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

庭审现场

旁听席

庭审现场

网络直播员
2010年11月3日直播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窃取电信资费案
  • [主持人]:
    2010年3、4月间,被告人周锡明从谭秉华(另案处理)处获取QQ号码,然后分发给被告人方稳、罗智贤,被告人方稳又另分发给被告人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分别盗打电话充QQ币到分得的QQ号码,以此窃取电信资费。各被告人窃取1800-16920元之间不等的电信资费。
    [14:19:55]
  • [主持人]:
    庭审现已正式开始。
    [14:32:01]
  • [书记员]:
    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不得参加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
    [14:44:02]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14:44:42]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44:5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44:57]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
    [14:45:3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14:45:46]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46:11]
  • [被告人]:
    我叫被告人周锡明,男,1989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80188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衫山村第八村民小组019号。
    [14:46:19]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46:34]
  • [被告人]:
    没有。
    [14:46:53]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47:06]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47:16]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47:31]
  • [被告人]:
    收到了。
    [14:47:49]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48:18]
  • [被告人]:
    我叫方稳,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71388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059号。
    [14:48:33]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48:59]
  • [被告人]:
    没有。
    [14:49:1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49:21]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49:37]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49:53]
  • [被告人]:
    收到了。
    [14:50:03]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50:18]
  • [被告人]:
    我叫罗智贤,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072088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六家村第二村民小组010号。
    [14:50:41]
  • [审判长]: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51:00]
  • [被告人]:
    没有。
    [14:51:1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51:21]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51:30]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51:59]
  • [被告人]:
    收到了。
    [14:52:15]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52:33]
  • [被告人]:
    我叫王伟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20488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林夕工区第一村民小组002号。
    [14:52:50]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53:00]
  • [被告人]:
    没有。
    [14:53: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53:22]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53:34]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53:45]
  • [被告人]:
    收到了。
    [14:53:58]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54:11]
  • [被告人]:
    我叫张植进,男,1988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08058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九龙工区第一村民小组013号。,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4:54:32]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54:54]
  • [被告人]:
    没有。
    [14:55: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55:22]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55:35]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56:00]
  • [被告人]:
    收到了。
    [14:56:28]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56:54]
  • [被告人]:
    我叫张政辉,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082888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九龙工区第四村民小组093号。
    [14:57:14]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57:23]
  • [被告人]:
    没有。
    [14:57:36]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57:46]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57:57]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4:58:14]
  • [被告人]:
    收到了。
    [14:58:25]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4:58:43]
  • [被告人]:
    我叫陈剑,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082288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桃塘工区第四村名小组049。
    [14:58:56]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4:59:06]
  • [被告人]:
    没有。
    [14:59:2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59:44]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4:59:54]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5:00:05]
  • [被告人]:
    收到了。
    [15:00:15]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5:00:29]
  • [被告人]:
    我叫罗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1011893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圳上镇六中村。
    [15:00:41]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5:01:03]
  • [被告人]:
    没有。
    [15:01:16]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5:01:29]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5:01:40]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5:02:29]
  • [被告人]:
    收到了。
    [15:02:51]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15:03:15]
  • [被告人]:
    我叫王修贵,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910883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早溪村。
    [15:03:29]
  • [审判员]: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5:03:41]
  • [被告人]:
    没有。
    [15:03:52]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5:04:02]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15:04:14]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15:04:34]
  • [被告人]:
    收到了。
    [15:04: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盗窃罪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简化程序,依法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慧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申颖和人民陪审员杨军慧组成合议庭。见习书记员张彬担任法庭记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张政辉家属的委托,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受被告人方稳家属的委托,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李井胜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受被告人王伟辉家属的委托,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受被告人陈剑家属的委托,江苏衡邦律师事务所耿辉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15:05:1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5:05:34]
  • [被告人]:
    不申请。
    [15:05:43]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5、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15:06:25]
  • [审判长]:
    以上交代的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5:06:3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06:4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15:06:5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11:11]
  • [公诉人]:
    被告人周锡明,男,1989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80188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衫山村第八村民小组019号。被告人周锡明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稳,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71388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059号。被告人方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智贤,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072088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六家村第二村民小组010号。被告人罗智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伟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20488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林夕工区第一村民小组002号。被告人王伟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植进,男,1988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08058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九龙工区第一村民小组013号。被告人张植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政辉,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082888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九龙工区第四村民小组093号。被告人张政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剑,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082288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林场桃塘工区第四村名小组049。被告人陈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1011893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圳上镇六中村。被告人罗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修贵,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0910883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早溪村。被告人王修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九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锡明从谭秉华(另案处理)处获取QQ号码,然后分发给被告人方稳、罗智贤,被告人方稳又另分发给被告人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分别盗打电话充QQ币到分得的QQ号码,以此窃取电信资费;被告人罗智贤、王伟辉一起盗打电话给分得的QQ号码充QQ币。被告人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王伟辉将充值后QQ号码分别报给被告人方稳、罗智贤。被告人方稳、罗智贤将充值后的号码报给被告人周锡明,被告人周锡明再将号码报给谭秉华,并收取谭秉华给予的提成,按约定数额,将提成款逐级分配。被告人周锡明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16920元,被告人方稳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13110元,被告人罗智贤伙同其他被告人或者伙同他人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2640元,被告人张植进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8250元,被告人罗苏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3810元,被告人张政辉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4230元,被告人王伟辉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陈剑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2670元,被告人王修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人民币2430元。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伟辉在本市津浦东路津东街一巷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罗智贤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138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2.2010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王伟辉在本市响山路北侧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罗智贤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42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3.201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方稳、张植进在本市奎中小区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分发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张植进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4.201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植进在本市兴华小区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48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5.2010年4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张植进在本市金奎小区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174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6.201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植进、张政辉在本市三环东路23号下淀工业园区门口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156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被告人方稳给予其提成。
    7.2010年4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被告人罗苏在本市大庙镇孤山路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与罗祥初(另案处理)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138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方稳与罗祥初。被告人方稳与罗祥初给予其提成。
    8.2010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方稳在本市奎园小区秋月园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3060元。
    9.201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植进、张政辉、陈剑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分发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2670元,后将充值后的QQ号码报给被告人周锡明。被告人周锡明给予其提成。
    10.201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罗苏、王修贵在本市奎园小区新月园盗打电话充QQ币到被告人方稳与罗祥初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2430元。
    11.201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智贤在本市工程学院附近盗打电话充QQ币到王辉斌(另案处理)分发给其的QQ号码,窃取电信资费人民币840元,后将充值的QQ号码报给王辉斌。王辉斌给予其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具的电信资费被盗数据等书证;
    2.证人张克宽、陈淑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进、张政辉、陈剑、罗苏、王修贵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修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5:13:30]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15:18:30]
  • [被告人(齐)]:
    听清楚了。
    [15:18:46]
  • [审判长]: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是否同意?
    [15:19:06]
  • [被告人(齐)]:
    我认罪。同意简化审理。
    [15:19:22]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同意简化审理。是否作无罪辩护?
    [15:19:35]
  • [辩护人包]:
    同意,不作无罪辩护。
    [15:19:53]
  • [辩护人李]:
    同意,不作无罪辩护。
    [15:20:14]
  • [辩护人强]:
    同意,不作无罪辩护。
    [15:20:26]
  • [辩护人耿]:
    同意,不作无罪辩护。
    [15:20:39]
  • [审判员]: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15:20:57]
  • [被告人周]:
    没有。
    [15:21:11]
  • [被告人方]:
    没有。
    [15:21:21]
  • [被告人罗]:
    没有。
    [15:21:33]
  • [被告人王]:
    没有。
    [15:21:46]
  • [被告人进]:
    没有。
    [15:23:45]
  • [被告人辉]:
    没有。
    [15:23:57]
  • [被告人罗]:
    没有。
    [15:24:17]
  • [被告人陈]:
    没有。
    [15:24:30]
  • [被告人贵]:
    没有。
    [15:24:47]
  • [审判员]:
    是否需要陈述?
    [15:24:57]
  • [被告人(齐)]:
    不需要。
    [15:25:10]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15:25:28]
  • [公诉人]:
    鉴于九名被告人均认罪不再讯问。
    [15:25:50]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政辉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15:26:01]
  • [辩护人包]:
    张植进,张政辉到徐州是谁让他来的?
    [15:26:11]
  • [被告人]:
    他自己来的.
    [15:26:28]
  • [辩护人包]:
    你和张到火车站去冲QQ币谁指使的?
    [15:26:42]
  • [被告人]:
    他自己冲的。
    [15:26:53]
  • [辩护人包]:
    你得利多少钱,他得了多少钱?
    [15:27:06]
  • [被告人]:
    400元.
    [15:27:20]
  • [辩护人包]:
    是你们一起冲的还是他作辅助工作?
    [15:27:29]
  • [被告人]:
    他作的辅助工作,作的是望风的工作。
    [15:27:42]
  • [辩护人包]:
    第二次和他在冲QQ币有无有人指使?
    [15:28:03]
  • [被告人]:
    没有。
    [15:28:15]
  • [辩护人包]:
    第二次你分了多少,张政辉分了多少?
    [15:28:28]
  • [被告人]:
    平均分的.
    [15:28:44]
  • [辩护人包]:
    被告人张政辉,刚才张植进说的有没有不符合的地方?
    [15:28:59]
  • [被告人]:
    我到徐州来是张植进让我过来的,第一次他只给了我100元,第二次也不是平分,给了我200元。
    [15:29:13]
  • [审判员]:
    被告人方稳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15:29:27]
  • [辩护人胜]:
    没有。
    [15:29:38]
  • [审判员]:
    被告人王伟辉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15:29:53]
  • [辩护人强]:
    没有。
    [15:30:03]
  • [审判员]:
    被告人陈剑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15:30:15]
  • [辩护人耿]:
    没有。
    [15:30:3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通过冲QQ币获利多少?
    [15:32:33]
  • [被告人周]:
    2000。
    [15:32:53]
  • [被告人方]:
    2000多。
    [15:33:02]
  • [被告人罗]:
    840多。
    [15:33:11]
  • [被告人王]:
    500。
    [15:33:20]
  • [被告人进]:
    700多。
    [15:33:31]
  • [被告人辉]:
    800。
    [15:33:40]
  • [被告人罗]:
    200。
    [15:33:54]
  • [被告人陈]:
    800。
    [15:34:05]
  • [被告人贵]:
    没有获利。
    [15:34:16]
  • [审判员]:
    现在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15:36:06]
  • [公诉人]:
    周锡明的供述: 证据卷一P2-7
    3月底,我给方稳打电话说阿华在徐州市搞盗打电话充QQ币赚钱,让他来阿华手下做,方稳同意。他又喊了张植进来到徐州市。阿华安排人教他们。当时是月底,很多电话都是限额无法给QQ充值,他们做了几个就回湖南老家了。
    4月10日我在网上碰到阿华,他让我把方稳、张植进等人再喊过来。阿华让我做方稳他们的上线,负责给下线发QQ号,把充值好的QQ号发给阿华,我拿中间提成。我一共发出去850个QQ号码,其中给方稳300个号码,给张植进150个,给老三300个,给罗智贤100个。后来我共回收500到600个号码。老三把300做完,其中270个左右成功的,其他300个号码都是其他人做的,具体他们谁做的,我不清楚。我把充值成功的号码给阿华,阿华按1个号码25元的标准给我发钱,我再按照20元的价格发给下线,把钱打到他们各自的银行卡上。我用的银行卡是罗智贤的建行卡,我身份证丢了,卡号是6227001251210408796。盗打工具是阿华发给他们的,有的是他们在电子市场上买的。我把钱发给老三、张植进两人。张植进、方稳、罗苏、王修贵、张政辉、陈剑他们六个人都用张植进一个的银行卡,他们自己再分。
    [15:36:30]
  • [公诉人]:
    第一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的供述 证据卷一P39
    证实:当晚,王伟辉充完第一地方后,我又带他往东走,在一个小区旁边的一条小路上,我指给他一个电话箱,自己就走了。(响山路)第二天,在旅馆里王伟辉把QQ号码纸给了我,上面标注好他的充值情况,这些号码是阿B给我的,我把充好的再给他。具体阿B给王伟辉的银行卡上打了几百元钱我不清楚。王伟辉用于充值的工具是我给他的。
    2、犯罪嫌疑人王伟辉的供述 证据卷一P51
    证实:4月1日凌晨,第一次是在徐州市天桥东,天桥北面有1000米左右有个居民小区都是平房,那里有个公共厕所,距离公共厕所有十来米处的地方有二、三十部电话,每部冲了60个Q币,整个过程用了二、三个小时。(津浦新村)后我又步行到天桥东往北去又往右拐的那个小区门口路边的一个电话交接箱,在那盗打了大约10部电话,用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回宾馆了。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11、12 P14、16
    证实:2010年7月6日、2010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王伟辉均辨认出徐州市云龙区津浦新村一巷电话交接箱是其于今年4月1日凌晨盗窃的地点。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具的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P90
    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徐州市津浦东路东街一巷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JJ0302电话交接箱的23部电话被在2010年4月1日盗打,被分别盗打到不同的QQ号上,盗窃电话费1380元。
    [15:36:54]
  • [公诉人]:
    第二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的供述 证据卷一 P38-39
    3、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带王伟辉出去充Q币,在火车站后面铁道旁边的一个小路上的电话箱,我告诉他设过密码是999999,我在附近网吧等他,他就爬上去充值,不到一小时,他打电话告诉我充完了。(津浦新村)
    2、犯罪嫌疑人王伟辉的供述 证据卷一P45-59
    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遇到了以前的朋友罗智贤,他告诉我有生意可以挣钱,让我找他,于是我与方稳,张植进到了丹阳找到罗智贤,在丹阳罗智贤告诉我是盗打别人电话给QQ号码充值并教会我如何充值。后来我在丹阳有点事,等我在联系他们时,他们已经到了徐州。3月28日晚,我到了徐州知道他们在干盗打电话的事,我不敢干,就在徐州玩了几天,后来看他们一直在挣钱,我也心动了,想挣点钱回家。4月1日凌晨,罗智贤给我40多个号码,并把我带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楼后面,那有电话接线箱,他告诉我密码已经充值好了,直接充值就好了,说完他就走了。当晚我冲了34个QQ号,每个号码60个Q币。4月2日,方稳给了我600元的提成,当晚我就回广州了。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11、13 P14、15
    证实:2010年7月6日、2010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王伟辉均辨认出徐州市云龙区响山路41号楼北侧电话交接箱是其于今年4月1日凌晨盗窃的地点。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具的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P89
    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徐州市响山路近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JJ0010电话交接箱的7部电话被在2010年4月1日盗打,被分别盗打到不同的QQ号上,盗窃电话费420元。
    [15:37:06]
  • [公诉人]:
    第三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方稳的供述 证据卷一P12-27
    2010年4月10日左右,我和张植进到奎中小区门口旁边的两栋楼房打电话充值,中午一点左右,我们到两栋楼每个单元一楼半楼梯转角处,先设定密码,第二天下午,我们又到电话接线盒处,盗打这个住户的电话进行充值QQ币,我们一共盗打约25部电话,每部电话充值一个QQ币,每个充60元,一共盗打1500元左右。
    2、犯罪嫌疑人张植进的供述 证据卷一P61-71
    3月底4月初方稳带我到了徐州,住在火车站对面的一个旅馆里,我们先玩了几天。后一天中午方稳带我打车到奎山街附近的一个小区,进了小区之后,在一栋楼楼道了有个电话接线箱,他看四周没有人,便拿出一个电话机,电话机有两个接头,他将电话机的接头装在电话箱分出的电话线上,电话机就亮了。当天我设置了30多个密码,第二天我和方稳到昨天设密码的小区给QQ充值,方稳在他设置密码的电话上给QQ充值。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3-4 P20
    犯罪嫌疑人张植进于2010年4月22日辨认出奎山中街称该小区进门靠右边的一栋楼(奎山中街27号楼,具体单元记不清了);201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方稳辨认出奎中小区大门南侧奎东27、28号楼1至3单元就是其2010年2010年4月10日前后盗打电话充值QQ的地点。
    4、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P91
    证实: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徐州市奎中小区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2010年4月10日,奎中小区电话被盗打,充到不同的QQ号码,共被盗窃电话费1800元。
    [15:37:28]
  • [公诉人]:
    第四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张植进的供述:
    2010年4月中旬左右,我和方稳到往利国去的一个小区里,我们两个人头天去设置密码,第二天又去给QQ充值。
    2、辨认笔录 证据卷二P20
    证实:2010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植进辨认出徐州市兴华小区14号楼就是其2010年4月份盗打居民电话充值QQ币的具体地点。
    3、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 P95
    证实:兴华小区于2010年4月15日被盗打8部电话,充值QQ费用为480元。
    [15:37:40]
  • [公诉人]:
    第五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张植进的供述: 证据卷一P62
    证实:接下来两天,我和方稳在奎山街附近的另一个小区,用同样的方法给QQ充值。
    2、犯罪嫌疑人方稳的供述 证据卷一P20
    对于此小区方稳没有供述。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18
    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植进辨认出金奎小区是其盗窃地点(P18)。
    5、电子证据 证据二P94
    证实:2010年4月17日23时许至2010年4月18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盗打46部电话,盗打金额1740元。
    6、证人闫长坤、周秀兰的证言 证据卷P83-84
    证实:其都是金奎小区的居民。2010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我们或家人没有用自己家中的电话打16885885声讯电话充QQ币。
    [15:37:51]
  • [公诉人]:
    证据已经提供完毕。
    [15:38:05]
  • [审判员]:
    前五起犯罪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15:38:22]
  • [被告人周]:
    没有。
    [15:38:32]
  • [被告人方]:
    没有。
    [15:38:42]
  • [被告人罗]:
    对王伟辉的证言有异议,有一部分的数额我没有分到。
    [15:38:51]
  • [被告人王]:
    没有。
    [15:39:00]
  • [被告人进]:
    没有。
    [15:39:14]
  • [被告人辉]:
    没有。
    [15:39:24]
  • [被告人罗]:
    没有。
    [15:39:36]
  • [被告人陈]:
    没有。
    [15:39:49]
  • [被告人贵]:
    没有。
    [15:39:57]
  • [审判员]:
    王伟辉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15:40:14]
  • [辩护人]:
    没有,对这组证据认可。
    [15:40:23]
  • [审判长]:
    :方稳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15:40:44]
  • [辩护人]:
    没有。
    [15:41:00]
  • [审判员]:
    上述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就6-11起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15:41:12]
  • [公诉人]:
    第六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张政辉的供述 证据卷一P76
    证实:2010年4月17、18日下午,我和张植进打出租车到了徐州三环路边,附近有个工厂,我们两人爬上一个电话箱,那个电话箱电话线不用设密码,我们两人用三十部电话,每个充60个QQ币,上面通过银行卡把钱打到张植进的卡上,张植进给了我200元,之前谈号每成功充一个号码,上面给15元的酬劳。
    2、犯罪嫌疑人张植进的供述 证据卷一P67
    证实:在往利国去的那个地方充值后三、四天,我和张政辉在从火车站往北去的公路边的一个电线杆上,用同样的方法盗打电话给QQ充值,我们没有分工一起充值,这个地方不用设密码就可以直接充值,好像充了30个左右,我把QQ号码报给方稳。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20、21、22
    证实:2010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植进、张政辉辨认出徐州市三环东路23号下淀工业园区门口路边南侧就是其2010年4月18日伙同张政辉盗打居民电话的地点。
    4、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 P98
    证实:2010年4月18日1时许至2时许,犯罪嫌疑人在徐州市下淀工业园电信被盗打电话1620元。
    [15:41:27]
  • [公诉人]:
    第七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罗苏的供述 证据卷一P105-106
    证实:今年4月初,罗祥初通过QQ给我联系,他让我充QQ币,我们讲好帮他60个QQ币,给我提成20元。他通过QQ号给我发了要充QQ号,我坐去贾汪的公交车,中途下车,在路边的电线杆上,我看有电话交换箱,第一天我对电话设置密码,设置密码是999999,我爬上去盗打电话充QQ币。
    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 P31、32
    [15:41:33]
  • [公诉人]:
    第八起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方稳的供述 证据卷一P13
    2010年4月20日16时许,我到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盗打电话充QQ币,来到秋月园3、4、5、6号楼内拨电话号码充QQ币。我在电信接线箱里打过电话的上面都用红水笔做过标记。我充好的QQ号,上网发给周锡明,然后周锡明将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在6号楼一个单元内盗打电话充值时被一个居民看到,把我抓住了。我设过的密码是444444。
    2、证人刘学武证言 证据卷P77-78
    证实:我是电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保卫部每天有人在各个小区巡查。今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巡到奎园小区秋月园时,单位的报警系统显示有人在秋月园盗打电话。于是,我到秋月园6号楼1楼半时,发现一男子在电话箱旁边拿着电话机打电话,我见他不像是电信局的人,就问他干什么,他一句话不说转身就走,我赶紧把他抓住,民警后把他送到派出所。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二P3
    证实:201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方稳辨认出徐州市奎园小区秋月园3号楼2、4单元,2号楼2、3单元,6号楼1单元1楼半是其2010年4月19日盗打电话充值QQ的地点。
    4、电子证据 证据卷二P99-100
    证实:2010年4月20日13时至15时,犯罪嫌疑人盗打徐州市奎园小区秋月园50部电话,被盗电信费用是2970元,被盗电话密码是444444。
    [15:43:54]
  • [公诉人]:
    第九起犯罪事实:
    1、张植进的供述 证据卷一P62-64
    A/张植进于2010年4月22日2时30分至4时10分在奎山派出所的供述(侦查员:曹婧、刘家乡),证实:
    称是方稳带其来的,也是方稳传授其犯罪方法,一开始是和方稳一起干的。在奎山干的两次其设置的密码是999998.其在丰县干的时候,设置的密码是999999.其把充好的QQ号码报给方稳,每成功给一个QQ号充值60元,方稳给其15元。
    4月19日,其带张政辉、陈剑去丰县盗打电话给QQ号充值,当天下午三人在2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公路边,由其爬到电线杆上设置密码,张政辉和陈剑放风。20日下午,其让张政辉、陈剑二人去充值,一共充了四、五十个,其将充好的QQ号报给方稳,方稳每个QQ号给15元酬劳,其和张政辉、陈剑三人平分,21日晚被丰县警方抓住。
    2、犯罪嫌疑人张政辉的供述和辩解
    A/张政辉于2010年4月22日15时30分至16时57分在奎山派出所(侦查员:顾建军、钟向光)、4月24日14时55分至15时31分在徐州市看守所的供述(侦查员:周靖然、蒋海龙)的供述,证实内容一致,证实:
    4月19日下午,张植进带其和陈剑到丰县,在公路边一电话箱,张植进、陈剑在附近小卖部望风,其爬上电线杆,将电话机接头接在电话箱分出的电线上,电话机灯亮,其拨打16885885,根据语音提示设置密码,密码均为999999,其设置了10多个密码。次日,三人到该电话箱盗打电话充Q币300多元,当晚被民警抓住。
    B/张政辉于2010年5月12日16时25分至17时21分在徐州市看守所的供述(侦查员:顾建军、蒋海龙),证实:
    关于2010年4月19日,与张植进、陈剑在丰县盗打电话充QQ币该起,其称是张植进设置密码,其和陈剑望风,次日其和陈剑去充值,其自己充了30多根,陈剑充多少不知道。晚上张植进给其200元,给陈剑300元。此前是因觉得张植进对其不错,其故意隐瞒,称是自己设置密码。其余供述内容与此前供述一致。
    3、犯罪嫌疑人陈剑的供述和辩解
    A/陈剑于2010年4月22日13时51分至17时58分在奎山派出所(侦查员:张勇、李山子)、4月24日13时10分至13时49分(侦查员:蒋海龙、周靖然)的供述,证实内容一致,证实:
    4月19日,其跟张政辉、张植进坐车到丰县,在2路车不远处的一个电话接线箱,由张植进设置密码,其和张政辉望风,张植进给30多个电话设置密码,之后三人回宾馆,次日下午,其和张政辉来该处充值,其先充了7、8个,张政辉接着充,二人共充34个号,每个号充两次,每次30个Q币,即共盗打电话费2040元(其于5月12日在看守所的供述称二人共充值五、六十户,一直充到晚上11点多钟)。回宾馆后,张植进本想把充好Q币的QQ号报给方稳,因未能联系上方稳,后张植进将QQ号报给阿B,阿B第二天打进张植进银行卡里700元钱,其分100元,张政辉分200元,其余钱在张植进卡内用来吃饭、住宿。21日晚,其和张植进、张政辉、阿B、姓罗的共五人被民警抓获。
    其盗打电话给QQ号充值是为挣钱,共获得270元。QQ号均由阿B提供。1个Q币就是1元钱话费。
    B/陈剑5月12日15时0分至16时0分在徐州市看守所供述:
    称在丰县那次,其和张政辉一共充值了50、60户,从17点多一直充到23点多。后张植进给其100元。
    4、电子证据
    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丰县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2010年4月20日17时37分47秒至当日23时59分43秒有47部电话被先后充值到47个不同的QQ号上,被盗电信资费为人民币2670元。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犯罪嫌疑人张植进2010年4月22日、5月12日指认徐州市丰县风城镇周庙村路边,即丰县2路公交车终点站向北约150米处的电话出线箱是其2010年4月20日下午伙同张政辉、陈剑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具体地点;犯罪嫌疑人张政辉2010年4月22日、5月12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盗窃地点指认徐州市丰县风城镇周庙村路边,即丰县2路公交车终点站向北约150米处的电话出线箱是其2010年4月20日下午伙同张植进、陈剑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具体地点。犯罪嫌疑人陈剑于2010年4月23日、5月12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指认徐州市丰县风城镇周庙村路边,即丰县2路公交车终点站向北约150米处的电话出线箱是其2010年4月20日下午伙同张植进、张政辉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具体地点。
    [15:44:23]
  • [公诉人]:
    第十起犯罪事实:
    2010年4月20日11时26分57秒至当日12时51分8秒罗苏伙同王修贵在我市奎园小区新月园对38部电话被先后设密,密码为999999,同年4月20日21日13时26分至15时30分间,盗打居民电话38部,盗走电信话费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罗苏供述
    A/罗苏2010年4月21日20时至23时在奎山派出所供述(侦查人员马建华 顾佳弘),证实:
    2010年4月21日下午1点多钟,我和王修贵来到徐州市奎园小区在该小区的两幢楼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查线电话机插在楼内每个单元的电话交接箱上,盗打居民家中的电话充值QQ币,我们挨个单元的盗窃,到了下午3点多时,我们正在其中一个单元内充值时被人逮个正着。
    为了方便记忆,我和王修贵所设置的密码全部是999999。
    今天我俩在奎园小区通过盗打30多部电话充了30多个QQ号(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还想继续充值其它QQ号时被人抓获了。我今天已经充值的QQ号和还未来及充值的QQ号名单放在我身上到派出所后都被民警发现了。按30多个QQ号每个充值60元计算,我俩今天共盗打约2000元左右。今天主要是由我来操作插线机盗打电话,王修贵负责帮我望风,如果有人进单元门上楼,王修贵就喊我赶快离开。
    我是给一个外号叫阿B的人工作的,他交给我很多QQ号让我帮他盗用居民电话充值,每给一个QQ号充值60Q币,阿B给我提成10元钱,挣得的钱我和王修贵平分。是方稳介绍其来干这是的。
    B/罗苏2010年5月18日在徐州市看守所供述(侦查人员李敬盛 蒋海龙),证实:
    2010年4月中旬,方稳又给我40个左右的QQ号,我自己又到了上次去贾汪途中充QQ币的地方,用同样方法给QQ号充值,每个充60元。因当时没找到方稳,我把充完的QQ号报给阿B了。后来方稳说把提成钱打入我银行卡了,我查看了,是500元。
    C/我们审查时,罗苏称其手中的QQ号是方稳给其的,其他情况的供述和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
    [15:44:36]
  • [公诉人]:
    2、犯罪嫌疑人王修贵的供述和辩解
    A/王修贵2010年4月21日20时25分至22时55分在奎山派出所陈述(侦查人员蒋海龙 李敬盛),证实:
    昨天下午,我们两人给四五十户居民电话设置了密码,今天下午只用了有二三十户就被人给发现了。
    阿B把要充值的QQ号码打印出来都放在罗苏身上了。
    我们每成功充值60个Q币,阿B给10块钱的酬劳。
    B/王修贵2010年5月5日16时20分至55分在徐州市看守所供述(侦查人员刘家乡 蒋海龙),证实:
    4月20日下午1点多,我和罗苏一起到了奎园小区,我们进了两栋楼,设了40多户电话的密码,是罗苏负责设置,我来望风。两个小时后,我们干完出来了。4月21日下午我和罗苏再到这个地方给设置过的电话充Q币,我们充了30部电话左右,就被人发现了。我和罗苏就被带派出所了。
    前两次我都是学活的,没有报酬。第三次我应该有报酬的,但充值没完成就被抓住了。QQ号是罗苏带来的。
    C/我们复核王修贵时,王修贵辩解其4月21日当天盗打的电话有十几部。其称盗打电话的时间是从中午1点多至被抓住。
    [16:08:13]
  • [公诉人]:
    3、证人证言
    (1)杨学武于2010年4月21日17时20分至2010年4月21日18时5分在奎山派出所所提供证言:
    “我是电信局安保部工作人员,上个月因有人盗打电话损失了20多万元话费,所以我们安装了报警电话装置,今天下午15点22分时,系统报警,奎园小区有人盗打电话充值,我就和同事赶到奎园小区新月园4号楼4单元楼梯口处,看到两个男青年拿着手持电话机,接入电信分线盒内,正在盗打电话,我就和同事抓住他们,并打110报警等巡逻车来后和民警一起将两名青年扭送到派出所。在技术上我们无法提供这两名男青年盗打了多少话费,那两个男青年有20岁左右,外地口音,一名约1.63米高,长头发,穿蓝色运动上衣,黑色裤子,另一名约1.65米高,分头,圆脸,穿灰色夹克衫上衣,灰色裤子。”
    (2)证人张克宽、陈淑琴的证言 证据卷P85、87
    证实:其是奎园小区新月园的居民,2010年4月21日,其或者家人都没有拨打168电话充QQ币。
    [16:08:26]
  • [公诉人]:
    4、电子证据
    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奎山小区新月园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2010年4月20日11时26分57秒至当日12时51分8秒新月园41部电话被先后设密,密码为999999,同年4月21日13时36分3秒至当日15时30分53秒分别被输出60元话费的不同的QQ号上。除了电话是83851555的号码往QQ号是1476443891充值30元,其余号码均往不同的QQ号上充值60元。
    [16:08:40]
  • [公诉人]:
    5、书证
    从犯罪嫌疑人罗苏身上搜到的QQ号码,其中有38个和电信部门出具的电子数据显示的QQ号码完全相同。因此,此起倾向认定罗苏、王修贵盗打了38部电话,盗出电话费至QQ号是的数额是2250元。
    [16:08:55]
  • [公诉人]:
    6、辨认笔录及照片
    犯罪嫌疑人王修贵2010年4月22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认徐州市奎园小区新月园5号楼3单元1楼半的上方点电话出线箱,新月园2号楼1单元、2单元的1楼半上方的电话出线箱,是其伙同罗苏盗打居民电话充值Q币的具体地点。犯罪嫌疑人罗苏于2010年4月22日、5月18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认徐州市奎园小区新月园5号楼3单元1楼半的上方点电话出线箱,新月园2号楼1单元、2单元的1楼半上方的电话出线箱,是其伙同王修贵盗打居民电话充值Q币的具体地点。
    [16:09:08]
  • [公诉人]:
    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的供述和辩解
    A/罗智贤于2010年4月22日19时20分至22时10分、23日1时25分至1时50分在奎山派出所(侦查员:许峰、杨文军)、4月24日13时55分至14时40分在徐州市看守所(侦查员:周靖然、蒋海龙)的供述,证实内容一致,证实:
    3月份我刚来徐州的时候,王辉斌带我到徐州市工程学院大门往东路边,对面有一个加油站,教我如何盗用电话。电信的箱子架在两个水泥电线杆上,有一个铁架子,爬到上面可以站在架子上,打开箱子的门,里面有很多排插孔在电线杆子上有两个大的电信的箱子,我们爬到电线杆上,他盗了有17、8个,设了密码。第二天我自己去那每部电话充了60块钱。到第三天我又去那每部电话充了30块钱。(系统设定的第二次只能充30块钱)。王辉斌分给我150块钱。
    过了两三天,王辉斌走了,带别人干去了,让我跟“阿B”干。“阿B”给我“插线机”和QQ号码,我又到徐州工程学院那里的两台电信的箱子,在第一次再朝东有一公里的地方,也是在路边,下面是个小河沟,箱子也是在两个水泥杆上的,这次我盗用了12部电话,每部充了90块钱,用了18个QQ号。“阿B”事先说好每个QQ号给我提成20元,一共给了我360元。
    2、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罗智贤2010年4月23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
    指认徐州市工程学院大门东侧50米三环南路边一电线杆上的电信公司箱子(编号CNSPC/J0301P001)是其于今年3月中旬和王辉斌一起盗窃的地点。
    3、情况说明一份
    奎山派出所出具说明,称经查询徐州市电信局,罗智贤辨认的徐州市工程学院大门东侧50米三环南路边一电线杆上的电信公司箱子编号CNSPC/J0301P001,实际编号是JJ03001 ;三环南路姚庄村西路边的电信公司箱子,编号CNSPC/J0301P088,实际编号是JJ01001。
    4、电子证据
    徐州市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徐州工程学院附近电信被盗的数据情况是:JJ00301电话交接箱的24部电话被在2010年3月11日至3月12日盗打,被分别盗打到不同的QQ号上,盗窃电话费1290元。JJ01001 电话交接箱的42部电话2010年3月12日至13日间被盗拨,盗窃电话费1830元。
    --此起只能认定为罗智贤单独作案。根据犯罪嫌疑人罗智贤的供述和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电信部门的电信数据能够证实罗智贤的供述。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智贤与王辉斌(在逃)在徐州市工程学院大门东侧50米处盗打电话资费22*60(90)。犯罪嫌疑人罗智贤在姚庄村西路边盗打电话资费是12*(90)。
    [16:09:26]
  • [审判员]:
    上述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16:09:47]
  • [被告人周]:
    我没有参与具体的拨打号码充值QQ号。
    [16:10:03]
  • [被告人方]:
    没有。
    [16:10:14]
  • [被告人罗]:
    没有。
    [16:10:23]
  • [被告人王]:
    没有。
    [16:10:33]
  • [被告人进]:
    没有。
    [16:10:46]
  • [被告人辉]:
    没有。
    [16:10:58]
  • [被告人苏]:
    没有。
    [16:11:07]
  • [被告人陈]:
    没有。
    [16:11:19]
  • [被告人贵]:
    没有。
    [16:11:29]
  • [审判员]:
    辩护人张政辉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16:11:38]
  • [辩护人张]:
    第一次在三环东路盗打电话冲QQ币没有张政辉的作用,他只是望风。
    [16:11:46]
  • [公诉人]:
    请辩护人听清楚那只是第一起,没有讲是在三环东路的那一起。
    [16:11:55]
  • [审判员]:
    方稳辩护人发表意见。
    [16:12:02]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6:12:13]
  • [审判员]:
    王伟辉辩护人发表意见。
    [16:12:22]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6:12:32]
  • [审判员]:
    陈剑辩护人发表意见。
    [16:12:39]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6:12:52]
  • [审判员]:
    公诉人还有无其他证据。
    [16:12:59]
  • [公诉人]:
    本案综合证据1、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 证据卷P46-57
    证实:2010年4月22日,从周锡明处扣押QQ号码纸一张和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是62270012512104208796);2010年4月22日从张植进处扣押QQ号码纸三张和插线机三个、三棱螺帽器、邮政借记卡1张;2010年4月22日从张政辉处扣押插线机一个、三棱螺帽器一个、细铁丝一个、锉刀一个;2010年4月21日从罗苏处扣押插线机一个、QQ号码纸两张;从王修贵处扣押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插线机一部、深发银行卡一张(卡号6225380062006392);从方稳处扣押诺基亚手机一部、棕色皮夹一个、建行储蓄卡一张(卡号6227001251210429206)。
    2、抓获及破案经过 证据卷二P112-115
    证实:2010年4月20日,我所接报警称:小区内有男青年正在盗打电话,我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方稳抓获;2010年4月21日,徐州市电信局工作人员杨学武报警称徐州市奎园小区有人盗打电话,我所出警抓获嫌疑人罗苏、王修贵;2010年4月22日1时许,我所通过技侦手段得知犯罪嫌疑人周锡明等人在丰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辖区的金品都商务宾馆。我所民警在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周锡明、张植进、罗智贤、张政辉、陈剑抓获。经审查,该五名犯罪嫌疑人对盗打电话给QQ号码充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0年6月14日23时许,佛山三水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江苏徐州市泉山分局奎山派出所上网逃犯王伟辉在佛山三水区天空之城网吧出现,我所民警黄建江、杨善杰接警后在此地抓获在逃犯。
    3、九名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 各自文书卷
    证实:九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见被告人文书卷,与起诉书所载一致。
    [16:13:38]
  • [公诉人]:
    报告审判长全案证据已经提供完毕。
    [16:14:16]
  • [审判员]:
    上述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16:14:53]
  • [被告人周]:
    没有。
    [16:15:05]
  • [被告人方]:
    没有。
    [16:15:21]
  • [被告人罗]:
    没有。
    [16:15:33]
  • [被告人王]:
    没有。
    [16:15:47]
  • [被告人进]:
    没有。
    [16:16:00]
  • [被告人辉]:
    没有。
    [16:16:10]
  • [被告人苏]:
    没有。
    [16:16:22]
  • [被告人陈]:
    没有。
    [16:16:34]
  • [被告人贵]:
    我身上没有插线机,当时搜查是从方稳身上搜到的,不是我的。
    [16:16:53]
  • [审判员]:
    上述证据,辩护人有无异议?
    [16:17:04]
  • [辩护人包]:
    没有.
    [16:17:19]
  • [辩护人李]:
    没有.
    [16:17:37]
  • [辩护人强]:
    没有.
    [16:17:54]
  • [辩护人耿]:
    没有.
    [16:18:11]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6:18:38]
  • [被告人(齐)]:
    没有。
    [16:19:08]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16:19:23]
  • [辩护人(齐)]:
    没有.
    [16:19:56]
  • [审判员]: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庭予以确认。
    [16:20:0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6:20:20]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公诉机关通过今天的庭审讯问了被告人,并逐项进行了举证,各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据合法,内容可靠。有利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周锡明、方稳、罗智贤、王伟辉、张植?
    [16:20:42]
  • [审判员]:
    被告人自行辩护。
    [16:20:52]
  • [被告人周]:
    没有.
    [16:21:08]
  • [被告人方]:
    没有.
    [16:21:21]
  • [被告人罗]:
    没有.
    [16:21:34]
  • [被告人王]:
    没有.
    [16:21:49]
  • [被告人进]:
    没有.
    [16:22:02]
  • [被告人辉]:
    没有.
    [16:22:17]
  • [被告人罗]:
    没有.
    [16:22:29]
  • [被告人陈]:
    没有.
    [16:22:42]
  • [被告人贵]:
    我很后悔.
    [16:22:55]
  • [审判员]:
    张政辉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23:07]
  • [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张政辉应是从犯,都是他人安排指使,得到少量的报酬,第一次参加是望风的作用,第二次也是冲了部分QQ币。法定应从轻活减轻处罚。张政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是初犯、偶犯,走上犯罪道路是涉世不深。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16:23:22]
  • [审判员]:
    方稳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23:43]
  • [辩护人]:
    1.关于本案的事实,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证据来看,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2.从教育为主的目的出发,被告人方稳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盗窃电信自费高达1万元以上,但是该数额是多次的数额合计而成,具体到每个受害人的损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却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方稳在本次前没有前科,由于交友不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上述意见请法庭考虑。
    [16:24:43]
  • [审判员]:
    王伟辉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24:53]
  • [辩护人]:
    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本案王伟辉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王伟辉主管恶性不大,是初犯,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2从犯罪后果来看,没有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且数额不大。3被告人王伟辉的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综上鉴于被告人有坦白、主动交代、主管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16:25:11]
  • [审判员]:
    陈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26:34]
  • [辩护人]:
    对公认指控陈剑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供述始终稳定一致,多次表示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2被告人陈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犯罪所得仅仅200元,没有入户和其他的犯罪情节。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之前没受过刑事处罚。4.被告人陈剑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是接受他人安排他人吩咐,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手中分得的。综上,被告人陈剑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法院建议适用缓刑。
    [16:26:54]
  • [审判员]:
    公诉人答辩.
    [16:27:06]
  • [公诉人]:
    对以上四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答辩,四名被告人均提出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能通过自己的作用而提出,要以整个的流程来看其后果,因此不能够适用缓刑。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从丰县这起犯罪能看出,没有陈剑、张政辉的行为是不能实施的。所以是不能认定为从犯的。
    [16:27:27]
  • [审判员]:
    王伟辉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6:27:39]
  • [辩护人]:
    公诉人提到社会危害性,王伟辉应是在这几起犯罪中在最底层。其危害性不能和这一类犯罪的整个流程的危害性是一样的。
    [16:27:50]
  • [审判员]:
    张政辉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6:28:05]
  • [辩护人]:
    张政辉总共参加了两次,第一次仅仅是望风的作用,没有他一样完成盗窃的过程,第二次张政辉在前一天也是起到一个望风的作用只是第二天才冲去了少量QQ币,应认定其是从犯。
    [16:28:14]
  • [审判员]:
    陈剑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6:28:28]
  • [辩护人]:
    对公诉人对从犯的理解,本辩护人不能认同,不是公认人所理解,从犯没有参加犯罪,依旧可以实施犯罪的行为,陈剑应当是属于从犯。
    [16:28:37]
  • [审判员]:
    方稳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6:28:47]
  • [辩护人]:
    没有新的意见。
    [16:28:5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16:29:03]
  • [被告人周]:
    我没有具体参与充值,只是中介的地位。
    [16:29:13]
  • [被告人方]:
    我认罪伏法,愿意接受制裁.
    [16:29:22]
  • [被告人罗]:
    认罪伏法,愿意接受制裁。
    [16:29:32]
  • [被告人王]:
    认罪伏法,愿意接受制裁.
    [16:29:44]
  • [被告人进]:
    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从轻判处。
    [16:29:53]
  • [被告人辉]:
    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从轻判处。
    [16:30:03]
  • [被告人罗]:
    好好改造自己,做个有用的人。
    [16:30:13]
  • [被告人陈]:
    在里面好好改造,争取好好回家.
    [16:30:23]
  • [被告人贵]:
    接受法律的制裁.
    [16:30:4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合议庭合议后延期宣判,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6:30:4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至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
    [16: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