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大楼

直播工作人员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审判员和书记员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回答讯问

被告人与事主的聊天记录

事主的汇款记录

被告人的取款记录

被告人取款时的银行监控录像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被告人出示视听资料证据

媒体关注庭审

宣判
11月2日10时,直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轻信‘网友’ 三万元钱被骗”案*
  • [主持人]:
    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0: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李哲,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09:51:17]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廖民诈骗案。
    [09:51:36]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9:51:49]
  • [主持人]:
    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廖民冒充事主贾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在互联网上与贾某某聊天,谎称急需用钱向贾某某借钱。后贾某某通过网上银行给被告人廖民指定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民后被查获。
    [09:52:57]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3:59]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曾智湄独任审判。
    [09:54:16]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韩冰。
    [09:54:30]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54:4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传被告人廖民到庭。(法警带上)
    [10:04:00]
  • (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
    [ 廖民]:
    廖民。
    [ 审判员]:
    有无其他姓名?
    [ 廖民]:
    无。
    [ 审判员]:
    出生年月日?
    [ 廖民]:
    1987年7月2日。
    [ 审判员]:
    民族?
    [ 廖民]:
    汉族。
    [10:04:36]
  • [审判员]:
    出生地?
    [ 廖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
    [ 审判员]:
    文化程度?
    [ 廖民]:
    初中。
    [ 审判员]:
    职业?
    [ 廖民]:
    农民。
    [ 审判员]:
    住址?
    [ 廖民]:
    广西省壮族自治区XX县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10:04:55]
  • [审判员]:
    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廖民]:
    曾因非法携带刺刀被处以15天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 审判员]:
    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因为什么?
    [ 廖民]:
    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7月3日被拘留,同年8月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收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
    [ 廖民]:
    2010年10月28日。
    [10:05: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 人廖民诈骗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曾智湄独任审判,书记员韩冰担任法庭记录。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泉山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就是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你是否申请回避?
    [ 廖民]:
    不申请。
    [10:05: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在法庭上你可以自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被告人廖民是否听清了?
    [ 廖民]: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京铁检刑诉[2010]0065起诉书。
    [10:06:08]
  • 被告人廖民,绰号“国民党”,男,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一○年七月三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二○一○年八月六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10:06:40]
  •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民涉嫌犯诈骗罪,于二○一○年十月六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一○年十月九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0:07:14]
  •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告人廖民冒充事主贾XX(女,三十二岁,河南省人)的朋友李某某(男,三十九岁,湖南省人),在互联网上与贾XX聊天,谎称急需用钱向贾XX借钱。后贾XX通过网上银行给被告人廖民指定的帐户内汇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民后被查获。
    [10:07:23]
  •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害人贾XX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X等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10:09:46]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10:17]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 廖民]:
    没有异议。
    [10:10:29]
  • [审判员]:
    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中将对讯问及举证、质证过程进行简化。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你听清了吗?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廖民]:
    听清了,我同意。
    [10:10:40]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廖民,现就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进行陈述。
    [ 廖民]:
    2010年3月25日,我冒充李某某在网上和贾XX聊天,谎称急需要钱,后来她把钱汇入了我的帐户。
    [10:11:16]
  • [公诉人]:
    你是如何被抓获的?
    [ 廖民]:
    2010年6月24日19时左右,我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宾馆***房被公安人员抓获的。
    [10:11:46]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进行讯问。
    [10:12:04]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现在回答法庭问题。
    你怎么有的QQ密码?
    [10:12:22]
  • [廖民]:
    我买的木马软件盗取了密码。
    [10:14:12]
  • [审判员]:
    她怎么相信你是李某某呢?
    [ 廖民]:
    我给她播放李某某的视频。
    [10:14:18]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去取钱的?
    [ 廖民]:
    钱打进来后过了10几分钟就去取了。
    [10:14:46]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0:15:14]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见口供证据卷第17-19页,证明被害人贾某某被诈骗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15:36]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见口供证据卷第1-2页。证明被告人廖民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16:22]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见法律文书卷第1页。证明公安机关对廖民诈骗一案予以立案的情况。
    (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17:16]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口供证据卷第8页、第16页,证明被害人贾某某将钱款汇入户名为李某的账户的事实。(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17:54]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见口供证据卷第12-15页,证明被害人贾某某将钱款汇入户名为李某的帐号的事实。(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18:2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见口供证据卷第21-23页,证明李某某并未让被害人贾某某汇款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18:5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见口供证据卷第63-72页,证明廖某某将银行卡给廖民使用,廖民给廖某某500元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19:3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见口供证据卷第57-60页,证明李某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20:02]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的被害人贾某某的QQ聊天记录的工作说明,见口供证据卷第23-95页,证明被告人廖民对被害人贾某某的诈骗经过。(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20:35]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见补充材料,证明被告人廖民主动要求其家属将其诈骗的钱财交还给事主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20:57]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见口供证据卷第3-4页,证明公安人员接到广西情报系统的指令并经过核实后,将被告人廖民抓获,并将其押解回京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21:39]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见口供证据卷第5页和补充材料,证明廖民诈骗案为北京铁路公安派出所管辖。(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21:57]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见口供证据卷第6页,证明公安人员无法找到2010年3月被告人廖民在四川省德阳市诈骗的事主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听清了,没有异议。
    [10:22:27]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见口供证据卷第98-99页,证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廖民所诈骗的财物扣押并发还的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异议。
    [10:22:55]
  • [公诉人]:
    播放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廖民诈骗后取款的事实。(法警播放)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异议。
    [10:23:42]
  • [公诉人]:
    出示宾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见口供证据卷第95页,证明被告人廖民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廖民]: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24:54]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完毕。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廖民]:
    没有。
    [10:25:51]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廖民]:
    不申请。
    [ 审判员]:
    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26:07]
  • [公诉人]:
    审判员,本案中的被告人廖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请法庭予以综合考虑。
    [10:27:11]
  • [审判员]:
    由被告人廖民自行辩护。
    [ 廖民]:
    没有什么可说的。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
    [10:27:27]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人廖民作最后陈述。
    [ 廖民]:
    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10:27:51]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现在休庭,15分钟后宣判。(敲法槌)
    [10:28: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已经休庭,大家稍事休息,15分钟后案件将会宣判,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直播。
    [10:29:44]
  • [主持人]:
    法官已经进入法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案件的宣判。
    [10:42:55]
  • [审判员]: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现在开庭。(敲法槌)
    把被告人廖民带入法庭。(法警带上)
    [10:43:22]
  • [审判员]:
    对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廖民诈骗一案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网络信息,假冒他人身份,谎称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民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44:59]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民,你是否听清楚了?
    [ 廖民]: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敲法槌)
    [ 审判员]:
    把被告人廖民带出法庭,送回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带下)
    [10:45:38]
  • [审判员]:
    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
    [10:45:54]
  • [主持人]:
    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袁建华、冯倩,网络维护王少杰,感谢刑事审判庭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0:46:3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