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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9:07:32]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出租房内贩卖毒品 触犯刑律被公诉”的刑事案件。[09:10:0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10:20]
- [主持人]:据公诉机诉称:2010年4月间,被告人刘兴德于本市丰台区辛庄一出租房内先后两次向夏某(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共约0.2克,得款三百元。同年四月十三日,袁某(另案处理)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通过电话联系刘兴德,以一百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1克。十六时许,刘兴德前往丰台区张各庄乡南营村给袁某送海洛因是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0.9克。[09:10:52]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吴跃增法官、陪审员董淑清、赵燕茹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09:13:53]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4:4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5:25]
- 审判长吴跃增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 被告人]:刘兴德,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小学、农民。[ 审判长]: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刘兴德]:2000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判长]:被告人刘兴德,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刘兴德]:2010年4月13日被羁押,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8日被逮捕,因为涉嫌贩卖毒品。[09:27:24]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刘兴德]:收到了,是2010年10月13日收到的。[09:28:1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兴德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跃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董淑清、赵燕茹组成,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 刘兴德]: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刘兴德]: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0:01]
-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刑诉字[2010]281号起诉书。2010年4月间,被告人刘兴德于本市丰台区辛庄一出租房内先后两次向夏某(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共约0.2克,得款三百元。同年四月十三日,袁某(另案处理)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通过电话联系刘兴德,以一百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1克。十六时许,刘兴德前往丰台区张各庄乡南营村给袁某送海洛因是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0.9克。[09:31:08]
- [审判长]:被告人刘兴德,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刘兴德]:一致。[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异议?[ 刘兴德]:最后一次的有0.8克是我吃的安定。[ 审判长]:对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陈述。[09:34:01]
-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陈述。[ 刘兴德]:我到北京时去他们家玩,看见他们在吃毒品,也叫我吃。第二次,他们又叫我去他们家,问我什么地方可以买到海洛因,我说以前听朋友讲在西客站可以买到海洛因。肖梦华(音)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西客站去拿0.2克海洛因。第二次又让我帮他买了一次海洛因,最近一次是我自己买来自己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兴德,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刘兴德]:听清楚了。[09:35:22]
- [公诉人]:你之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 刘兴德]:基本属实。[ 公诉人]:与你当庭供述有无不一致的情况?[ 刘兴德]:一致。[ 公诉人]:你一共向他人卖过几次毒品?[ 刘兴德]:两次,一次是肖梦华(音),第二次是袁路宾(音),还没卖就被抓获了。[ 公诉人]:卖何毒品?[ 刘兴德]:海洛因。[ 公诉人]:你为何卖毒品?[ 刘兴德]:我是帮夏梦华(音)拿。[09:37:22]
- [公诉人]:你是以何价格购买的毒品?[ 刘兴德]:买了两小包,两包140元。[ 公诉人]:是否购买的毒品都卖给夏茂华了?[ 刘兴德]:自己留了一部分自己吃。[ 公诉人]:你是否向夏茂华收钱了?[ 刘兴德]:是,他给了我200元。[ 公诉人]:实际你购买的成本是140元,但夏茂华给了你200元?[ 刘兴德]:是。[ 公诉人]:你向夏茂华、原路宾(音)毒品是如何交易的?[ 刘兴德]:他给我打电话,我就把货拿给他,送到他们家去。[ 公诉人]:你向法庭供述时,陈述最后一次你随身携带的毒品中,你是否知道具体重量?[ 刘兴德]:不知道,海洛因只有0.1可左右,有六片药被我掺进去了。[ 公诉人]:刘路宾(音)要求你带多少过去?[ 刘兴德]:100元左右,0.1克左右。[ 公诉人]:你是如何将药片加入到海洛因中的?[ 刘兴德]:我把药品做成药粉,和海洛因掺在一起。[ 公诉人]:你在何地被抓获的?[ 刘兴德]:南营车站。[09:44:05]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审判长]:你何时到北京?[ 刘兴德]:今年3月份。[ 审判长]:是何工作?[ 刘兴德]:原来过北京,帮人开车。[ 审判长]:你如何认识肖梦华(音)的?[ 刘兴德]:开车时认识的。[ 审判长]:何时一起吸毒的?[ 刘兴德]:今年3月份我从老家到北京,去他们家看他们吸毒,我就一起吸毒了。[ 审判长]:你不认识他们之前是否吸毒?[ 刘兴德]:不吸。[ 审判长]:你如何知道西客站有卖毒品的?[ 刘兴德]:原来我在西客站购买假发票,送假发票的人问我要不要海洛因,第二次我去肖梦华(音)玩的时候,顺便提起这个事情。[ 审判长]:你到西客站是否可以找到卖海洛因的人?[ 刘兴德]:是电话联系的,后来带着警察过去没有找到。[ 审判长]:你帮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什么?[ 刘兴德]:都是朋友,帮他一下,自己也想用。[ 审判长]:2010年4月13日你被抓获时,毒品在何处?[ 刘兴德]:在我手里拿着,下车走了200米左右就被抓了。[ 审判长]: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外,还有无其他违法事情向法庭交代?[ 刘兴德]:没有。[ 审判长]:有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 刘兴德]: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09:45:12]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申请对证据进行简要陈述。[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申请宣读被告人刘兴德供述,与当庭刘兴德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证明刘兴德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6:32]
-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肖梦华(音)证言及辨认笔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刘兴德两次向其贩卖毒品的情况。[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7:58]
-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刘路宾(音)证言及辨认笔录,能够证实2010年4月13日刘兴德在向刘路宾(音)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的情况。[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0:35]
- [公诉人]:申请宣读鉴定结论,被抓获时被告人刘兴德身上携带0.9克海洛因。[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0.9克中不全是海洛因,只有0.1克是海洛因,剩下的是安定药。[ 审判长]:安定是否是颗粒的?[ 刘兴德]:是,我把安定压成粉末放在海洛因中,吃完好睡觉。[ 审判长]:为何将安定掺在海洛因中?[ 刘兴德]:就为了一起吃,当时没想那么多。[ 审判长]:你对鉴定报告中的毒品重量有异议?[ 刘兴德]:是。[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解是何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对海洛因的含量有异议,但是在起获的是毒品没有异议?[ 刘兴德]:是。[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应以起获时的认定为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4:5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出示物证照片,是从被告人刘兴德身上起获的海洛因的照片;宣读新古城派出所出具起赃经过;宣读收缴毒品清单一份。[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公诉人]:申请宣读被告人刘兴德的到案经过及相关工作说明。[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5:44]
- [公诉人]:申请宣读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兴德的前科情况。[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兴德]:无异议。[09:56:4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刘兴德]:无。[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刘兴德]: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57:34]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以上证据系合法取得,真实有效,请求法庭予以采信。2010年4月被告人刘兴德两次向肖梦华(音)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及肖梦华(音)的辨认笔录证实,关于肖梦华(音)第一次是给钱的情况,根据肖梦华(音)对两次事实没有否认,第二次进一步给钱的情况,可以证实贩卖过程的实现,对于刘路宾(音)电话联系刘兴德购买毒品0.1克海洛因的情况,有被告人刘兴德的供述、刘路宾(音)的证言、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兴德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兴德作为成年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代购者从中牟利,从中加价的,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刘兴德是底价购买,以高价卖出,有牟利的目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在被抓获这次,刘兴德提出毒品含量的辩解意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不以纯度定罪的,应当以起获的毒品数量为认定。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两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已经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应当在三年到七年之间,被告人刘兴德被抓获是由于他人的检举揭发,自己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因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虽然被告人有过前科,但不构成累犯。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当庭的犯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刘兴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刘兴德]: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刘兴德]:没有。[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继续羁押。[10:03:0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刑庭安彦增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娇,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0:05:3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