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被告侵权产品

原告就其专利与被告侵权产品比对
2010年10月25日,天津二中院审理一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0: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们将通过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我院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8:51:24]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以下天津市二中院民三庭的情况。
    [08:52:34]
  • [主持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是我院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的专业审判庭。该庭成立于2003年,近年来审理了大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费列罗巧克力、海鸥手表、英雄金笔、正新轮胎、米其林轮胎和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等知名商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等做出了一定贡献,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08:53:48]
  • [主持人]: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合议庭成员:狄建庆,崔军,胡浩。
    [08:54:59]
  • [主持人]:
    审判长狄建庆,具有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曾被评为我院“优秀审判长”。
    [08:55:09]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胡浩,法律硕士,具有长期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丰富经验,多次荣获系统、市高级法院和本院先进称号。
    [08:56:26]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崔军,法学硕士,具有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丰富经验。
    [08:57:39]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
    [08:58:0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8:59:53]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
    [09:00:0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2:29]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大阪府
    [09:03:49]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资格有异议吗?
    [09:04:03]
  • [均]:
    没有异议。
    [09:04:2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对原告株式会社岛野诉被告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狄建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军、胡浩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宏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对于以上讲的,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5:37]
  • [均]: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09:54]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以上讲的,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09:11:12]
  • [均]:
    听清楚了。
    [09:13:2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由主审法官崔军主持。
    [09:14:45]
  • [主审法官]: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15:05]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B-30型闸皮,以及安装有B-30型闸皮的CBR-3000A型公路包车刹车器的制作、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所有登载有侵权产品各种产品目录、网页页面以及宣传单页等;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原告专利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等共计100万元(以上款项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全部法院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详见书面诉状)
    [09:18:31]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具体陈述一下二被告分别是哪种行为?
    [09:18:59]
  • [原告代理人]:
    二被告共同的侵权行为是销售、许诺销售。第一被告力盟工业涉及的是制造、使用。
    [09:19:18]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没有具体的构成?
    [09:20:46]
  • [原告代理人]:
    有一部分是合理支出,其他的都是损失。
    [09:21:02]
  • [主审法官]:
    下面由被告力盟工业发表答辩意见。
    [09:21:37]
  • [力盟工业]:
    请求依法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力盟工业的无理之诉。理由:1、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地位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力盟工业从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进口该涉案专利产品,也从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答辩人制造、销售,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答辩人认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应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答辩人认为没有构成专利侵权。综上,请求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本案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09:23:02]
  • [主审法官]:
    下面由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09:24:22]
  • [力盟机械]:
    宣传不是我们的,收据也不是我们的,我们没有这个公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4:45]
  • [主审法官]:
    第二被告你们说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原告所举证据中的公章是吗?
    [09:25:02]
  • [力盟机械]:
    是。
    [09:25:19]
  • [主审法官]:
    所以你们认为没有销售侵权产品是吗?
    [09:25:47]
  • [力盟机械]:
    是。
    [09:26:02]
  • [主审法官]:
    法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1、二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原告专利的行为;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或等同;3、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09:26:30]
  • [均]:
    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09:27:48]
  • [主审法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09:28:1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全公告文本。证明原告的权利基础。证据2、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原告的权利基础。证据3、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证明专利的有效性。证据4、第97110331.3号中国发明专利的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09:29:28]
  • [主审法官]:
    下面由力盟工业针对原告证据1至4发表质证意见。
    [09:29:49]
  • [力盟工业]:
    我们要求原告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
    [09:30:09]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把证据1至4的原件提交。
    [09:30:27]
  • [原告代理人]:
    补充一下证据3、我们之前提交的是上一年度的收据,因为本案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所以我们又补充了最近一段时间的年费收据。(出示证据1至4原件)
    [09:30:48]
  • [主审法官]:
    二被告,你们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09:31:08]
  • [力盟工业]:
    (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31:36]
  • [主审法官]:
    对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吗?
    [09:31:54]
  • [力盟工业]:
    没有异议。
    [09:32:13]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你们对证据1至4是什么意见?
    [09:32:37]
  • [力盟机械]:
    因为我们看不懂,没有其他意见。
    [09:32:57]
  • [主审法官]:
    原告继续举证。
    [09:33:18]
  • [原告代理人]:
    证据5、(2009)津北方证经字第1080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证据6、(200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证据7、(2009)津北方证经字第11821号公证书。证明天津办事处是二被告设立的,力盟工业以其名义印制了载有涉案侵权产品照片的宣传材料并由二被告共同设立的办事处共同进行开发,所以二被告共同构成了许诺销售的行为。证据8、“POWER”商标查询信息。证明该商标是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为其所有。证据9、第一被告的工商查询资料。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证据10、侵权分析报告。证明被告侵权事实。证据11、原告调查费用。证明调查实际花费。(包括公证费和邮寄费用共计7051元,其中购买产品的费用在证据5中显示是3630元,购买时单个的产品不卖,所以我们购买了150套)
    [09:33:42]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把上述证据的原件提交给对方看一下。
    [09:35:14]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5至7原件)
    [09:35:32]
  • [主审法官]:
    二被告你们看一下证据5至7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09:35:54]
  • [力盟工业]:
    (看)对于证据5、首先该公证书公证程序不合法,这份公证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第一、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证据的来源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公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而且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的事项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当事人是株式会社岛野,如果申请公证应该以其名义申请,但是公证书申请人却是磐华律师事务所,这个是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这份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第二、在证据5的公证书中申请人委托了余广渊(音)申请的公证,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磐华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业务交给了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来从事代理业务和诉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公证书载明的内容称是在力盟工业公司取得的产品,但在公证书所附的收款收据盖的是力盟机械公司驻天津办事处的章,所以被告认为其载明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从公证书所附的方章可以证明力盟工业没有实施销售或者制造行为。同时,对于盖章的方章也不是力盟机械的公章,也无法证明这个是力盟机械公司的销售行为。
    [09:37:15]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38:36]
  • [力盟机械]:
    力盟机械没有原告所谓的办事处,而且这个公章也不是我们的公司的,我们的公章在工商局有备案的。
    [09:38:52]
  • [主审法官]:
    二被告你们在天津市有没有天津办事处?
    [09:39:09]
  • [力盟工业]:
    我们没有。
    [09:39:25]
  • [力盟机械]:
    没有。
    [09:39:41]
  • [主审法官]:
    原告对二被告的质证意见还有补充意见吗?
    [09:40:00]
  • [原告代理人]: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是特别授权,代理人有代为收集证据的授权,所以关于利害关系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实际上这个我们认为是不需要说明,因为本案的公证书是证据保全的公证,所以只要是整个购买过程是真实、客观的就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个证据。关于公章的问题,我们说明一下,因为涉及到自行车企业的天津办事处在天津的诉讼也有很多次了,经过我们调查全国各地在这个地方设立的办事处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一般的商业惯例中,给收据加盖公章是不合理的,根据表现的情况在收据上出现了力盟机械驻天津办事处,虽然对方否认是他们的办事处,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所以我们认为根据原告的证据应该认定是二被告的天津办事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中天津高院也有一个裁定。
    [09:42:18]
  • [主审法官]:
    力盟工业你们还有补充吗?
    [09:43:47]
  • [力盟工业]:
    原告在反驳被告的意见中提到了,他们公证是对其购买行为真实性进行的公证,但是并没有确认主体的真实性或者是一个合法性问题,因为原告提到了他们认为这个商城中很多的商户都没有工商登记,那么怎么辨别商户的真伪,所以我们认为公证书从各个方面都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09:44:06]
  • [力盟工业]:
    针对原告代理人所讲,一个是涉及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和证据保全的公证是不同的,但是证据规则的规定无论是什么公证都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这个是没有区分的。另外,原告代理人当时说的办事处地点的问题,在以往双方之间确实有诉讼,但是在以往的诉讼中被告也从来没有认可过这个地点,而且也提出了置疑。
    [09:46:29]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的产品是这个公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吗?
    [09:46:51]
  • [原告代理人]:
    是。
    [09:47:09]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把这些产品给对方看一下。
    [09:47:22]
  • [原告代理人]:
    (出示产品)
    [09:47:45]
  • [主审法官]:
    二被告你们看一下产品封存是否完好?
    [09:48:03]
  • [力盟工业]:
    因为我们对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公证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对于这份不合法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实质行质证。
    [09:48:18]
  • [主审法官]:
    力盟工业你们把产品提交法庭。
    [09:48:35]
  • [力盟工业]:
    (提交)
    [09:48:36]
  • [主审法官]:
    法庭经过核对原告提交的产品封存情况是完好的。(当庭打开封存产品)
    [09:49:36]
  • [主审法官]:
    被告你们还需要看一下产品吗?
    [09:49:55]
  • [力盟工业]:
    看一下。(看)我们还是坚持刚才的意见。
    [09:50:11]
  • [主审法官]:
    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6发表质证意见。
    [09:50:25]
  • [力盟工业]:
    对于证据6、仍然是一份公证书,但是这份公证书是由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对于这份公证书的意见是第一、该公证书公证程序不合法,根据证据规则第6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该公证书没有以当事人的名义来申请,而且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当事人代理人,那么他也应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公证,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这点是违反被告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第二、该公证书是申请人磐华律师事务所委托王雪飞(音)进行的申请人,这个人不具备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不能从事磐华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诉讼业务和代理业务。第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公证事项应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管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北京,事实行为发生地在天津,所以北京的公证处是无权进行公证的,那么从这点上也可以认定公证程序不合法。第四、被告认为该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25到29条的相关规定。而本公证书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甚至于在该公证书中对于被录音的对象的身份情况、年龄、住址、职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证实,对于这种不确定性的材料来进行公证,所以被告认为这份证据从程序和内容上都是不合法的。
    [09:50:50]
  • [主审法官]:
    力盟工业原告提交的证据6原件你们核对了是什么意见?
    [09:51:12]
  • [力盟工业]:
    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但是我们的复印件中没有证物袋。
    [09:51:36]
  • [主审法官]:
    原件中有吗?
    [09:51:52]
  • [力盟工业]:
    原件中有。
    [09:52:06]
  • [主审法官]:
    被告你们看一下证物袋封存的情况?
    [09:52:29]
  • [力盟工业]:
    (看)完好。
    [09:53:12]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发表质证意见。
    [09:53:35]
  • [力盟机械]:
    我们不知道这个录音是谁的,也不知道有没有这个人,所以我们无法确认。
    [09:53:59]
  • [主审法官]:
    被告你们把这份证据的原件提交法庭。
    [09:54:16]
  • [力盟工业]:
    (提交)
    [09:54:40]
  • [主审法官]:
    因为该证据附了一个录音的光盘,公证书附的证物袋被告也核对了封存完好,法庭当庭打开证物袋。
    [09:55:54]
  • [审判长]:
    原告你们准备一下播放这张盘,暂时休庭十分钟。(休庭)
    [09:56:16]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0:06:26]
  • [主审法官]:
    对原告证据6中所附光盘进行了播放,下面二被告对录音情况发表质证意见。
    [10:06:55]
  • [力盟工业]:
    首先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即该公证书所附光盘录音均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被告有权无予质证,本身其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对不合法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为了配合法庭调查,我们在坚持证据不合法的情况下,对部分内容提出质证意见,从光盘的录音中无法证实被录音人的身份,包括被录音人的姓名以及刚才质证阶段说的职业、年龄等情况均没有载明,也没有公证程序规则中所规定的应该告知被录音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义务。第二、从公证书的载明提供的电话号码是由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磐华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自然人王雪飞(音)提供的,对这个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我们提出异议,该电话并不是依职权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该录音及公证书被告认为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原告的内容。
    [10:07:13]
  • [力盟工业]:
    通常情况下录音影响提供通话的记录和被通话人的身份、姓名,到现在原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这份录音的通话记录,例如打的单子、通话时长等。被录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所以我们认为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0:07:30]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发表质证意见。
    [10:07:55]
  • [力盟机械]:
    不清楚被录音人的身份,所以不予认可。
    [10:08:11]
  • [主审法官]:
    二被告公证书中载明的电话号码057463099388,057463099738,是二被告的电话号码吗?
    [10:08:29]
  • [力盟工业]:
    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我们不予认可,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是否是被告的电话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
    [10:08:44]
  • [主审法官]:
    法庭现在询问一下这个电话是否是你们公司的电话?
    [10:09:29]
  • [力盟工业]:
    不是力盟工业。
    [10:09:55]
  • [主审法官]:
    是力盟机械的电话吗?
    [10:10:16]
  • [力盟机械]:
    不是。
    [10:10:31]
  • [主审法官]:
    另外1396824950这个电话是二被告公司员工的电话号码吗?
    [10:10:47]
  • [力盟工业]:
    不清楚。
    [10:11:03]
  • [主审法官]: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还有补充吗?
    [10:11:27]
  • [原告代理人]: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电话号码的来源是证据7产品目录的最后一页(证据第93页)其中内销电话是057463099388,后面告知我们一个手机电话,他们也明确说是天津办事处,告知我们了各天津的地址,另外说在天津办事处是一个吴小姐。对方说的是公证程序的不合法,但是公证程序不合法首先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如果是程序不合法有正常的规定,他们应该走行政程序处理,在不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合法的。
    [10:11:43]
  • [主审法官]:
    被告结合原告的证据7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也说明一下原告刚才陈述的电话来源的问题。
    [10:12:01]
  • [力盟工业]:
    我们不知道这个广告册的来源,所以对方从这个宣传册推断是力盟工业的电话是一个主观推断,我们认为这个录音根本没有基础。
    [10:12:17]
  • [主审法官]:
    被告你们不认可宣传册是吗?
    [10:12:42]
  • [力盟工业]:
    是。
    [10:12:56]
  • [主审法官]:
    对证据7的质证意见是否跟之前的公证书的质证意见。
    [10:13:17]
  • [力盟工业]:
    对证据7的质证同证据5、6的质证意见。
    [10:13:34]
  • [力盟工业]:
    另外证据5和证据7这两份公证我们认为也很多的疑问的地方,委托的时间是同一天,但是公证书的编号差了一千多个编号。另外从这两份公证书时间上的比对也有问题,在证据5中提到了是21日委托的,22日去了自行车商城,但是在公证书上又提到了22日去了公证处,而且这两份公证书是同一天委托了,又是同一天出具的,而且编号差距了一千多个号。对方说的公证程序不合法应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提出,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宣布公证无法但是对于不合法的公证是可以不予采信的。
    [10:13:47]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对证据7是什么意见?
    [10:14:16]
  • [力盟机械]:
    这个不是力盟机械的产品目录。
    [10:14:51]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对公证书是什么意见?
    [10:15:07]
  • [力盟机械]:
    不清楚。
    [10:15:21]
  • [主审法官]:
    就原告的证据8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5:39]
  • [力盟工业]:
    我们要求看一下证据8的原件。
    [10:16:00]
  • [主审法官]:
    原告,这个有原件吗?
    [10:16:23]
  • [原告代理人]:
    这个没有,是从官方网站下载的。
    [10:17:14]
  • [主审法官]:
    被告说一下证据8的质证意见。
    [10:17:32]
  • [力盟工业]:
    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们均有异议。该证据是从网站下载的,所以无法证明其真实来源,仅凭原告陈述无法证明其真实来源。该信息上载明的内容与本案涉及的被诉侵权专利我们认为没有任何关联性。
    [10:17:48]
  • [主审法官]:
    原告提供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POWER”商标是力盟工业公司的,对这个事实你们有异议吗?
    [10:18:09]
  • [力盟工业]:
    有异议,首先我们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10:18:28]
  • [主审法官]:
    你们对于原告想要证明“POWER”商标是力盟工业公司的有异议吗?
    [10:18:59]
  • [力盟工业]:
    我们需要再核实一下。
    [10:19:14]
  • [主审法官]:
    现在法庭跟你们核对的是一个事实,这个商标是不是你们公司的?
    [10:19:43]
  • [力盟工业]:
    我们庭后核实一下,提交法庭。
    [10:19:57]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吗?
    [10:20:12]
  • [力盟机械]:
    跟我们公司无关,我们不发表质证意见。
    [10:20:29]
  • [主审法官]:
    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9发表质证意见。
    [10:20:53]
  • [力盟工业]:
    我们要求提供原件。
    [10:22:20]
  • [主审法官]:
    原告证据9有原件吗?
    [10:22:33]
  • [原告代理人]:
    起诉时我们提交了。
    [10:22:47]
  • [主审法官]:
    被告你们看一下证据9的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10:23:06]
  • [力盟工业]:
    (看)这份证据原告在证据目录中仅仅是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我们不知道原告要证明经营范围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10:23:30]
  • [主审法官]:
    原告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损失的是吗?
    [10:23:55]
  • [原告代理人]:
    是。
    [10:24:12]
  • [力盟工业]:
    我们认为力盟工业在经营范围中是不生产原告专利的相关产品的,所以可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理由的。而且从该证据中已经载明了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10:24:56]
  • [主审法官]:
    原告的这份证据只是想要证明力盟工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10:25:19]
  • [主审法官]:
    下面由被告你们看一下证据11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
    [10:25:33]
  • [力盟工业]:
    (看)关于公证费三张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上面没有载明详细的情况,对于特快专递的凭证我们认为这里面可以看出很多的问题,第一、他们所做的三个公证书其中两个是天津做的,而在三张包裹单中所载明的寄件人是北京,收件人也是被告,接受局确是天津。另外可以看出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是把件已经给了律师事务所了,但是从票据上载明的情况是由律师事务所寄往北京一个大厦的。余广渊(音)的身份现在无法判定,另外一个孔繁文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这三张票据中邮寄的都是自行车的配件,从这三张票据中可以看出这个配件并不是在天津购买的,而是由余广渊(音)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址寄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902室。这三张单据载明的地址、寄件人、收件人都是一样的。而本案中提到的这些配件是从天津购买的,在公证书中也提到了购买封存后由公证处给了磐华律师事务所,但是从这上面载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这些自行车配件是由余广渊(音)拿出邮寄给孔繁文的。
    [10:26:01]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解释一下。
    [10:26:26]
  • [原告代理人]:
    邮寄的时间是09年10月22日,也是取证的当天,收件人是本案的代理人,地址是磐华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寄件人是余广渊(音)他是北京人,所以邮寄时填写的是北京的地址。寄出地址是从天津邮寄出来的,只是寄件人本身留的是自己的地址。
    [10:26:48]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你们的质证意见是什么?
    [10:27:05]
  • [力盟机械]:
    不发表质证意见。
    [10:27:34]
  • [主审法官]:
    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提交吗?
    [10:28:0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06页的收据。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据。(出示原件)
    [10:28:27]
  • [主审法官]:
    二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10:28:48]
  • [力盟工业]:
    (看)对于这份证据在刚才质证证据5中已经陈述了,现在再简单陈述一下,首先这份证据的来源并不合法。第二、这个章恰恰可以证明与力盟工业是没有关系的,被控产品不是我们销售、制造的。
    [10:29:32]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是什么意见?
    [10:29:49]
  • [力盟机械]:
    这个章不是我们公司的。
    [10:30:08]
  • [主审法官]:
    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需要提供吗?
    [10:30:4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31:12]
  • [主审法官]:
    下面由力盟工业向法庭举证。
    [10:31:31]
  • [力盟工业]:
    湖南省高院的一份判例,关于对公证书认定的一份判例,我们想要证明被告对于公证书质证的理由是成立的。
    [10:32:01]
  • [主审法官]:
    这个只是一个观点的依据是吗?
    [10:32:19]
  • [力盟工业]:
    是。
    [10:32:34]
  • [主审法官]:
    这份证据并不是证明本案事实的是吗?
    [10:33:59]
  • [力盟工业]:
    是。
    [10:34:14]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有证据需要提交吗?
    [10:34:31]
  • [力盟机械]:
    没有。
    [10:34:57]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明确一下你们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可以分成哪些具体的技术特征?
    [10:35:1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主张的独立的权利要求一和从属权利的二、九。本发明是公路赛车,赛车换轮胎时不会磨损轮胎。(宣读权利要求书内容及演示说明略)
    [10:35:37]
  • [主审法官]:
    原告你们讲了四个特征是吗?
    [10:35:52]
  • [原告代理人]:
    是。
    [10:36:08]
  • [主审法官]:
    二被告对原告讲的分解为四个技术特征有异议吗?
    [10:36:31]
  • [力盟工业]:
    我们认为对方没有说出四个。
    [10:36:48]
  • [主审法官]:
    原告在证据10中也相关的表述,分解为四个技术特征,对此被告有异议吗?
    [10:37:07]
  • [力盟工业]:
    我们认为这个跟专利权利所载明的并不完全一样。第一、刚才原告代理人也提出了他们的专利主要是用于赛车和跑车的,从这点看跟我们企业生产是不一样的。
    [10:38:15]
  • [审判长]:
    被告你们的意见在辩论中陈述,现在只是一个产品的比对问题。
    [10:38:32]
  • [力盟工业]:
    这点是他们自己解释的。
    [10:38:49]
  • [力盟工业]:
    原告在权利分别报告和他们的主张中主要说的是权利一到九说的是刹车器固持具,现在我们就固持具说一下,这个刹车皮固持具,就我们了解目前在国际上采取的主要是轴刹,一种是轮缘刹。本案中是轮缘刹,国际上的这种是不带有轮缘架的,涉案专利的比通用技术唯一多的是突起架和轮缘,去掉这两个部分跟权利要求书是不完全一样的,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第4、8项是不一致的,在权利要求书讲的专利产品的突起架是旋如在轮胎导引件,而被诉侵权产品是直接插入的,另外对于材质,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是一种树脂材料,而这个产品并不是这个材料。所以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该将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全部对比,我们认为两者相比是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
    [10:39:20]
  • [主审法官]:
    原告提到了他们要保护的范围是权利要求一和二、九,并不涉及你们说的四和八。
    [10:40:17]
  • [主审法官]:
    原告对于比对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10:41:18]
  • [原告代理人]:
    (宣读权利要求二、九内容及演示说明略)
    [10:41:42]
  • [主审法官]:
    二被告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10:42:01]
  • [力盟工业]:
    被告认为虽然原告主张了从属权利的二、九,认为被告侵权,但是被告认为相比较不应该仅仅是独立权利要求一,应该综合一至九,进行综合比较,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对一至九完全侵权,所以不构成侵权。
    [10:42:24]
  • [主审法官]:
    力盟机械是什么意见?
    [10:42:40]
  • [力盟机械]:
    不发表意见。
    [10:42:58]
  • [主审法官]: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是构成什么?
    [10:43:18]
  • [原告代理人]:
    字面相同。
    [10:43:55]
  • [审判长]:
    就本案事实部分原告还有补充吗?
    [10:44:13]
  • [原告代理人]:
    请法庭看一下我们证据7的原件中第21页,最上面一行,左上角也商标,实际上对方自己的产品目录说的很清楚就是跑车。在中间的图很清楚,不光是刹车器本身,而且特别把固持具拆开进行了比对。第47页,左上角的两张图也很清楚的把本专利的各特征表现出来,中间的图纸对突出件有一个清楚的显示,所以我们认为从他们的图片上也可以进行比对。
    [10:45:03]
  • [审判长]:
    就本案事实部分二被告还有补充吗?
    [10:45:23]
  • [力盟工业]:
    没有,刚才原告所引用的宣传册,我们对于这个宣传册本身不予认可。
    [10:46:05]
  • [力盟机械]:
    没有补充。
    [10:46:17]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就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6:37]
  • [原告代理人]: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权利要求一所覆盖的刹车固持具是一种零部件,力盟工业公司制造B-30型刹车固持具,并将该固持具使用于刹车器产品上,而且二被告共同对刹车器产品进行了销售和许诺销售,经过侵权比对分析已经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字面侵权,所以我们认为侵权事实的成立是显而易见的,二被告对原告公证书虽然提出了诸多的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其实公证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证明的内容也是客观公正的,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和合理的疑问来否认涉案产品是二被告所为所以应该予以认定。2、虽然原告基于举证的困难不能提供具体被告因侵权所得利润和原告具体损失的相关依据,但是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第一原告和被告是同业竞争,且被告经营规模巨大,从原告的证据9可以看出,两个被告都是外资企业,经营的范围和广度从产品宣传册可以看出他们既有外销,也有内销。而且在天津设立了办事处,进行了销售和许诺销售。另外在证据7即被告的产品宣传册上被告对自己经营的规模进行了表述。在产品宣传册第一页有相关的表述(宣读内容略),这种直接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伤害是比较大的,况且在其宣传册上被告将涉案产品作为新的产品进行推广介绍,其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更加巨大的。3、双方就专利的纠纷由来已久,被告对于原告所拥有的专利权理应知晓和充分的注意,我们认为被告一而再的侵权行为其过错巨大,综上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其侵权的频度和故意程度进行把握。
    [10:46:54]
  • [审判长]:
    被告力盟工业发表辩论意见。
    [10:47:37]
  • [力盟工业]:
    1、被告力盟工业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涉案的被诉侵权产品非力盟工业制造、销售或者是许诺销售等。在本案中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力盟工业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即证据5、6、7三份公证书,对于这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已经陈述了,该三份公证书的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的公证书属于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不能予以采用。对此我们也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次不再赘述。对于该三份公证书不止在程序上违法,在内容上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该三份公证书其中证据5是一份没有加盖力盟工业的票据,证据6是一份没有核实被录音人身份情况的一份私自录音,而且这份录音也不是公证机关自己询问形成的,即证据7没有载明和证实系被告力盟工业所有的一份宣传册,仅凭这三份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是无法证明被告力盟工业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者是销售者的。除了这三份公证书外,其他的证据也没有能够证明力盟工业是侵权人的证明力。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力盟工业侵权证据是不足的。2、被告在庭审前提交了一份湖南省高院的一份判例,当然在我国判例是部分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但是被告认为该判例中所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法律可以为本案所借鉴,并且该判例中被告认为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也请法庭充分参考该判例所载明的内容。3、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审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主要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载明了九项,被诉产品并不是全部相同,所以被告认为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力盟工业承担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及辩论意见。
    [10:48:02]
  • [审判长]:
    力盟工业另外代理人还有补充吗?
    [10:48:48]
  • [力盟工业]:
    没有。
    [10:49:03]
  • [审判长]:
    力盟机械发表辩论意见。
    [10:49:18]
  • [力盟机械]:
    我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力盟机械无关,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9:4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如果需要提供书面辩论意见,可以于庭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10:49:59]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50:17]
  • [审判长]:
    二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50:30]
  • [力盟工业]:
    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
    [10:50:47]
  • [力盟机械]: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1:0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51:16]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51:31]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合议庭将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待充分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定。庭后各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0:51: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此次直播的支持,感谢天津二中院民三庭李季红庭长的指导。
    [10:52:01]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直播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2:13]
  • [郑重声明]:
    以上内容仅作为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0: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