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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48: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郑红诉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该案进行了网络电视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8:51:44]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郑女士诉称,2008年10月11日上午9点30分,原告的继父楼某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至10月12日零时死亡,被告未核实保姆周某是否为楼某近亲属身份,尤其在周某拒绝输液、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身份提出任何异议,继续依照周某的意愿进行治疗。同时,根据《医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而被告却没有在医疗病例中写明患者因何种原因导致病重,以及对该病重的病人采取何种抢救方法,只是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原告认为,因为被告的不作为,致使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原告也未能在老人生前见其最后一面,造成终身遗憾。郑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和身体伤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要求被告给付各项费用50万元。[08:53:54]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祁广燕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民一庭书记员张琼月。[08:56:44]
- [主持人]:法庭审理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8:57:34]
- [书记员]:全体起立。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09:02:22]
-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09:03:04]
- [原告一]:郑申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09:05:50]
- [原告二]:郑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宁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09:06:31]
- [原告三]:郑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09:07:02]
- [原告二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生,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09:08:36]
-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职务,院长。[09:09:26]
- [委托代理人一]:纪磊,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郭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医务处主任,住单位宿舍。[09:11: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12:5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郑红、郑正、郑申林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祁广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琼月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09:13:39]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14:38]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15:25]
- [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09:16:37]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11日上午九十三十分原告继父楼某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至2008年10月12日零时死亡,在这前后十四个半小时的时间里,红星医院未核实周某是否为楼某近亲属身份,尤其在周某拒绝输液、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身份提出任何异议,并依照周某的要求进行治疗,根据《医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而被告却没有在医疗病历中写明患者因何原因导致病重,以及对该病重的病人采用何种抢救方法,只是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可见被告并没有对患者对症下药,正因为被告的不作为,致使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原告也未能在老人生前见其最后一面,造成终身遗憾。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和身体伤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09:20:04]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第一项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死亡赔偿金是按上一个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一共是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按被告的侵权行为和过错程度综合计算的是20万元。[09:23:22]
- [审判员]:丧葬费是多少?[ 原告]:是5000元,按实际支出计算的。[09:23:46]
- [审判员]:精神损害赔偿是多少?[ 原告]:195000元。[09:24:07]
- [审判员]: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1、33条。[09:24:43]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是否有补充和变更的?[ 原告]:没有。[09:25:23]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25:41]
- [被告]:楼某83岁,2008年10月11日经急救车送到我医院,当时经询问自称是其女儿周某后,其拒绝就地治疗,在急救车送到我医院的时候,病人情况较严重,我们再次询问周某的身份时,其称是楼某的女儿,称其随母亲姓,在治疗过程中我们多次询问过其身份情况,但周某仍坚持原来的意见,不接受抢救,最终导致楼某死亡。原告称其和楼某是继子女的关系,其应该先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据我们了解,楼某的继子女不只原告三个人,我们认为应追加全原告之后再进行诉讼。而且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周某明确表示她是死者的女儿,我们在询问她为什么不跟死者一个姓时她说随母亲姓,医疗机构只有诊疗职能,没有核实身份的法律规定和职责。在事实上我们也履行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核实了陪同人员的身份。楼某入院的时候病情微弱,据了解在打急救电话的头一天晚上就已经发生了病情,我们初步检查后,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检查,但由于患者家属拒绝配合,由此之导致的后果不应由我们承担。患者年龄较高,体弱多病,再加上家属不配合,最终导致死亡,这个与我们的治疗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28:29]
- [审判员]:被告,之前跟原告询问过,有两个子女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继承权,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09:28: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09:29:11]
- [原告]:证据1.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楼某的死亡时间。2.心电图,证明楼某之前没有慢性病的病史。3.门诊病历手册,证明死者当时属于昏迷状况,当时心跳、脉搏不稳定,而且被告进行的只是一般性的治疗。4.医疗病例,证明被告没有进行正确的医疗方法。5.大兴区红星医院病危通知单,显示出已经很病重了,被告应无条件进行抢救,不应以任何理由推诿,不需要家属是否同意,家属是否配合,这个是强制性的。6.派出所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居委会证明,证明楼某和原告的身份关系。7.医疗费收据,证明在被告处看过病。[09:39:11]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09:42:24]
- [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死亡的事实认可,这个也说明了我们的抢救措施是正确的。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我们认为这个不全,但病例中对心电的检查结果是有记录的,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3、4真实性认可,这个恰恰证明了医院反复多次的向家属说治疗的重要性,也多次向家属说明了危险性,已经尽到了义务。证据5,我们也向说明了治疗的重要性。证据6真实性认可,派出所的证明我们说明原告与楼某有抚养的关系,居委会证明也无法认定原告与死者的关系。而且派出所的证明无法显示出原告是哪个辖区的。证据7真实性认可,在现有的条件下已经采取了医疗措施。[09:43:18]
- [审判员]:原告,楼某到底有几个子女?[ 原告]:我们三个人在1958年随母亲到西宁的,我的哥哥姐姐户口都在北京,他们的户口没有跟楼某在一起。我母亲和继父是1975年结婚的。关于辖区的问题,存在搬家的情况,所以跟父母分开了。[09:44:45]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09:45:06]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10:13:31]
- [被告]:1.楼某在2008年10月11日的120病例,证明上面有周本人的签字,周某陈述他和患者是父女关系,也可以说明当时患者的病情是非常危重的。2.患者在我医院的门诊病例,可以说明患者的诊疗过程,我们已经针对患者的疾病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尽到了义务,而且上面有多处周某的签字,我们已经向她交代了需要进行抢救治疗必要,但她拒绝了,仅同意接受吸氧监护治疗。3.急救车医生和我医院接诊医生的证词,证人今天不能到庭,但可以另行安排时间接受法庭质询,证明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已经核实了家属身份,周某一直自称是患者的女儿,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曾多次跟周某沟通治疗方案,周某是一直不同意抢救治疗的。4.原告跟周某因这个事情沟通的视频资料和文字资料,证明原告2010年9月26日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在视频当中周某多次称其是患者的女儿,周某在患者死亡之后没有主动向原告告知情况,并不是我方的责任。5.楼某2008年10月7日在北京航天总医院就诊的票据,从上面开的药来看,楼某是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10:22:00]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2、3、4、5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证言可以说明当时询问周某都是口头的,没有具体核实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周某的责任,我们现在追究的是医院的责任。[10:22:49]
- [审判员]:对周某自称是楼某的女儿什么关系?[ 原告]:我们无法核实。[10:23:18]
- [审判员]:对视频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事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起诉的是医疗纠纷,是起诉的被告不作为,没有过时效。始终没有证据证明核实过周某的身份情况,在没有核实清楚之前,被告应该尽力进行治疗。[10:23:57]
- [审判员]: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被告]:没有。[10:24:16]
- [审判员]:原告,楼某是否有慢性病史?[ 原告]:没有,以前有过心脏不舒服,但那是几十年前的事情了,没有慢性病。[10:24:41]
- [审判员]:被告提供的航天总医院的收据,怎么解释?[ 原告]:这个是我们为了起诉周某准备的材料,这个不是看病的,是周某私自开的药,不能证明有慢性病。事后我们了解这些药都是安眠药,不是看病的药。[10:26:08]
- [被告]:这些药都是心脑血管的药品,不是安眠药。[10:29:14]
- [审判员]:双方如果还有新的证据,在7日内提交,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听清了吗?[ 原、被告]:听清了。[10:29:4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0:02]
- [原告]:我们认为医院是有义务核实周某身份的,在没有核实清楚身份之前,应该按照急救病人进行治疗,而不应按周某要求的吸氧监护进行治疗,被告强调已经核实了周某的身份,但这个只是口头询问,如果不能核实的话,可以进行报案,在没有核实身份之前,医院应该尽到治疗的责任,而不是审查的责任。我们依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33条主张权利的。[10:31:31]
- [审判员]:原告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没有。[10:31:4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33:44]
- [被告]: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都是进行检查是必须要取得同意的,如果不同意,我们是不能采取相关措施的,患者之前在拨打120电话之前就是昏迷状况,无法征求本人的意见,在120到了之后,一直是周某进行陪护,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对陪护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有一个形式上的审查,从本案中周某的签字,其明确与患者是父女关系,在急救车上呼喊爸爸你醒醒,我们也多次进行了询问,从这个情况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她的陈述是真实的。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救助功能,没有对亲属关系核实的能力,也没有这个职能,对周某的身份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在条例第33条中提到了一个关系人的说法,这个关系人可能是朋友或者其他关系,这些人签字,也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周某作为关系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可以的。患者到医院救治的时候,生命已经非常微弱,现实生活中对一个生命就要终结的问题,如果家属选择让病人安静的离开,这就是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没有救治的实际意义,家属选择放弃,这个是非常符合医学伦理的问题,如果家属选择的是对这个患者非常不利的情况,那么还有其他的说法。现在对一个患者生命就要终结,我们已经按照家属的意愿采取了措施,如果家属不同意继续治疗的话,我们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们实际是介入到家庭纠纷当中,我们也不愿意评价。鉴于现在社会的特殊性,我们对老人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可能会避免很多的遗憾。通过庭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我们认为患者的死亡跟医院没有关系,我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我们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10:40:07]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10:46:06]
- [原告]:对方说患者年龄较大了,生命就要终结了,但还是有生命特征的,就应该进行抢救,我们还是认为医院没有尽到义务。对方说经过了家属的同意,但对方没有核实清楚周某的身份。患者送去是进行抢救,医院只是进行了一般的治疗措施,而没有进行抢救,不能以年龄大为依据,周某说随母亲姓,但医院也没有进行核实,我母亲姓李,她姓周。患者生命垂危了,送到医院家属却不要求抢救,这个是违背伦理的。关于开药的情况,只是说明了开一些药,不能说明就患有这个病。我们认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医院不能以家属是否签字作为抢救的依据,我们认为医院没有尽到职责是有过错的。根据全国医院条例,医院的主要目的就是治病,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在周某不同意抢救这种反常情况下,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我们认为医院值得怀疑,应该承担责任。医院不是停尸房,不是火葬场,病人拉到医院就是为了要抢救的。[10:49:23]
- [被告]:我们不愿意介入家庭纠纷,从病例当中相关的检查记录结果,血压是休克血压,心率也是不正常的。条例第31、33条写的很明确,除了传染病是强制治疗的,我们没有看到其他强制治疗的说法。[10:51:20]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10:51:33]
- [原告]:惯例强制治疗的说明,我们是在一本急诊医院管理制度的书上看到的。[10:52:10]
- [被告]:没有新的意见了。[10:52:2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看对方的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10:52:46]
-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0:53:0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53:19]
- [审判员]: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10:53:5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56:02]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57:1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