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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朱维庚、杨红敖抢劫杀人案。[08:39:54]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08:41:43]
- [主持人]: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维庚伙同杨洪敖(已死亡)经预谋后,携带砍刀、军刺、尼龙绳、风湿膏、手套窜入西大街桥梓口金街坊小区*号楼*单元*楼某户,对被害人薛某用刀威胁、用伤湿止痛膏贴嘴后,翻找现金。期间,被害人薛某反抗,被告人朱维庚、杨洪敖持匕首、砍刀砍刺被害人身体后,携带抢得的现金14330元逃离现场,被害人薛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薛某死亡应为失血性休克所致。
2009年9月21日朱维庚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逮捕。[08:42:56] - [主持人]:担任这起案件的审判人员为:
主审法官:吴加亮,法学硕士,二级法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审判长:郝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戚利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08:45:22] - [主持人]:庭审即将开始,欢迎各位网友关注。[09:42:4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23:56]
- [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人入庭。[10:24:27]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10:26:24]
- [审判长]:被告人朱维庚,本庭于开庭十日前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检诉一刑诉[2010]179号起诉书副本及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你,你是否收到?[10:27:01]
- [被告]:收到了[10:27:22]
- [审判长]: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10:28:26]
-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是否听清?[10:28:44]
- [被告]:听清了。[10:29: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2条、第154条、第157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和勘验;3.除自行辩护外,还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听清了没有?[10:29:52]
- [被告人]:听清了。[10:30:19]
-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10:31:16]
- 均答不申请 [10:31:35]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1:56]
- 附带民诉原告人宣读附带民诉状 [10:32:36]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和附带民诉状听清了没有?有无异议?[ 答]:没有[10:35:41]
- [审判长]:对罪名有无异议?[10:36:07]
- [答]:没有[10:36:22]
-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10:36:45]
- [公]:你的身份是什么?[10:37:24]
- [答]:在职工人。[ 公]:你和杨洪敖是否认识?[ 答]:认识,他原来给我烤肉摊打过工。[ 公]:他是哪儿人?[ 答]:湖北[10:37:58]
- [公]:你们案发前在一起吗?[ 答]:在。[ 公]:干什么了?[10:39:26]
- [答]:沉默片刻。我们去昆明了。[ 公]:去昆明干什么?[ 答]:赌博,把钱输了。[ 公]:何时回西安?[ 答]:9月20日。[ 公]:没有钱了?[ 答]:是的。[ 公]:住哪儿?[ 答]:火车站的东立大厦,杨洪敖住那儿,我没有住。[ 公]:用谁的证件登记?[ 答]:杨洪敖,登记时我也在。[ 公]:你们到房间后一直在一起?[ 答]:没有,我出去了,。[ 公]:后来何时在一起?[ 答]:下午六点多杨洪敖给我打电话我就过去了。[ 公]:打电话有什么事?[ 答]:他说是没钱了,叫我过去想点办法,我说我也没有钱。[ 公]:抢劫犯意谁提出的?[ 答]:杨洪敖。[ 公]:你如何说的?[ 答]:他说那儿有卖刀的,把刀卖上,人他负责不用我管,说把人吓唬一下。[ 公]:谁选择的薛志磊?[ 答]:我在薛志磊处刷过卡,他也知道那儿有现金。[10:40:38]
- [公]:选择被害人是因为你们以前在那儿提过现?[ ]:是的。[ 公]:是否准备工具?[ ]:准备了一个砍刀,一个军刺,大约均是一尺多长,砍刀刃宽,军刺刃窄,军刺的刀鞘是黄的,砍刀的刀鞘是黑的。刀是在火车站购买的,单双刃想不起来了。[ 公]:黄色刀鞘是否接近棕色?[ ]:是的。[ 公]:还有什么?;尼龙绳、手套、胶布,如果被害人喊胶布封嘴。[ 公]:你们是否具体分工?[ ]:我在前头进去,他控制人,这是他说的。[ 公]:你们9月21日到的金街坊小区?[ ]:是的。[ 公]:被害人的具体房屋号?[ ]:第*单元*层。[ 公]:门口是否有保安?[ ]:有。[ 公]:保安是否问你?[ ]:没有。[ 公]:你是否以前去过?[ ]:是的。[ 公]:你们上去后是什么情况?[10:45:19]
- []:我们到门口后我按门铃,被害人开人后发现只有被害人一个人,我们进去后就关了门。[ 公]:你们到案发现场后把工具分配了没?[ ]:分配了,我拿的军刺,杨洪敖拿砍刀,我身上还有胶布、尼龙绳和手套。[ 公]:进去后呢?[ ]:我走在前面,被害人在我后面,杨洪敖在最后,走到卧室杨洪敖拿刀从被害人后面把被害人脖子逼住了,然后让被害人就坐在进门处的椅子上,我当时还没有拿出刀,我给被害人说我们就是为了要点钱,啥也不想干,希望被害人配合,被害人答应了。就在此时门铃响了,然后我慌忙就把刀拿出来,因为着急把手就给弄破了,手还出了很多血。[ 公]:你的血是否流在客厅地板上了?[ ]:不知道。[ 公]:然后呢?[ ]:我拿手掐被害人脖子,因杨洪敖的刀在被害人脖子上架着,我给被害人说让别动,我们只是要钱,被害人说他知道,他不动,我说捆被害人,他说不用,他不动,然后我用胶布把被害人的嘴封住了,等门口没有声音了,我们本想让被害人蹲着,但能刷卡的那个房间地方太小没有地方,所以又让被害人回到外屋,当时被害人脖子上已经出血了,是杨洪敖弄的,因为刀勒的时候把被害人脖子划破了。到外面后我让把刀取下来,我把我的军刺也给了杨洪敖去里屋找钱,在里面找到1万多元,然后把钱往上装,钱全是散的没有装完,大概有3000元左右, 正拿着听见外面被害人喊来人,我就赶紧往外跑出去看,我一看外屋没有人,门也开着,我就跑到外面看见杨洪敖在按电梯门,我以为被害人跑了,杨洪敖一指,被害人在六七楼的中间卧着,我也没有看清被害人身上是否有血,就赶紧按电梯想和杨洪敖一起逃跑。我也没有问杨洪敖是什么情况,就想着赶紧跑,其它没有注意。[ 公]:你从里屋出来时已经把钱装在你身上了?[ ]:零钱已经装在身上了,里面有一急钱没有拿完,被害人还喊,因为电梯还没有上来,因此我又返回屋里把钱又拿了一回。[ 公]:当时一梯几户?[ ]:我没有注意。[ 公]:你又返回拿了多少?[ ]:一急没有数,应该有几万元。[ 公]:然后你和杨洪敖下电梯了?[ ]:是的。[ 公]:门口人是否来了?[ ]:在楼底下碰见保安了。[ 公]:你们身上是否有血?[ ]:我身上有血。[ 公]:杨洪敖身上是否有血?[ ]:没有注意。[ 公]:保安没有拦住你们?;是的,杨洪敖在前我在后。[ 公]:你在哪儿被抓获的确?;桥梓口底下通道。[ 公]:跑到小区门口时是否发现自己东西掉了?[ ]:没有注意。[ 公]:抓获你时是否从你身上缴获现金?[ ]:是。[ 公]:你身上的刀?[ ]:我在现场给杨洪敖了。[ 公]:刀鞘呢?[ ]:不知道掉在哪儿了。[ 公]:你拔刀时刀鞘在哪儿?[ ]:拔刀时还在腰上,然后不知道了。[ 公]: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属实。[ 公]:法医鉴定是否告知你了?[ ]:是的。[ 公]:你今天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些细节方面不一致,你如何解释?例如你的手伤。[10:59:29]
- []:我在公安机关也是这么说的。我眼睛不好,他们写的我签字了,我一直就是这么说的。[ 公]:那是否你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否可以理解你拿军刺捅刺被害人了?;没有,我是在指认现场时才被公安机关告知被害人死亡的。[11:00:09]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人就刑事部分是否发问?[11:04:46]
- [民]:你没有钱可以去挣钱,你们拿的尼龙绳可以把我儿子捆起来,也可以打昏他,为何杀了他?[ ]:沉默。[ 民]:为什么杀他?[ ]:我确实错了,就是感觉他有钱,想去抢他,确实没有想杀他。[11:05:3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11:06:05]
- [辩]:去时是否带刀?[ ]:带了。[ 辩]:是否用了?[ ]:没有。[ 辩]:你的刀呢?[ ]:给杨洪敖了。[ 辩]:你是否捅被害人?[ ]:没有。[ 辩]:你是否用刀威胁被害人?[ ]:没有。[ 辩]:你是否用绳子?[ ]:没有,被害人说他不动,不用捆,我们就没有捆。[ 辩]:是否抢钱了?[ ]:抢了。[ 辩]:你是否用刀?[ ]:没有。[ 辩]:你手上的伤哪儿来的?[ ]:在刀上划的。[ 辩]:去时如何商量的?[ ]:控制住人,我拿钱,然后把被害人一捆我们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思。[ 辩]:造成今天的后果你是否悔过?[ ]:悔过。[ 辩]:你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 ]:愿意。[11:06:41]
- [法官]:你和杨洪敖去赌博的赌资哪儿来的?[ ]:我们二人均拿了,我拿了六七千,杨洪敖拿多少我不知道。[ 法官]:是否花完了?[ ]:我还有1000多元,杨洪敖剩下多少我没有问。[ 法官]:作案工具谁购买的?[ ]:我们二人一起。[ 法官]:钱谁出的?[ ]:杨洪敖出的,我们一起去购买的,但刀具是杨洪敖挑的,他说哪个好用。[ 法官]:共花了多少钱?[ ]:100多元。[ 法官]:如何带去现场的?[ ]:杨洪敖拿砍刀,我拿军刺,剩下的尼龙绳等东西在我口袋里装着。[ 法官]:作案时是否用手套了?[ ]:没有。[ 法官]:被害人是否认识杨洪敖?[ ]:不认识。[ 法官]:去前你们是否与被害人联系?[ ]:没有。[ 法官]:作案前你的职业?[ ]:在岗工人。[ 法官]:哪个单位?[ ]:西北国棉五厂,现在叫五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官]:这两个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 ]:西北国棉五厂改名后叫五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官]:你何时离婚的?[ ]:时间太久想不起来了。[ 法官]:作案当天杨洪敖穿什么衣服?[ ]:上身穿西服。[ 法官]:你作案时是否用伤湿止痛膏?[ ]:用了。[ 法官]:用了多少?[ ]:一张。[ 法官]:干什么用了?[ ]:封被害人嘴了。[ 法官]:后来那张伤湿止痛膏是否还在被害人嘴上?[ ]:没在,那时候他已经可以说话了。[ 法官]:伤湿止痛膏最后去哪儿了?[ ]:不知道,走的时候太紧张没有注意。[ 法官]:你在案发现场是否吸烟?[ ]:我记不起来了。[ 法官]:作案时手套是否使用?[ ]:没有。[ 法官]:手套上的血哪儿来的?[ ]:因为我手上破了,后来在派出所民警拿手套给我,我擦自己的血了。[ 法官]:你抽刀时把手划破了?[ ]:是的。[ 法官]:伤哪儿了?[ ]:右手的食指和中指均伤了,派出所民警还带我包扎了。[ 法官]:哪个手抽刀?[ ]:右手,抽到刀刃上了。[ 法官]:左手伤哪儿来?[ ]:抓我时在地上擦伤的。[ 法官]:当时地是什么状况?[ ]:就是地下通道的地面,当时几个人把我扑到在地,我摔在地上时手受伤了。[ 法官]:衣服上的血哪儿来的?[ ]:手一直在流血,在派出所时手上的血还滴在裤子上了。[ 法官]:血最开始是流在哪儿?[ ]:卧室。[ 法官]:具体哪个位置?[ ]:一进门一两步被害人坐的椅子上附近。[ 法官]:案发现场在椅子上提取到你的血迹你如何解释?[ ]:我翻钱找了很多地方,最后在桌下的找到钱了,可能是翻钱的时候弄的。[ 法官]:你何时知道杨洪敖死亡?[ ]:接到起诉书时。[ 法官]:你们离开现场时刀谁拿着?[ ]:杨洪敖,后来就一直是杨洪敖拿着,我没有拿。[ 法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今天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有哪个为准?[ ]:我从头到尾说的都是一样的。[11:24:53]
-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并就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事项予以说明。[ 公]:接受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无。[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无。[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11:26:38]
- [公]:继续出示证据[11:29:34]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1:41:29]
- [答]:没有异议[11:42:36]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1:43:04]
- [辩]:没有[11:43:2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11:44:03]
- 公诉人出示物证,被告人辨认。 [11:48:55]
- 被告人辨认照片。 [11:50:29]
- [审判长]:被告人对刚才出示的物证、照片等证据有无异议?[11:51:43]
- [答]:无。[11:52:0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11:52:24]
- [辩]:我们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人说朱维庚今天的庭审供述和之前的供述矛盾有异议,之前公安机关在讯问朱维庚时没有说到手伤的问题,是因为当时没有涉及,因此不存在矛盾。[11:53:00]
-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无。[ 辩]:无。[11:53:41]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的损失有多少?并就你的赔偿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 民]:共计449906元,目前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答]:愿意。[ 审判长]:你是否有赔偿能力?[ 答]:无。[11:55:09]
- [审判长]: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接受调解?[ 民]:请法庭判决。[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11:56:01]
- [公]:通过法庭调查及出示证据,可以证实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维庚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身上的伤是由朱维庚和杨洪敖二人所致,本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指控成立,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发言?[ 民]:朱维庚杀害我儿子,一命抵一命。[ 审判长]:被告人,由你自行辩护。[ 答]:我没有动刀杀人。[12:00:55]
- [被告人]:具体由辩护人辩护[12:09:34]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朱维庚在本案中的从轻情节提出以下意见:1、朱维庚的行为不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行为;2、朱维庚不具有抢劫金融机构的故意;3、朱维庚在本案中没有杀人;4、起诉书没有分清责任,朱维庚没有杀人和伤害的故意,不应当承担杨洪敖实行过限的责任,朱维庚只承担抢劫责任;朱维庚与杨洪敖的实行过限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朱维庚没有具体实施致被害人死、伤的行为;5、朱维庚有悔罪表现;6、朱维庚没有前科。[12:13:06]
-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根据证言及其它证据,关于房屋的性质已经予以说明,辩护人的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条文问题,公诉人当庭已经宣读了朱维庚的行为是触犯抢劫罪的1、4、5项;朱维庚的行为起诉书指控的已经很明确,是抢劫中致人死亡;辩护人提出朱维庚如果捅被害人身上必有喷溅血迹这个结论没有依据;辩护人提出的朱维庚接到起诉书知道杨洪敖,恰恰此点朱维庚知道杨洪敖死亡后,才将犯意的提起、抢劫对象的确定目的等全部推到杨洪敖身上;杨洪敖虽然确实参与了捅被害人,但辩护人提说的因杨洪敖自杀就是杨洪敖一人实施的捅刺行为,其自杀的原因公诉人不能妄下推断;遗书中杨洪敖称跟随杨洪敖,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此点,但杨洪敖所说的跟随与之前朱维庚所叙述的犯罪是一致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实行的问题,如果辩护人坚持对朱维庚定两个罪,公诉人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无。[ 辩]:对杀人罪和抢劫罪的两个罪问题,我们一直说的是不存在抢劫的加重情节,并没有说是两个罪;司法鉴定也没有说朱维庚动手杀人;朱维庚是后来才知道受害人死亡,我们并没说知道杨洪敖死亡的时间。[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 民]:案发地就是我们住的地方,那儿是准备结婚的地方。民事赔偿法庭判多少算多少,我要求朱维庚偿命。[ 审判长]: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服法。[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定期宣判。[12:21:49]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2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