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09:14:22]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杜文彩犯盗窃罪一案。[09:15:51]
- [主持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的铁路运输专门审判机关,系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五个基层法院之一。法院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60号。其辖区范围涉及沪杭、沪宁2条铁路干线和16条铁路支线及联络线,连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以上海为起点南至沪杭线嘉兴东,北至沪宁线常州东。进入二十一世纪,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除了继续受理发生在铁路管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铁路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以外,还同时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地方法院辖内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内设机构为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审监庭和办公室。[09:16:16]
- [主持人]:被告人杜文彩盗窃一案审判长张雯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四级法官。[09:17:03]
- [主持人]: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简要情况。[09:17:45]
- [主持人]:2010年7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杜文彩在上海站10号候车室,乘旅客杜某在椅子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旁边的一只黑色帆布电脑包拎走,走到10号候车室门口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经检查包内有华硕F81E657Se-S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DSC-W320型数码照相机一架等物品,经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279元。[09:18:28]
- [主持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控被告人杜文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彩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杜文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彩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09:24:09]
- [主持人]:下面马上进行庭审,请网友关注![09:25:0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26:47] - [审判长]:传被告人杜文彩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09:28:11]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09:28:37]
- [被告人]:杜文彩,男,1970年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09:37:03]
- [审判长]:你以前被司法机关处罚过吗?[09:37:25]
- [被告人]:没有。[09:37:45]
- [审判长]:你是何时因何事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09:38:20]
- [被告人]:201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09:38:47]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39:39]
- [被告人]:收到了。[09:40:04]
-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的?[09:40:43]
- [被告人]:2010年10月22日收到的。[09:41:1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今天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文彩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杜文彩的同意以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09:41:32]
- [审判长]: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雯琳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弘煜担任法庭记录。[09:41:49]
- [审判长]: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於乾雄。被告人杜文彩没有委托辩护人。[09:42: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文彩认为法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09:42:23]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是否申请回避?[09:42:37]
- [被告人]:不需要。[09:42:4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可以自行辩护;
3.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09:43:09]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09:43:25]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43: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43:59]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09:44:24]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09:44:54]
- [被告人]:没有意见。[09:45:41]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根据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你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可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懂没有?[09:46:01]
- [被告人]:听懂了。[09:46:16]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你是否自愿认罪?[09:46:35]
- [被告人]:我认罪。[09:47:08]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杜文彩讯问?[09:47:33]
- [公诉人]:需要。[09:47:51]
- [公诉人]:被告人杜文彩,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不是事实?[09:48:07]
- [被告人]:是的。[09:48:23]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于2010年7月18日在铁路车站候车室内将旅客的电脑包拎走,是否是事实?[09:48:45]
- [被告人]:是事实。[09:49:07]
- [公诉人]:当时旅客在干嘛?[09:49:30]
- [被告人]:睡觉。[09:50:35]
-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09:51:03]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现在法庭向你补充讯问。[09:51:23]
- [审判长]:那天你是怎么进入铁路候车室的?[09:51:36]
- [被告人]:铁路警察要核实我的身份证,所以我就进入了铁路候车室。[09:51:56]
- [审判长]:你为何要拿杜某的包?[09:52:15]
- [被告人]:因为我的包没了,又没钱,然后看到他在睡觉我就去拿他的包了。[09:52:35]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09:53:06]
- [公诉人]:出示和宣读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18日,在上海火车站10号候车室被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照相机一架等物品的事实。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依法扣押被窃物品情况。
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依法处理被窃物品情况。
5、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窃物品的外观特征。
6、火车票,证实被告人进入上海站的凭证。
7、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3069元,索尼数码相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1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文彩的主体身份情况。
(法警协助出示证据)[09:53:30]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09:53:55]
- [被告人]:没有意见。[09:54:26]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09:54:48]
- [被告人]:没有。[09:54:5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09:55:2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55:38]
- [公诉人]: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案情和具体情节,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彩以盗窃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09:55:54]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56:11]
- [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上电视以身说法,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09:56:29]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对起诉书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意见?[09:57:15]
- [被告人]:没有。[09:57:2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杜文彩,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09:57:48]
- [被告人]:没有。[09:58:02]
-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杜文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09:58:18]
- [书记员]:全体起立。[09:58:49]
- [审判长]:一、被告人杜文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二、查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击法槌)[09:59:10] - [书记员]:请坐。[09:59:32]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0:00:09]
- [审判长]: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10:00:21]
- [审判长]:被告人杜文彩,你听清楚没有?[10:00:3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0:57]
- [审判长]:现将被告人杜文彩还押。闭庭。(击法槌)[10:02:20]
- [主持人]:下面我们邀请本案的审判长张雯琳法官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点评。[10:02:43]
- [审判长]:列车作为大众化便捷的交通工具,已成为人们长途旅行的普遍选择,铁路站车熙熙攘攘,人流昼夜不息,个别不法之徒趁机亦混迹其中,伺机作案。本案被告人流窜于铁路候车室内,趁旅客休息不备,窃走其放置身旁的财物,随即被我公安人员人赃俱获。[10:03:05]
- [审判长]:由于盗窃数额较大,依据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也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多发、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此类盗窃犯罪无论是对于铁路良好的运营秩序还是人们正常的出行,均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10:03:20]
- [审判长]:保障铁路动脉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程序是铁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在对被告人处罚的同时,铁路法院的法官也提醒广大出门在外的朋友,人在旅途不能放松警惕,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立即向警方报案。祝福大家旅途平安[10:03:35]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03:51]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