:30:40]
- [审判长]:原告是还能具体细化一下侵权行为?[ 原告]: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将其网站的链接标题设置为“上海婷美防辐射官方网站”,点击对应链接进入了二被告的网站。三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将涉案关键词放在婷美防辐射搜索结果的第一位,让公众错误的理解被告四、五的网站是婷美的官方网站。三个百度公司实际是在故意的为被告四、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渠道和帮助。[15:34:23]
- [审判长]:原告认为你方受到侵害的权利有哪些?[15:34:45]
- [原告]:通过估算,我方的损失大概500万左右。但考虑诉讼的实际,我们主张100万。[15:36:10]
- [审判长]:原告提交商标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原告]:证明婷美商标构成驰名产品特有名称。[15:37:53]
- [审判长]:被告的行为对你方知名产品特有名称有何影响?[ 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商标的侵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婷美商标、企业名称的侵害,整体构成不正当竞争。[15:43:30]
- [审判长]:百度三公司明确一下,三公司之间是何关系?[15:45:49]
- [被告一、二、三]: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站和域名的拥有者和经营者。百度在线公司对百度网站上应用的一些技术进行研发在线使用,并负责除了北京之外的竞价排名的签约、收费、维护等工作。具体业务由百度在线公司在各地分公司具体操作。百度上海公司是百度在线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也是与添香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的签约一方。另外,刚才原告说损失一百万,是个估算。我们国家实行实际赔偿原则,原告没有实际损失的证据来支持。[15:50:07]
- [被告一、二、三]:原告刚才明确案由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都不涉及原告举证的有关商标的驰名问题。原告应该就其何种商品为驰名商品,另外原告应就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提举相应证据。应将提交的证据和依据的法条和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匹配。[15:53:34]
- [原告]:我方确定损失为100万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估算的,具体侵权数额的证据应该由侵权人举证。五被告的行为擅自使用了婷美字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商品是婷美的商品。我方的证据二明确认定,婷美的商标和企业是国家驰名的商标和企业,故婷美企业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15:57:47]
- [审判长]:被告对商标本身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告]:不知晓被告是否以婷美商标销售了产品。商标是为了证明婷美企业的知名度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15:59:41]
- [原告]:五被告的行为侵权,现有法律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称、企业信誉、产品销售和商标的相关权利。[16:05:11]
- [审判长]:下面被告四、五明确一下二公司的关系。[16:05:30]
- [被告四、五]:添香、翰纳森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人,翰纳森公司负责生产,添香公司负责销售。原告证据三公证书中出现的网站是添香公司经营的网站。两个公司整体是一起的。行为是共同的。[16:07:15]
- [审判长]:原告明确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停止了?[16:08:00]
- [原告]:行为停止了。[16:08:12]
- [五被告]:三月份之前已经停止了。[16:08:33]
- [审判长]:鉴于行为已经停止了,那原告是否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16:09:24]
- [原告]:坚持。[16:09:42]
- [审判长]:蜂巢计划是什么?[ 被告四、五]:是百度公司的活动。[ 被告一、二、三]:这个活动涉及到很多,都是围绕着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开展的。百度与参加竞价排名客户之间的政策作了些许变更和添加。推广的展示尽可能多推右侧的公司,会以阴影方式标识出来,与自然搜索的结果进行区分。实质性的是主要推广右侧的链接。[16:15:44]
- [审判长]:百度公司回答一下,对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名称、字号,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业务开展的时候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考虑?[ 被告一、二、三]:措施一、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系统中有一个过滤库,该库过滤了淫秽的、反动的敏感词,这个是机器的自动审核、过滤,具体过的程序是机器自动的,如果有些用户提交有关上述所说词汇,百度网站会自动过滤。百度公司如果屏蔽掉关键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如果是有客户对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进行投诉,百度公司会对该关键词进行过滤,竞价排名搜索中将不会再出现竞价排名客户的链接。[16:27:03]
- [审判长]:有关原告提出了合同签订日期,百度公司解释一下。[ 被告一、二、三]: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添香、翰纳森公司与我方所签合同丢失为由,于我方重新签订了合同。所签合同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同。[ 审判长]:添香、翰纳森公司是否认可?[ 被告四、五]:认可。[16:32:05]
- [审判长]:百度公司表示需要查一下公司数据库、日志等,现在是否有结果?[ 被告一、二、三]:由于数据量大,我方现在还未找到相关邮件。[ 审判长]:孙慧与哪个百度公司有劳动关系?[ 被告一、二、三]:与百度上海分公司有劳动关系,现在还再继续。[16:32:47]
- [审判长]:本案涉及与婷美有关的关键词有几个?[ 被告四、五]:只有一个。[ 审判长]:百度公司是否认可?[ 被告一、二、三]:认可。[16:33:28]
- [审判长]:搜索结果的网页标题和下面的摘要是谁添加的?[ 被告四、五]:不是我方添加。[ 被告一、二、三]:关键词、网页标题、描述和URL地址是添香公司添加的。[16:34:18]
- [审判长]:添香公司对此是否有异议?[ 被告四、五]:涉案关键词属于竞品词,是百度后台工作人员抓取的,添加到我方帐户中。[ 审判长]:百度公司是否有补充?[ 被告一、二、三]:如果是百度客服工作人员人为抓取的话,那么客服人员一定是知道所有行业的竞品词,这个是人为无法做到的。至于添香公司所说由百度后台程序自动抓取的,这个说法我从来没有听说过。[16:42:42]
- [审判长]:百度公司对参加推广活动的客户是否有区分?添香公司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被告一、二、三]:百度的推广合同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价,对参加竞价排名的客户都只提供一个帐户。[ 审判长]:百度公司针对什么样的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被告一、二、三]:服务类型由客户根据自己需要自行确定。[16:43:15]
- [审判长]:添香说涉案关键词是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公司在确定关键词后是否通知你方?[ 被告四、五]:应该是发邮件通知我们的。[16:43:4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44:03]
- [原告]:一、目前本案的五被告均承认事实上存在侵犯原告的行为,涉案网站链接到添香、翰纳森公司的网站。二、本案的直接受益者是添香公司和翰纳森公司,间接受益者是三个百度公司。三、尽管百度公司和添香翰纳森公司相互推托责任,但是添香公司代理人已经明确承认关键词上传之前由百度公司的工作人员传给它,故可以看出添香公司是明知侵权的。四、百度公司对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有审查义务,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如果百度公司对关键词没有审查义务,那么百度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牟利的机会。五、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数额有法律依据,且符合现实情况。[16:49:45]
- [被告一、二、三]:三百度公司共同发表辩论意见,根据法庭调查,被告认为,百度对原告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即没有直接的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没有对其他人不正当竞争实施诱导、帮助,百度提供的是推广活动,该活动是技术服务,百度在履行和添香公司的合同的同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16:59:33]
- [被告一、二、三]: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同样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就涉案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对原告主张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没有事实依据,故百度公司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要求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推广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客户在竞价排名系统中提价关键词,本案中,关键词的提交有三个属性,第一个是技术属性,在推广当中,客户提交关键词的作用是引导的作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百度公司在推广中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上的使用,并不是商标上的使用;第二个属性是商业属性,百度的客户申请关键词是有正当的商业目的,关键词与其的商业行为有所关联,关键词的选择是由客户进行自主的选择;第三个属性是法律属性,有些关键词包括本案涉案关键词有法律属性,是别人赋有法律权利的关键词,百度公司对关键词的搜索结果进行排序,是没有过错的,百度公司无法对客户选择关键词。百度公司能够做到对问题关键词进行下线等相关处理,百度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7:01:01]
- [被告四、五]:原告的公证时间是10月10日,如果查询百度的数据库可以发现百度工作人员孙慧给我方所发送的关键词。通过昨天的质证,百度公司承认其公司员工孙慧已经离职,但是今天百度公司又对该说法反驳。[17:02:59]
- [审判长]: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17:03:27]
- [原告]:我们不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根据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17:07:00]
- [审判长]:双方做最后陈述。[17:07: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五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7:07:4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主持进行当庭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17:08:1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7:08:27]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7:08:39]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雷建军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梦超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大力支持。[17:09:12]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7:09:32]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0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