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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14:47]
-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09:18:20]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M.&B.MARCHI e BREVETTI S.R.L.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康富来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唐玉珉、代理审判员胡宓、人民陪审员赵国通组成,由唐玉珉担任审判长,胡宓主审本案。书记员袁博、刘群燕,由刘群燕担任庭审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11:50:49]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审判长]: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均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均答)听清楚了。[11:52:45]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原告]:(均答)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被告]:(均答)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诉状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均答)收到了。[11:53:36]
-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两原告共同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原告“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判令第一被告注销或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阿里斯顿”字样;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带有“阿里斯顿”的企业名称;3、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商标权;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注销并停止使用侵犯原告“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驰名商标的www.arisitun.com域名;5、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6、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7、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南方周末》、《新民晚报》、《江苏日报》上消除影响;8、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11:54:58]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由于本案有两个原告、两个被告,故请在陈述时分别说明主张权利的原告或侵权的被告名称。[ 原告代理人]:清楚了。两被告擅自将原告驰名商标“阿里斯顿”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给驰名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产品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原告的“阿里斯顿”商标及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等商标。[ 审判员]: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商标是是三个吗?分别是第1255550号、第64101422号、G684565号?[ 原告代理人]:是的。[11:59:08]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代理人]:代表第一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根据200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阿里斯顿”构成驰名商标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重要的特点是跨类保护,被告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是同一类别的,无须认定驰名商标。提出的三个商标,有中文的“阿里斯顿”只有两个,其中6401422号是2010年3月28日刚刚取得权利,如何能达到驰名标准?第1255550号商标在1999年注册,但许可备案的时间是2000年1月至2009年期间,且原告认为该商标是2007年使用,原告要求认定商标达到驰名的主张不成立。第一被告使用的商标是有合法的权利依据。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域名本身是www.arisitun.com,与原告的英文名称在读音和结构上都有差别,网上凸显了我们被告的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我方认为第一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而关于这两个行为的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主张都不予认可。故也不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12:01:02]
- [被告代理人]:代表第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我公司是第一被告在上海地区的销售商,第一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被告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针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共有三点,主要是第五、六、七点,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各50万元赔偿,原告没有提出100万元赔偿的标准,我们作为第二被告来说,是一个依法成立组织,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购买产品是通过正规的手续,也是问第一被告要过注册商标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且第二被告在上海市燃气协会备案过,是允许销售的。第三点请求,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我方的影响范围,故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审判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你方主张商标获得注册许可,请说明?[ 被告代理人]:我们一共注册了三个商标,图形加“ARIZHU”,2002年8月5日申请,2003年11月14日取得专用权。第3262622号,图形加“ARIZHU”及阿里之火,是2003年11月14日拿到专用权,商标是2010年经被告的异议复审,被确认无效。第3975638号商标,“ARIZHU”,是2004年3月24日申请,2007年3月28日取得,现在仍有效。[12:04:53]
- [审判员]: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的原告注册的是否是驰名商标?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本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消除影响如何确定?[ 审判员]:两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两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2:07:14]
- [审判员]:庭前法庭已经组织了双方证据交换就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已经发表了意见。现在法庭要求原告向法庭举证的方式由权利、侵权、赔偿、驰名商标证据组成。原告先简要陈述权利证据。[ 原告代理人]:第一组权利证据,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和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商标申请在先早于被告企业名称登记。第1255550号,申请日1997年7月24日,经续展至2019年7月24日,商标由“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11类,包括热水器、空调、抽油烟机等产品,注册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名称登记时间。第6401422号,“阿里斯顿 ARISTON及图”2007年6月21日,2010年3月28日,类别是第11类,包括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产品。该商标与前一商标在标识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是因为原告公司经营更换商标标识的原因,但内涵没有变化。G684565号图形加英文“阿里斯顿”。1997年8月19日被核准,延伸到中国领域保护,类别是第11类,包括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等产品。经续展至2017年8月19日。商标核准早于被告企业名称注册时间。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原告的在先权利早于两被告。[12:10:31]
- [审判员]:两被告对原告权利据的意见是否与庭前质证时意见一致?[ 被告代理人]:意见一致。但原告没有提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对这份协议我们有意见,对2000年5月29日签订的协议,备案通知书上注明“2004年9月8日报送的…”,基本都是2003年2004年报送的,许可协议第29页第8条第6款,根据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商标法备案,因而原告的行为与实际协议内容不对应。实际上商标据规定协议签订后必须在半年内备案,否则是不能备案的。这一协议不是从商标局调取的,而是自己提供的。我方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使用的期限和范围认为没有约定。[ 审判员]:这是针对第二原告获得的授权方面的异议?[ 被告代理人]:是的,针对第二被告。[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举证侵权证据。第三组至第六组举证,这些证据显示,第一被告使用“阿里斯顿”作为企业字号于2002年开始,第二被告成立于2003年,第二被告在其申请登记时曾经选用“阿里斯顿”作为其企业名称。结合原告的驰名商标的证据,认为被告使用“阿里斯顿”作为其企业名称和销售产品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第四组证据是第56至59,第五组第60至61份,这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其共同销售产品、包装、宣传册、第一被告的网站,网络店铺上都使用了“ARIZHU”及字母组合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同类、近似商标,属于商标侵权。对两被告印制的产品宣传册,突出使用了“阿里斯顿公司系列产品”,第二被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了“阿里斯顿系列产品,”根据司法解释及法律,该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根据第二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原告认为其域名主要部分是对原告驰名的模仿,且被告用该域名和产品对公司进行商业宣传,在网站上使用了“ARIZHU及图”商标,并使用第一被告企业名称,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有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包括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状态,行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恶意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恶劣、负面影响,第一、第二被告之间年销售100万元热水器的约定,原告认为本案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赔偿额是有依据的,请求法庭判令赔偿各50万元。[12:15:16]
- [审判员]:两被告对侵权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庭前证据交换时的意见是否一致?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意见一致,有一点补充,我们产品包装上写的是图形加“ARIZHU”商标,因为当时我们也是经申请的,也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我们真正知道商标无效是原告起诉我们后提交的证据中我们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无效。根据商标据复审裁决书中当时第一被告是因为场地变更所以没有收到商标局的书面材料,所以一直在沿用这一商标,我们使用这一商标是合法情况下使用的。在产品上使用的“ARIZHU”商标是有商标证的。[ 审判员]:原告对“ARIZHU”这一商标目前有效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一商标不是两被告注册的,是案外人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使被告注册了这一商标,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 审判长]:被告是否现在还使用被异议无效的商标?[ 被告代理人]:已经不使用了,应是原告起诉时即2010年6、7月开始就已经不使用了。[ 审判长]:被告说在商标局无效的过程中你们是不清楚的?[ 被告代理人]:是的,因为我们地址变更了,没有收到过无效的文件。[ 审判长]:所有的文件都没有收到?[ 被告代理人]:是的。商标局的文件也表明是公告送达的。[ 审判长]:你们的工商地址的变更是否至工商局做了变更登记?[ 被告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应该是变更过的。[ 审判长]:商标局送达的地址是哪个?[ 被告代理人]:是老的地址。商标局送达的材料的地址应当由企业自行通知商标局,由于我们变更时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变更,所以商标局不知道变更的地址,因而没有送到新的地址。[12:17:26]
- [审判员]:原告举证驰名商标证据。[ 原告代理人]:一、原告商标及商品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纳税的情况证据。原告的证据显示在被告成立前及至今,原告的“阿里斯顿”热水器产品在同行业占有率是名列前茅的,在被告成立的2000年至2002年,根据国家统计,原告的市场占有率是国家第一。原告在全国22个省市等建立有办事处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在全国的大型电器商场销售,并在2007年南京、武汉、长沙等设立了“阿里斯顿”品牌形象店。“阿里斯顿”商标和商品的使用地域范围广泛,被告成立前的三年纳税超过了两亿元。二、原告商标申请注册、持续变化。原告的商标是1980年进入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宣传。第125550号商标是申请时就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2007年,原告宣传的是第6401422号,从申请至今一直使用至今。最早的“阿里斯顿”商标注册是1991年至今约20年。三、原告就涉案商标广告宣传的情况归纳。为提升原告的知名度,第125550号商标在1997年申请时就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期刊、户外、网络、赞助、研讨会等,并要求知名艺人担任品牌代言人。原告的广告发布覆盖全国的大部分地区,遍及全国。根据物系大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级现实,2000年至2002年原告宣传的商标达到了3000万元宣传费用,2007年至2008年宣传费超过2000万元。四、“阿里斯顿”市场声誉。原告的证明显示,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的获奖记录,包括原告涉案商标品牌产品的记录、媒体的评论、技术分析文章、原告中标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世博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 审判员]:两被告对原告驰名商标证据的意见是否与质证时一致?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基本一致,补充,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驰名的无非是第一条,即“阿里斯顿”企业字号针对的商标是第1255550号、第6401422号,前一商标在2007年之后就不再使用,要证明驰名必须是2007年之前大量使用。相反,第一被告的公司名称是2002年注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认定驰名,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即2002年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中可以看到,2002年之前驰名的证据只有一小部分,原告的证据证明量,表面来看达不到驰名的要求。另外,两原告也没有提供在国家工商总局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也没有得到地方性的名牌或省部级的名牌的证据,因而无法认定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针对第二个商标,真正取得商标权是2010年3月28日,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12:18:56]
- [审判员]:原告,本案还有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原告有关市场混淆方面的证据有无提供?[ 原告代理人]:是第五组证据第60至61。[ 审判员]:两被告,原告所说的宣传页是谁印制的?[ 被告代理人]:上海康富来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审判员]:为什么要印制这样的文字?[ 被告代理人]:我们的商标是“ARIZHU”,我们要突出生产厂家和产品,两原告强调我们是突出使用“阿里斯顿”,但我们上面写明的是“阿里斯顿公司系列产品”突出的是“阿里斯顿公司”,宣传页上也标注了生产厂家和厂址,这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审判员]:你们上面的“阿里斯顿公司”是指谁?[ 被告代理人]:是指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这是公司的简称。[ 审判长]:第一被告,被告向法庭的解释,你方是否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对第二被告陈述其实施了这一行为,你方当时是否清楚?[ 被告代理人]:是知道的。[ 审判长]:是否是要求这样表述的?[ 被告代理人]:这样表述没有经我们的同意,但其作为上海的经销商,为了宣传,他们自己印制了这样的宣传册,我们是知道这一情况的。[ 审判长]:知道后,有无提出过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提出过异议。我们认为“阿里斯顿”是我们的字号,是可以这样用的。[ 审判员]:被告,你公司使用的网站上宣传的怎样的产品?[ 被告代理人]:宣传了标注了“ARIZHU”电热水器的产品。[ 审判员]:有无其他的产品?[ 被告代理人]:主要是电热水器。[ 审判员]: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谁?[ 被告代理人]:是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能。[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补充证据第9页中有显示,2002年成立时有张能,法定代表人就是他。[12:26:37]
- [审判员]:这个商标让被告企业使用有无授权?[ 被告代理人]:第一次证据交换时我们提供过授权书。[ 审判员]:本案有没有提交过?[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应当在庭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好的。[ 审判长]:原告,你方提供的审计报告主要针对的是广告费的支出的审计?[ 原告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这一审计报告是针对哪个商标?[ 原告代理人]:所有的宣传中三个商标都有体现,是针对三个商标的。[ 审判长]:有没有逐一细分?[ 原告代理人]:没有细分。[ 审判长]:审计报告中广告支出年份是2000至2002年、2008、2009年,没有其他的年份,为什么?[ 原告代理人]:我们是想证明成立之前的三年,及近几年来原告的广告宣传。我们提供的其他的证据有其他年份的广告宣传。[ 审判长]:能否说明2003至2006年之间的广告支出?[ 原告代理人]:应该都是上千万的,没有详细提供。[ 审判长]:按原告的说法,2003至2007年这段时间内,每年都有上千万的广告支出?[ 原告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2000年是1500万元,2001年是1100万元,2002年是1400万元,2008年是1300万元,2009年是494万元,为什么2009年少了这么多?[ 原告代理人]:这些当时审计时有些发票没有找到,还有一些审计时发票还没有开出来。[ 审判长]:网络建设费也包括在广告中?[ 原告代理人]:因为网络建设费也是网站宣传的一种费用支出。[ 审判长]:新闻支出的费用是指什么?[ 原告代理人]:是我们主动请广告公司发布新闻报道的费用。[12:31:06]
- [审判长]:原告说明一下,你方每年的销售额?[ 原告代理人]:证据第三本证据证据22,第353页至第372页。如1999年在第354页,销售额1.4亿元,纳税930万元;2000年在第358页销售额2.6亿,纳税3000万元;2001年在第363页,销售2.7亿,纳税3400元;2002年在第369页,销售额为3.5亿,纳税3500元。2003年至今的在证据第五本证据45开始,第429页。2003年在第430页,销售额4.4亿元;2004年在第436页,销售额5.7亿;2005年后等在第438页后。[ 审判长]:两被告对原告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代理人]:有一份合理费用的证据今天当庭提交。[ 审判员]:为何证据交换时没有提交?[ 原告代理人]:因此证据交换时变更了诉讼请求。[ 审判员]:原告应当向法庭及被告提供并说明。(原告当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律师费42000元,公证费及查档费12500元、购买费为1650元,总额超过5万元,现仅主张5万元。[ 审判员]:原告有无原件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原件,但公证书上有编号,与我们提供的复印件吻合。[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没有原件,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提供的是侵权证据,我方不构成侵权,认为与我方无关。[ 审判员]: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是否提供?[ 原告代理人]:原告主张是各50万元的法定赔偿请求,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程度,且根据两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约定,第九本证据第59份证据。[12:39:44]
- [审判员]:原告其他还有什么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法庭注意到商标侵权中的域名的使用与第二被告有无关系?[ 原告代理人]:与第二被告没有关系。[ 审判长]:原告在赔偿请求中是否有必要单独列出?[ 原告代理人]:认为没有必要,我们主张的是法定赔偿。域名侵权我们不主张赔偿,只要求被告注销和停止使用。[ 审判长]: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中的赔偿额也是50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代理人]:共同侵权。[ 审判长]:关于第二被告企业字号上侵权的关联在哪里?[ 原告代理人]:第二被告成立时使用的“阿里斯顿”作为企业名称的备用名,其是知道“阿里斯顿”商标的存在的;其销售的产品上的企业名称都有“阿里斯顿”,我方认为其明知、恶意侵权。[ 审判员]:两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证据可以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第60至61。[ 审判员]:本案第二被告是销售商,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也构成对你们的声誉的影响?[ 原告代理人]:证据第9本第97及99页,消费者至第二被告销售网点购买产品,第二被告再三声称自己是“阿里斯顿”产品,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使用受到了损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商标的详细信息。列明了注册号为3975638号的“ARIZHU”,注册在第11类、热水器上,期限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证明两被告使用的都是“ARIZHU”的商标,是取得专用权的商标。第2至6、第8份证据,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手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四川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数证。证明两被告销售产品是经上海市燃气质量监督协会认证,并有合法许可。证据7,佛山企业产品质量网如王证书。证明被告产品合格。证据9、10、11,检验报告,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原告提供的网上报道的证据,现在当庭提供一份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告认为网上报道我们生产的“ARIZHU”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在该判决书中认定了并非因热水器质量问题,而是安装时未能安全安装,导致使用时出现问题。(当庭提供判决书)[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商标注册资料,根据现在被告的信息,注册人现在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其他的证据,混淆和误认,并不是质量本身导致的,因为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从各种报道看,包括报纸、网络,从产品的外观之标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12:45:02]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第一被告注销域名,有没有查过是谁注册的?[ 原告代理人]:是第一被告注册的,证据第62,第110页和第111页,可以证明。质证时被告也承认的。[ 审判员]:被告,是否确认这一事实?[ 被告代理人]:确认这一事实,是我们注册的域名。[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其他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否与庭前证据交换时一致?[ 原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员]: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范围是多大?为何主张三份报纸?[ 原告代理人]:根据事故的发生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主张的。[ 陪审员]:第一被告,公司名称?[ 被告代理人]:是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陪审员]:你们的产品的商标是“ARIZHU”?[ 被告代理人]:是的。[ 陪审员]:你们注册登记时是否经审核通过?[ 被告代理人]:审核通过。[ 陪审员]: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企业名称对你方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人]:企业名称与我们的商标一样,申请的商标与我们的商标近似,被我们提出异议无效了。[ 审判员]:原告,为何没有对“ARIZHU”英文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原告代理人呢]:当时没有发现。[ 审判员]:“ARIZHU”加图形商标异议的理由中是认定近似的?[ 原告代理人]:是的,包括图形加字母都构成近似。[ 审判长]:原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 审判长]:被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没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第二被告,对商标异议的问题,我们商标当时在公告期内,原告想通过异议方式驳回,但商标局还是核准、授予了我们的商标权,后原告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在复审程序中原告取得了成功。商标局认为我们的商标整体结构、图形、英文、中文与原告有近似,并不是说我们的英文部分构成近似。[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两原告一起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认为举证充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事实清楚。根据原告的证据,法庭应可以认定侵权事实,应当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根据驰名商标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我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是否认定由法庭判定。对于被告的证据,被告提供了“ARIZHU”商标,但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11条,被告的商标即使注册,只要不超过5年,在申请时不构成驰名,原告也可以申请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言。[12:48:37]
- [被告代理人]:我方从本案的诉讼中发现,原告突出的目的是要认定其商标的驰名性。根据近年来经济因素、社会环境等影响,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目的认定驰名商标。本案中的原告的产品与百姓的日常消费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激烈,原告试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提高竞争力,认为原告的目的违背了司法的宗旨。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阿里斯顿”的字样,根据2009年的司法解释,必须要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前提是必须先认定“阿里斯顿”为驰名商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已经构成驰名。第一被告的名称是2002年登记注册的,即两原告的“阿里斯顿”中文商标必须在2002年之前达到驰名。根据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这点。两被告销售的产品都是与原告的产品是同类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注重的是跨类保护。根据诉请第三点,两被告使用的商标是“ARIZHU”,之前使用的是图形加“ARIZHU”、图形加“ARIZHU”和阿里之火,这三个商标都是具有注册证的,2010年3月才被确认无效,之前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当时无效也是因为被告地址变更未及时变更,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没有及时答辩,因而导致了商标被无效。现在我方知道这一情况后,已经不再使用后两个商标,仅使用“ARIZHU”商标。我们使用商标的前提是合法的,因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根据第四点诉请,原告突出的也是驰名商标,2009年司法解释,域名诉讼中是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的。而我们的商标“ARIZHU”与原告的商标字母组合不同,读音也不同。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要认定也要使校消费者误认,我们的企业名称和地址都与原告不同,消费者是不能构成误认的。第五点、第六点,我方认为不构成侵权,因而不需要赔偿。且原告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或我方的获利。第二被告仅仅是第一被告的上海销售商,其进行销售都察看了第一被告的所有的证照,不可能构成侵权。我们使用“阿里斯顿公司”字样是突出使用“阿里斯顿公司”,我们在使用中也没有将其特别放大,产品上也标注了我们自己的商标、厂名、厂址。对第九、八项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供的三个注册商标都是张能注册的,其所谓的公司地址变更收不到信息,都是无法成立的。根据域名的司法解释,电子商务必须进行登记。第二被告即使有合理来源,但其明知是有“阿里斯顿”这个名称的存在的。因而第二被告是明知侵权。[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们网站上明显可以看出是产品的展示的。我们备案的名称并没有使用,上海康富来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是第一被告的销售商,其知道第一被告的名称是“阿里斯顿”,在销售时使用并没有过错。企业名称本身是有地域性的。原告提供的材料大部分是网络论坛的材料,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非常低,很容易作假。关于我方提供的判决书,就是针对原告提供的所谓的报道,我方认为记者的报道本身不是真实的事实。触电身亡的受害者是因为楼道的布线导致的,并非是因为我方的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而且消费者当时起诉的是我方,并不是原告,说明消费者没有误解。[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如果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可以在庭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2:50:19]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告代理人]:不愿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本庭现不再主持调解。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审判长]:如果法庭认为有相关事实还需要查明,将不再以开庭形式组织,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现在休庭。退庭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12:51:51]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52:24]








